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購進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亦不得列報營業費用。
該局舉例,日前查獲A公司營業稅每期皆申報為數不少取自B公司之進項稅額。經查B公司為超跑租賃公司,與A公司所經營業務並無關聯性,且查得進項稅額皆係租用超跑所支付租金。進一步調查發現,租賃契約皆由A公司負責人之子,並同時擔任公司董事之甲君所簽訂,實為甲君以A公司名義向B公司承租車輛,供其玩樂使用,所取得之進項憑證,供A公司申報進項憑證。因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勞務,經國稅局核認A公司以不得扣抵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除遭補徵營業稅外,並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另各年度列報相關之營業費用亦一併剔除,並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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