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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稅籍登記是什麼?


財政部/圖

網拍賣家注意!財政部於今日修正發布「稅籍登記規則」及「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
自2023年1月1日起
營業人專營或兼營以網路平台、行動裝置應用程式(APP)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貨物或勞務
其稅籍應登記項目新增「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
且營業人應於網路銷售網頁及相關交易應用軟體或程式清楚揭露「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

財政部表示,今年12月31日以前已辦妥稅籍登記且有從事網路銷售之營業人,依修正後規定應於明年1月1日至同年月15日間辦理變更登記增列網路銷售應登記事項

  • 不過,為讓營業人有充分時間辦理,財政部也訂定自明年1月1日至4月30日止,共4個月為輔導期間,該期間內未依規定辦理者免處行為罰。
  • 輔導期屆滿後,即自明年5月1日起,未依規定申請變更登記者,則將依營業稅法第46條第1款有關未依規定申請變更登記之規定處罰。

                                                                                                                                                                         財政部/圖


誰適用網路版稅籍登記新制?

1.2023/1/1起新申請稅籍設立登記,且設立時或設立後有從事網路銷售的營業人。

2. 2022/12/31以前已辦妥稅籍登記,且2023年1/1仍有或之後才有從事網路銷售的營業人。

財政部表示,今年12月31日以前已辦妥稅籍登記且有從事網路銷售之營業人,依修正後規定應於明年1月1日至同年月15日間辦理變更登記增列網路銷售應登記事項

  • 不過,為讓營業人有充分時間辦理,財政部也訂定自明年1月1日至4月30日止,共4個月為輔導期間,該期間內未依規定辦理者免處行為罰。
  • 輔導期屆滿後,即自明年5月1日起,未依規定申請變更登記者,則將依營業稅法第46條第1款有關未依規定申請變更登記之規定處罰。

 

為何要推動網路版稅籍登記?

財政部表示,因應營業人以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日漸普遍,網路賣家之「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如同實體營業人之營業地址,屬重要資訊

為利消費者辨識賣方營業人相關資訊,有必要將該等資訊納入營業人稅籍登記之應登記事項,並應於銷售網頁或軟體明顯位置清楚揭露其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以提升交易資訊透明度保障消費者權益,兼顧稅籍資料正確性及完整性,另鑑於平台營業人以電子形式保存所有必要交易紀錄等資訊,均係會計事項經過之證明,屬交易相關原始憑證範圍,應依規定保存及提示。

財政部/圖

網路版稅籍登記實施後,對網路賣家造成的影響是什麼?

鑑於本次修正新增網路銷售應登記事項,此類案件仍由國稅局依商工登記主管機關提供營業人登記基本資料核准稅籍登記,並於核准函提示營業人有從事網路銷售者,應自核准之日起15日內向國稅局申請補辦稅籍登記事項。

至非屬應辦理商工登記之營業人,其依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時,如從事網路銷售即應主動填載網路銷售應登記事項。

財政部也提醒,自2023年(明年)1月1日起新申請設立稅籍登記之營業人,倘經查獲其於稅籍設立登記時即從事網路銷售而未向國稅局申請網路銷售應登記事項者,應按同法第46條第2款有關申請營業登記事項不實之規定論處。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按營業稅法第30條規定,營業人申請稅籍登記之事項有變更,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國稅局申請變更稅籍登記

  • 營業人自2023年(明年)1月1日起辦妥稅籍設立登記後始從事網路銷售,
  • 或2022年今年12月31日以前已辦妥稅籍登記且至明年1月1日仍有從事網路銷售,
  • 或2022年今年12月31日以前已辦妥稅籍登記而於明年1月1日以後始從事網路銷售,均應申請變更登記增列前揭網路銷售應登記事項。

財政部呼籲,消費者網路購物日益普及,為提供消費者充分之營業人資訊,兼顧稅籍資料完整,請營業人預為準備並依照規定辦理,共同為維護網路交易秩序及保障消費者權益盡一份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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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商圖



 

目錄
一、「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
二、何種網路交易行為需要課徵營業稅?
三、對從事網路拍賣業者課徵營業稅是否公平?
四、個人透過拍賣網站出售自己使用過後的二手商品是否需要課稅?
五、如果網路賣家是專門經由其他管道收購二手商品,也要課徵營業稅嗎?
六、如果是以營利為目的,是否都應該要辦理稅籍登記?
七、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時,應該要檢附及填寫那些資料?
八、國稅局對於從事網路銷售的營業人,是如何核定銷售額及稅額?
九、如果買家棄標或結標後買方討價還價以致降價出售,如何處理這部分銷售額?
十、如果網路賣家當期銷售額與上期不同時,可否要求調整?
十一、對於網路交易營業人與實體商店採相同課稅標準,公平?
十二、對於從事網路拍賣交易的賣家,可否規定由拍賣網站業者代徵一定稅率?
十三、為何海關在貨物進口時要對其課徵進口貨物的營業稅?
十四、「代購代付」平臺替境內買家代買並代付貨款,是否需課徵營業稅?
十五、團購網站,是否需要課徵營業稅?
十六、導購網站,是否需課徵營業稅?
十七、境內買家向境外網站購買電子勞務,是否需要課徵營業稅?

 


一、財政部為何要發布「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對從事網路交易者課徵稅捐?

 

答:「網路交易」(即電子商務)是一種新興的銷售(交易)型態,也可以說是一種在實體通路外新增的銷售通路,或許有它不同的附加價值,但是目前經濟合作暨開發組織(OECD)、歐盟及美國等對於此種交易行為,都是採取維持與實體通路相同課稅規定之原則,我國的「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亦依循本項原則所訂定。所以,對於網路交易行為課徵稅負除了是基於維護租稅公平考量外,也是未來不可避免的趨勢。


二、何種網路交易行為需要課徵營業稅?

