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營利事業所得稅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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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自 freepik

Facebook廣告扣繳稅率從20%調降為6%,且即刻生效(106.1.1.起適用)
臉書廣告費,可適用凈利率30%,貢獻度100%故扣繳稅率自原本20%降為6%

舉例:106年1月1日以後,100元臉書廣告費:

 

臉書直客(月結制)

非直客(刷卡付款)

給Facebook金額

100-(100*6%)=94元

100元

檢付文件

填寫營利事業所得稅扣繳憑單(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專用)幫臉書代扣稅款6元,並提供申報給台灣國稅局之扣繳憑單之第二聯備查聯給臉書,以證明已扣繳該稅款。

刷卡支付100元的同時,必須依據支付金額自行倒推應扣繳6%的金額:

100÷(100%-94%)*6%=6元,填寫營利事業所得稅扣繳憑單(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專用)幫臉書代扣稅款6元。

廣告費列之金額

可列帳「廣告費」金額:100元

可列帳”廣告費”金額:100+6=106元

扣繳義務人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 10 日內填具營利事業所得稅扣繳稅額繳款書(格式 353)及將所扣之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專用)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申報方式,目前需人工現場申報,尚無法線上申報。

 

繳稅&申報流程

1、線上填寫「扣繳稅額請款書」

網址: http://bit.ly/2lMgP2Y

․繳款類別選擇:353_國外其他

․所得單位:FACEBOOK IRELAND LIMITED

所得單位負責人:Mark Elliot Zuckerberg

․所得所屬年月:刊登FB廣告的月份

․給付日期:信用卡付款日期

․扣繳稅額計算公式:計算方式參考上表

勾選自動補扣繳

地址:Grand Canal Square, Dublin Country Ireland

2、填寫紙本(照著FB廣告收據填寫,一筆帳單填一次)

https://tinyurl.com/ybts53cr

https://tinyurl.com/yallpgxm

「營利事業扣繳扣繳憑單」 – 一式三份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書」- 一式兩份

3、攜帶營利事業所得扣繳憑單,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書,繳款單與公文至國稅局申辦。

1.三大條款文件

(不需要帶,因為在同意投放廣告時,已經同意過)

a.自助式廣告條款

b.使用條款

c.社群付款條款

2.FB聲明文件 – https://tinyurl.com/yd4qojch

3.國稅局「跨境銷售電子勞務」文號文件 – https://tinyurl.com/y9ol6qsy

4.FB廣告收據文件 – 請自行到後台下載收據 (Invoice)

國內營利事業給付境外電商電子勞務報酬,應注意辦理所得稅扣繳及營業稅報繳


 

網路跨境交易日趨頻繁,國內營利事業常會透過Facebook等外國社群網站或交易平台(以下均稱境外電商)刊登廣告,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國內營利事業給付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境外電商廣告費等電子勞務報酬時,除了要注意辦理所得稅扣繳外,還要記得依規定辦理營業稅報繳。

該局為讓國內營利事業了解於給付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境外電商電子勞務報酬時,所應辦理之稅務事項,特別就所得稅及營業稅相關規定分別說明如下:

 

一、所得稅

依「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第3點及財政部10712日令釋規定,境外電商利用網路提供線上廣告服務予國內營利事業,其收取之報酬屬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之我國來源所得,因此,國內營利事業應於給付境外電商報酬時,按給付額依規定扣繳率扣繳稅款,並於給付日起10日內繳納稅款並申報扣繳憑單。另外,若該境外電商已依規定向國稅局申請並經核定其適用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者,得以給付額依該淨利率及貢獻程度計算後之所得額,再按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91130日以信用卡給付境外電商Facebook投放廣告費10,000元,因Facebook已向國稅局申請並經核定其取得廣告服務收入得按淨利率30%、境內貢獻程度100%計算所得額,是甲公司應於109129日前繳納扣繳稅款638元【(給付淨額10,000元×淨利率30%×境內貢獻程度100%)×扣繳率20%=600元;法定負擔稅率600/10,000=6%;實際負擔稅額10,000/(1-6%)×30%×20%=638元)】,並申報扣繳憑單。

 

