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8130佣金支出 (2)

瀏覽方式: 標題列表 簡短摘要

A033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以下簡稱查核準則)第92條第5款第3目規定,營利事業支付國外佣金支出以出口廠商或其員工、國外經銷商及直接向出口廠商進貨之國外其他廠商為受款者,不予認定。

 

該局舉例說明,轄區A公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將其透過甲君仲介銷售貨物予香港B公司而支付予甲君之1,200萬元,列報為佣金支出,嗣經該局查得甲君為香港B公司之業務人員,負責向A公司訂購商品,因依香港B公司覆函,足徵甲君係香港B公司之受僱員工,其所為買賣行為之法律效果直接歸屬於香港B公司,非甲君個人立於第三人之地位,為A公司報告與香港B公司訂約機會,或為A公司訂約之媒介,而與民法第565條「居間」之性質迥異,則A公司給予甲君之上開款項,依前揭查核準則規定,自不得列報佣金支出,予以剔除補稅。A公司不服,主張既已提出合約書及匯款證明,自應予認列云云,申經復查、訴願未獲變更,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確定在案。

該局提醒,實務上營利事業列報佣金支出,大多係對經紀人、代理人或代銷商因介紹或代理銷售其產品或服務所支付之居間報酬,故營利事業是否有支付佣金之必要,應以經紀人、代理人或代銷商有實際提供仲介勞務之事實為斷,如僅形式上具備合約書及結匯支付證明,而欠缺居間仲介事實之證明文件,則該項支出難謂為經營本業所需之必要或合理費用,即不得列報為佣金支出,該局籲請營利事業特別注意。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法務一科   呂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分機1629


富登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事務所專為中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提供公司登記、記帳、稅務申報、委託會計師簽證服務,我們以台北市松山區為中心,服務範圍涵蓋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擁有20年以上豐富實務經驗,不論公司、行號或營業額大小找富登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事務所02-27560385服務。


檢視較大的地圖

文章標籤

富登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外銷佣金支出時,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2條規定,提示仲介契約或其他具居間仲介事實及結匯支付等相關證明文件,以憑核實認定。

該局查核甲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該公司列報國外佣金支出1,600萬餘元,已超過出口貨物價款之5%,甲公司雖已提供仲介契約及銀行結匯證明等形式文件,惟經查核雙方簽訂之契約,該國外代理商代表人之英文名字與甲公司代表人英文名字相同,因甲公司未說明雙方之關係及提供具體仲介事實等資料,尚難證明有提供居間仲介服務,經該局剔除該相關佣金支出,並補徵稅額。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於列報佣金支出時,除提供合約書、結匯證明等形式文件外,尚應妥善保存交易相關原始憑證,例如與仲介者洽商過程之往來文件、詢價、報價、訂單等足資證明仲介事實之資料,避免因舉證問題影響自身權益。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李鳳惠

電話:04-230511117181

 

文章標籤

富登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Close

您尚未登入,將以訪客身份留言。亦可以上方服務帳號登入留言

請輸入暱稱 ( 最多顯示 6 個中文字元 )

請輸入標題 ( 最多顯示 9 個中文字元 )

請輸入內容 ( 最多 140 個中文字元 )

reload

請輸入左方認證碼:

看不懂,換張圖

請輸入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