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營業稅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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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民眾詢問量販店、便利商店或透過網路商店銷售烏魚子、茶葉蛋或冷凍薯條等食品,究竟應開立應稅或免稅統一發票呢?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相關規定,營業人銷售未經加工或僅經屠宰、切割、清洗、去殼或冷凍等簡單處理,不變更原始性質,且非以機具裝瓶(罐、桶)固封之農、林、漁、牧產物及副產物,免課徵營業稅,倘該產物及副產物經加鹽、日曬、烘乾處理或經繁複製造等步驟成為加工食品,已非屬「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之免稅貨物範圍,除農、漁民銷售其自行收穫、捕獲的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外,應依規定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便利商店銷售之雞蛋,係屬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9款所稱「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之畜產物,應於銷售時開立免稅統一發票,如將雞蛋加入茶業、滷包及醬油等材料,滷製成茶葉蛋,既經煮熟處理,其於銷售時則開立應稅統一發票。另外,市售冷凍薯條係經過繁複製造步驟之加工食品,其性質與生鮮馬鈴薯不同,已非屬免稅貨物範圍。冷凍蔬菜如需經殺菁處理且未變更其原始性質者,可免徵營業稅,但如經包裝之混合或冷凍什錦蔬菜,因具與其他貨物或勞務併同銷售之性質,不得免徵營業稅。

該局提醒,營業人銷售之商品如有未經加工或已經加工之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時,應多加留意勿將應稅統一發票誤開為免稅統一發票,如因此構成漏稅,除補稅之外還會受罰,得不償失。

(聯絡人:審查四科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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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局說明,營業稅法第16條第1項規定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第3項規定,營業人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其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者,得以該憑證交付委託人另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因此,如營業人受託代收轉付款項間有差額,或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未載明為委託人,即應將該款項列入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繳納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營業人甲公司承包乙公司機器設備安裝工程,承包價100萬元,另收取新臺幣10萬元之技術服務費,甲公司主張該款項係受乙公司委託代收轉付予丙公司之服務費,惟丙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買受人為甲公司,且轉付丙公司之金額僅新臺幣8萬元,收取轉付之間有2萬元差額,未符合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第3項免開立統一發票規定,應依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將該筆技術服務費10萬元列入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呼籲,營業人受託代收轉付款項符合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第3項規定,始可免另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請營業人自行檢查帳證,倘有發現未符合規定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者,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所轄分局或稽徵所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以免事後經查獲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徐股長 06-229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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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將店面分格出租予承租人銷售貨物之經營型態(俗稱格子商店),出租人與承租人依規定皆應辦理稅籍登記,惟為簡化稽徵手續,如承租人最近6個月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新臺幣8萬元者,得暫免辦稅籍登記。

該局說明,因格子商店之經營型態,係出租人將實體店面分成數格後,逐一出租予承租人展示商品,由出租人提供人員處理銷售事務,並按承租人所訂價格銷售貨物,再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或銷售、帳務管理費。此種交易模式,屬「出(承)租行為」及「委(受)託代銷貨物行為」。因此,承租人如在中華民國境內不同地點承租格子銷售貨物,應分別以最近6個月平均每月銷售額有無達新臺幣8萬元,做為是否辦理稅籍登記之依據,並以各個承租格子所在地點分別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惟如於同一地點承租多個格子,應併計各個格子銷售額做為其應否辦理稅籍登記之認定基礎。

該局進一步指出,出租人如係使用統一發票者,於收取租金時應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承租人,在銷售寄賣品時應按約定代銷價格開立發票給消費者並註記「受託代銷」,其進項應自承租人取得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惟承租人如屬免辦稅籍登記者,則出租人應填報「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按期向轄區國稅局申報。至於出租人如屬經稽徵機關查定課徵之營業人,其銷售額之查定,應依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該局呼籲,若有經營將實體店面分格出租予承租人銷售貨物之交易模式,無論出租人及承租人,除符合暫免辦稅籍登記者外,應儘速配合辦理稅籍登記並依照前開規定報繳營業稅,以免被稽徵機關查獲遭補稅及處罰。

