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外銷佣金支出時,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2條規定,提示仲介契約或其他具居間仲介事實及結匯支付等相關證明文件,以憑核實認定。

該局查核甲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該公司列報國外佣金支出1,600萬餘元,已超過出口貨物價款之5%,甲公司雖已提供仲介契約及銀行結匯證明等形式文件,惟經查核雙方簽訂之契約,該國外代理商代表人之英文名字與甲公司代表人英文名字相同,因甲公司未說明雙方之關係及提供具體仲介事實等資料,尚難證明有提供居間仲介服務,經該局剔除該相關佣金支出,並補徵稅額。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於列報佣金支出時,除提供合約書、結匯證明等形式文件外,尚應妥善保存交易相關原始憑證,例如與仲介者洽商過程之往來文件、詢價、報價、訂單等足資證明仲介事實之資料,避免因舉證問題影響自身權益。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李鳳惠

電話:04-23051111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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