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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拍業績,每月銷售額已達營業稅起徵點,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稅籍)登記時,會擔心在自家房屋登記為網路銷售的營業處所時,房屋稅、地價稅也都會跟著調漲。
依房屋稅條例第5條及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按住家用或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房屋稅或地價稅,應以該房地供住家使用或作自住使用為要件;又根據104年9月16日台財稅字第10400128120號令。
故若房屋未供辦公或堆置貨物等其他營業使用者,仍准繼續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並按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但若營業登記處所有部分供堆置與拍賣有關之營業貨品,則該部分已非屬住家或自用住宅使用之性質,其供營業用之認定應與供實體商店堆貨使用之認定相同,故應依其使用部分改課房屋稅及地價稅。改課面積之認定,原則上係按實際堆置營業貨品之面積改課,但房屋稅部分依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3款規定,有最少改課1/6之規定。
法源依據:
◎公司法第1 條及第6條
◎商業登記法第3條及第8條
◎營業稅法第28條
◎營業稅法第1條
◎營業稅法第6條
◎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
◎民國80年12月23日台財稅第800761311號
◎民國94年11月25日台財稅第09404577950號
◎民國104年9月16日台財稅字第104001281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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