(聯絡人:信義分局金課長;電話2720-1599分機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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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提供外國客戶之樣品,未經海關通關出口,而直接交由該外國客戶之國內辦事處,如有收取代價,應依該價額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據財政部78216日台財稅第781139734號函規定,出口樣品若為無償得免開立統一發票,但事後如收到貨款者,營業人仍應於收款時開立統一發票(現行外銷貨物得免開立統一發票)。惟該銷售額如欲申報營業稅適用零稅率,得以郵局所掣發之「國際包裹執據」、「郵政快捷郵件執據」或「陸空聯運包裹執據」影本填妥規定事項,並檢附原始外匯收入款憑證影本,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適用零稅率。

該局進一步指出,外銷貨物除經海關出口免檢附證明文件外,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應依其外銷貨物或勞務類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適用零稅率。

該局特別提醒,將收費樣品直接交與外國客戶於其國內辦事處,因無外銷貨物事實,縱有invoice及外匯收入款憑證,亦應以應稅貨物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聯絡人:信義分局金課長;電話2720-1599分機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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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兼營營業人於申報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應記得填寫「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調整計算表」(採直接扣抵法者應填寫「兼營營業人採用直接扣抵法營業稅額調整計算表」),並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併同該期營業稅額申報繳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2年間,僅於102312日銷售特種稅額勞務(參與分配取得執行名義之金融機構不良債權強制執行所得金額)乙筆,銷售額30,000元,開立當期(10234月份)發票,申報時雖已計算調整當期不得扣抵比例,惟未於102年度最後一期(1021112月份)申報時,依規定調整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致虛報進項稅額48,300元,遭該局補稅處罰。甲公司主張僅10234月期為兼營特種稅額計算之營業人,當期之進項稅額9,000元已依不得扣抵比率100%全數調整為不得扣抵進項稅額,該局竟將全年度之進項稅額核定為不可扣抵。該案迭經訴願決定駁回,甲公司於行政訴訟階段提出撤回起訴而告確定。

該局強調,兼營營業人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請確實依前揭規定辦理營業稅額調整,如當年度有股利收入

,也請將該股利收入彙總加入當年度最後一期「免稅銷售額」計算申報,如未依規定調整致虛報進項者,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追補所漏稅額並處5倍以下罰鍰,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洽該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查詢相關規定,以免受罰。

(聯絡人:法務一科李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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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營業人將營建工程委由承包商施作,承包商以該工程之「借土填方」折抵應收之工程款,二者係屬不同交易事項,營業人及承包商雙方應就各自交易金額分別開立統一發票,不得逕以債權債務相互抵銷之淨額由單方開立統一發票,如經稽徵機關查獲除依法補稅外,將以未依規定給予及取得借土填方與工程款之統一發票補徵稅款及裁處罰鍰。

  本局進一步說明,近日查獲轄內甲公司於100年至102年間,將營建工程委由乙承包商施作,工程合約總價為5,500萬元,雙方約定扣除該工程之「借土填方」後以淨額收付,甲公司未依規定就「借土填方」部分開立統一發票銷售額3,840萬元及取得同額工程款之進項憑證,案經本局查獲,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追繳甲公司營業稅192萬元,並按其未依規定給與銷項憑證及取得進項憑證部分處罰鍰200萬元。另外乙承包商亦未依營建工程承攬總價開立統一發票,涉嫌工程款短漏開統一發票銷售額3,840萬元,及未依規定取得同額「借土填方」部分之進項憑證,亦併予補稅移罰。

