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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政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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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ct
27
Tue
2020
09:09
薪資所得扣繳常見問題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針對日前民眾提出薪資所得扣繳問題,該局特別說明如下:
1.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領取之非固定薪資,如三節加發獎金、結婚、生育、教育補助費、醫藥補助費、休假旅遊補助費、升級換敘補發差額、員工紅利或董監事酬勞等,並非每個月固定發給,扣繳義務人應按6﹪扣繳,如合併當月份薪資發放時,亦可依薪資所得扣繳稅款規定扣繳。另薪資受領人在機構以外尚兼任其他機構職位工作而取得之兼職薪資,扣繳義務人應按6%扣繳。但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者,免予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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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
26
Thu
2019
08:49
自108年12月1日起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免扣繳門檻由2,000元提高至5,000元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預告修正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有關「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免扣繳稅款門檻,由現行的2,000元提高至5,000元,預訂108年12月1日起實施。
該局說明,財政部發行的統一發票和公益彩券的中獎獎金係採分離課稅方式,於給付獎金時扣繳20%稅款,不必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計算。為簡化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扣繳作業,並鼓勵民眾購買政府之獎券投注公益,及於消費時索取統一發票,財政部預告課稅門檻由現行2,000元調高至5,000元,預訂自108年12月1日實施。
該局提醒民眾,108年7-8月期的統一發票開獎日期為108年9月25日,領獎期間為108年10月6日至109年1月6日止。民眾若是中了該期統一發票四獎之獎金4,000元,先別急著去兌獎,因為在新法實施日期前兌領,將被先行扣繳800元的所得稅款,如果中獎人於12月1日新修正規定實施後再去兌領,將免再扣繳800元的所得稅款,實際領取之金額將可增加800元。
新聞稿聯絡人:新竹分局 服務管理課劉課長
聯絡電話:(03)5336060轉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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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
14
Thu
2017
08:35
營利事業透過Facebook登載網路社群廣告支付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外國營利事業的廣告費用須辦理扣繳及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因應網路跨境交易活動日漸蓬勃,不少國內營利事業為拓展事業,常透過
Facebook
(設籍愛爾蘭)等社群網站登載廣告,此等外國營利事業如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其收取之報酬應由我國營利事業於給付時,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
該局說明,「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第
3
點規定,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外國營利事業,利用網路提供社群廣告服務予我國營利事業所收取之報酬,屬所得稅法第
8
條規定之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我國營利事業應於給付報酬時,依所得稅法第
88
條及第
92
條規定扣繳稅款及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扣繳憑單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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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
05
Tue
2017
08:44
房客負擔房東扣繳稅款及補充健保費,仍屬房東租金收入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期查獲房東將原應納的健保補充保費轉由房客負擔,或不願負擔應扣繳稅款,於合約約定由房客吸收,該補充保費及扣繳稅額也要計入房東租金收入總額,一併扣繳所得稅。
該局指出,依據所得稅法第
88
條及財政部
48
台財稅發第
01035
號令釋規定,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納稅或其他債務應視同租金,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5
類規定租賃所得稅款扣繳義務人為承租人,故房屋之承租人應於給付租金時,按當年適用之扣繳稅率扣繳所得稅款。因此,承租人應以包括扣繳稅款及其他代出租人履行其他債務在內的給付總額為計算基礎,計算應扣繳的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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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
16
Fri
2017
09:24
營利事業給付(外國營利事業)登載網路社群(廣告費用),需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
我國營利事業
(給付)
外國營利事業登載網路社群廣告費用
,
需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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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n
13
Fri
2017
15:17
105年度各類所得憑單申報期間延長至106年2月6日截止,請多利用網路申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
105
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信託所得申報書及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申報,自
