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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規模

114年1月1日起,小規模課稅起徵點調高,銷售貨物達10萬;勞務達5萬

 

財政部今(12)日修正發布「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下稱起徵點)

自114年1月1日起
 

  • 銷售「貨物」業別(如買賣業)由8萬元調高至10萬元
  • 銷售「勞務」業別(如裝潢業)由4萬元調高至5萬元


財政部說明,起徵點係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6條規定授權由該部定之,旨在使小規模營業人負擔合理稅負前提下簡化稽徵,期減輕營業人遵從成本及稽徵機關稽徵成本,小規模營業人其每月銷售額如未達該起徵點者,免繳納營業稅。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起徵點前次調高係96年1月1日,近年來,物價上漲導致原免徵營業稅之營業人銷售額增加,可能超過現行起徵點而成應課徵營業稅,該部參酌96年1月迄今消費者物價指數(CPI)上漲幅度25%,調高起徵點如上述。預估受惠家數約12萬家營業人,增加減稅利益約10.68億元。

小規模課稅起徵點調高,銷售貨物達10萬;勞務達5萬

 

行政院公報

解釋令 財政部令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 台財稅字第11304677940號
規定

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修正規定 一、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辦理。 二、買賣業、製造業、手工業、新聞業、出版業、農林業、畜牧業、水產業、礦冶業、包 作業、印刷業、公用事業、娛樂業、運輸業、照相業及一般飲食業等業別之起徵點為 每月銷售額新臺幣十萬元。 三、裝潢業、廣告業、修理業、加工業、旅宿業、理髮業、沐浴業、勞務承攬業、倉庫 業、租賃業、代辦業、行紀業、技術與設計業及公證業等業別之起徵點為每月銷售額 新臺幣五萬元。 四、營業人如兼營前二點所列業別之營業,其各點所列業別銷售額占各該點起徵點之百分 比合計數達百分之一百者,應予課徵。

財政部 11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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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漏進並漏銷,違章行為不同應分別裁罰!!


營業人進貨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並於銷貨時漏開統一發票之漏進漏銷案件,倘經稽徵機關查獲,除進貨未依規定取得進貨憑證部分,

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按查明認定之總額處以5%以下之罰鍰〔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外,

銷貨時漏開統一發票部分,亦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舉例說明,

  • 轄內營業人甲商號從事飲料及菸酒零售,經查該商號及負責人資金往來帳戶,發現甲商號常利用  負責人個人帳戶收受及支付貨款,除查有銷貨漏開統一發票及漏報銷售額14,200萬元外,進貨亦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
  • 前揭事實經商號負責人承認違章屬實,因此甲商號銷貨漏開統一發票及漏報銷售額14,200萬元部分,除應補徵營業稅710萬元外,
  • 並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裁處罰鍰355萬元;另進貨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部分,則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按查明認定總額裁處罰鍰100萬元(最高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進貨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與銷貨時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致漏報銷售額之行為,為各具獨立性之違章行為,倘經查獲是類漏進漏銷案件,進貨部分及銷貨部分應分別依規定處以行為罰及漏稅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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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cebook的廣告新制(徵稅新制)摘要:

Facebook的廣告新制(徵稅新制)摘要:

自 2023 年 6 月 1 日起,在台灣向當地居民刊登 Facebook 廣告須以當地適用稅率支付增值稅(VAT)。只要廣告主在其企業商家或個人地址中,將「購買人」國家/地區設為台灣,且尚未將營利事業統一編號(BAN)新增至 Facebook 廣告帳號中,即適用此規定。

若您是出於商業目的或是為團體/組織購買廣告,請在付款設定中輸入正確的統一編號。若您輸入統一編號,應依《營業稅法》第 36 條規定申報並繳納增值稅,並依《所得稅法》第 88 條和第 92 條規定申報扣繳稅款,以避免因違規而遭稅務機關懲處。

若您未輸入統一編號,Meta 將認定您是台灣國內個人、以適用的當地稅率向您收取增值稅,並向您開立電子統一發票。

本次收稅受影響之對象為何?

Facebook的廣告新制(徵稅新制)摘要:

有哪些用戶刊登廣告會被多加稅金?

個人投遞廣告

從2023年6月1日起,透過個人帳戶下廣告(非透過代理商、直客帳戶)將會產生稅金5%費用。所以個人投遞廣告就是會增加5%費用支出。

企業/組織自行投遞廣告

若有提供統一編號並自行刷卡投放廣告,除了一樣有海外交易手續費1.5%外,依法需在支出廣告費後10天內申報扣繳6%境外稅。

境外扣繳稅申報書填寫及扣繳稅單範例

境外電商扣繳稅單繳款書列印

  • 先進入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境外電商課稅專區 → 扣繳專區 → 繳稅說明
  • 營利事業所得稅扣繳稅額繳款書(自行繳納)(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專用)
  • 點進繳款書頁面後,下方欄位填入
    1. 統一編號 :貴公司的統一編號 。
    2. 縣市、稽徵單位 :依登記地址選擇 。
    3. 所得人單位名稱:Meta Platforms Ireland Limited 。
    4. 所得所屬日期 :照收據填寫 。
    5. 所得支付日期 :照實際付款(刷卡)日期 。
    6. 給付總額 :自行輸入 。
    7. 淨利率 : 30% (Fb) 。
    8. 貢獻程度: :100% 。
    9. 應扣繳稅額 :自動計算(無條件捨去) 。
    10. 自動補扣繳 :是/否。 (3萬以下在期限內可至超商或是銀行繳納)
  • 確認送出後,就可以下載扣繳稅單去繳費,注意應於付款的(10日內)繳納扣繳稅並申報完成。

