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ockSnap_L278918975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東港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為促銷商品,常以購入物品作為贈送客戶之用,如具廣告費性質者,除依規定取具合法憑證外,應於購買時先列入資產項目,當贈品贈送顧客時再轉列廣告費用。
該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如以本身產品或商品作為贈品者,應於帳簿中載明;另外,如以銷貨附贈物品,應於銷貨發票加蓋贈品贈訖戳記,並編製書有統一發票字軌號碼、金額、贈品名稱、數量及金額之贈品支出日報表;如舉辦寄回銷貨包裝空盒換取贈品活動,應以買受者寄回空盒之信封及加註贈品名稱、數量及金額之贈領清冊為憑;以小包贈品分送消費者,得以載有發放人向營利事業領取贈品日期、品名、數量、單價、分送地點、實際分送數量、金額及發放人簽章之贈品日報表代替收據。
該所提醒營利事業,贈品費用之認列,是以贈品是否送出為準,如營利事業於購入贈品時未列入資產帳戶,而以費用科目列報,在年底時應就尚未送出之贈品轉列贈品盤存並調減相關費用,以避免不符合規定而遭調整補稅。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遺贈稅股王股長
聯絡電話:(08)8330132轉100
文章標籤

富登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