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為拓展業務需要與客戶、供應商溝通,常有交際性質之宴客,饋贈送禮及公關方面的支出,然而為建立社會善良風俗及防止營利事業浮報、濫報交際費,因此所得稅法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訂有交際費列支之相關規定。
 
文章標籤

富登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