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1

經營網路或電視購物之營業人記得以簡訊或電子郵件等方式通知消費者電子發票號碼,以免受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表示,近來常有民眾反應在網路或電視購物台消費,業者僅說有開立電子發票,但是未告知發票號碼等相關訊息,因此懷疑是否有漏開發票,在此該所特別再次提醒:經營網路或電視購物經核准使用電子發票之營業人,在網路或電視購物頻道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除應提供財政部整合服務平台之網址,並告知如何查詢及列印交易明細外,應將電子發票於開立後48小時內上傳服務平台,並將發票號碼以簡訊或電子郵件等方式通知消費者,如此才能視為已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否則如經查獲,將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該所另指出,營業人以訊息或電子郵件等方式通知消費者電子發票開立訊息時,消費者如果要求交付統一發票紙本,營業人應該立即寄送統一發票收執聯予消費者。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股 陳先生 聯絡電話:08-789987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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