 

答:依據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同法第6條第1款規定,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為營業人。因此,網路賣家如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基於租稅公平考量,稽徵機關應依法對其課徵營業稅。


三、財政部發布之「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對從事網路拍賣業者課徵營業稅是否公平?

 

答:財政部於94年5月5日發布「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的內容都是建構在現行租稅法律規範架構下,主要是為了維持營業人透過實體通路銷售行為與透過網路銷售行為間的租稅衡平,並未有創設或增加任何人民租稅負擔的情形。就營業稅而言,如甲營業人開設實體商店銷售A商品,均已依法報繳稅捐,而乙營業人透過網路銷售相同商品即可不必課稅,則勢必造成對甲營業人的不公平現象。所以,財政部主要就是為了維護租稅公平性及中立性才發布該項規範。


四、個人透過拍賣網站出售自己使用過後的二手商品,或買來尚未使用就因為不適用而透過拍賣網站出售,或他人贈送的物品,自己認為不實用透過拍賣網站出售,是否也需要課稅?

 

答:基於租稅公平性考量,財政部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必須依法課稅。所以,如果網路賣家是透過拍賣網站出售自己使用過後的二手商品,或買來尚未使用就因為不適用而透過拍賣網站出售,或他人贈送的物品,自己認為不實用透過拍賣網站出售,均不屬於上面所述必須課稅的範圍。


五、如果網路賣家是專門經由其他管道收購二手商品,再透過網路銷售,賺取利潤,也要課徵營業稅嗎?

 

答:財政部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必須依法課徵營業稅,所以如果網路賣家所銷售的二手商品,是透過各種管道收購而來,利用賺取差價作為利潤者,就符合上面的課稅構成要件,也就是說這種行為必須課稅。


六、如果是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的網路賣家,是否都應該要辦理稅籍登記?

 

答:符合「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要件的網路賣家,並非一定要辦理稅籍登記。因為依據財政部的規定,為了維持租稅公平性,網路賣家的課稅標準必須比照實體商店(小規模營業人),依據現行一般營業人課稅標準,每月銷售額如果未達新臺幣(下同)8萬元者(銷售勞務者為4萬元),是不須課徵營業稅的,而網路賣家的銷售額是透過網路交易而來,交易資料明確,所以,如果網路賣家每個月在網站銷售額未達到8萬元者(銷售勞務者為4萬元),暫時可以免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但是一旦當月的銷售額超過8萬元(銷售勞務者為4萬元),就必須立即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稅款,以免因被檢舉或被查獲而必須被處罰。


七、如果從事網路銷售且已符合應辦理稅籍登記標準者,在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時,應該要檢附及填寫那些資料?

 

1.網路賣家如果是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而且每月銷售額已達到8萬元(銷售貨物)或4萬元(銷售勞務)者,應檢附該網路賣家的國民身分證及印章,由納稅義務人(網路賣家)自行選擇向住(居)所或戶籍所在地的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辦理。
2.辦理時,請填寫「營業人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
3.營業人名稱欄,請填寫該網路賣家的個人姓名或商號名稱(許多網路賣家在網路上已設有商號名稱者,可自行選擇填寫商號名稱,但填寫商號名稱者必須檢附營利事業印章,也就是所謂的「大章」)。
4.稅籍登記地址欄,請填寫上面網路賣家所選擇的住(居)所或戶籍地(無須檢附房屋稅稅單或租賃契約影本等)。此部分資料國稅局是為了送達稅單使用,所以務必填寫正 確資料,避免屆時因為稅單未繳納,造成欠稅問題。另外,可免填列「稅籍登記地址房屋稅籍編號」欄資料,因為國稅局並不會因為網路賣家將其戶籍地或住(居)所登記在「稅籍登記地址欄」,就認定該址有營業行為。
5.營業項目欄,依據實際經營項目可選擇採「列載登記」或「列載及概括方式登記」填列外,請加填「經營網路購物」,並自112年1月1日起,於「網路銷售業者應登記資料」欄位,確實載明「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若網路賣家有數個銷售網站網址或會員帳號,必須全數填列,但是務必不要填列個人密碼,因為此部分資料涉及個人隱私而且與課稅無關,所以網路賣家不必要將個人網路密碼告訴國稅局人員。


八、國稅局對於從事網路銷售的營業人,是如何核定銷售額及稅額?

 

1. 網路賣家的銷售額是透過網路交易而來,交易資料明確,因此,從事網路銷售的營業人必須提供網路交易明細資料,供國稅局核定該賣家的銷售額。原則上不必提供存摺資料,但是當徵納雙方對於銷售額的認定有爭議時,必要時,國稅局為了查證需要,可能會要求網路賣家提供。
2. 至於稅額部分,稽徵機關目前是依據營業稅法規定對具營利性質之網路交易行為課稅,所以與實體商店維持相同課稅標準。現行銷售貨物的實體商店課稅標準如下:
(1) 每月銷售額在8萬元(起徵點)以下者,無須課徵營業稅。
(2) 每月銷售額超過8萬元但未達20萬元者,按銷售額依稅率1%,由國稅局按季(每年1、4、7、10月的月底前發單)開徵。
(3) 每月銷售額超過20萬元,或依其營業性質、業別或規模經國稅局認定具使用統一發票能力者,國稅局將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稅率為5%,但相關進項稅額可提出扣抵,且此類營業人必須每2個月向國稅局申報一次銷售額並自行繳納營業稅額。


九、如果買家棄標或結標後買方討價還價以致降價出售,如何處理這部分銷售額?

