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扣繳申報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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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19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針對日前民眾提出薪資所得扣繳問題,該局特別說明如下:

1.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領取之非固定薪資,如三節加發獎金、結婚、生育、教育補助費、醫藥補助費、休假旅遊補助費、升級換敘補發差額、員工紅利或董監事酬勞等,並非每個月固定發給,扣繳義務人應按6﹪扣繳,如合併當月份薪資發放時,亦可依薪資所得扣繳稅款規定扣繳。另薪資受領人在機構以外尚兼任其他機構職位工作而取得之兼職薪資,扣繳義務人應按6%扣繳。但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者,免予扣繳。

2.法人股東派員擔任董監事,法人所具領之車馬費、董監事酬勞,屬薪資所得,境內法人股東縱使開立統一發票,扣繳義務人仍應按6﹪扣繳薪資所得稅。

3.僱用具有執行業務資格者,其所提供之勞務有專屬性,並不能獨立執行業務,常須受服務單位勤惰考勤,例如張三土木技師受僱至甲營造公司擔任經理;李四會計師受乙公司聘為會計室主任,張三、李四與甲、乙公司係屬僱傭關係,支付之勞務報酬為薪資所得。

4.依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扣繳者,填報免稅額申報表。未填表者應視同無配偶無扶養親屬之情況辦理。亦可自行選擇按10﹪扣繳。

5.公司為員工投保之團體壽險,其由公司負擔之保險費,可以營利事業或被保險員工及其家屬為受益人,每人每月保險費在2000元以內,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超過部分應視為變相之補助費,轉列員工薪資所得。但公、勞、健保由服務機構負擔之保險費,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

6.聘僱外籍員工,依聘僱契約、工作期間、居留證、護照有效簽證期間已183天以上者,除非第1年係於下半年入境受僱,否則自始即可按居住者之身分扣繳。

7.由國外母公司代支付臺灣子公司之外籍人員薪資,經轉帳而由臺灣子公司負擔該費用者,應於通知列帳時扣繳其薪資所得稅款。

8.給付單位指定題目,而由研究人員進行研究,提供研究報告發給之研究獎助費,或依任職研究期間按月定額給予研究費,均屬為給付單位提供勞務之報酬,屬研究人員之薪資所得。如於專案研究合約中訂明人員及事務費用者,人員費用為參與研究人員之薪資,事務費用則可檢具由會計單位核銷。

9.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教師及行政人員從事課後輔導、補救教學及暑期學藝活動等教學課程,所領取之所得,除由教育局統一編列經費補助部分可免納所得稅外,其餘由學生支應者,應屬授課老師之薪資所得,不適用免稅之規定。

10.國民中小學依特殊教育法承辦「特殊教育班」,由學生家長繳費給付外聘教師之授課鐘點費,非屬政府核定待遇標準而發給之薪資,不適用免稅之規定。

11.保險業務員取得其所屬公司給付之報酬,雖係按招攬業績給付,惟因保險業務員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之規定,應專為所屬公司從事保險之招攬,並依公司訂定之業務員管理辦法及報酬支給標準,接受公司管理及受領報酬,故是項受領之報酬,仍屬為工作上提供勞務之薪資所得,非屬執行業務所得。

12.藥師僅受僱負責管理職務,支領固定薪資,其性質核與醫師受聘於公私立醫院者無異,既非執行業務,其收入係屬薪資所得。

13.薪資受領人如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應向服務單位之扣繳義務人填報「薪資所得受領人免稅額申報表」,並依照各類扶養親屬之規定填報。薪資受領人於年度進行中遇有(1)結婚、離婚或配偶死亡(2)受扶養親屬人數增加或減少時,應於發生之日起10日內將異動情形,填寫上述申報表通知扣繳義務人。扣繳義務人於每月給付薪資時,依照薪資受領人填寫之「薪資所得受領人免稅額申報表」扣取稅款。

