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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落格全站分類:財經政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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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月 07 週五 201809:05
  • 網路賣家利用「電子支付」收取貨款 辦理稅籍登記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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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表示,隨著網路、行動通訊技術及裝置的成熟普及,電子商務與行動商務蓬勃發展,促使支付型態推陳出新,我國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施行後,雖然提供民眾安全便利的資金移轉服務,並且營造網路商家發展的有利環境,但是,若賣家選擇以電子商務交易金流收取款項,應更加注意稅籍的設立及發票的開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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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工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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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月 10 週一 201816:51
  • 獨資營利事業轉讓或變更負責人,其貨物或固定資產之移轉應視為銷售,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轉讓或變更負責人時,原負責人將貨物(含存貨及固定資產等)移轉予新負責人時,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視為銷售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營業人解散或廢止所餘存之貨物,視為銷售貨物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因故轉讓或變更負責人,除應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及清算申報外,其貨物之移轉,應依上開營業稅法規定視為銷售,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甲獨資商號原負責人王君將該商號轉讓予林君繼續經營,並將餘存之存貨、固定資產移轉予林君,王君即應以甲商號名義開立統一發票予林君(統一發票買受人欄仍記載為甲商號),並依法報繳營業稅;林君取得上開統一發票,於完成變更負責人手續後,即可持該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提醒,獨資商號原負責人違反上開規定,未開立統一發票者,將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至新負責人購買貨物或勞務時,未依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呼籲營業人務必注意,以免受罰。
(聯絡人:大安分局解課長;電話2358-7979分機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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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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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月 20 週二 201817:06
  • 短漏報營業所得 應加計稅後純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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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組織營利事業結算申報經查獲短漏報所得,則其未分配盈餘如何申報?
南區國稅局台南分局答覆:公司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核定短漏報所得,致稅後純益同步發生短漏情形者,應於申報漏報年度的未分配盈餘申報書中自行調整 加計「查獲年度短漏報所得的稅後純益」。另上揭漏報所得包含應稅及免稅之所得。舉例來說,A公司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漏報其他收入5萬元及出 售土地(免稅)所得200萬元,則辦理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將漏報所得之稅後純益204.15萬元自行加計於102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 書,計算後若有應加徵之稅額,於申報期限屆滿前自行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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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營利事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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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月 14 週四 201708:35
  • 營利事業透過Facebook登載網路社群廣告支付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外國營利事業的廣告費用須辦理扣繳及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因應網路跨境交易活動日漸蓬勃,不少國內營利事業為拓展事業,常透過Facebook(設籍愛爾蘭)等社群網站登載廣告,此等外國營利事業如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其收取之報酬應由我國營利事業於給付時,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
該局說明,「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第3點規定,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外國營利事業,利用網路提供社群廣告服務予我國營利事業所收取之報酬,屬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之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我國營利事業應於給付報酬時,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扣繳稅款及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扣繳憑單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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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扣繳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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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月 05 週二 201708:44
  • 房客負擔房東扣繳稅款及補充健保費,仍屬房東租金收入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期查獲房東將原應納的健保補充保費轉由房客負擔,或不願負擔應扣繳稅款,於合約約定由房客吸收,該補充保費及扣繳稅額也要計入房東租金收入總額,一併扣繳所得稅。   
該局指出,依據所得稅法第88條及財政部48台財稅發第01035號令釋規定,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納稅或其他債務應視同租金,所得稅法第14條第5類規定租賃所得稅款扣繳義務人為承租人,故房屋之承租人應於給付租金時,按當年適用之扣繳稅率扣繳所得稅款。因此,承租人應以包括扣繳稅款及其他代出租人履行其他債務在內的給付總額為計算基礎,計算應扣繳的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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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扣繳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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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月 24 週四 201708:55
  • 營利事業舉辦旅遊活動所支付費用,如何併計參加人員所得課稅

公司暑假期間辦理多場旅遊活動,其中有幾場旅遊活動有限制參加員工資格並招待經銷商及客戶,其公司支付的旅遊費用是否應列入參加人員之所得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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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8128職工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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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月 10 週四 201708:41
  • 營業人銷售之商品屬已經加工之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時,請勿將應稅統一發票誤開為免稅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民眾詢問量販店、便利商店或透過網路商店銷售烏魚子、茶葉蛋或冷凍薯條等食品,究竟應開立應稅或免稅統一發票呢?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相關規定,營業人銷售未經加工或僅經屠宰、切割、清洗、去殼或冷凍等簡單處理,不變更原始性質,且非以機具裝瓶(罐、桶)固封之農、林、漁、牧產物及副產物,免課徵營業稅,倘該產物及副產物經加鹽、日曬、烘乾處理或經繁複製造等步驟成為加工食品,已非屬「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之免稅貨物範圍,除農、漁民銷售其自行收穫、捕獲的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外,應依規定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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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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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月 09 週三 201708:23
  • 大樓管委會收取帶看費應辦理營業登記

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大樓管理委員會向房屋仲介業者收取帶看房屋費,係以提供公共設施服務而收費,屬銷售勞務收取之代價,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所說明,大樓管理委員會為維護社區住戶環境品質,對業者收取帶看費,用以支付衍生的公共區域維護費及電費等,係以提供公共設施服務而收費,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屬銷售勞務範圍,應依同法第1條及第28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每月銷售額未達新臺幣20萬元者,始得摰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其營業稅由主管稽徵機關就查定銷售額按1%稅率課徵,每月銷售額已逾20萬元者,應開立統一發票,供依法報繳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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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各行各業(登記函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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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月 07 週一 201713:27
  • 受託代收轉付款項營業稅徵免原則

該局說明,營業稅法第16條第1項規定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第3項規定,營業人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其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者,得以該憑證交付委託人,免另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因此,如營業人受託代收轉付款項間有差額,或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未載明為委託人,即應將該款項列入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繳納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營業人甲公司承包乙公司機器設備安裝工程,承包價100萬元,另收取新臺幣10萬元之技術服務費,甲公司主張該款項係受乙公司委託代收轉付予丙公司之服務費,惟丙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買受人為甲公司,且轉付丙公司之金額僅新臺幣8萬元,收取轉付之間有2萬元差額,未符合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第3項免開立統一發票規定,應依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將該筆技術服務費10萬元列入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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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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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月 04 週五 201708:42
  • 部落客與飯店合作代銷住宿券,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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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部落客與飯店合作,透過網路代銷住宿券,如每月銷售額已達起徵點者(銷售貨物者為8萬元;銷售勞務者為4萬元),應依法申請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3條第2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課徵營業稅;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又依同法第6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所謂營業人,並不以公、私法人團體之事業為限,個人以營利為目的之私營事業亦包括在內。個人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如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或是透過代銷或代購賺取佣金或手續費等,均屬銷售貨物或勞務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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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工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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