二、營業稅

國內營利事業於給付境外電商電子勞務報酬時,除其屬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且所購進之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使用,免予繳納營業稅外,應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就給付額依規定稅率計算營業稅額繳納;其為兼營免稅貨物或勞務者,應按不得扣抵比例計算繳納營業稅。

國稅局也舉例說明,承上例,甲公司為使用「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自動報繳營業稅之營業人,其應於110115日前申報10911-12月營業稅時,將給付額10,638元填入401申報書74欄位一併申報。

該局提醒,國內營利事業給付境外電商電子勞務報酬時,如該境外電商在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國內營利事業應依規定辦理所得稅扣繳及營業稅報繳,如有未依規定辦理情形,請盡速補報補繳,以免受罰。另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已建置業經國稅局核准適用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之境外電商名單(路徑:首頁/境外電商課稅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專區/核准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名單查詢),民眾可以自行查詢。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林審核員 06-2298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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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實務上發現營利事業取得不符合稅法規定之農民收據作為列報成本或費用之憑證致遭查核補稅,為建立營利事業正確取具憑證之觀念及維護農民權益,特別提醒注意相關課稅規定:
一、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9款後段規定,農、漁民銷售其收穫、捕獲之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免徵營業稅。亦即農民自產自銷農產品是免課徵營業稅,惟應據實開立載有品名、數量、金額、年月日並經簽章等之收據作為營利事業列報成本或費用之憑證。
二、營利事業如僱請農民為其修剪樹木及種植花卉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係屬農民提供勞務之薪資所得,應由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扣繳及填報扣免繳憑單,而非取具農民開立收據作為其入帳憑證。
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6類規定,個人自力耕作、漁、牧、林業之所得,以全年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併計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惟依財政部訂定當年度自力耕作漁林牧收入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成本費用為收入之100%,即所得額為0元。營利事業如遇農民不諳稅法規定不願意開立收據,可告知農民前開所得稅法規定,不必擔心有課稅問題。
該局提醒,為維護農民權益,營利事業直接向農民購買其自行生產之農產品或僱用農民植栽花木,請留意上述相關課稅規定。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規劃科 曾秀玉
電話:(04)23051111轉6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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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前10年核定虧損扣除額,如與規定可扣除數不符,經稽徵機關調整補稅者,應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所得稅法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計算應納稅額。如列報前10年虧損扣除額,與規定可扣除數額有出入,係屬調整補稅事項,可適用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規定加計利息一併徵收,免按同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該局舉例,轄區甲公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前10年核定虧損扣除額500萬元,惟甲公司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可扣除餘額僅100萬元,爰調減申報之虧損扣除額400萬元,除補徵稅額68萬元外,尚需按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規定,自結算申報期限截止之次日(107年6月1日)起,至繳納補徵稅款之日止,就核定補徵稅額,依結算申報稅款繳納期間所屬年度(107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但加計利息以一年為限。
該局提醒,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列報前10年虧損扣除額,應符合規定,以免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並加計利息。
(聯絡人:審查一科孫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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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機關團體等扣繳單位承租房屋,扣繳義務人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於給付房東租金時,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扣取稅款,並按同法第92條規定將所扣之稅款向代收稅款機構繳納及向承租人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列單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租賃時如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某項納稅義務,或代出租人支付租賃財產之修理維持或擴建費用,或代出租人履行其他債務,則出租人因履行此項約定條件而支付之代價,實際即為租賃財產權利之代價,與支付現金租金之性質相同。是租賃契約如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負擔扣繳稅款及全民健保補充保費者,該代出租人負擔之扣繳稅款及補充保費即視同租金,併入給付租金計算給付總額,辦理扣繳稅款及憑單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向B君(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承租房屋,租賃契約約定10%扣繳稅款及1.91%全民健保補充保費由A公司負擔,B君每月實收租金100,000元,則A公司扣繳義務人每月應依給付總額113,520元〔100,000元÷(100%-10%-1.91%)〕辦理扣繳,扣繳稅額11,352元(113,520元×10%);A公司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月所扣稅款向代收稅款機構繳清,並於次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內扣繳納稅義務人之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承租人A公司所在地稽徵機關查核。如出租人為非居住者,其約定由扣繳義務人代出租人負擔之扣繳稅款者,亦應併入給付租金計算給付總額,並依規定之扣繳率20%計算扣繳稅款,於給付之日起10日內扣繳稅款及辦理扣繳憑單申報,給付對象為境內居住者或非居住者之扣繳及申報期限有所不同,仍請一併注意。
該局呼籲,扣繳單位承租房屋時,如有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我國境內居住者)負擔相關款項者,並由扣繳義務人依法扣繳稅款及填報扣(免)繳憑單。
(聯絡人:中南稽徵所郭股長;電話2506-3050分機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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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組織營利事業結算申報經查獲短漏報所得,則其未分配盈餘如何申報?