 

答:如果在網路上拍賣的商品結標後買方棄標,或者因為買方討價還價而降價出售時,網路賣家必須對此部分資料舉證,例如網頁上的評價資料、拍賣網站出具證明或匯款資料等均可,基於覈實課稅原則,只要營業人能提出證明,國稅局會扣除此部分銷售額。


十、如果網路賣家當期銷售額與上期不同時,可否要求調整?

 

答:網路交易具有具體交易資料,國稅局應該要依據具體交易資料課稅,因此,如果網路賣家的銷售額與上期不同時,是可以要求國稅局調整,但是如果在稅單核發後才提出,就必須依循更正程序辦理。


十一、部分網路賣家反映他們銷售的貨物價格遠較實體商店為低,因此利潤較少,政府對於網路交易營業人與實體商店維持相同課稅標準,是否公平?

 

答:財政部僅將以營利為目的之網路交易業者納入課稅範圍,主要就是考量如果此部分不課稅,對於銷售相同商品的實體商店會形成稅負上的不公平。況且,我國營業稅是對於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課稅,尚不問其銷售通路為何,因此,對於實體通路業者及網路交易業者採取相同課稅標準,是符合租稅公平原則的。


十二、對於從事網路拍賣交易的賣家,財政部可否規定由拍賣網站業者代徵一定稅率的營業稅?

 

1. 依據營業稅法第2條第1款規定,銷售貨物或勞務的營業人為納稅義務人,也就是說從事網路拍賣的營業人在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是營業稅法規定的納稅義務人,如果由拍賣網站業者(如Yahoo!拍賣或露天拍賣等)代扣稅款,因為現行營業稅法並無代扣稅款規定,於法不合。
2. 財政部目前僅將以營利為目的之網路賣家納入課稅範圍,如果規定由拍賣網站業者代扣稅款,對於僅是為出售(清)自己或家人多餘日常用品的網路拍賣賣家而言,因為拍賣網站無法區分其拍賣貨物的目的,以致於必須被代扣稅款,將造成另一種不公平現象。


十三、網路交易買受人向國外網站的網路賣家購買貨物,為何海關在貨物進口時要對其課徵進口貨物的營業稅?國外賣家是否需要被我國課稅?

 

1. 我國營業稅是採消費地課稅原則,依據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進口貨物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同法第41條亦規定,進口貨物應由海關代徵營業稅,所以當網路交易買受人向國外網站的網路賣家購買貨物,在該項貨物進口時,將由海關依法代徵營業稅。
2. 至於國外網站的網路賣家,依據目前消費稅課稅原則及我國營業稅法第4條規定,因為貨物起運地並不是在我國境內,所以我國並沒有對該外國網路賣家課稅的權力,應該由該國外網路賣家所在地的政府對該銷售行為主張課稅。


十四、境內買家在境外購物網站消費購物,是否需要課徵營業稅?如果需要課徵營業稅,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為何人?另外因為境外購物網站的興起,衍生「代購代付」平臺業者替境內買家代買商品並代付貨款,該代購代付業者是否也需課徵營業稅?

 

1.境內買家向境外購物網站購物,貨物以空運快遞或進口郵包等方式運送至境內,就屬於進口貨物的範疇,基於加速通關及簡化行政作業,現行稅法規定允許關稅完稅價格在2,000元以下者,免徵營業稅。但是如果進口貨物關稅完稅價格超過2,000元,就必須課徵營業稅。
2.如果境外購物網站的網路賣家在中華民國境內沒有固定營業場所,該賣家透過網路銷售貨物給境內買家,屬於進口貨物,依稅法規定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持有人(境內買家)就是營業稅法規定的納稅義務人,應納營業稅由海關代徵。
3.因應境外高人氣購物網站興起而衍生的「代購代付」平臺業者,主要是接受境內買家委託,向境外購物網站購買並進口貨物,該代購代付平臺業者提供代購商品及代付貨款服務,所收取的手續費必須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十五、網路購物盛行,店家在團購網站以極優惠的價格,限量推出特定商品或服務,吸引消費者下單購買,是否需要課徵營業稅?
 

1. 消費者為獲取優惠的價格折扣,常透過團購網揪團購買商品,並以團購網交易平臺業者提供的團購憑證向店家預約取貨或訂位,因此,店家是透過團購網平臺銷售貨物或勞務,屬營業行為,依法必須辦理稅籍登記及課徵營業稅。
2. 如果該店家的銷售行為全部在網路上完成,每月銷售貨物的銷售額未達8萬元(銷售勞務為4萬元),可以暫時免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免徵營業稅,但應該記得要就經營網路交易的年度營利所得,併計個人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一旦當月銷售額超過前揭標準,應立即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
3. 如果該店家是部分網路銷售,部分於實體店面銷售,則應該依據一般營業人辦理稅籍登記規定,在開始營業前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及課徵營業稅。


十六、網路新興商業模式,幫買家找商品,幫賣家找買家,以第三方角色連結消費者與賣家的導購網站,該導購網站業者是否需課徵營業稅?
 

答:購物網站的規模愈大,商品愈多,消費者不易找到自己想要的商品,新興行業「導購網站」即因應而生。導購網站本身並不提供商品販售,而是將有意購買的消費者引導至賣方網站,並提供比價機制,目的就是要促成交易,如有成交,導購網站業者再向賣家收取手續費(服務費)。該導購網站業者媒介買家與賣家間的交易行為,並收取代價,是屬於營業行為,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及課徵營業稅。


十七、境內買家向境外網站購買電子勞務,是否需要課徵營業稅?如果需要課徵營業稅,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為何人?
 

