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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落格全站分類:財經政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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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月 25 週五 201609:47
  • 營利事業給付租金扣繳後結束營業,出租人可代為補報扣繳憑單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常有房東詢問出租房屋給營利事業使用,該營利事業卻於年度中結束營業,且負責人行蹤不明,致房東每月被代扣繳10%稅款,無法取具扣繳憑單,該項租賃所得應如何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承租個人財產給付租金,應依規定扣繳率扣繳稅款。但營利事業於年度中結束營業,負責人行蹤不明,致房東無法取具扣繳憑單,可由房東代營利事業補填報「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書」及「扣繳憑單」,並由房東在前揭申報書之扣繳單位簽章處簽名蓋章,並註明原因,聲明願負法律責任後,憑此項補報憑單之證明聯,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該已扣繳之稅款得抵繳結算申報應納稅款或退稅。

該局提醒,因為此類補報之扣繳憑單是為了辦理房東當年度的綜合所得稅申報,已扣繳稅款得以抵繳結算申報應納稅款或退稅,所以房東於任何時間申報,國稅局都不會以逾期申報處罰房東。

(聯絡人:審查二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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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營利事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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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月 22 週二 201610:11
  • 106年1月1日起,非居住者各類所得扣繳憑單可透過網路申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自106年1月1日起,扣繳義務人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有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各類所得時,扣繳義務人可以透過網際網路方式辦理非居住者各類所得扣繳憑單申報,不受時間、空間之限制,一經上傳成功,即完成申報程序,省時又便捷。

       該局進一步指出,扣繳義務人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才可使用網路申報。適用網路申報之所得類別如下:

(1)86年度或以前年度股利或盈餘所得(不含上市公司緩課股票)、(2)87年度或以後年度非居住者或大陸地區股東股利扣免繳憑單、(3)其他營利所得資料、(4)執行業務所得、(5)稿費所得、(6)薪資所得、(7)薪資所得(員工分紅)、(8)短期票券利息(發票日在98年12月31日(含)以前)、(9)短期票券利息【發票日在99年1月1日(含)以後】(※自99年度所得起適用)、(10)金融業利息、(11)其他利息、(12)公債、公司債或金融債券利息、(13)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非信託所得、(14)附條件交易之利息所得(※自99年度所得起適用)、(15)固定資產租賃所得-房屋、(16)非固定資產租賃所得-其他、(17)固定資產租賃所得-其他、(18)非固定資產租賃所得-債券租借、(19)固定資產租賃所得-土地、(20)權利金、(21)競技、競賽獎金及非政府舉辦之機會中獎獎金、(22)政府舉辦之機會中獎獎金、(23)退職所得、(24)告發或檢舉獎金、(25)其他所得、(26)實報實銷之政府補助款、(27)非實報實銷之政府補助款、(28)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自99年度所得起適用)、(29)受贈所得。此外,該局特別提醒,下列憑單申報案件不適用網路申報:(1)適用租稅協定上限稅率案件。 (2)逾期申報案件。

       請多加利用E化之便民服務措施,免去來回奔波之時間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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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營利事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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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月 20 週日 201613:11
  • 個人透過網路銷售網路遊戲代客練功服務,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資訊科技的發達促成網路遊戲勃興,在此龐大商機下,越來越多個人或商號透過電子商務平台或社群網站銷售代客練功服務,平時需要上班上課的玩家利用委託代玩遊戲的方式,使自己的遊戲角色能在短時間內快速升級,代玩遊戲的玩家則藉著提供服務按時間或等級計費,賺取勞務報酬,類此提供網路遊戲代客練功服務之銷售勞務行為,均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如果每個月銷售貨物之銷售額未達到營業稅起徵點者(現行規定銷售貨物者為新臺幣8萬元,銷售勞務者為新臺幣4萬元),得暫時免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稅籍)登記,其「每月銷售額」之認定,以最近6個月之銷售總額平均計算。因此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網路遊戲代客練功服務之勞務,除符合前開規定外,應於開始營業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例如甲君透過8591網路平台提供網路遊戲代客練功服務,因客源眾多,遂將部分客戶轉介與其他提供相同服務之個人,並藉此抽取佣金,則甲君銷售勞務範圍除自己提供之服務外,亦包含因轉介而抽取之佣金,若甲君經營規模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則應依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呼籲,個人倘有提供網路遊戲代客練功服務,且每月銷售額已達起徵點,惟尚未辦理營業登記者,只要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辦營業稅籍登記並補報繳所漏稅款,仍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中南稽徵所 段股長 (02)2586-8885分機10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6-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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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各行各業(登記函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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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月 27 週四 201610:49
  • 輕鬆看懂房地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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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營利事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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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月 27 週四 201609:16
  • 網拍課稅