該局呼籲扣繳義務人注意扣繳相關規定,正確辦理扣繳,以免遭到處罰。

(聯絡人:北投稽徵所王股長;電話:28951515分機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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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預告修正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有關「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免扣繳稅款門檻,由現行的2,000元提高至5,000元,預訂108年12月1日起實施。
該局說明,財政部發行的統一發票和公益彩券的中獎獎金係採分離課稅方式,於給付獎金時扣繳20%稅款,不必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計算。為簡化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扣繳作業,並鼓勵民眾購買政府之獎券投注公益,及於消費時索取統一發票,財政部預告課稅門檻由現行2,000元調高至5,000元,預訂自108年12月1日實施。
該局提醒民眾,108年7-8月期的統一發票開獎日期為108年9月25日,領獎期間為108年10月6日至109年1月6日止。民眾若是中了該期統一發票四獎之獎金4,000元,先別急著去兌獎,因為在新法實施日期前兌領,將被先行扣繳800元的所得稅款,如果中獎人於12月1日新修正規定實施後再去兌領,將免再扣繳800元的所得稅款,實際領取之金額將可增加800元。
新聞稿聯絡人:新竹分局 服務管理課劉課長
聯絡電話:(03)5336060轉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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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因應網路跨境交易活動日漸蓬勃,不少國內營利事業為拓展事業,常透過Facebook(設籍愛爾蘭)等社群網站登載廣告,此等外國營利事業如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其收取之報酬應由我國營利事業於給付時,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

該局說明,「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第3點規定,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外國營利事業,利用網路提供社群廣告服務予我國營利事業所收取之報酬,屬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之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我國營利事業應於給付報酬時,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扣繳稅款及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扣繳憑單申報。

該局指出,如果是跟Facebook直接往來的話,每個月會收到Facebook寄到信箱的費用明細,統計上一個月的廣告費用,於扣繳20%的稅款並辦理扣繳憑單申報後,只需電匯80%的廣告費給Facebook。舉例來說,若上一個月的廣告費是100萬元,扣繳20萬元(100萬元×20%)的稅款並做扣繳憑單申報後,只需電匯80萬元(100萬元×80%)的廣告費給Facebook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給付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外國營利事業各類所得,除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並應依限申報扣繳憑單,以免受罰。

(聯絡人:士林稽徵所劉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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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期查獲房東將原應納的健保補充保費轉由房客負擔,或不願負擔應扣繳稅款,於合約約定由房客吸收,該補充保費及扣繳稅額也要計入房東租金收入總額,一併扣繳所得稅。   

該局指出,依據所得稅法第88條及財政部48台財稅發第01035號令釋規定,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納稅或其他債務應視同租金,所得稅法第14條第5類規定租賃所得稅款扣繳義務人為承租人,故房屋之承租人應於給付租金時,按當年適用之扣繳稅率扣繳所得稅款。因此,承租人應以包括扣繳稅款及其他代出租人履行其他債務在內的給付總額為計算基礎,計算應扣繳的稅款。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5年向乙君承租房屋,租賃契約約定房客每月實際給付房東乙君新臺幣10萬元,甲公司另須負擔租金扣繳稅款及保險費率1.91%的健保補充保費。扣繳義務人在計算租金扣繳稅款時,給付總額並非10萬元,而是加計補充保費與扣繳稅款在內的金額113,520元【100,000元÷﹝1-(10%扣繳率+1.91%補充保險費率)】。因此,房屋租金扣繳稅款為11,352元(113,520元×10%);補充保險費為2,168元(113,520元×1.91%),房東每月租金收入應為113,520元。

(聯絡人:文山稽徵所陳股長;電話2234-3833分機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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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營利事業(給付)外國營利事業登載網路社群廣告費用需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網路跨境交易蓬勃發展之際,營利事業為了開疆闢土,追上訊息萬變的趨勢,常委託外國營利事業於搜尋引擎、社群網站、拍賣平台等登載網路社群廣告,此等外國營利事業如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其收取之報酬應由我國營利事業於給付時,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

該局說明,「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第3點規定,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外國營利事業,利用網路提供社群廣告服務予我國營利事業所收取之報酬,為我國來源所得,我國營利事業應於給付報酬時,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扣繳稅款及申報扣繳憑單。