一、境內買家為營業人:
(一)屬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於給付報酬的次期開始15日內,自行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www.etax.nat.gov.tw)線上列印購買國外勞務營業稅繳款書(408繳款書)或向國稅局索取前揭營業稅繳款書,自行繳納營業稅款。
(二)屬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依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購買之電子勞務如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使用,免予繳納營業稅;但如該營業人為兼營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規定免稅貨物或勞務者 ,則應於申報該期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3)時,自行填入購買國外勞務欄項,依比例計算報繳營業稅,不必另外以408繳款書繳納。
二、境內買家為境內自然人:
依營業稅法第2條之1及第6條規定,該境外網站業者雖於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但仍為我國營業稅法規定之營業人及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如其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之年銷售額逾新臺幣48萬元者,應於我國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境內自然人免予繳納。

財政部表示,因應營業人以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日漸普遍,網路賣家之「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如同實體營業人之營業地址,屬重要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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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購補稅案列

 

案主(以下簡稱A先生)網路上做代購加拿大服飾的!!
2020年,收到國稅局的一封公文,要求提示說明網路販售商品有無繳稅。
提示銀行存摺,拍賣平台交易記錄  #yahoo  #露天拍賣  #蝦皮

案例解析
 

1.進貨成本認列須要有進項發票貨是海關稅單,才能認列成本。
   用快遞進口基本上都是沒有申報簡易報關,因此無法列入成本。

 

2.國稅局掌握了網路上交易的數據,或是成交紀錄/檢舉。
   來核定有出過每月8萬的話就會發文調查。基本上逃不過繳稅及罰款的命運。
   

3.依據銀行存摺明細計算收入約為180萬左右。
   因為月平均未達20萬,所以補稅 (180萬×1%)+罰款9,000元。

結論

賣家於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

1、每月銷售貨物的銷售額超過新臺幣8萬元者,依規定須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

2、每月銷售貨物的銷售額超過新臺幣20萬元者,須使用統一發票。

3、銷售額已達標準未辦理營業登記,經查獲的罰則如下:

      月營收20萬以下(小規模營業人) 開罰1%。

      超過20萬以上開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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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07

 

近年網路交易是國稅局緊盯的重點,網拍族需要別注意!!

關於網路創業需要了解的公司行號設立稅務問題:


網拍事業需設立公司/行號的條件
 

1. 每個月營業額低於新台幣8萬元(銷售勞務為4萬元),不必辦理登記。無須課徵營業稅,惟全年網拍所得需就所得部分申報營利所得,若未設帳且未保留相關憑證,則比照一時貿易之盈餘以純益率6%計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課稅。

2. 每月銷售額多於8萬元但未達20萬元,須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但不必成立公司(行號)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以個人名義(或網拍帳號名稱)登記。賣家只要持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前住(居)所或戶籍所在地的財政部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辦理。按銷售額依稅率1%,由國稅局按季(每年14710月的月底前發單)開徵營業稅。另外就國稅局核定之全年銷售額以純益率6%計算營利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課稅。

3.如果每月銷售額高於新台幣20萬元,則須成立公司或行號。營業稅率為5%,二個月申報一次。除了兩個月申報一次的營業稅,至於一年一次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申報,則視其經營型態為獨資、合夥之營利組織或公司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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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ockSnap_AYRT4HIY2T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以自己名義透過網路經營代購業務,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時,視為銷售貨物,如其當月銷售貨物銷售額達8萬元者,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並按期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說明,隨著行動裝置的普及,網路購物蔚為風潮,網路代購業務亦隨之興起。但網路代購業者於交付貨物時常因未併同開立統一發票,迭經人檢舉而遭受補稅及處罰。
該局指出,個人經營網路代購業務,當月銷售貨物銷售額如未達8萬元,依財政部109131日台財稅字第10904512340號令規定,得暫時免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但只要當月銷售貨物達8萬元,應即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
該局進一步說明,網路代購業者如果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20萬元者,由國稅局以查定課稅方式課徵營業稅;已達20萬元者,國稅局將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3款、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第1項規定,網路代購業者將代購貨物送交委託人時,除應按佣金收入開立統一發票外,並應依代購貨物的實際價格開立統一發票註明「代購」字樣,交付委託人。
該局舉例說明,甲商號為已辦理稅籍登記並經核定為使用統一發票之網路代購業者,小明經由網路委託其向境外購買價值10,000元皮包1件,並同意支付佣金2,000元,甲商號則以自己的名義報關進口並繳納海關代徵的營業稅500元,甲商號於將皮包交付小明時,應開立佣金收入統一發票2,000元(內含營業稅95元)及註明「代購」字樣統一發票10,500元(內含營業稅500元)各1張,交予委託人小明。
該局籲請個人經營網路代購業務應自行檢視,如已達應辦理稅籍登記規定,請即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如為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的營業人,請依上開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以免因逃漏稅而遭補稅處罰。
(聯絡人:審查四科賴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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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拍業績,每月銷售額已達營業稅起徵點,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稅籍)登記時,會擔心在自家房屋登記為網路銷售的營業處所時,房屋稅、地價稅也都會跟著調漲。

依房屋稅條例第5條及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按住家用或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房屋稅或地價稅,應以該房地供住家使用或作自住使用為要件;又根據104916日台財稅字第10400128120號令。

故若房屋未供辦公或堆置貨物等其他營業使用者,仍准繼續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並按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若營業登記處所有部分供堆置與拍賣有關之營業貨品,則該部分已非屬住家或自用住宅使用之性質,其供營業用之認定應與供實體商店堆貨使用之認定相同,故應依其使用部分改課房屋稅及地價稅。改課面積之認定,原則上係按實際堆置營業貨品之面積改課,但房屋稅部分依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3款規定,有最少改課1/6之規定

法源依據:

