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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落格全站分類:財經政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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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月 22 週三 201715:56
  •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

經濟部 98 年 7 月 3 日經審字第 0980208568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4 條;施行日期,由主管機 關定之 經濟部 98 年 7 月 3 日經審字第 09802085685 號令發布定自 98 年 6 月 30 日施行 經濟部 99 年 6 月 10 日經審字第 09902503880 號令修正發布並自同年 6 月 15 日生效 經濟部 102 年 11 月 14 日經審字第 10204606270 號令修正發布第 8 條、第 9 條、第 11 條條 文;施行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 經濟部 102 年 11 月 14 日經審字第 10204606280 號令發布除第 8 條第 2 項外,定自 102 年 11 月 14 日施行 經濟部 104 年 3 月 13 日經審字第 10404601210 號令修正發布第 8 條條文 經濟部 104 年 3 月 13 日經審字第 10404601220 號令 104 年 3 月 13 日發布之第 8 條定自 104 年 3 月 13 日施行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七 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七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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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陸客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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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月 22 週三 201708:43
  • 自行經營鄉村住宅民宿符合條件者 得免辦理營業登記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近年來旅遊風氣興盛,各旅遊勝地除可住宿於飯店外,亦有民宿可供選擇,尤以多樣特色之鄉村住宅民宿深受民眾喜愛,每逢假日一房難求,邇來接獲民眾詢問,經營民宿是否應辦理營業登記及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表示,鄉村住宅供民宿使用,依民宿管理辦法申請登記後,在符合客房數5間以下、客房總面積不超過150平方公尺及未僱用員工,自行經營情形下,將民宿視為家庭副業,得免辦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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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各行各業(登記函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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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月 21 週二 201708:33
  • 直接交與外國客戶在國內辦事處之收費樣品,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提供外國客戶之樣品,未經海關通關出口,而直接交由該外國客戶之國內辦事處,如有收取代價,應依該價額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據財政部78年2月16日台財稅第781139734號函規定,出口樣品若為無償得免開立統一發票,但事後如收到貨款者,營業人仍應於收款時開立統一發票(現行外銷貨物得免開立統一發票)。惟該銷售額如欲申報營業稅適用零稅率,得以郵局所掣發之「國際包裹執據」、「郵政快捷郵件執據」或「陸空聯運包裹執據」影本填妥規定事項,並檢附原始外匯收入款憑證影本,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適用零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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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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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月 21 週二 201708:25
  • 利用自宅從事早餐店等縱未具備牌號及僱用員工仍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邇來有民眾利用自宅從事早餐店、麵攤、點心及飲料店等,因未具備牌號及僱用員工,就未辦理營業登記,但如有前揭銷售行為時,就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避免因一時疏忽而受罰 。
該所進一步表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營業稅。又同法第6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為營業人。因此營業人如經營旨揭銷售貨物行為時,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致逃漏營業稅,經稽徵機關查獲者,除通知限期補辦及應補徵稅款外,另按所漏稅款處5倍以下之罰鍰,且未依期限內補辦登記者並得連續處罰。倘涉有違章情事,在未經查獲前,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行補辦營業登記並補報繳所漏稅額及加計利息後,可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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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工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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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月 16 週四 201708:48
  • 兼營營業人要記得依規定辦理年度調整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兼營營業人於申報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應記得填寫「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調整計算表」(採直接扣抵法者應填寫「兼營營業人採用直接扣抵法營業稅額調整計算表」),並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併同該期營業稅額申報繳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2年間,僅於102年3月12日銷售特種稅額勞務(參與分配取得執行名義之金融機構不良債權強制執行所得金額)乙筆,銷售額30,000元,開立當期(102年3至4月份)發票,申報時雖已計算調整當期不得扣抵比例,惟未於102年度最後一期(102年11至12月份)申報時,依規定調整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致虛報進項稅額48,300元,遭該局補稅處罰。甲公司主張僅102年3至4月期為兼營特種稅額計算之營業人,當期之進項稅額9,000元已依不得扣抵比率100%全數調整為不得扣抵進項稅額,該局竟將全年度之進項稅額核定為不可扣抵。該案迭經訴願決定駁回,甲公司於行政訴訟階段提出撤回起訴而告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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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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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月 14 週二 201715:58
  • 營業人間以貨物或勞務折抵應付工程款,切勿逕以相抵後淨額開立統一發票