106
年
1
月
1
日起開始受理,因
1
月適逢農曆春節有連續
3
日以上國定假日,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期限延長至
2
月
6
日止。該局籲請申報單位儘早完成申報,並多加利用網路辦理申報。
該局說明,憑單填發單位如已於
106
年
2
月
6
日以前向稽徵機關申報
105
年度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及其他相關憑單,且納稅義務人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即得免於
106
年
2
月
15
日前填發憑單與納稅義務人,但納稅義務人要求給與憑單時,憑單填發單位仍應填發。
另外,
106
年不適用免填發憑單的範圍如下:
一、憑單所載的納稅義務人為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執行業務事務
所、信託行為受託人及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
二、憑單填發單位逾期
(106
年
2
月
7
日以後
)
申報或更正的憑單。
三、憑單填發單位有解散、廢止、合併、轉讓、裁撤或變更的情形,
所申報的憑單。
該局進一步表示,實施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後,納稅義務人仍有多元管道可順利取得憑單之所得資料,以憑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方式如下:
一、憑證查詢:以內政部核發的「自然人憑證」、財政部核准「金融
憑證」或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
證
(
簡稱健保卡
)
為通行碼,使用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軟
體經由網路線上查詢。
二、臨櫃查詢:親自或委託他人至國稅局臨櫃查詢。
三、稅額試算通知書之所得資料:適用稅額試算服務者,可參考
國稅局寄發的綜合所得稅稅額試算通知書所列所得資料。
四、以「綜合所得稅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查詢碼」(簡稱查
詢碼)查詢:以稽徵機關核發的查詢碼或以稅額試算通知書
上所載之查詢碼,加上身分證統一編號、戶號及出生年月日,
透過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軟體於網路線上查詢。
有關「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相關資訊可至該局網站
(
網址:
http://www.ntbca.gov.tw
)
扣繳申報專區查詢,請多加運用。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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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n
03
Tue
2017
08:52
105所得年度填發單位適用「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之二大要件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達成節能減紙愛地球的目標,財政部推動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已邁入第
4
年,在財政部積極輔導與憑單填發單位的配合下成效卓著。對於符合一定條件之所得各式憑單,憑單填發單位「得免」填發予納稅義務人,
105
所得年度憑單填發單位得適用免填發之範圍,應符合下列兩項條件:
1
、所得人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
含境內居住之國人及外僑
)
。
2
、憑單填發單位於
106
年
2
月
6
日前
(106
年
1
月遇連續
3
天
以上之春節假日,依所得稅法第
92
條規定延長至
2
月
5
日,因當天適逢國定假日,爰按行政程序法第
48
條規定延長至
2
月
6
日
)
,向稽徵機關申報之
105
所得年度免扣繳憑單、扣繳憑單、股利憑單及相關憑單。
該局進一步指出,除所得人要求填發憑單外,有下列情形時,憑單填發單位仍應在
106
年
2
月
15
日
(
原規定
2
月
10
日,遇假日延長至
2
月
15
日
)
前主動填發憑單予所得人:
1
、憑單填發單位逾期
(106
年
2
月
7
日以後
)
申報或更正的憑單。
2
、納稅義務人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3
、憑單填發單位有解散、廢止、合併、轉讓、裁撤或變更的情形,所申報的憑單。
4
、憑單所載的納稅義務人為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執行業務事務所、信託行為之受託人。
5
、其他不符合前揭適用免填發範圍的憑單。
該局特別呼籲,扣繳義務人應注意申報之期限以避免受罰及減少填發憑單之作業,並多利用網路上傳申報,對於須由憑單填發單位主動填發之所得憑單,仍應依限填發予所得人。
(
聯絡人:信義分局楊課長;電話
2720-1599
分機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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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
06
Tue
2016
08:46
個人工作室之負責人,該工作室於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租賃所得時,除應扣繳稅款外,並應依限申報扣繳憑單,避免受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獨資事業於給付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租賃所得時,除扣繳稅款外,並應依所得稅法第
92
條第
2
項規定之期限申報扣繳憑單。
該局指出,獨資事業之負責人即所得稅法第
89
條規定之扣繳義務人,給付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租賃所得時,除應扣繳稅款外,並應依同法第
92
條第
2
項規定之期限申報扣繳憑單,如未依規定之期限申報扣繳憑單,將依同法第
114
條第
2
款裁處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係獨資之個人工作室負責人,該工作室
103
年度有給付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乙君租賃所得新臺幣(下同)
500,000
元,雖依規定以給付金額
20%
扣繳稅款
100,000
元,惟未依所得稅法第
92
條第
2
項於期限內申報扣繳憑單,經本局裁處罰鍰
10,000
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有給付予納稅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
88
條規定應扣繳稅款之所得時,除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繳稅款外,並應依限申報扣繳憑單,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法務二科林股長;電話
2311-3711
分機
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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