  本局提醒營業人將工程發包予承包商,如有以「借土填方」或剩餘材料折抵工程款,不得逕按淨額取得進項憑證,除應取得全部工程款之進項憑證外,並應就折抵工程款部分開立銷項統一發票,倘有違反稅法規定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儘速向所轄國稅局加計利息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可免予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 王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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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時,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存根聯,應依法保存5年,以免受罰。
該局說明,去年臺北市某營業人所開立之統一發票中200萬元特獎,經該局請營業人提供所開立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存根聯影本供代發獎金單位核對,查得該營業人因已申請註銷稅籍登記,而未將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存根聯或副本保存,違反稅捐稽徵法第11條及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7條規定,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該局舉例,甲營業人10551日至105630日所開立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存根聯,共計12,000張,金額總計(含稅)100萬元,依規定應保存而未保存,經該局查獲,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行為罰47,619元。
該局呼籲,營業人依稅法規定給予他人憑證之存根或副本,不論營業中、停業中或註銷稅籍登記等,均應保存5年,千萬不要心存僥倖,以免遭受處罰。
(聯絡人:審查四科賴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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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年關期間,偶有營業人以其產製或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員工或他人所有,應視為銷售貨物並依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及依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應視為銷售貨物,並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應將視為銷售貨物之銷售額,以時價為準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進一步說明,年節期間,營業人為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而無償移轉之貨物,如該貨物於購入時已決定供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並以各該有關項目列帳,且依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依財政部76722日台財稅第761112325號函釋規定,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統一發票,以資簡化。惟如係將自己產製或購入供銷售之貨物贈與員工或他人者,因產製或購入貨物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後轉送員工或他人者,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年節前購入一批A貨品,成本價格為新臺幣(以下同)50,000元,預計於市場上銷售,售價為70,000元,嗣後甲公司以無償方式捐贈乙公司,作為乙公司尾牙摸彩贈品,如甲公司所購入之A貨品原係供銷售使用,購買該項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並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後甲公司無償贈與乙公司,則甲公司應依前揭營業稅法規定,按A貨品售價(時價)70,000元開立買受人為甲公司之統一發票;如甲公司購入A貨品時已決定捐贈乙公司作為尾牙贈品,並以適當項目入帳,且進項稅額未提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依前揭函釋規定,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因一時不察,有上開應視為銷售貨物行為而漏未開立統一發票情事者,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如已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並加計利息者,將可免除漏稅之處罰。

(聯絡人:審查四科沈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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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頻接獲民眾詢問,何以有些大眾日常消費之餐飲店,生意頗佳,店內卻仍高掛免用統一發票之貼紙,店家是否未誠實納稅抑或稽徵機關未善盡督導之責?該局回應,營業人核定使用或免用統一發票,並非以銷售額為唯一標準,仍得視其營業性質及營業規模而定。

該局說明,一般國人所認知之免用統一發票標準為每月銷售額未達新臺幣20萬元,惟經財政部核定之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其銷售額則不受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限制。依財政部8953日台財稅第0890452799號函規定,所稱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如下:「(一)供應大眾化消費之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麵食館、自助餐、排骨飯、便當及餐盒。……」。故上列部分大眾飲食店業,即不受銷售額達新臺幣20萬元須使用統一發票之限制,得免用統一發票。

該局特別提醒,依據前揭財政部89年號函釋但書規定,主管稽徵機關得視其營業性質及經營規模,具有使用統一發票能力者,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另依財政部101年修正發布「稽徵機關核定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供應大眾化消費之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麵食館、自助餐、排骨飯、便當及餐盒之查定課徵營業人,其銷售額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以連鎖或加盟方式經營。()以電子系統設備管理座位、提供取餐單或號碼牌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以電子方式或收銀機開立收據、處理或管控帳務。()依其營業狀況、商譽、季節性及其他情形,銷售額倍增,足以認定有使用統一發票能力。是以,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若符合上述情形,稽徵機關仍得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若經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而拒絕使用者,除處以罰鍰外,更可能處以停業處分,並得連續處罰至改善為止,事關權益,請相關行業營業人注意,以免受罰。

(聯絡人:信義分局金課長;電話2720-1599分機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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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表示,營業人繳納承租房屋之公用事業費用,自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抬頭為1077月以後者,應取具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之統一發票據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不再適用該部7899日台財稅第780276657號函釋(以下簡稱78年函釋)規定。