南區國稅局台南分局答覆:公司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核定短漏報所得,致稅後純益同步發生短漏情形者,應於申報漏報年度的未分配盈餘申報書中自行調整 加計「查獲年度短漏報所得的稅後純益」。另上揭漏報所得包含應稅及免稅之所得。舉例來說,A公司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漏報其他收入5萬元及出 售土地(免稅)所得200萬元,則辦理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將漏報所得之稅後純益204.15萬元自行加計於102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 書,計算後若有應加徵之稅額,於申報期限屆滿前自行繳納。

為了維護自身權益,若有上揭漏報稅後純益情事,務請於申報時再次檢視,以免因一時疏漏遭到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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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向依法免辦營業登記,且非經常買賣商品之個人購買商品時,應向國稅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個人一時貿易資料」,此與向自力耕作農林漁牧者購買農漁牧產物時所開立的收據有所不同,請納稅義務人留意。
由於自力耕作農林漁牧者開立之出售農漁牧產物收據的所得免納綜合所得稅,而一時貿易所得係按銷售人銷售金額6%歸課個人綜合所得稅,倘若個人偶而向自力耕作農林漁牧直接生產者購買農漁牧產物,再銷售予營利事業,則該營利事業仍應依規定向國稅局申報該個人的一時貿易所得資料。
個人如經常向自力耕作農林漁牧直接生產者購買農漁牧產物,再銷售予營利事業,則該行為係屬營業行為,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倘營利事業向其購買農漁牧產物,應取得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做為記帳憑證,始為適法,不得再開立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向國稅局辦理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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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多層次傳銷事業個人參加人,因銷售商品或勞務所賺取之零售利潤,或取自該事業之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應依規定正確申報所得類別,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個人參加人之所得類別有營利所得、執行業務所得之佣金收入及其他所得等3類:()個人參加人如有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予消費者,所賺取之零售利潤,除可提供憑證核實認定外,得依其進貨資料按建議價格(參考價格)計算銷售額,或參考其進貨商品類別,依當年度各該業同業利潤標準之零售毛利率核算銷售額,再依一時貿易盈餘之純益率6%核定其個人「營利所得」;()個人參加人因下層直銷商向傳銷事業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積分額(或金額)達一定標準,而自該事業取得之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係屬「執行業務所得之佣金收入」;()個人參加人因自己直接向傳銷事業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積分額(或金額)達一定標準,而自該事業取得之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核屬「其他所得」。

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參加人銷售商品或勞務所賺取之零售利潤,自105年度起,其全年進貨累積金額在77,000元以下者,免按建議價格(參考價格)計算銷售額核計個人營利所得;全年進貨累積金額超過77,000元者,應就其超過部分依前段說明有關營利所得計算之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特針對個人參加人常詢問之營利所得部分舉例說明,個人參加人甲君105年度銷售商品予消費者,全年進貨累積金額140,000元,建議售價總額200,000元,除甲君可提供憑證核實認定營利所得外,稽徵機關得依其進貨金額超過77,000元之部分,按比率計算屬超過部分之建議價格,再依一時貿易盈餘之純益率6%核計其營利所得5,400元(〔200,000×(140,000-77,000)/140,000〕×6%)。

該局提醒,如有上述所得之個人參加人,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時,應正確申報所得類別及金額,以免短漏報或申報錯誤遭補稅及處罰,影響自身權益。

(聯絡人:文山稽徵所鄭股長;電話2234-3833分機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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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政府農業發展政策需要,銷售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或農民自產自銷農產品免徵營業稅;個人從事自力耕作、漁、牧、林業所得,其成本及必要費用按收入之100%計算,爰請農民銷售農產品時據實開立收據交予購貨之營利事業作為入帳憑證,不須擔心因銷售收入高低而影響免稅權益。

