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達成節能減紙愛地球的目標,財政部推動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已邁入第4年,在財政部積極輔導與憑單填發單位的配合下成效卓著。對於符合一定條件之所得各式憑單,憑單填發單位「得免」填發予納稅義務人,105所得年度憑單填發單位得適用免填發之範圍,應符合下列兩項條件:
1、所得人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含境內居住之國人及外僑)
2、憑單填發單位於10626日前(1061月遇連續3 以上之春節假日,依所得稅法第92條規定延長至25日,因當天適逢國定假日,爰按行政程序法第48條規定延長至26),向稽徵機關申報之105所得年度免扣繳憑單、扣繳憑單、股利憑單及相關憑單。
該局進一步指出,除所得人要求填發憑單外,有下列情形時,憑單填發單位仍應在106215(原規定210日,遇假日延長至215)前主動填發憑單予所得人:
1、憑單填發單位逾期(10627日以後)申報或更正的憑單。
2、納稅義務人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3、憑單填發單位有解散、廢止、合併、轉讓、裁撤或變更的情形,所申報的憑單。
4、憑單所載的納稅義務人為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執行業務事務所、信託行為之受託人。
5、其他不符合前揭適用免填發範圍的憑單。
該局特別呼籲,扣繳義務人應注意申報之期限以避免受罰及減少填發憑單之作業,並多利用網路上傳申報,對於須由憑單填發單位主動填發之所得憑單,仍應依限填發予所得人。 
(聯絡人:信義分局楊課長;電話2720-1599分機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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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500161481號令修正公布第 6282930-136434551  條條文;並增訂第 2-128-149-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2-1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者,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不適用前條第三款規定。

6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營業人:

  • 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
  • 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
  •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固定營業場所。
  •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 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

28

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

28-1

第六條第四款所定營業人之年銷售額逾一定基準者,應自行或委託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有固定營業場所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為其報稅之代理人,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 依前項規定委託代理人者,應報經代理人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核准;變更代理人時,亦同。

 第一項年銷售額之一定基準,由財政部定之。

29

專營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第八款、第十二款至第十五款、第十七款至第二十款、第三十一款之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及各級政府機關,得免辦稅籍登記。

30

營業人依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八條之一申請稅籍登記之事項有變更,或營業人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時,均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填具申請書,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或註銷稅籍登記。

前項營業人申請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應於繳清稅款或提供擔保後為之。但因合併、增加資本、營業地址或營業種類變更而申請變更登記者,不在此限。

30-1

稅籍登記事項、申請稅籍登記、變更或註銷登記之程序、應檢附之書件與撤銷或廢止登記之事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財政部定之。

36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銷售勞務者,應由勞務買受人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十五日內,就給付額依第十條所定稅率,計算營業稅額繳納之;其銷售之勞務屬第十一條第一項各業之勞務者,勞務買受人應按該項各款稅率計算營業稅額繳納之。但買受人為依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其購進之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免予繳納;其為兼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繳納之比例,由財政部定之。

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代理人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勞務,其代理人應於載運客、貨出境之次期開始十五日內,就銷售額按第十條規定稅率,計算營業稅額,並依前條規定,申報繳納。

第六條第四款所定之營業人,依第二十八條之一規定須申請稅籍登記者,應就銷售額按第十條規定稅率,計算營業稅額,自行或委託中華民國境內 報稅之代理人依前條規定申報繳納。

43

營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稽徵機關得依照查得之資料,核定其銷售額及應納稅額並補徵之:

  • 逾規定申報限期三十日,尚未申報銷售額。
  • 未設立帳簿、帳簿逾規定期限未記載且經通知補記載仍未記載、遺失帳簿憑證、拒絕稽徵機關調閱帳簿憑證或於帳簿為虛偽不實之記載。
  • 未辦妥稅籍登記,即行開始營業,或已申請歇業仍繼續營業,而未依規定申報銷售額。
  • 短報、漏報銷售額。
  • 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
  • 經核定應使用統一發票而不使用。

營業人申報之銷售額,顯不正常者,主管稽徵機關,得參照同業情形與有關資料,核定其銷售額或應納稅額並補徵之。

45

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者,除通知限期補辦外,並得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補辦者,得按次處罰。

49-1

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之代理人,未依規定期間代理申報繳納營業稅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51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 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而營業。
  • 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亦未按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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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隨著保險商品不斷地推陳出新,國人對購買保險商品仍情有獨鍾,惟保險繳費期間往往長達一、二十年,常常會因資金調度或個人因素而變更要保人,依現行保險法規定,要保人於保險契約生效後,享有隨時終止契約並取得解約金之權利,亦得以保險契約向保險人借款,並得指定或變更受益人等依保險契約享有財產上之權利。準此,夫妻之間變更要保人,係屬夫妻間財產之移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 項第6款規定,雖然不必繳納贈與稅,但仍須留意所得稅問題。