  財政部說明,公用事業自1051月起開立統一發票,依據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營業人用戶應以載有其名稱、統一編號及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惟考量營業人需向公用事業申請變更買受人名義,該部原請各地區國稅局於1051231日以前輔導轄內營業人用戶向公用事業申請於統一發票正確登載買受人名義。嗣依各地區國稅局回報輔導結果,發現部分公用事業帳單及統一發票電作程式無法分別處理登記用戶及使用人分屬不同人之情形,致有承租人無法於統一發票上登載統一編號情形,該部爰請各地區國稅局於10612月以前輔導公用事業提供用戶房屋承租人得於統一發票登載統一編號,不受用戶名稱限制之作業方式,並延長前開輔導期程至1077月。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營業人承租房屋取得以出租人名義開立之公用事業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抬頭為1076月以前,得比照78年函釋辦理,且依規定仍有10年之申報扣抵期間;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抬頭為1077月以後,應依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正確登載買受人名義。該部籲請有上開情形之營業人,儘速向公用事業申請變更買受人名義。

 

新聞稿聯絡人:林科長華容

聯絡電話:02-23228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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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500161481號令修正公布第 6282930-136434551  條條文;並增訂第 2-128-149-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2-1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者,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不適用前條第三款規定。

6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營業人:

  • 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
  • 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
  •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固定營業場所。
  •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 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

28

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

28-1

第六條第四款所定營業人之年銷售額逾一定基準者,應自行或委託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有固定營業場所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為其報稅之代理人,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 依前項規定委託代理人者,應報經代理人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核准;變更代理人時,亦同。

 第一項年銷售額之一定基準,由財政部定之。

29

專營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第八款、第十二款至第十五款、第十七款至第二十款、第三十一款之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及各級政府機關,得免辦稅籍登記。

30

營業人依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八條之一申請稅籍登記之事項有變更,或營業人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時,均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填具申請書,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或註銷稅籍登記。

前項營業人申請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應於繳清稅款或提供擔保後為之。但因合併、增加資本、營業地址或營業種類變更而申請變更登記者,不在此限。

30-1

稅籍登記事項、申請稅籍登記、變更或註銷登記之程序、應檢附之書件與撤銷或廢止登記之事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財政部定之。

36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銷售勞務者,應由勞務買受人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十五日內,就給付額依第十條所定稅率,計算營業稅額繳納之;其銷售之勞務屬第十一條第一項各業之勞務者,勞務買受人應按該項各款稅率計算營業稅額繳納之。但買受人為依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其購進之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免予繳納;其為兼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繳納之比例,由財政部定之。

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代理人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勞務,其代理人應於載運客、貨出境之次期開始十五日內,就銷售額按第十條規定稅率,計算營業稅額,並依前條規定,申報繳納。

第六條第四款所定之營業人,依第二十八條之一規定須申請稅籍登記者,應就銷售額按第十條規定稅率,計算營業稅額,自行或委託中華民國境內 報稅之代理人依前條規定申報繳納。

43

營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稽徵機關得依照查得之資料,核定其銷售額及應納稅額並補徵之:

  • 逾規定申報限期三十日,尚未申報銷售額。
  • 未設立帳簿、帳簿逾規定期限未記載且經通知補記載仍未記載、遺失帳簿憑證、拒絕稽徵機關調閱帳簿憑證或於帳簿為虛偽不實之記載。
  • 未辦妥稅籍登記,即行開始營業,或已申請歇業仍繼續營業,而未依規定申報銷售額。
  • 短報、漏報銷售額。
  • 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
  • 經核定應使用統一發票而不使用。

營業人申報之銷售額,顯不正常者,主管稽徵機關,得參照同業情形與有關資料,核定其銷售額或應納稅額並補徵之。

45

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者,除通知限期補辦外,並得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補辦者,得按次處罰。