網路賣家三大類型


拍賣類型




定義




課稅






出售自己或親友且非營利的二手商品





  1. 個人透過拍賣網站出售自己或親友使用過後的二手商品

  2. 買來尚未使用就因為適用問題而透過拍賣網站出售

  3. 他人贈送的物品,自己認為用不到而透過拍賣網站出售




*免申請營利事業登記 
*免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個人(偶爾)


利用網路銷售者




對於非經常性的營利銷售行為,為個人一時貿易之盈餘,屬於「營利所得」項目,要併入全年所得計算




*免申請營利事業登記 
*以銷售金額6%(純益率)計算營利所得,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




每月銷售額未達新臺幣8萬元




*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依銷售金額6%(純益率)計算「營利所得」






每月銷售額在8萬元但未達20萬元者




*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核定營業額的6%計算所得,併入個人年度綜合所得合併
計算綜所稅。






每月銷售額在20萬元以上者




*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1. 得適用擴大書面審定純益率(6%)乘以營業收入,按營所稅稅率 20% 繳交營利事業所得稅。

  2. 或依實際設帳資料(收入扣掉實際成本支出)的20%繳交營利事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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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網拍課稅問題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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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月 24 週一 201609:55
  • 工商登記常見問題



評估適合登記行號或公司 ? 公司登記有沒有資本額限制 ?
一般獨自經營小規模行業,EX.早餐店、小吃店、洗衣店、加盟店或是 soho 族 (個人工作室) ,可選擇以行號型態登記。行號的帳務處理較公司簡單,不需要計算未分配盈餘;但日後若要轉讓時,較無彈性。若營業不是一人獨資,或因業務之需要,可選擇以公司的型態登記。公司組織對於盈餘的分配與否可進行規劃,股份轉讓,較具彈性。
公司法修改後已無最低資本額限制;公司資本應足敷設立登記時直接費用,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即可辦理設立登記,建議以25萬上為公司資本額較敷實務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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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工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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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月 24 週一 201608:04
  • 營業稅進貨退出(銷貨退回)或折讓單申報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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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呼籲,採用網路申報營業稅的營業人,如有逾期未申報的銷貨退回或折讓單,應向所轄稽徵稽關辦理更正補行申報,切勿擅自變更憑證開立年月,否則仍將產生異常,徒增徵納雙方稽徵作業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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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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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月 23 週日 201619:45
  • 利用境外公司提供個人之勞務,其所得無所得稅法25條第1項之適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計算所得額案件,業已改由各地區國稅局受理,該局於審查時發現有部分申請案件係屬個人勞務所得,不能適用前揭稅法規定。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25條規定,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等業務,其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者,得向財政部申請核准(96年度4月1日由各地區國稅局辦理),國際運輸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之10%,其餘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之15%為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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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營利事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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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月 06 週四 201608:21
  • 商品出口展示可否申報適用零稅率?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如已依規定向海關申報商品出口展示,於展示中或展示後就地出售,可申報適用零稅率。
該局說明,商品出口展示,原計劃不出售,惟於展示中或展示後就地出售,出口之營業人應於收到外匯銀行通知匯入貨款之日,依銀行結匯匯率開立統一發票(現行外銷貨物得免開統一發票),於申報銷售額時,填入「零稅率銷售額」中「應附證明文件」欄,並檢附外匯收入款憑證影本及原出口文件以供稽徵機關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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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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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月 19 週一 201608:32
  • 「格子商店」營業登記及課稅規定

「格子商店」營業登記及課稅規定
(臺中訊)實體店面分格出租的格子商店營運風潮漸轉型走精品風格、手創風格或跳蚤市場的微型百貨公司型態。中區國稅局表示,出租人將實體店面分格出租予承租人展售商品,並提供人員代為銷售貨物,再向承租人收取費用(租金、管理費或手續費等)之交易模式屬出(承)租行為及委(受)託代銷貨物行為,其相關稅捐注意事項如下: 



【承租人部分】:最近6個月平均每月銷售額已達營業稅起徵點新臺幣8萬元者,應申辦營業登記;如未達者,得暫免申辦。不同承租地點,應分別申辦營業登記;惟如同一地點承租多個格子,則併計其銷售額作為應否申辦營業登記之認定基礎。



【出租人部分】:如經稽徵機關核定免用統一發票(屬查定課徵)之店家,則依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核定其銷售額及稅額。如經核應使用統一發票者,則依其進銷項憑證認定之,銷項憑證為:1.收取租金時應開立予承租人之統一發票2.受託代銷貨物時應開立予消費者之統一發票;應取得之進項憑證為:如承租人為應申辦營業登記者,承租人應開立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屬查定課徵)交付出租人;惟如為免辦營業登記者,出租人應填報「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按期向稽徵機關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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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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