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賣家因為 不清楚規定,已經陸續收到國稅局通知,甚至面臨補辦、補稅、裁罰風險。
- 12月 26 週一 202216:52
【2025 最新版】蝦皮/網拍/FB 社團賣家注意!(#10355566334)
很多賣家因為 不清楚規定,已經陸續收到國稅局通知,甚至面臨補辦、補稅、裁罰風險。
- 12月 26 週一 202216:52
2023年「網路銷售營業人新制」團購主、小資族、蝦皮、YAHOO網拍、FB社團請注意!!

網路稅籍登記是什麼?
財政部/圖
- 12月 27 週二 202208:36
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Q&A

#rcorners1 {
border-radius: 25px;
background: #8AC007;
padding: 20px;
width: 700px;
height: 500px;
}
- 10月 16 週五 202009:27
網拍代購補稅案例#奇摩拍賣#蝦皮#露天拍賣#FB直播#代購

代購補稅案列
- 8月 31 週一 202015:59
網路創業電商開店公司/行號設立登記記帳報稅應注意事項

近年網路交易是國稅局緊盯的重點,網拍族需要別注意!!
- 5月 14 週四 202010:42
個人經營網路代購業務,請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及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以自己名義透過網路經營代購業務,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時,視為銷售貨物,如其當月銷售貨物銷售額達8萬元者,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並按期申報繳納營業稅。
- 11月 19 週二 201911:52
網拍之房屋稅/地價稅

網拍業績,每月銷售額已達營業稅起徵點,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稅籍)登記時,會擔心在自家房屋登記為網路銷售的營業處所時,房屋稅、地價稅也都會跟著調漲。
- 1月 04 週三 201709:10
個人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每月銷售額逾8萬元者,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
該局指出,個人利用網路從事交易活動,如採進、銷貨方式經營,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於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課徵營業稅。若每月銷售額已達8萬元(銷售貨物)或4萬元(銷售勞務)者,應主動至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如每月銷售額超過20萬元者,則具有相當規模,國稅局將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必須每2個月向國稅局申報銷售額並自行繳納營業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甲君以個人名義於網路平台銷售貨物,經查核發現甲君每月銷售額於10至15萬元之間,屬以營利為目的之經營業者,惟未主動辦理營業登記,該局遂依查獲銷售額核定補徵營業稅,併加處罰鍰。
該局提醒,民眾於網路平台銷售貨物,若屬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且每月銷售額達8萬元者,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並繳納營業稅。民眾如有法令適用疑義,請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或逕洽所轄稅捐稽徵機關。
(聯絡人:審查三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60)
- 12月 08 週四 201610:30
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要課徵營業稅?
Q16
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要課徵營業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近年來網路購物盛行,許多店家透過網路銷售商品,使消費者不出門也能輕鬆購物,值得注意的是,只要是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並不因行銷方式不同而有所差異。 依據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法課稅,又營業人如為使用統一發票店家,應依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按期申報銷售額繳納營業稅。為防止營業人藉由網路交易規避稅負,查核網路交易營業人是否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為該局今年的查核重點。該局曾查獲李君自行建置網站,提供外燴服務、宅配料理及提供場地辦理宴客料理,經蒐集相關資料後,發現交易金額達數千萬元,已超過網路交易得暫時免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標準(每月銷售貨物的銷售額8萬元,勞務4萬元),但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擅自營業且漏報銷售額,除對李君補徵營業稅外並處罰鍰。 該局提醒,營業人透過網路交易或實體通路銷售貨物,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營業人不要心存僥倖,以免經查獲補稅及處罰鍰,得不償失。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許科長 聯絡電話:06-2298048
- 12月 08 週四 201610:28
透過網際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予境外個人或事業,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
Q15
透過網際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予境外個人或事業,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
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A君未辦理營業登記,於境外設立一人公司,並透過網際網路提供全球各地消費者上網訂購由其撰寫之軟體,於確認消費者刷卡付費後,將軟體授權碼傳輸予訂購者,訂購者於網站上下載所訂購之軟體,即完成交易。經該局查獲A君之境外公司網際網路IP位址係我國境內中華電信公司所有,由A君本人申設、使用及管理,且價金均匯入A君於我國境內銀行帳戶。由於A君於我國境內確有提供勞務收取報酬之營業行為,依所得稅法第8條第3款規定,該報酬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解釋,透過我國境內設置之網際網路銷售勞務予境外個人或事業,該銷售行為係屬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其營業稅部分雖適用零稅率,並免開立統一發票,惟其銷售額屬營利事業所得稅課徵範圍,應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透過網際網路銷售商品(貨物或勞務),其交易資料均屬稽徵機關可掌握之課稅資料,銷售者應依規定辦理登記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申報,未依規定辦理者,一經查獲,將依法補徵稅款,如涉及違章逃漏,並將依法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吳審核員 聯絡電話:06-2298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