◎公司法第1 條及第6

◎商業登記法第3條及第8

◎營業稅法第28

◎營業稅法第1

◎營業稅法第6

◎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

◎民國801223日台財稅第800761311

◎民國941125日台財稅第09404577950

◎民國104916日台財稅字第10400128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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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民眾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每月銷售額逾8萬元者,應主動辦理營業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指出,個人利用網路從事交易活動,如採進、銷貨方式經營,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於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課徵營業稅。若每月銷售額已達8萬元(銷售貨物)4萬元(銷售勞務)者,應主動至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如每月銷售額超過20萬元者,則具有相當規模,國稅局將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必須每2個月向國稅局申報銷售額並自行繳納營業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甲君以個人名義於網路平台銷售貨物,經查核發現甲君每月銷售額於1015萬元之間,屬以營利為目的之經營業者,惟未主動辦理營業登記,該局遂依查獲銷售額核定補徵營業稅,併加處罰鍰。
該局提醒,民眾於網路平台銷售貨物,若屬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且每月銷售額達8萬元者,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並繳納營業稅。民眾如有法令適用疑義,請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或逕洽所轄稅捐稽徵機關。
(聯絡人:審查三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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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6

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要課徵營業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近年來網路購物盛行,許多店家透過網路銷售商品,使消費者不出門也能輕鬆購物,值得注意的是,只要是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並不因行銷方式不同而有所差異。 依據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法課稅,又營業人如為使用統一發票店家,應依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按期申報銷售額繳納營業稅。為防止營業人藉由網路交易規避稅負,查核網路交易營業人是否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為該局今年的查核重點。該局曾查獲李君自行建置網站,提供外燴服務、宅配料理及提供場地辦理宴客料理,經蒐集相關資料後,發現交易金額達數千萬元,已超過網路交易得暫時免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標準(每月銷售貨物的銷售額8萬元,勞務4萬元),但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擅自營業且漏報銷售額,除對李君補徵營業稅外並處罰鍰。 該局提醒,營業人透過網路交易或實體通路銷售貨物,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營業人不要心存僥倖,以免經查獲補稅及處罰鍰,得不償失。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許科長 聯絡電話:06-2298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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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5

透過網際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予境外個人或事業,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

 

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A君未辦理營業登記,於境外設立一人公司,並透過網際網路提供全球各地消費者上網訂購由其撰寫之軟體,於確認消費者刷卡付費後,將軟體授權碼傳輸予訂購者,訂購者於網站上下載所訂購之軟體,即完成交易。經該局查獲A君之境外公司網際網路IP位址係我國境內中華電信公司所有,由A君本人申設、使用及管理,且價金均匯入A君於我國境內銀行帳戶。由於A君於我國境內確有提供勞務收取報酬之營業行為,依所得稅法第8條第3款規定,該報酬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解釋,透過我國境內設置之網際網路銷售勞務予境外個人或事業,該銷售行為係屬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其營業稅部分雖適用零稅率,並免開立統一發票,惟其銷售額屬營利事業所得稅課徵範圍,應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透過網際網路銷售商品(貨物或勞務),其交易資料均屬稽徵機關可掌握之課稅資料,銷售者應依規定辦理登記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申報,未依規定辦理者,一經查獲,將依法補徵稅款,如涉及違章逃漏,並將依法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吳審核員 聯絡電話:06-2298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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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4

網購業者於收到貨款時應開立發票?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主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依該時限表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應於發貨時開立發票,但發貨前已收之貨款,應於收款時開立發票,請營業人注意。 該局說明,隨著網路資訊之發達,網路揪團購買具有特色商品,已非常普遍,業者往往要求消費者先匯款後再出貨,但是消費者在收到商品時,業者並未隨貨附寄發票,籲請業者於收款時,應先行開立發票,隨貨附寄予消費者,以符規定。 該局呼籲,營業人在消費者購物付款時,應即開立統一發票,如有未依規定開立發票情形,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以免經查獲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 許科長 聯絡電話:06-2298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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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3

淘寶網路交易四大課稅情形?

 

「淘寶網」每天有上萬件之物品進口台灣,許多夜市攤販、路邊十元店販售之日常用品多是淘寶貨,為避免跨國網路交易變成避稅之天堂,各國稅局自今年7月起鎖定透過「淘寶網」進口貨物之消費者或營業人進行查核,查核範圍包括個人買家直接或間接向該網站購買之貨物或虛擬商品是否繳納營業稅,或個人買家透過「淘寶網」進口貨物轉售及接受國內買家委託向「淘寶網」進口貨物以賺取手續費之國內代購代付平台業者是否辦理營業登記繳納營業稅等等。 南區國稅局表示,該項查核專案已進行一段時間,由於許多民眾對上述情況之課徵營業稅規定不甚明瞭,因此常接獲民眾詢問電話,該局乃將跨國網路交易涉及課徵營業稅之情形彙整說明如下: 
一、依稅法規定,進口貨物收貨人或持有人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應繳之營業稅由海關代徵,另基於加速通關及簡化行政作業,完稅價格在新臺幣(下同)3千元以下免徵營業稅 。 
二、台灣買家向「淘寶網」購買電子書、App等數位商品,單筆支付款項超過3,000元以上,買家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列印或向國稅局索取購買國外勞務營業稅繳款書(408繳款書),自行繳納營業稅款。 
三、向境外網站購物,貨物進口轉銷售應辦理營業登記,如果「全部」採網路銷售無實體店面,只要每個月銷售額未達8萬元,得暫時免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但仍應記得就經營網路交易之營利所得併計個人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 
四、國內代購代付平台業者接受台灣買家委託,向大陸淘寶網進口貨物,其向買家收取之手續費屬銷售勞務,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納營業稅 。 該局呼籲,喜歡上「淘寶網」購物或透過「淘寶網」批貨轉賣之網路賣家及代購代付平台業者要注意相關規定,以免遭查獲補稅並處罰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 許科長 聯絡電話: 06-2298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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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2

網路銷售貨物應辦理營業登記?