該局舉例,我國甲公司105910日給付境外社群網站公司登載網路社群廣告服務報酬新臺幣(下同)500,000元,甲公司因不諳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致未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規定按給付金額20%扣繳稅款125,000元(500,000元÷0.8×0.2),經該局查獲,除補徵扣繳稅額125,000元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4條規定處62,500元罰鍰。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給付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外國營利事業各類所得,除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外,並應依限申報扣繳憑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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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05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信託所得申報書及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申報,自10611日起開始受理,因1月適逢農曆春節有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期限延長至26日止。該局籲請申報單位儘早完成申報,並多加利用網路辦理申報。
該局說明,憑單填發單位如已於10626日以前向稽徵機關申報105年度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及其他相關憑單,且納稅義務人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即得免於106215日前填發憑單與納稅義務人,但納稅義務人要求給與憑單時,憑單填發單位仍應填發。
另外,106年不適用免填發憑單的範圍如下:
一、憑單所載的納稅義務人為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執行業務事務 
所、信託行為受託人及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
二、憑單填發單位逾期(10627日以後)申報或更正的憑單。
三、憑單填發單位有解散、廢止、合併、轉讓、裁撤或變更的情形,
所申報的憑單。
該局進一步表示,實施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後,納稅義務人仍有多元管道可順利取得憑單之所得資料,以憑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方式如下:
一、憑證查詢:以內政部核發的「自然人憑證」、財政部核准「金融
憑證」或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
(簡稱健保卡)為通行碼,使用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軟
體經由網路線上查詢。
二、臨櫃查詢:親自或委託他人至國稅局臨櫃查詢。
三、稅額試算通知書之所得資料:適用稅額試算服務者,可參考
國稅局寄發的綜合所得稅稅額試算通知書所列所得資料。
四、以「綜合所得稅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查詢碼」(簡稱查
詢碼)查詢:以稽徵機關核發的查詢碼或以稅額試算通知書
上所載之查詢碼,加上身分證統一編號、戶號及出生年月日,
透過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軟體於網路線上查詢。
有關「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相關資訊可至該局網站(網址:http://www.ntbca.gov.tw)扣繳申報專區查詢,請多加運用。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審查二科 張雁萍,電話:04-230511112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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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達成節能減紙愛地球的目標,財政部推動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已邁入第4年,在財政部積極輔導與憑單填發單位的配合下成效卓著。對於符合一定條件之所得各式憑單,憑單填發單位「得免」填發予納稅義務人,105所得年度憑單填發單位得適用免填發之範圍,應符合下列兩項條件:
1、所得人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含境內居住之國人及外僑)
2、憑單填發單位於10626日前(1061月遇連續3 以上之春節假日,依所得稅法第92條規定延長至25日,因當天適逢國定假日,爰按行政程序法第48條規定延長至26),向稽徵機關申報之105所得年度免扣繳憑單、扣繳憑單、股利憑單及相關憑單。
該局進一步指出,除所得人要求填發憑單外,有下列情形時,憑單填發單位仍應在106215(原規定210日,遇假日延長至215)前主動填發憑單予所得人:
1、憑單填發單位逾期(10627日以後)申報或更正的憑單。
2、納稅義務人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3、憑單填發單位有解散、廢止、合併、轉讓、裁撤或變更的情形,所申報的憑單。
4、憑單所載的納稅義務人為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執行業務事務所、信託行為之受託人。
5、其他不符合前揭適用免填發範圍的憑單。
該局特別呼籲,扣繳義務人應注意申報之期限以避免受罰及減少填發憑單之作業,並多利用網路上傳申報,對於須由憑單填發單位主動填發之所得憑單,仍應依限填發予所得人。 
(聯絡人:信義分局楊課長;電話2720-1599分機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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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獨資事業於給付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租賃所得時,除扣繳稅款外,並應依所得稅法第92條第2項規定之期限申報扣繳憑單。
該局指出,獨資事業之負責人即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之扣繳義務人,給付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租賃所得時,除應扣繳稅款外,並應依同法第92條第2項規定之期限申報扣繳憑單,如未依規定之期限申報扣繳憑單,將依同法第114條第2款裁處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係獨資之個人工作室負責人,該工作室103年度有給付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乙君租賃所得新臺幣(下同)500,000元,雖依規定以給付金額20%扣繳稅款100,000元,惟未依所得稅法第92條第2項於期限內申報扣繳憑單,經本局裁處罰鍰10,000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有給付予納稅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應扣繳稅款之所得時,除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繳稅款外,並應依限申報扣繳憑單,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法務二科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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