  營利事業為幫消費者健康把關,並落實照顧農民,採直接向農民購買其自行生產之農產品作為食材或商品販售,惟偶有因農民不諳稅法規定,擔心有課稅問題而不願出具憑證予營利事業(交易對象)作為其入帳憑證的情形。財政部特此說明,為支持我國農、林、漁、牧產業,現行稅法規定,農民個人自產自銷農產品免徵營業稅,亦無所得課稅問題,不會因為營利事業向農民個人購買農產品索取進貨憑證而改變其適用之課稅規定。另為使營利事業取得進貨憑證據實反映其成本費用,請農民依實際銷售農產品之情形開立載有品名、數量、金額、年月日並經簽章等資料之收據,交予營利事業作為列報成本或費用之憑證,營利事業取得相關憑證按實際所得課稅,自可鼓勵營利事業向農民直接採購我國農產品,促進我國農業發展。

 

新聞稿聯絡人:胡科長仕賢

聯絡電話:02-2322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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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小規模營利事業如於年度中改為使用統一發票商號,其營利事業所得應將免用統一發票期間之查定營業額一併申報。其免用統一發票期間之實際營業額如經調查發現高於查定營業額時,應按其實際營業額認列營業額。

該局進一步表示,前揭於年度中改為使用統一發票之商號,其所得額之計算,茲分別說明如下:

一、屬免用統一發票期間,若依法設帳並辦理結算申報者,應併計使用發票期間之收入及成本損費等辦理申報,由稽徵機關依其帳載核實認定其所得額;另併計後之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不包括土地及其定著物之交易增益暨依法不計入所得課稅之所得額)之合計數在3,000萬元以下者,其年度結算申報書表齊全,亦可自行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規定之純益率調整申報其所得額。

二、屬免用統一發票期間,未辦理結算申報者,由稽徵機關按查定課徵營業額,依適用年度「擴大書面審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實施要點」規定之純益率核定其所得額者。若經稽徵機關查獲之實際營業額大於原查定營業額者,其差額應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如其未能提示有關成本資料以供核定,且其實際營業額在實施要點之營業額標準以內者,應依該要點規定之純益率核定其所得額;若實際營業額大於適用要點之營業額標準以上者,其全年所得額均應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

該局舉例說明,假設甲商號原為免開立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於1055月以後改為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10514月份免用統一發票期間之查定營業額為600,000元,經調查發現實際營業額為800,000元,依前揭說明,免開立統一發票期間之營業額應為實際營業額800,000元;另105512月已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額為3,800,000元,據此,105年度應申報之營業收入為4,600,000元,屬得適用擴大書面審核之案件,倘甲商號為冰果店業者,其純益率為6%,課稅所得額為276,000元,應納稅額為23,460(=276,000*稅率17%*1/2)

該局籲請注意,小規模營利事業若有於年度中改為使用統一發票之情事,應依前揭規定辦理結算申報或申請更正,以正確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