49-1

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之代理人,未依規定期間代理申報繳納營業稅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51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 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而營業。
  • 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亦未按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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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捐贈貨物-視為銷售應開立發票

營業人甲公司來電詢問,營業人如有捐贈貨物予他人,並未有收取貨款情事,應否開立發票?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
依據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視為銷售貨物,故營業人如有供銷售貨物無償移轉予他人,應依規定按自我銷售並依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購進供交際應酬及酬勞員工之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所以營業人購入供銷售貨物或勞務,於購入時所支付的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俟後改供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自應於轉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時,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視為銷售貨物之規定,按自我銷售並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至於營業人如購入目的係為交際應酬、酬勞員工或捐贈使用,並以各該有關科目列帳,且依不得扣抵銷項稅額規定未申報扣抵者,則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統一發票,以資簡化。

該局指出,營業人按自我銷售所開立之統一發票扣抵聯所載明之稅額,除屬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依法可扣抵外,其餘均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並應由營業人於開立後自行截角或加蓋戳記作廢。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或將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避免因被查獲而受到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 李科長
聯絡電話:06-2298048
資料來源: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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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大百貨周年慶如火如荼展開,業者為衝高營業額,常隨著銷售之貨物或勞務贈送物品,例如買化妝品送香水,購進香水之進項稅額可否扣抵銷項稅額?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以促銷為目的,隨所銷售之貨物或勞務而附贈物品,其購入之贈品係贈送不特定之消費者,因非屬營業稅法第19條所指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亦非屬同條規定供交際應酬或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故其進項稅額可扣抵銷項稅額。
另外營業人為促銷商品,舉辦抽獎活動而購買供贈品使用之小客車,雖然依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營業人購進自用乘人小客車,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惟營業人因抽獎活動購進之小客車,如係贈送中獎顧客,其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亦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南區國稅局提醒營業人,取具合法進項憑證始能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為維護自身權益,購進贈品時務必取得合法進項憑證。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謝稽核 06-2298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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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每當颱風來臨前後,農產品的價格均會居高不下,民眾大感吃不消,農產品價格上漲議題持續為民眾所關切。不過,營業人如銷售經加工之農產品,尚非免徵營業稅之範圍,應依規定報繳營業稅,一旦查獲必須依法補稅及處罰。
該局指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應依規定課徵營業稅;同法第8條第1項第19款規定,未經加工之生鮮農產物,免徵營業稅。所謂未經加工之生鮮農產物,其範圍包括:1.未經加工之農原始產物、副產物。2.僅經屠宰、切割、清洗、去殼、冷凍等簡單處理不變更原始性質且非以機具裝瓶(罐、桶)固封之農產物、副產物。但與其他貨物或勞務併同銷售者,不包括在內。3.其他經財政部會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認定者。因此,營業人銷售之農產品如非屬上開免稅範疇,應依規定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於查核甲營業人營業稅案件時,查得其104年度營業稅申報銷售額總計及進項總金額均與前一年並無明顯差異;惟其申報免稅銷售額卻較前一年度增加約3,000萬元左右。經進一步查核發現甲營業人將部分原購入未經加工之免稅農產品經簡易加工、與其他貨物併同銷售等過程,該農產品已變更其原始性質,非屬上開規定免稅範圍,該局核認甲營業人104年度將應稅貨物開立免稅銷售額計1,000萬餘元,逃漏稅額50萬餘元,除補徵營業稅額外,應依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處罰。 
該局呼籲,營業人銷售經加工農產品應報繳營業稅,如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規定,致短、漏報繳稅款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受罰。如尚有如何辦理營業登記等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所轄稅捐稽徵機關,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亦可至該局網站(http//www.ntbt.gov.tw)查詢相關規定及資訊。
