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接獲轄內營利事業詢問,該公司自成立後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均適用擴大書面審核,公司於1053月廠房遭受祝融之災受有損失,經依保險契約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取得賠償款,該理賠收入及災害損失於辦理105年度適用擴大書面審核結算申報時應如何列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遭受火災損失,受有保險賠償者,於按擴大書面審核之規定辦理結算申報時,應將取得賠償金額及實際災損金額,分別列報於結算申報書之「非營業收入-其他收入」及「非營業損失-災害損失」項下,並應依規定以非營業收入總額併同營業收入淨額(合計在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自行按擴大書審標準純益率調整,於申報期限截止前繳清應納稅款,以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之規定。
國稅局舉例說明,若符合擴大書面審核要點之營利事業取得保險賠償收入300萬元,另經勘查核定災害損失200萬元,於辦理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於申報書內分別總額列報其他收入300萬元及災害損失200萬元,而不是以差額100萬元列報為其他收入。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若有類此理賠收入及損失,應於辦理擴大書面審核結算申報時,分別以總額列報保險理賠收入及災害損失,勿以兩者差額列報或因理賠收入小於災害損失而未列報該筆賠償收入,以免遭國稅局補稅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郭股長06-2298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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