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邇來有民眾利用自宅從事早餐店、麵攤、點心及飲料店等,因未具備牌號及僱用員工,就未辦理營業登記,但如有前揭銷售行為時,就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避免因一時疏忽而受罰

該所進一步表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營業稅。又同法第6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為營業人。因此營業人如經營旨揭銷售貨物行為時,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致逃漏營業稅,經稽徵機關查獲者,除通知限期補辦及應補徵稅款外,另按所漏稅款處5倍以下之罰鍰,且未依期限內補辦登記者並得連續處罰。倘涉有違章情事,在未經查獲前,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行補辦營業登記並補報繳所漏稅額及加計利息後,可免予處罰。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國稅相關問題,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沙鹿稽徵所銷售稅股蔡宏基

聯絡電話:04-26651351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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