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為了招攬人才,對於職工福利也愈來愈注重,希望藉由優惠的福利來吸引優秀人才,然而公司如何在稅務上列報職工福利呢?

南區國稅局表示,企業列報職工福利金,以有無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分別說明如下:
一、已依職工福利金條例之規定,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可以依下列規定提撥職工福利:
()創立時實收資本額之5%限度內一次提撥。每年得在不超過提撥金額20%限度內,以費用列支。
()增資資本額之5%限度內一次提撥。每年得在不超過提撥金額20%限度內,以費用列支。
()每月營業收入總額內提撥0.05%0.15%
()下腳變價時提撥20%40%
()員工醫藥費核實認定。
()舉辦員工文康、旅遊活動及聚餐等費用,應先在福利金項下列支,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部分,再以其他費用列支。
二、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不可以提撥福利金。實際支付之福利費用,應依下列規定認列:
()不得超過每月營業收入總額0.05%0.15%及下腳變價收入20%40%之限額內。
()員工醫藥費核實認定。
()舉辦員工文康、旅遊活動及聚餐等費用,應先以職工福利科目列支,超第()項規定限度部分,再以其他費用列支。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職工福利之列報,無論是否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除員工醫藥費外,皆有限額之規定,營利事業應檢視有無超限情形,以避免遭國稅局補徵稅額並加計利息。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吳審核員06-2298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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