該局進一步說明,若夫妻間變更要保人,導致要保人與受益人非屬同一人,且該保險契約係屬人壽保險或年金保險時,則受益人領取之保險給付,要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計入當年度之個人基本所得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將購買6年期人壽保單 ,原以自己為要保人及受益人,嗣於保單期滿前因故變更要保人為其配偶乙君,102年保單期滿甲君領回1千萬元,此時因要保人與受益人已非屬同一人,則受益人甲君期滿領回之生存保險給付,還要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計入當年度之個人基本所得額。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綜合規劃科曾秀玉,電話:04-230511116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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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為了招攬人才,對於職工福利也愈來愈注重,希望藉由優惠的福利來吸引優秀人才,然而公司如何在稅務上列報職工福利呢?

南區國稅局表示,企業列報職工福利金,以有無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分別說明如下:
一、已依職工福利金條例之規定,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可以依下列規定提撥職工福利:
()創立時實收資本額之5%限度內一次提撥。每年得在不超過提撥金額20%限度內,以費用列支。
()增資資本額之5%限度內一次提撥。每年得在不超過提撥金額20%限度內,以費用列支。
()每月營業收入總額內提撥0.05%0.15%
()下腳變價時提撥20%40%
()員工醫藥費核實認定。
()舉辦員工文康、旅遊活動及聚餐等費用,應先在福利金項下列支,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部分,再以其他費用列支。
二、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不可以提撥福利金。實際支付之福利費用,應依下列規定認列:
()不得超過每月營業收入總額0.05%0.15%及下腳變價收入20%40%之限額內。
()員工醫藥費核實認定。
()舉辦員工文康、旅遊活動及聚餐等費用,應先以職工福利科目列支,超第()項規定限度部分,再以其他費用列支。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職工福利之列報,無論是否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除員工醫藥費外,皆有限額之規定,營利事業應檢視有無超限情形,以避免遭國稅局補徵稅額並加計利息。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吳審核員06-2298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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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自10611日起,因每月基本工資調整為21,009元,扣繳單位給付非境內居住者薪資所得時扣繳稅額亦有些微調整。
該局說明,依據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第1項第2款第2目規定,非境內居住之個人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以下者,按給付額扣取6%,個人全月薪資給付總額超過每月基本工資1.5倍者,按給付額扣取18%
該局指出,10611日起因每月基本工資調整為21,009元,扣繳單位給付非居住者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每月基本工資1.5倍以下(31,513元以下)者,按給付總額扣取6%;全月薪資給付總額超過1.5倍者(即超過31,513),按給付總額扣取18%
該局呼籲,扣繳單位給付非境內居住者薪資所得時,應依所得稅法第92條第2項規定於10日內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申報,以免受罰。
(聯絡人:士林稽徵所劉股長;電話2831-5171分機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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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捐贈貨物-視為銷售應開立發票

營業人甲公司來電詢問,營業人如有捐贈貨物予他人,並未有收取貨款情事,應否開立發票?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
依據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視為銷售貨物,故營業人如有供銷售貨物無償移轉予他人,應依規定按自我銷售並依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購進供交際應酬及酬勞員工之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所以營業人購入供銷售貨物或勞務,於購入時所支付的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俟後改供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自應於轉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時,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視為銷售貨物之規定,按自我銷售並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至於營業人如購入目的係為交際應酬、酬勞員工或捐贈使用,並以各該有關科目列帳,且依不得扣抵銷項稅額規定未申報扣抵者,則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統一發票,以資簡化。