(聯絡人:萬華稽徵所洪股長;電話2304-2270分機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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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接獲轄內營利事業詢問,該公司自成立後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均適用擴大書面審核,公司於1053月廠房遭受祝融之災受有損失,經依保險契約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取得賠償款,該理賠收入及災害損失於辦理105年度適用擴大書面審核結算申報時應如何列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遭受火災損失,受有保險賠償者,於按擴大書面審核之規定辦理結算申報時,應將取得賠償金額及實際災損金額,分別列報於結算申報書之「非營業收入-其他收入」及「非營業損失-災害損失」項下,並應依規定以非營業收入總額併同營業收入淨額(合計在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自行按擴大書審標準純益率調整,於申報期限截止前繳清應納稅款,以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之規定。
國稅局舉例說明,若符合擴大書面審核要點之營利事業取得保險賠償收入300萬元,另經勘查核定災害損失200萬元,於辦理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於申報書內分別總額列報其他收入300萬元及災害損失200萬元,而不是以差額100萬元列報為其他收入。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若有類此理賠收入及損失,應於辦理擴大書面審核結算申報時,分別以總額列報保險理賠收入及災害損失,勿以兩者差額列報或因理賠收入小於災害損失而未列報該筆賠償收入,以免遭國稅局補稅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郭股長06-2298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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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我國自105年度起採用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及相關法令修正,並為稽徵實務需要及簡化作業,財政部於10613日修正發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修正重點擇要說明如下:
一、 因應企業會計準則公報修正相關規定:
() 增列營利事業編製財務報表之依據包含企業會計準則公報。(修正條文第2)
(
) 工程損益計算方法增訂成本回收法,並定明首次採用企業會計準則公報以前尚未完工之工程損益應依原方法處理。(修正條文第24)
(
) 修正營利事業融資租賃之認定及會計處理。(修正條文第36條之2)
(
) 增訂重大檢查費應列為資本支出及除列規定。(修正條文第95)
(
) 定明營利事業之資產因首次採用企業會計準則公報而轉列不同類別資產者,應按原資產種類計提折舊或攤折。(修正條文第104)
(
) 定明營利事業因首次採用企業會計準則公報而調整之前期損益項目,無須帳外調整營業外收入、支出 之規定。(修正條文第111)
二、 配合相關法規訂定、修正及該部解釋令修正相關規定:
() 刪除營利事業以包工包料方式建屋預售得以完工比例法計算損益之規定。(修正條文第24條之1)
(
) 配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及第4條之5有關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規定,修正出售土地利益免稅之範圍、土地與房屋時價參考資料,並定明土地增值稅不得列為成本費用。(修正條文第32條、第90)
(
) 配合該部解釋令增訂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認列費用規定,及伙食費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上限金額修正為新臺幣2,400元。(修正條文第71條、第88)
(
) 增列災害防救法有關捐贈規定。(修正條文第79)
三、 為減少爭議及簡政便民修正相關規定:
() 修正國外出差登機證之替代證明文件。(修正條文第74)
(
) 增列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團體年金保險費得核實列支,並與其他員工團體保險費合計每人每月新臺幣2,000元定額免計入薪資所得。(修正條文第83)
(
) 修正營利事業未申請適用投資抵減之研究發展支出認定範圍,並配合其他法律增列適用加速折舊之設備範圍。(修正條文第86)
(
) 增列固定資產耐用年數之變更無須申請稽徵機關核准,並定明乘人小客車限額提列折舊之計算公式;另修正固定資產或商品報廢係經會計師簽證者,應檢附相關資料佐證。(修正條文第95條、第101條之1)
(
) 增列依所得稅法第68條規定補繳暫繳稅款加計之利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加計之利息及依各種稅法規定加計之滯納利息,得列報利息費用。(修正條文第97)
四、 為利徵納雙方遵循,前開查核準則第74條第3款第2目國外出差登機證替代證明文件、第86條研究發展費、第95條第2款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變更、第97條利息費用等規定,於修正施行時,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均可適用。(修正條文第116)
  而本次增列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團體年金保險與其他員工團體保險費合計定額免計入薪資所得之相關規定,營利事業於辦理105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可適用。另為落實簡政便民本次修正簡化固定資產耐用年數之變更無須申請。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配合非公開發行企業自105會計年度起,應依103618日修正公布商業會計法及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編製財務報表,該部參照上()櫃公司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s)相關課稅規定,另於1051230日核釋採用企業會計準則公報之股東可扣抵稅額及未分配盈餘計算規定,以利企業遵循。
  財政部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注意上開新修正之規定,正確辦理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如有查詢此次修正內容需要,可於財政部賦稅署網站(http://www.dot.gov.tw),點選「賦稅法規服務」項下查詢。