(聯絡人:審查三科邱先生;電話2311-3711分機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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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常接獲民眾詢問,地主與建設公司合建分屋,雙方互易房地時,應如何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8條及第25條規定,合建分屋之銷售額,應按該項土地及房屋當地同時期市場銷售價格從高認定,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2條規定,於換出房屋或土地時開立統一發票,故建設公司與地主應以換出或換入之時價從高認定,並按較高之價格等額對開發票,土地價款之發票(所有人如為個人者,可開立收據)免徵營業稅,房屋價款之發票,應加5%營業稅。因此,合建分屋互易之房屋及土地之「銷售額」應屬相等,亦即不含營業稅之房屋價格應等於土地之價格。
該局舉例說明,假設建設公司以市價1,000萬元之房屋與地主交換市價1,500萬元之土地,因兩者時價應從高認定,故建設公司應開立總計1,575萬元(即銷售額1,500萬元加計營業稅額75萬元)之統一發票交付地主。至地主換出之土地,依規定可免徵營業稅,是地主得選擇開立銷售額1,500萬元之免稅發票或收據交付予建設公司。
該局提醒,部分合建分屋案件誤以為僅需按房屋評定價格與土地公告現值兩者從高認定,並按較高之價格對開發票即可,卻忽略了營業人如以較時價顯著偏低之價格銷售貨物或勞務而無正當理由者,稽徵機關依規定得按時價調整其銷售額,是以,建設公司及地主應依前述規定辦理,以維護交易雙方之權利。
(聯絡人:審查四科賴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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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3款規定,醫院、診所、療養院提供之醫療勞務、藥品、病房之住宿及膳食,免徵營業稅。至「美容醫學」係屬「醫療勞務」之範疇,免辦營業登記免課徵營業稅。
該所說明,醫美院所販售保養品,為一般商業行為,非屬醫療勞務範疇,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該所近來查獲醫美中心將販售之保養品併入診療費規避營業稅賦,除補徵本稅外,並處以罰鍰。
該所呼籲醫療院所美容醫學業務,若非屬醫療勞務之延續,僅為單純美容部門,則屬一般商業行為,應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並載明相關營業項目,且該部門如與醫療機構同址設置,其執業場所須各設有獨立進出門口,使用空間應明確區隔,避免醫療行為與商業行為混淆,影響醫療作業,及產生消費糾紛。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相關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連絡人:沙鹿稽徵所 銷售稅股 劉曉萍
聯絡電話:(042665135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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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舉辦臨時性銷售活動收取款項時,應依法向主管稽徵機關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營業人舉辦臨時性活動,如有娛樂性質售票收取費用者,應依娛樂稅法第2條、第8條及第10條規定,於舉辦前向稅捐稽徵處辦理登記及娛樂稅徵免手續。如符合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2條規定之範圍,得向文化部就其文化勞務或銷售收入申請免徵營業稅或減輕娛樂稅之認可。
該局指出,如係屬已辦理登記之營業人,申報自繳之營業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報繳;如係經核定為查定銷售額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依實際銷售收入按已逾查定銷售額之差額補徵營業稅。未辦營業登記者,依所收取之銷售額按5%稅率計算銷項稅額,並扣減進項稅額後由主管稽徵機關發單課徵。惟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主辦娛樂稅法第2條第3款所稱之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活動者,稅率則按1%,由主管稽徵機關查定計算課徵。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營業人攜帶統一發票離開登記所在地之營業場所辦理臨時性活動時,基於簡化稽徵及便民服務之考量,可逕向登記地之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繳納營業稅,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27款規定,娛樂業之門票收入得免用或免開立統一發票。如該活動已為經常性、固定性時應依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則仍應向活動地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營業(設籍)登記。
該局呼籲,機關團體請自行檢視臨時性活動性質及有無辦理營業登記,並依相關其規定辦理及繳稅,以免受罰。
(聯絡人:信義分局金課長;電話2720-1599分機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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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呼籲,採用網路申報營業稅的營業人,如有逾期未申報的銷貨退回或折讓單,應向所轄稽徵稽關辦理更正補行申報,切勿擅自變更憑證開立年月,否則仍將產生異常,徒增徵納雙方稽徵作業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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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自 freepik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條規定,營業人因銷貨退回或折讓而退還買受人之營業稅額,應於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之當期銷項稅額中扣減之。營業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應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之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之。