該局指出,營業人按自我銷售所開立之統一發票扣抵聯所載明之稅額,除屬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依法可扣抵外,其餘均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並應由營業人於開立後自行截角或加蓋戳記作廢。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或將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避免因被查獲而受到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 李科長
聯絡電話:06-2298048
資料來源: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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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銷售商品後,客戶有時會以產品瑕疵或規格不合等問題退貨,此時,該營利事業除應取具客戶出具銷貨退回證明單等相關文據外,並應將該銷貨退回列報為實際退回年度之銷貨收入減項。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9條第1項規定,銷貨退回已在帳簿記錄沖轉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規定取得憑證,或有其他確實證據證明銷貨退回事實者,應予認定。未能取得有關憑證或證據者,銷貨退回不予認定,其按銷貨認定之收入,並依同業利潤標準核計所得額。另依財政部6773日台財稅第34268號函規定,營利事業之銷貨於次年度發生退回,其銷貨退回因所屬會計年度不同,應列為次年度銷貨退回處理。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3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銷貨退回300萬元,經甲公司說明其於103年底銷售一批電子零件1000萬元予乙公司,因部分產品瑕疵無法使用,乙公司遂於1041月初將有瑕疵的貨物300萬元退回,既然銷貨退回等同並無交易,所以公司就將其列報為103年度的銷貨退回。惟依前揭查核準則及財政部函釋規定,這筆銷貨退回必須在實際發生年度104年才能列報,乃否准甲公司103年度列報該筆銷貨退回。
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有發生跨年度銷貨退回,應注意相關規定並正確申報,以免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蔡稽核 06-2298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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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大百貨周年慶如火如荼展開,業者為衝高營業額,常隨著銷售之貨物或勞務贈送物品,例如買化妝品送香水,購進香水之進項稅額可否扣抵銷項稅額?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以促銷為目的,隨所銷售之貨物或勞務而附贈物品,其購入之贈品係贈送不特定之消費者,因非屬營業稅法第19條所指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亦非屬同條規定供交際應酬或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故其進項稅額可扣抵銷項稅額。
另外營業人為促銷商品,舉辦抽獎活動而購買供贈品使用之小客車,雖然依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營業人購進自用乘人小客車,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惟營業人因抽獎活動購進之小客車,如係贈送中獎顧客,其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亦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南區國稅局提醒營業人,取具合法進項憑證始能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為維護自身權益,購進贈品時務必取得合法進項憑證。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謝稽核 06-2298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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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每當颱風來臨前後,農產品的價格均會居高不下,民眾大感吃不消,農產品價格上漲議題持續為民眾所關切。不過,營業人如銷售經加工之農產品,尚非免徵營業稅之範圍,應依規定報繳營業稅,一旦查獲必須依法補稅及處罰。
該局指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應依規定課徵營業稅;同法第8條第1項第19款規定,未經加工之生鮮農產物,免徵營業稅。所謂未經加工之生鮮農產物,其範圍包括:1.未經加工之農原始產物、副產物。2.僅經屠宰、切割、清洗、去殼、冷凍等簡單處理不變更原始性質且非以機具裝瓶(罐、桶)固封之農產物、副產物。但與其他貨物或勞務併同銷售者,不包括在內。3.其他經財政部會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認定者。因此,營業人銷售之農產品如非屬上開免稅範疇,應依規定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於查核甲營業人營業稅案件時,查得其104年度營業稅申報銷售額總計及進項總金額均與前一年並無明顯差異;惟其申報免稅銷售額卻較前一年度增加約3,000萬元左右。經進一步查核發現甲營業人將部分原購入未經加工之免稅農產品經簡易加工、與其他貨物併同銷售等過程,該農產品已變更其原始性質,非屬上開規定免稅範圍,該局核認甲營業人104年度將應稅貨物開立免稅銷售額計1,000萬餘元,逃漏稅額50萬餘元,除補徵營業稅額外,應依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處罰。 
該局呼籲,營業人銷售經加工農產品應報繳營業稅,如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規定,致短、漏報繳稅款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受罰。如尚有如何辦理營業登記等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所轄稅捐稽徵機關,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亦可至該局網站(http//www.ntbt.gov.tw)查詢相關規定及資訊。
(聯絡人:審查三科邱先生;電話2311-3711分機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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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年來外籍旅客來台自由行人數增加及國內旅遊風氣盛行,致使「日租套房」的興起,目前經查發現部分個人透過訂房網站或日租套房網等,以自有或二房東型態將空置房間出租,從事營利行為,涉嫌逃漏營業稅。
該局說明,個人出租自有建物或承租他人建物再出租予第三人,除符合民宿管理辦法第3條及第6條規定,客房數在5間以下且客房總面積不超過150平方公尺以下者,免辦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仍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一)設有固定營業場所(含設置有形之營業場所或設置網站)。(二)具備「營業牌號」(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登記)。(三)僱用人員協助處理房屋出租事宜。惟未符合上述情形者,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按租賃所得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
該局指出,國人經營的旅館業或飯店業者都必須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倘個人將空置的房屋對外出租,並透過網路刊登住宿訊息攬客,卻無需向我國政府依法納稅,將使合法經營依法納稅的業者處於不公平競爭的環境中,除違反租稅公平與社會正義外,亦造成社會觀感不佳。
該局提醒,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如每月銷售額已達營業稅起徵點(銷售勞務為新臺幣4萬元)或符合一定要件者,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該局呼籲從事出租日租套房業者之個人,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請儘速向所轄分局或稽徵所辦理營業登記並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除加計利息外,將可免除按漏稅額處5倍以下之罰鍰。
(聯絡人:審查四科賴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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