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銷售商品後,客戶有時會以產品瑕疵或規格不合等問題退貨,此時,該營利事業除應取具客戶出具銷貨退回證明單等相關文據外,並應將該銷貨退回列報為實際退回年度之銷貨收入減項。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9條第1項規定,銷貨退回已在帳簿記錄沖轉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規定取得憑證,或有其他確實證據證明銷貨退回事實者,應予認定。未能取得有關憑證或證據者,銷貨退回不予認定,其按銷貨認定之收入,並依同業利潤標準核計所得額。另依財政部6773日台財稅第34268號函規定,營利事業之銷貨於次年度發生退回,其銷貨退回因所屬會計年度不同,應列為次年度銷貨退回處理。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3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銷貨退回300萬元,經甲公司說明其於103年底銷售一批電子零件1000萬元予乙公司,因部分產品瑕疵無法使用,乙公司遂於1041月初將有瑕疵的貨物300萬元退回,既然銷貨退回等同並無交易,所以公司就將其列報為103年度的銷貨退回。惟依前揭查核準則及財政部函釋規定,這筆銷貨退回必須在實際發生年度104年才能列報,乃否准甲公司103年度列報該筆銷貨退回。
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有發生跨年度銷貨退回,應注意相關規定並正確申報,以免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蔡稽核 06-2298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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