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個人參加人,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可能取得以下3種所得:

1. 營利所得:多層次傳銷事業個人參加人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予消費者,全年進貨累積金額超過新臺幣70,000元者,其全部銷售額所賺取之零售利潤。稽徵機關得依參加人之進貨資料按建議價格(參考價格)計算銷售額,如查無上述價格,則參考參加人進貨商品類別,依當年度各該營利事業同業利潤標準之零售毛利率核算之銷售價格計算銷售額,再依一時貿易盈餘之純益率6%核計個人營利所得予以歸戶課稅。

2. 執行業務所得:個人參加人因下層直銷商向傳銷事業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積分額(或金額)達一定標準,而自該事業取得之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係屬佣金收入,得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減除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納稅義務人如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記帳及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可適用財政部核定各該年度經紀人費用率(103年度為20%)計算其必要費用。

3. 其他所得:個人參加人因直接向傳銷事業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積分額(或金額)達一定標準,而自該事業取得之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

(財政部83330日台財稅第831587237號函)

(財政部951211日台財稅字第09504545630號令)

arrow
arrow

    富登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