本局表示,營業人將營建工程委由承包商施作,承包商以該工程之「借土填方」折抵應收之工程款,二者係屬不同交易事項,營業人及承包商雙方應就各自交易金額分別開立統一發票,不得逕以債權債務相互抵銷之淨額由單方開立統一發票,如經稽徵機關查獲除依法補稅外,將以未依規定給予及取得借土填方與工程款之統一發票補徵稅款及裁處罰鍰。
  本局進一步說明,近日查獲轄內甲公司於100年至102年間,將營建工程委由乙承包商施作,工程合約總價為5,500萬元,雙方約定扣除該工程之「借土填方」後以淨額收付,甲公司未依規定就「借土填方」部分開立統一發票銷售額3,840萬元及取得同額工程款之進項憑證,案經本局查獲,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追繳甲公司營業稅192萬元,並按其未依規定給與銷項憑證及取得進項憑證部分處罰鍰200萬元。另外乙承包商亦未依營建工程承攬總價開立統一發票,涉嫌工程款短漏開統一發票銷售額3,840萬元,及未依規定取得同額「借土填方」部分之進項憑證,亦併予補稅移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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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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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月 14 週二 201715:54
  • 營業人銷售貨物時,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存根聯,應依法保存5年,以免受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時,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存根聯,應依法保存5年,以免受罰。

該局說明,去年臺北市某營業人所開立之統一發票中200萬元特獎,經該局請營業人提供所開立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存根聯影本供代發獎金單位核對,查得該營業人因已申請註銷稅籍登記,而未將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存根聯或副本保存,違反稅捐稽徵法第11條及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7條規定,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該局舉例,甲營業人105年5月1日至105年6月30日所開立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存根聯,共計12,000張,金額總計(含稅)100萬元,依規定應保存而未保存,經該局查獲,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行為罰47,619元。

該局呼籲,營業人依稅法規定給予他人憑證之存根或副本,不論營業中、停業中或註銷稅籍登記等,均應保存5年,千萬不要心存僥倖,以免遭受處罰。

(聯絡人:審查四科賴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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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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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月 02 週四 201715:44
  • 將產製或購入供銷售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應視為銷售貨物並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年關期間,偶有營業人以其產製或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員工或他人所有,應視為銷售貨物並依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及依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應視為銷售貨物,並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應將視為銷售貨物之銷售額,以時價為準開立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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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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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月 24 週五 201710:08
  • 銷售額達新臺幣20萬元並非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唯一標準,稅務稽徵機關仍得視營業人之行業性質及經營規模調整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頻接獲民眾詢問,何以有些大眾日常消費之餐飲店,生意頗佳,店內卻仍高掛免用統一發票之貼紙,店家是否未誠實納稅抑或稽徵機關未善盡督導之責?該局回應,營業人核定使用或免用統一發票,並非以銷售額為唯一標準,仍得視其營業性質及營業規模而定。
該局說明,一般國人所認知之免用統一發票標準為每月銷售額未達新臺幣20萬元,惟經財政部核定之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其銷售額則不受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限制。依財政部89年5月3日台財稅第0890452799號函規定,所稱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如下:「(一)供應大眾化消費之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麵食館、自助餐、排骨飯、便當及餐盒。……」。故上列部分大眾飲食店業,即不受銷售額達新臺幣20萬元須使用統一發票之限制,得免用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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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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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月 24 週五 201710:05
  • 營利事業於國內進貨、進料應取具憑證之規定

營利事業於國內進貨、進料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以下簡稱查核準則)第45條第2款規定取得進貨憑證(例如自營利事業取得統一發票,或自農漁民取得收據),倘交易相對人未給與合法憑證,營利事業可提示送貨單及支付貨款證明等相關資料,由稽徵機關查明按實際進貨金額認定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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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5201進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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