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參加多層次傳銷事業的個人,常誤將銷售貨物取得的營利收入或自傳銷事業取得的業績獎金皆列為佣金收入,不但造成稽徵機關審核上困擾,個人亦常因而溢繳稅款而不自覺。究竟參加多層次傳銷事業的個人應如何申報,才能合法節稅呢?下列說明應可對您有所助益:
一、應將各類所得區分清楚:
參加方式
因銷售產品
所賺取之
零售利潤
因下線買貨
而取得之
獎金
因本身買貨
而取得之
獎金
(個人)
參加人
營利所得
執行業務所得
(佣金收入)
其他所得
(營利事業)
參加人
銷貨毛利
佣金收入
進貨折讓
二、營利所得之免稅:
1.多層次傳銷事業個人參加人年進貨額在7萬元以下免稅。
(財政部95.12.11台財稅字第09504545630號)2.多層次傳銷事業個人參加人年度進貨金額等於建議售價總額,並將建議售價標示於商品上者,
得免計算個人參加人營利所得,並免填報進貨資料申報表。(財政部98.5.25台財稅字第09800091550號)
三、多層次傳銷事業個人參加人綜合所得稅申報時,依下列方式列報所得:
(財政部83/03/30台財稅第831587237號函)
A.營利所得:
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予消費者,全年進貨累積金額超過7萬元以上者,其全部銷售額所賺取之零售利
潤,依適用情形擇一方式計算及申報:1.帳證齊備經查明屬實者,可檢據核實認定:營利所得=帳載銷售額(收入)-帳載成本費用
2.帳證未齊備者,可採以下方式認定:營利所得=建議(參考)價格總額×6﹪
3.查無建議售價時,可採以下方式認定:
營利所得=進貨成本÷(1-同業利潤標準之毛利率)×6﹪
B.執行業務所得(佣金收入):
因下層直銷商向傳銷事業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積分額(或金額)達一定標準,而自該事業取得之業績
獎金或各種補助費。1.執行業務收入-直接費用(須檢附證明單據)=執行業務所得。
2.執行業務收入(扣憑上的金額)-20必要費用=執行業務所得。
C.其他所得:
因直接向傳銷事業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積分額(或金額)達一定標準,而自該事業取得之業績獎金或
各種補助費。
四、多層次傳銷事業(營利事業)參加人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依下列方式列報:
(財政部83/03/30台財稅第831587237號函)1.經銷傳銷事業商品賺取銷售利潤。
2.其向傳銷事業購進商品達一定標準而取得之報酬,按進貨折讓處理。
3.因推薦下層參加人向傳銷事業購進商品達一定標準而取得之報酬,按佣金收入處理。準此,營利事
業參加人兼具買賣業及經紀業性質,其於適用擴大書面審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實施要點
時,應依該要點第點第二項規定,以主要業別(收入較高者)之純益率標準計算之。至稽徵機關依
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時,則分別按各該業別適用之同業利潤標準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