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期查獲房東將原應納的健保補充保費轉由房客負擔,或不願負擔應扣繳稅款,於合約約定由房客吸收,該補充保費及扣繳稅額也要計入房東租金收入總額,一併扣繳所得稅。   

該局指出,依據所得稅法第88條及財政部48台財稅發第01035號令釋規定,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納稅或其他債務應視同租金,所得稅法第14條第5類規定租賃所得稅款扣繳義務人為承租人,故房屋之承租人應於給付租金時,按當年適用之扣繳稅率扣繳所得稅款。因此,承租人應以包括扣繳稅款及其他代出租人履行其他債務在內的給付總額為計算基礎,計算應扣繳的稅款。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5年向乙君承租房屋,租賃契約約定房客每月實際給付房東乙君新臺幣10萬元,甲公司另須負擔租金扣繳稅款及保險費率1.91%的健保補充保費。扣繳義務人在計算租金扣繳稅款時,給付總額並非10萬元,而是加計補充保費與扣繳稅款在內的金額113,520元【100,000元÷﹝1-(10%扣繳率+1.91%補充保險費率)】。因此,房屋租金扣繳稅款為11,352元(113,520元×10%);補充保險費為2,168元(113,520元×1.91%),房東每月租金收入應為113,520元。

(聯絡人:文山稽徵所陳股長;電話2234-3833分機501

arrow
arrow

    富登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