次依財政部91年1月10日台財稅字第0900457915號函規定,因「銷貨退回或折讓而退還」買受人之營業稅額應於銷貨退回或折讓之當期或次期申報扣抵。

另依財政部92年1月10日台財稅字第0910456851號令規定,營業人取得海關退還之營業稅額,應自行於退稅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

 

該局並表示:營業人申報營業稅銷貨退回或折讓,憑證開立年月應與申報所屬年期(月)或前一個年期(月)相同,例如:

  • 按月申報營業人-104年3月限申報開立年月104年1~2月資料;
  • 按期申報營業人-104年3月限申報開立年月103年11月~103年2月資料。(註:「開立年月」係指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之發生年月)。

 

若是營業人申報營業稅進貨退出或折讓及取得海關退還之營業稅額時,憑證開立年月必須與申報所屬年期(月)一致,例如:

  • 按月申報營業人-104年3月限申報開立年月104年2月資料;
  • 按期申報營業人-104年3月限申報開立年月104年1~2月資料,不得逾期申報。

另外,同一張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內,若包含多筆不同發票號碼時,應按發票號碼逐筆登錄,以避免產生異常。

國稅局呼籲,採用網路申報營業稅的營業人,如有逾期未申報的銷貨退回或折讓單,應向所轄稽徵稽關辦理更正補行申報,切勿擅自變更憑證開立年月,否則仍將產生異常,徒增徵納雙方稽徵作業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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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如已依規定向海關申報商品出口展示,於展示中或展示後就地出售,可申報適用零稅率。

該局說明,商品出口展示,原計劃不出售,惟於展示中或展示後就地出售,出口之營業人應於收到外匯銀行通知匯入貨款之日,依銀行結匯匯率開立統一發票(現行外銷貨物得免開統一發票),於申報銷售額時,填入「零稅率銷售額」中「應附證明文件」欄,並檢附外匯收入款憑證影本及原出口文件以供稽徵機關查核。

該局指出,近年來營業人常以商品出口展覽,以拓展外銷業務。如甲公司貨物出口參加展覽,展示後出售予當地公司,約定於售後15日內支付貨款,甲公司可於收到外匯收入之日,依銀行結匯之金額,於當期申報營業稅零稅率銷售額。

該局提醒營業人,商品出口展示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相關規定,取具出口報單、外匯收入款憑證影本等證明文件,申報適用零稅率。若未依規定向海關申報,而由員工自行攜帶出口,則無零稅率之適用。

 

新聞稿提供單位:中北稽徵所
職稱:股長
姓名:陳股長
聯絡電話:25024181 分機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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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子商店」營業登記及課稅規定
(臺中訊)實體店面分格出租的格子商店營運風潮漸轉型走精品風格、手創風格或跳蚤市場的微型百貨公司型態。中區國稅局表示,出租人將實體店面分格出租予承租人展售商品,並提供人員代為銷售貨物,再向承租人收取費用(租金、管理費或手續費等)之交易模式屬出(承)租行為及委(受)託代銷貨物行為,其相關稅捐注意事項如下: 

【承租人部分】:最近6個月平均每月銷售額已達營業稅起徵點新臺幣8萬元者,應申辦營業登記;如未達者,得暫免申辦。不同承租地點,應分別申辦營業登記;惟如同一地點承租多個格子,則併計其銷售額作為應否申辦營業登記之認定基礎。

【出租人部分】:如經稽徵機關核定免用統一發票(屬查定課徵)之店家,則依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核定其銷售額及稅額。如經核應使用統一發票者,則依其進銷項憑證認定之,銷項憑證為:1.收取租金時應開立予承租人之統一發票2.受託代銷貨物時應開立予消費者之統一發票;應取得之進項憑證為:如承租人為應申辦營業登記者,承租人應開立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屬查定課徵)交付出租人;惟如為免辦營業登記者,出租人應填報「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按期向稽徵機關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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