 

南區國稅局民雄稽徵所表示:財政部宣布從7月起加強查緝網路交易逃漏稅,除嚴查大陸淘寶網進口商品,也將各類虛擬商品如軟體、電子書、App列入追查範圍,首先鎖定個人、國內代購代付平台業者,透過淘寶網進口貨物在境內銷售涉嫌逃漏稅進行查核。 
該所指出,財政部將藉由電腦系統將同一寄件人、同一送貨地址,與相同收件人的進口貨物集中調查,並利用X光檢查同包裝且數量龐大貨物進行比對;除了就海關進口階段進行調查,也將從金流面追查網購商家,銷售額是否達每月8萬元的營利事業登記門檻。因此該所呼籲民眾若經由網路交易,每月銷售額已達營業登記門檻者,請儘速向稽徵機關辦理營業登記以免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盧瓊欣股長 聯絡電話:05-206214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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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1

經營網路或電視購物之營業人記得以簡訊或電子郵件等方式通知消費者電子發票號碼,以免受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表示,近來常有民眾反應在網路或電視購物台消費,業者僅說有開立電子發票,但是未告知發票號碼等相關訊息,因此懷疑是否有漏開發票,在此該所特別再次提醒:經營網路或電視購物經核准使用電子發票之營業人,在網路或電視購物頻道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除應提供財政部整合服務平台之網址,並告知如何查詢及列印交易明細外,應將電子發票於開立後48小時內上傳服務平台,並將發票號碼以簡訊或電子郵件等方式通知消費者,如此才能視為已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否則如經查獲,將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該所另指出,營業人以訊息或電子郵件等方式通知消費者電子發票開立訊息時,消費者如果要求交付統一發票紙本,營業人應該立即寄送統一發票收執聯予消費者。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股 陳先生 聯絡電話:08-789987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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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0

國稅局是如何取得網路拍賣賣家在拍賣網站的交易資料?

 

為維護租稅公平性,國稅局對於符合課稅構成要件及達到課稅標準的網路拍賣賣家必須依法課稅,原則上財政部及國稅局一向認為納稅人都是誠實申報的, 所以國稅局並不會要求經營拍賣網站業者全面提供會員資料,僅會在必要時(例如受理檢舉案件或查獲交易額超過一定標準,不課稅已嚴重影響租稅公平等),以個案方式向拍賣網站業者調閱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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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9

網路拍賣買家透過拍賣網站向國外拍賣網站賣家購買貨物,為何海關在貨物進口時要對其課徵進口貨物之營業稅?國外賣家須否被我國課稅?

 

一、營業稅係採屬地主義,亦即採消費地或銷售地課稅原則,因此,我國營業稅法第1條後段規定,進口貨物為營業稅課稅範圍,同法第41條亦規定, 進口貨物應由海關代徵營業稅,所以當網路拍賣買家透過拍賣網站向國外網路拍賣賣家購買貨物,於該項貨物進口時,將由海關依法代徵營業稅。

二、至於國外的網路拍賣賣家,依據目前加值稅課稅原則及我國營業稅法第4條規定,因為貨物起運地並非在我國境內,所以我國並無對該外國網路拍賣賣家課稅的權力,應由該國外網路拍賣賣家的政府對該銷售行為主張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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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6

如果買家棄標或結標後買方討價還價以致降價出售,如何處理這部分銷售額?

 

如果在網路上拍賣的商品結標後買方棄標,或者因為買方討價還價而降價出售時,網路拍賣賣家必須對此部分資料舉證 ,例如網頁上的評價資料、拍賣網站出具證明或匯款資料等均可,基於覈實課稅原則,只要營業人能提證明,國稅局會扣除此部分銷售額。

Q7

如果網路拍賣賣家當期銷售額與上期不同時,可否要求調整?

 

網路拍賣具有具體交易資料,國稅局應該要依據具體交易資料課稅,因此,如果網路拍賣賣家的銷售額與上期不同時,是可以要求國稅局調整, 但是如果在稅單核發後才提出,就必須依循更正程序辦理。

Q8

部分從事網路拍賣賣家反映他們賣的貨物價格遠較實體商店要低,因此利潤較少,政府對於網路拍賣營業人與實體商店維持相同課稅標準,是否公平?

 

財政部僅將以營利為目的的網路拍賣業者納入課稅範圍,主要就是考量如果此部分不課稅對於銷售相同商品的實體商店會形成稅負上的不公平, 因為實體商店必須支付高額店租及其他必要費用,但從事網路拍賣營利的營業人並無須負擔高額店租,況且,我國營業稅係對於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課稅,尚不問其銷售通路為何,因此, 對於實體通路業者及網路交易業者採取相同課稅標準,係符合租稅公平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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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M1

 

如何辦理營業登記-(國稅局稅籍登記)---委託代辦(富登會計事務所)

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辦理營業登記作業說明
一、 適用範圍:
 個人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無實體店面且無其他對外營業之固定場所,利用網際網路銷售貨 物或勞務者。
二、 應備資料:

  1. 負責人(個人)國民身分證影本。
  2. 負責人(個人)印章。
  3. 營業人印章(以負責人姓名為營業人名稱者得免附)。
  4. 居住地證明 (以戶籍地為登記地址者免附)
  5. 網路交易明細資料(必要時請提供收款存摺影本)(申請使用統一發票者得免附)。

三、 辦理方式:

 1、由負責人(個人)向戶籍地或居住地(擇一)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申請營業登記。

 2、應填表格:營業登記(設立)登記申請書(其他類)1份。

 3、填表說明:

