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綜合所得稅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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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幫忙朋友或親友尋找合適的不動產物件,買賣成交後所取得報酬屬佣金收入,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之執行業務所得,應申報繳納當年度綜合所得稅。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居間仲介房地買賣取得仲介報酬,於申報所得時,其計算方式是以佣金收入減除必要成本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如未能提示相關成本費用證明文件核實減除,可依財政部公告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20%計算費用,併計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納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於107年居間為乙、丙君仲介轄區內多筆土地買賣,收取買賣價格0.5%1%不等之佣金合計9,000,000元,甲君漏未將該筆佣金收入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經查獲因甲君未能提示相關成本費用,該局遂按財政部公告之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減除按收入總額之20%計算之必要費用後,核定甲君漏報執行業務所得7,200,000元,歸課甲君107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予以補稅2,880,000元,並裁處罰鍰1,152,000元。

        該局特別提醒,個人緃未隸屬任何房仲業者,而有居間仲介不動產收取報酬或其他類此性質之對價者,即屬從事不動產仲介業務之行為,所取得之收入核屬執行業務所得,應據實報繳當年度綜合所得稅。民眾如有相關疑問,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呂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1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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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匯回境外資金得選擇適用「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以下簡稱資金專法)課稅,或提示證明文件,以辨認匯回資金性質,釐清屬於核課期間內之海外所得金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或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課稅。

 

  該局說明,「境外資金」不等於「境外所得」,為避免個人誤以為匯回境外資金會全部被視為海外所得課稅,財政部在108131日發布解釋(詳附件1),明確規範境外資金不用課徵所得稅的3種態樣,包括:(1)非屬海外所得的資金;(2)屬海外所得但已課徵所得基本稅額的資金;(3)已逾核課期間的資金,並規定相關認定原則與應提示文件,協助個人釐清境外資金的性質。個人可以提出有利的證明文件,主張匯回資金的構成內容與性質,釐清屬於核課期間內未辦理申報的海外所得,海外所得加計應計入基本所得額項目之金額如超過新臺幣670萬元(102年度為600萬元)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稅率20%),有應補繳基本稅額者,除加計利息外,免予處罰。

該局指出,個人因資金累積在外多年,如境外資金無法辨識所得金額與判斷是否逾核課期間,可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請適用資金專法課稅。申請適用資金專法課稅,不必提供境外資金來源、構成內容與性質的相關證明文件,匯回資金應存入外匯存款專戶,由受理銀行於資金存入專戶時扣取稅款。

該局呼籲,資金專法施行期間僅2年,第1年優惠稅率8%申請期間已過,個人欲依資金專法規定匯回境外資金,適用第2年優惠稅率10%者,應注意把握最後1年申請期限(109815日至110814日)。對於境外資金匯回課稅規定如仍有疑義,可至各國稅網站【境外資金匯回專法專區】及【台商回台投資稅務諮詢服務專區】查詢相關規定,或洽詢所在地國稅局專人諮詢窗口(詳附件2)。

(聯絡人:審查二科李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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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隨著保險商品不斷地推陳出新,國人對購買保險商品仍情有獨鍾,惟保險繳費期間往往長達一、二十年,常常會因資金調度或個人因素而變更要保人,依現行保險法規定,要保人於保險契約生效後,享有隨時終止契約並取得解約金之權利,亦得以保險契約向保險人借款,並得指定或變更受益人等依保險契約享有財產上之權利。準此,夫妻之間變更要保人,係屬夫妻間財產之移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 項第6款規定,雖然不必繳納贈與稅,但仍須留意所得稅問題。

該局進一步說明,若夫妻間變更要保人,導致要保人與受益人非屬同一人,且該保險契約係屬人壽保險或年金保險時,則受益人領取之保險給付,要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計入當年度之個人基本所得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將購買6年期人壽保單 ,原以自己為要保人及受益人,嗣於保單期滿前因故變更要保人為其配偶乙君,102年保單期滿甲君領回1千萬元,此時因要保人與受益人已非屬同一人,則受益人甲君期滿領回之生存保險給付,還要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計入當年度之個人基本所得額。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綜合規劃科曾秀玉,電話:04-230511116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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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公告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如下:

一、

免稅額:

每人新臺幣(下同)88,000元;年滿70歲的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納稅義務人扶養的直系尊親屬,其免稅額為132,000元。

二、

標準扣除額:

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90,000元;有配偶者扣除180,000元。

三、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128,000元為限。

四、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每人每年扣除128,000元。

五、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

級別

稅率

課稅級距 (單位:元)

1

5%

0-540,000

2

12%

540,001-1,210,000

3

20%

1,210,001-2,420,000

4

30%

2,420,001-4,530,000

5

40%

4,530,001-10,310,000

6

45%

10,310,001以上

財政部表示,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依所得稅法第5條第1項、第3項及第5條之1規定,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3%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
綜合所得稅免稅額及第1級至第5級課稅級距金額(6級課稅級距併同前5級距考量)上次調整年度為102年度,106年度適用之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與102年度適用之指數相較,上漲3.06%,已達應行調整之標準,爰依上揭稅法規定予以調整。至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因106年度適用之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104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未達應行調整標準,故免予調整。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及課稅級距金額之調整,係為符合國民經濟情況,依據法律規定進行之稅負調整,乃為反映人民實質納稅能力,尚有別於一般具特定政策目的之減稅措施,預估增加民眾可支配所得約68億元,納稅義務人於107年辦理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適用。

 

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一覽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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