新聞稿聯絡人:胡科長仕賢
聯絡電話:02-2322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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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自10611日起,因每月基本工資調整為21,009元,扣繳單位給付非境內居住者薪資所得時扣繳稅額亦有些微調整。
該局說明,依據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第1項第2款第2目規定,非境內居住之個人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以下者,按給付額扣取6%,個人全月薪資給付總額超過每月基本工資1.5倍者,按給付額扣取18%
該局指出,10611日起因每月基本工資調整為21,009元,扣繳單位給付非居住者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每月基本工資1.5倍以下(31,513元以下)者,按給付總額扣取6%;全月薪資給付總額超過1.5倍者(即超過31,513),按給付總額扣取18%
該局呼籲,扣繳單位給付非境內居住者薪資所得時,應依所得稅法第92條第2項規定於10日內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申報,以免受罰。
(聯絡人:士林稽徵所劉股長;電話2831-5171分機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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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銷售商品後,客戶有時會以產品瑕疵或規格不合等問題退貨,此時,該營利事業除應取具客戶出具銷貨退回證明單等相關文據外,並應將該銷貨退回列報為實際退回年度之銷貨收入減項。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9條第1項規定,銷貨退回已在帳簿記錄沖轉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規定取得憑證,或有其他確實證據證明銷貨退回事實者,應予認定。未能取得有關憑證或證據者,銷貨退回不予認定,其按銷貨認定之收入,並依同業利潤標準核計所得額。另依財政部6773日台財稅第34268號函規定,營利事業之銷貨於次年度發生退回,其銷貨退回因所屬會計年度不同,應列為次年度銷貨退回處理。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3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銷貨退回300萬元,經甲公司說明其於103年底銷售一批電子零件1000萬元予乙公司,因部分產品瑕疵無法使用,乙公司遂於1041月初將有瑕疵的貨物300萬元退回,既然銷貨退回等同並無交易,所以公司就將其列報為103年度的銷貨退回。惟依前揭查核準則及財政部函釋規定,這筆銷貨退回必須在實際發生年度104年才能列報,乃否准甲公司103年度列報該筆銷貨退回。
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有發生跨年度銷貨退回,應注意相關規定並正確申報,以免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蔡稽核 06-2298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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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公告106年度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如下:

一、

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其所得額之計算方式如下:

  1. 一次領取總額在新臺幣(下同)180,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0
  2. 超過180,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62,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3. 超過362,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二、

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781,000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財政部表示,退職所得定額免稅金額,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4項規定,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3%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

綜合所得稅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上次調整年度為102年度,106年度適用之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與102年度適用之指數相較,上漲3.06%,已達應行調整之標準,爰依上揭稅法規定予以調整。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106年度綜合所得稅退職所得定額免稅金額之調整,係依所得稅法規定之機制調整,納稅義務人於107年辦理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適用。