        (1) 「營利事業名稱」欄:填列個人姓名或商號名稱。

        (2) 「營利事業所在地址」欄:填列戶籍地或居住地。

        (3) 「營業項目」欄:除依實際經營項目填列外,加填「網路購物」 。

        (4) 「網域名稱/網址及會員帳號」欄:填寫網域名稱或拍賣網站網址及會員帳號

             (5) 「電子信箱」欄:填寫電子信箱號碼 。

        (6) 「營利事業所在地房屋稅籍編號」欄:本欄免填 。

        (7) 「營利事業蓋章」欄:蓋用營業人印章;以個人姓名為營業人名稱者,蓋用個人印章。

        (8) 「負責人蓋章」欄:蓋用負責人印章。

四、 營業稅課稅方式:
(一) 自動報繳:
營業人每月網路交易之銷售額達20萬元以上者,除符合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規定者外,應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開立統一發票,並以每兩個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分別於每年1月、3月、5月、7月、9月、11月之15日前),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登記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如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

(二) 查定課徵:
營業人每月網路交易之銷售額在新臺幣(以下同)8萬元以上、未達20萬元者(含新設立或尚未開業者),稽徵機關得核定免用統一發票,依照網路交易明細資料(必要時請提供收款存摺影本等資料)查得之銷售額,按1%稅率計算營業稅額。每三個月(分別於每年1月、4月、7月、10月底前)郵寄繳款書通知繳納;如平均每月銷售額低於6萬元(銷售貨物者)或3萬元(銷售勞務者)者,免徵營業稅。

 

五、 其他注意事項:
(一) 以營利為目的之網路拍賣業者如果每個月銷售貨物之銷售額未達到8萬元者(銷售勞務者為4萬元),得暫

           時免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稅籍)登記,惟一旦當月銷售額達8萬元(銷售勞務者為4萬元)以上者,應即向

           國稅局辦理營業(稅籍)登記並報繳稅款,以免因被檢舉或被查獲而必須被補稅及處罰。


(二) 負責人如係未持有國民身分證之外僑人士,應檢附統一證號或護照等身分證明文件。


(三) 負責人如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應經法定代理人允許,並應附法定代理人證件1份。


(四)稽徵機關以「營利事業所在地址」欄所填列之地址,為繳款書及各文書之送達地址。


國稅局對於從事網路拍賣的營業人,是如何核定其銷售額及稅額?

網路拍賣賣家的銷售額是透過網路交易而來,資料明確,無須再由國稅局查定,因此,從事網路拍賣的營業人必須提供網路交易明細資料,但是,原則上無須提供存摺資料,惟當徵納雙方對於銷售額認定有爭議時,必要時,國稅局為查證需要可能會要求提供。

至於稅額部分,稽徵機關目前係依據營業稅法規定對網路拍賣具營利性質之銷售行為課稅,所以與實體商店維 持相同課稅標準,現行銷售貨物之實體商店課稅標準如下:

一、每月銷售額在8萬元(起徵點)以下者,無須課徵營業稅。

二、每月銷售額超過8萬元但未達20萬元者,按銷售額照稅率1%,由國稅局按季

       (每年1、4、7、10月月底前發單)開徵。

三、每月銷售額超過20萬元者,因每年銷售額已超過240萬元以上,具有相當經營規模,國稅局將核定其使用統

       一發票,稅率為5%,但相關進項稅額可提出扣抵,此類營業人須每2個月向國稅局申報一次銷售額並自行

       繳納營業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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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何種網路拍賣行為需要課徵營業稅?

 

依據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法課稅。 同法第6條第1款規定,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為營業人。因此,網路拍賣賣家如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基於租稅公平考量,稽徵機關應依法對其課徵營業稅。

Q2

個人透過拍賣網站出售自己使用過後的二手商品,或買來尚未使用就因為不適用而透過拍賣網站出售,或他人贈送的物品,自己認為不實用透過拍賣網站出售,是否也需要課稅?

 

基於租稅公平性考量,財政部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必須依法課稅,所以,如果網路拍賣賣家是透過拍賣網站 出售自己使用過後的二手商品,或買來尚未使用就因為不適用而透過拍賣網站出售,或他人贈送的物品,自己認為不實用透過拍賣網站出售,均不屬於上面所述必須課稅的範圍。

Q3

如果拍賣網站賣家是專門經由其他管道收購二手商品,再透過網路拍賣賣掉,賺取利潤,也要課徵營業稅嗎?

 

財政部係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必須依法課徵營業稅,所以如果網路拍賣賣家所銷售的二手商品, 是透過各種管道收購而來,利用賺取其間差價作為利潤者,就符合上面的課稅構成要件,也就是說這種行為必要要課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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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賣家三大類型

拍賣類型

定義

課稅

出售自己或親友且非營利的二手商品

  1. 個人透過拍賣網站出售自己或親友使用過後的二手商品
  2. 買來尚未使用就因為適用問題而透過拍賣網站出售
  3. 他人贈送的物品,自己認為用不到而透過拍賣網站出售

*免申請營利事業登記 
*免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個人(偶爾)

利用網路銷售者

對於非經常性的營利銷售行為,為個人一時貿易之盈餘,屬於「營利所得」項目,要併入全年所得計算

*免申請營利事業登記 
*以銷售金額6%(純益率)計算營利所得,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

每月銷售額未達新臺幣8萬元

*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依銷售金額6%(純益率)計算「營利所得」

每月銷售額在8萬元但未達20萬元者

*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核定營業額的6%計算所得,併入個人年度綜合所得合併
計算綜所稅。

