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將店面分格出租予承租人銷售貨物之經營型態(俗稱格子商店),出租人與承租人依規定皆應辦理稅籍登記,惟為簡化稽徵手續,如承租人最近6個月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新臺幣8萬元者,得暫免辦稅籍登記。
該局說明,因格子商店之經營型態,係出租人將實體店面分成數格後,逐一出租予承租人展示商品,由出租人提供人員處理銷售事務,並按承租人所訂價格銷售貨物,再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或銷售、帳務管理費。此種交易模式,屬「出(承)租行為」及「委(受)託代銷貨物行為」。因此,承租人如在中華民國境內不同地點承租格子銷售貨物,應分別以最近6個月平均每月銷售額有無達新臺幣8萬元,做為是否辦理稅籍登記之依據,並以各個承租格子所在地點分別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惟如於同一地點承租多個格子,應併計各個格子銷售額做為其應否辦理稅籍登記之認定基礎。
該局說明,因格子商店之經營型態,係出租人將實體店面分成數格後,逐一出租予承租人展示商品,由出租人提供人員處理銷售事務,並按承租人所訂價格銷售貨物,再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或銷售、帳務管理費。此種交易模式,屬「出(承)租行為」及「委(受)託代銷貨物行為」。因此,承租人如在中華民國境內不同地點承租格子銷售貨物,應分別以最近6個月平均每月銷售額有無達新臺幣8萬元,做為是否辦理稅籍登記之依據,並以各個承租格子所在地點分別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惟如於同一地點承租多個格子,應併計各個格子銷售額做為其應否辦理稅籍登記之認定基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