新聞稿聯絡人:吳科長君泰
聯絡電話:23228122

106年度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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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與國外業者簽訂佣金合約書時,必須特別說明給付佣金的理由,以及雙方權利義務的約定事項,在列報佣金費用時,若只提出匯款文件,無法證明和公司業務經營直接相關,將被國稅局剔除補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區內甲公司申報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列報佣金支出800萬元,經查核認定不屬於公司費用,遭剔除補稅136萬元,甲公司不服並提起行政訴訟。甲公司表示,該年度確實有支付國外乙公司佣金,並有銀行匯款單及乙公司開出的發票為佐證。不過,甲公司沒有提出佣金合約書,且無法證明支付給乙公司的佣金與公司業務經營有關,因此被駁回。行政法院判決指出,甲公司雖然提出銀行匯款資料及乙公司開立的發票,這僅能證明甲公司有匯款給乙公司的事實,無法證明乙公司幫忙仲介業務給甲公司,因此判決甲公司敗訴,仍須補稅。
國稅局說明,依照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2條規定,企業列報外銷佣金時,應保留雙方簽訂的合約、結匯證明書或是銀行匯付、轉付的證明等文件,如無法檢附證明,這筆佣金將會被剔除。企業無法拿出合約書時,又該如何?國稅局進一步說明,雙方業務往來時,在往來函電或信用狀中,如有載明給付佣金的約定事項,可算是有效的證明文件。另外,企業在列報佣金費用時,就算不是用結匯方式付款,也應提示銀行轉付證明,或收款人收到並存入帳戶的證明。
國稅局最後提醒,依據現行稅法規定,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的損失或私人費用,均不得列為公司費用或損失。因此,公司列報佣金支出時,除了保留有關的證明文件外,還必須與經營業務有關,否則將遭剔除補稅。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規劃科黃審核員 06-2223111分機8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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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支付複委託費用,除須依規定檢附複委託之合約書外,並須提供複委託之事實、內容及資金流程等相關證明文件供查核,始得認列。
該局說明,按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32條規定,複委託費係指:一、執行業務者以受委託業務之全部或一部,委託其他執行業務者經辦,或委託專營提供勞務之營利事業辦理,而支付之複委託費,准予認定。二、支付複委託費應依法辦理扣繳。其未辦理扣繳者,除依所得稅法第114條規定處理外,仍應予以認定。三、支付複委託費超出原取得報酬者,超出部分不予認定。四、複委託應立有合約或書立委託書並提供查核,經查獲複委託係屬虛構或無複委託業務之事實者,除剔除其費用外,並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辦理。
該局指出,常有執行業務者藉簽訂複委託合約書,而列報大額複委託費用,以減少應納稅捐之情形。執行業務者列報複委託費用案件,於審核時通知執行業務者提示被委託者確實提供服務之具體事證及付款資金流程等資料供核,如執行業務者未能提示相關資料,經查核無法認定複委託業務之事實且無付款資料等,將遭剔除並補稅送罰。
該局呼籲,執行業務者申報複委託費用時,應注意上開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二科唐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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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家庭之費用,及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項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該局說明,該局查核轄內甲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該公司於其他費用中列報罰鍰及營業稅滯納金等計1百餘萬元,係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2條規定之雇主延長工作時間限制所處之罰鍰及營業稅法第50條規定之逾期繳納稅款所處之處罰,依前揭規定予以調整補稅。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申報各項費用或損失時,若為繳納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不得列報,以免不符規定遭國稅局調整補稅,影響自身權益。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鄒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1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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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常有房東詢問出租房屋給營利事業使用,該營利事業卻於年度中結束營業,且負責人行蹤不明,致房東每月被代扣繳10%稅款,無法取具扣繳憑單,該項租賃所得應如何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承租個人財產給付租金,應依規定扣繳率扣繳稅款。但營利事業於年度中結束營業,負責人行蹤不明,致房東無法取具扣繳憑單,可由房東代營利事業補填報「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書」及「扣繳憑單」,並由房東在前揭申報書之扣繳單位簽章處簽名蓋章,並註明原因,聲明願負法律責任後,憑此項補報憑單之證明聯,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該已扣繳之稅款得抵繳結算申報應納稅款或退稅。
該局提醒,因為此類補報之扣繳憑單是為了辦理房東當年度的綜合所得稅申報,已扣繳稅款得以抵繳結算申報應納稅款或退稅,所以房東於任何時間申報,國稅局都不會以逾期申報處罰房東。
(聯絡人:審查二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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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自10611日起,扣繳義務人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有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各類所得時,扣繳義務人可以透過網際網路方式辦理非居住者各類所得扣繳憑單申報,不受時間、空間之限制,一經上傳成功,即完成申報程序,省時又便捷。
       該局進一步指出,扣繳義務人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才可使用網路申報。適用網路申報之所得類別如下:
(1)86年度或以前年度股利或盈餘所得(不含上市公司緩課股票)、(2)87年度或以後年度非居住者或大陸地區股東股利扣免繳憑單、(3)其他營利所得資料、(4)執行業務所得、(5)稿費所得、(6)薪資所得、(7)薪資所得(員工分紅)、(8)短期票券利息(發票日在981231日(含)以前)、(9)短期票券利息【發票日在9911日(含)以後】(99年度所得起適用)、(10)金融業利息、(11)其他利息、(12)公債、公司債或金融債券利息、(13)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非信託所得、(14)附條件交易之利息所得(99年度所得起適用)、(15)固定資產租賃所得-房屋、(16)非固定資產租賃所得-其他、(17)固定資產租賃所得-其他、(18)非固定資產租賃所得-債券租借、(19)固定資產租賃所得-土地、(20)權利金、(21)競技、競賽獎金及非政府舉辦之機會中獎獎金、(22)政府舉辦之機會中獎獎金、(23)退職所得、(24)告發或檢舉獎金、(25)其他所得、(26)實報實銷之政府補助款、(27)非實報實銷之政府補助款、(28)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99年度所得起適用)、(29)受贈所得。此外,該局特別提醒,下列憑單申報案件不適用網路申報:(1)適用租稅協定上限稅率案件。 (2)逾期申報案件。
       請多加利用E化之便民服務措施,免去來回奔波之時間成本。

如有任何申報問題,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邱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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