每月銷售額在20萬元以上者

*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1. 得適用擴大書面審定純益率(6%)乘以營業收入,按營所稅稅率 20% 繳交營利事業所得稅。
  2. 或依實際設帳資料(收入扣掉實際成本支出)的20%繳交營利事業所得稅。

網路賣家每個月銷售額未達8萬元者,不用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稅籍)登記。如果月銷售額已達8萬元的網路拍賣賣家,應檢附以下文件,向戶籍地或住(居)所的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
1.應備資料:個人身分證、印章及交易明細資料。
2.辦理方式:由網路賣家向其戶籍地或居住地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等申請稅籍登記。
3.填載資料:國稅局會提供「營業登記(設立登記)申請書」格式(網路交易專用),供網路拍賣營業人使用,該項表格與一般營業人使用的營業登記申請書不同處在於:依據該項格式內容,網路拍賣業者須填列拍賣網站網址及會員帳號,至於表格上所填載的地址為國稅局寄發繳款書及各種文書的送達地址,並非認定為業者的營業地址。

正確的報稅就是節稅,您如果您是每月銷售額在20萬元以上的專業網拍賣家,請及早辦理營業登記才不會受罰,以免因被檢舉或被查獲而必須被補稅及處罰,這樣反而得不償失。因為基於租稅公平立場,而納稅也是人民應盡的義務,國稅局並不會要求經營拍賣網站業者全面提供會員資料,因此賣家們不必過度緊張。但必要時(例如受理檢舉案件或查獲交易額超過一定標準,不課稅已嚴重影響租稅公平等),則會以個案方式向拍賣網站業者調閱資料。 
 

特別提醒:網拍賣家應密切注意每月銷售情形,如發現月營業額超過8萬元(銷售勞務4萬元),應立即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並報繳稅款,如有疏忽未報,經查獲將依法補徵營業稅,並處以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得不償失。


富之浥 行動辦公室/公司登記地址/稅籍登記 租借      

洽詢專線0903-813-078


專供給新開公司登記辦理公司營業使用,公司營業登記專用
以自宅當地址,有房屋地價稅率變更問題;
與親朋好友借地址,有人情壓力問題;
租賃一般辦公室,成本又太高
住家所在地址不能設立公司/行號者
不住當地但想成立公司/行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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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拍賣報稅標準參考一覽表

  1. 拍賣個人的二手貨或舊商品、日常使用品
  2. 拍賣每月平均收入8 萬元以下
  3. 拍賣每月平均收入8~ 20 萬元
  4. 每月平均收入超過 20 萬元,但年收入少於3000萬

1.拍賣個人的二手貨或舊商品、日常使用品

  • 綜合所得稅:不須申報 。
  • 營業稅:免申請營利事業登記,故不須申報 。
  • 營利事業所得稅:免申請營利事業登記,故不須申報 。

2.拍賣每月平均收入8 萬元以下

  • 綜合所得稅:以總收入的 6% 計算營利所得,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 營業稅:免申請營利事業登記,故不須申報 。
  • 營利事業所得稅:免申請營利事業登記,故不須申報 。

3.拍賣每月平均收入8~ 20 萬元

  • 綜合所得稅:營利事業盈餘歸戶計入個人綜合所得,所納之營所稅也歸戶扣抵個人綜所稅
  • 營業稅:
                     申請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以各管區分局核定之營業額
                          ex.每月15萬元1% 為營業稅,每(三個月)按期申報。
                      申請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
                         按一般稅額 (5%) 規定,每二個月申報繳交營業稅,進項稅額得扣抵。
                    

4.每月平均收入超過 20 萬元,但年收入少於3000萬元

  • 綜合所得稅:不適用
  • 營業稅:
         應依法申請使用統一發票。就實際銷售額計算銷項稅額 (5%) ,按期申報,進項稅額得扣抵。
  • 營利事業所得稅:
         得適用擴大書審純益率 6% 乘以營業收入,按營所稅稅率 25% 繳交營利事業所得稅。
         亦即採下列兩種方式繳交營利事業所得稅
         A.(收入×6% ) × 25
         B.(收入-實際成本支出 ) × 25%
         

許多從事網路拍賣交易的賣家朋友,都是從偶一為之逐漸轉為頻繁交易,對於自己是否已超越稅捐機關所謂的經常性商業行為,而必須開立發票(或申請免開統一發票)、繳交申報營業稅與營利事業所得稅,並沒有明確的認知。

Q1.主管機關如何認定我的營業額與課稅標準?

Ans.目前賦稅署與國稅局等主管機關尚未明確頒訂電子商務「營業」或「經常性交易」之標準,所以在實務操作上,仍由各地稅捐單位(例:台北市國稅局某某稽徵所)與各稅務人員依個案具體情形(例如銷售目的、物品來源等),並參考現行標準來判定您的課稅標準。
當您的網路拍賣年營業額高達新台幣72萬元以上或月平均達6萬元以上時,就有可能會成為稽徵機關查緝的對象。除非您能提出明顯的證據證明您的拍賣實為偶一為之之交易行為,非以營業為目的,否則有可能被稽徵機關視為「經常性交易」對象。


Q2.如果我賣的衣服包括新品與二手衣,都是向廠商批來的,這樣要繳稅嗎?


Ans.一般來說,個人出售家庭日常使用的二手用品,不用繳所得稅。但如果您專門批發他人之二手用品來出售,如開設二手服飾店,您就已是以營業為目的之營業人,該營利所得並非為免稅項目,您應計算營利所得納入個人綜所稅(以純利百分之六計算)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每月平均營業額超過8萬元)。


Q3.我人在國外是不是就不用繳稅?
 

Ans.主管機關計畫稽徵網路交易稅收,無論該電子商務平台設在國內或國外,是本國或外國公司,以及該營利事業是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都適用同樣的標準,依法必須誠實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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