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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暑假期間辦理多場旅遊活動,其中有幾場旅遊活動有限制參加員工資格並招待經銷商及客戶,其公司支付的旅遊費用是否應列入參加人員之所得課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針對參加人員資格與性質不同,所得有不同之徵免規定:

 

一、若全體員工均可參加,沒有限制者,免視為員工之所得。

 

二、若限制特定員工(例如達到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業績標準等)才能參加者,則屬員工所得,但其所得類別又依下列方式區分而有 不同;

 

(一)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者,應先在職 工福利金項下列支,由職工福利委員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 定,列單申報該員工「其他所得」之免扣繳憑單;但若超過職工福 利金動支標準部分,由公司負擔者,此係屬公司對員工之補助, 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申報扣()繳憑單。

 

(二)未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 規定,該旅遊費用屬公司對員工之補助,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 申報扣()繳憑單。

 

三、與經銷商或客戶約定,以達到一定購銷數量或金額為招待旅遊之條件者,核屬參加人員「其他所得」,由公司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該參加人員「其他所得」之免扣繳憑單。

 

該局提醒,若非單純全體員工均可參加,則務必依不同參加人員資格與性質予以不同的申報方式,以免因違反扣免繳憑單申報相關規定而遭依所得稅法第111條及第114條之處罰。【#317

 

新聞稿提供單位:綜合規劃科 職稱:股長 姓名:許心怡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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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為了招攬人才,對於職工福利也愈來愈注重,希望藉由優惠的福利來吸引優秀人才,然而公司如何在稅務上列報職工福利呢?

南區國稅局表示,企業列報職工福利金,以有無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分別說明如下:
一、已依職工福利金條例之規定,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可以依下列規定提撥職工福利:
()創立時實收資本額之5%限度內一次提撥。每年得在不超過提撥金額20%限度內,以費用列支。
()增資資本額之5%限度內一次提撥。每年得在不超過提撥金額20%限度內,以費用列支。
()每月營業收入總額內提撥0.05%0.15%
()下腳變價時提撥20%40%
()員工醫藥費核實認定。
()舉辦員工文康、旅遊活動及聚餐等費用,應先在福利金項下列支,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部分,再以其他費用列支。
二、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不可以提撥福利金。實際支付之福利費用,應依下列規定認列:
()不得超過每月營業收入總額0.05%0.15%及下腳變價收入20%40%之限額內。
()員工醫藥費核實認定。
()舉辦員工文康、旅遊活動及聚餐等費用,應先以職工福利科目列支,超第()項規定限度部分,再以其他費用列支。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職工福利之列報,無論是否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除員工醫藥費外,皆有限額之規定,營利事業應檢視有無超限情形,以避免遭國稅局補徵稅額並加計利息。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吳審核員06-2298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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