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說明,營業稅法第16條第1項規定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第3項規定,營業人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其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者,得以該憑證交付委託人另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因此,如營業人受託代收轉付款項間有差額,或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未載明為委託人,即應將該款項列入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繳納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營業人甲公司承包乙公司機器設備安裝工程,承包價100萬元,另收取新臺幣10萬元之技術服務費,甲公司主張該款項係受乙公司委託代收轉付予丙公司之服務費,惟丙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買受人為甲公司,且轉付丙公司之金額僅新臺幣8萬元,收取轉付之間有2萬元差額,未符合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第3項免開立統一發票規定,應依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將該筆技術服務費10萬元列入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呼籲,營業人受託代收轉付款項符合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第3項規定,始可免另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請營業人自行檢查帳證,倘有發現未符合規定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者,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所轄分局或稽徵所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以免事後經查獲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徐股長 06-229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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