Facebook的廣告新制(徵稅新制)摘要:

Facebook的廣告新制(徵稅新制)摘要:

Facebook的廣告新制(徵稅新制)摘要:

境外電商扣繳稅-國稅局申報系統下載

各類所得憑單資料電子申報系統-操作頁面

各類所得憑單資料電子申報系統

Facebook的廣告新制(徵稅新制)摘要:

公司的資料建檔

Facebook的廣告新制(徵稅新制)摘要:

建立所得人基本資料

Facebook的廣告新制(徵稅新制)摘要:

建立所得資料

Facebook的廣告新制(徵稅新制)摘要:

申報資料上傳

Facebook的廣告新制(徵稅新制)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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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14年1月1日起,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依規定時限據實上傳

財政部表示,行政院已核定113年8月7日修正公布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部分條文自114年1月1日施行,

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確實依限將電子發票與相關必要資訊及買受人載具識別資訊傳輸至該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下稱平台)存證,未依規定時限或未據實傳輸存證者得按次處行為罰。

財政部說明,依修正後營業稅法第32條之1第4項授權訂定「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之資訊範圍及時限表」及修正後「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第20條之1規定,
 

電子發票相關資訊存證時限,維持現行規定未改變
 

  • 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2日
  • 買受人為營業人者7日
  • 空白未使用之電子發票字軌號碼及總、分支機構配號檔為次期開始10日內

 

 


自114年1月1日起,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依規定時限據實上傳


自114年1月1日起,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依規定時限據實上傳

僅修正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進貨退出或折讓之作業方式

現行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下稱折讓單)得由雙方合意由買方或賣方開立及傳輸至平台存證,惟基於健全電子發票資訊完整性及配合修正後營業稅法第32條之1第1項規定賣方營業人負有依限據實傳輸電子發票及相關必要資訊之義務,復考量其已具資訊能力,為事責一致,業修正折讓單應由賣方營業人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並依規定時限傳輸存證,交付買受人收執。

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傳輸至平台範圍及時限表
自114年1月1日起,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依規定時限據實上傳

自114年1月1日起,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依規定時限據實上傳

未依規定時限上傳電子發票之罰則

營業人未依規定時限或未據實傳輸存證電子發票相關資訊,按修正增訂營業稅法第48條之2規定,得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限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實,並得按次處罰;

自114年1月1日起,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依規定時限據實上傳
自114年1月1日起,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依規定時限據實上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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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海關退還溢繳營業稅,應如何申報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因退回進口貨物而取得海關退還溢繳之營業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條第2項後段及相關令釋規定,應於海關退稅當期(月)申報扣減進項稅額。

該局說明,營業人進口之貨物因故退運出口,如該貨物不再復運進口,向海關申報出口報單類別及統計方式為「G3外貨復出口」及「82已完稅進口之外貨因故復出口不再進口」,是類案件係屬進貨退出,非屬外銷貨物,營業人於貨物進口時繳納之營業稅額,亦為其可扣抵之進項稅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辦理退貨並取得海關核退進口貨物溢繳之營業稅,則屬進項稅額之減少,應於發生退稅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營業人應自行填具「海關退還溢繳營業稅申報單」,區分「進項及費用」與「固定資產」,分別填入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403)進項「減:退出、折讓及海關退還溢繳稅款」欄(欄位代號40、41或42、43)。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8月間進口原料合計新臺幣(下同)200萬元,並繳納海關代徵之進口營業稅額10萬元,於申報112年7-8月營業稅時,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後因其中價值60萬元之原料有瑕疵,將其退回與國外供應商,並向海關申請退還該批原料進口時繳納之營業稅,甲公司於同年12月10日取得海關核退溢繳營業稅額3萬元,則甲公司應於申報112年11-12月營業稅時,將其填入申報書進項「減:進貨退出、折讓及海關退還溢繳稅款」欄,列為進項稅額之減項。

該局呼籲,營業人取得前開海關退稅款項,若漏未於當期營業稅申報書之進項稅額中申報扣減,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申報,並補繳應納稅額及加計利息,以免日後遭查獲補稅並處以罰鍰。

(聯絡人:銷售稅組呂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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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概況小
透過網路平臺銷售虛擬遊戲商品應以所收取全部代價為銷售額課徵營業稅

1.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隨著網路遊戲日益盛行,利用網路平台銷售遊戲點數、遊戲幣、虛擬寶物等虛擬遊戲商品,此種利用各類方式(如向其他玩家購入、僱用員工打寶等)取得虛擬遊戲商品後,利用網路平臺銷售給他人使用並收取對價,係屬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勞務,應以所收取之全部代價為銷售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規定課徵營業稅

2. 該分局說明,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16條第1項及第32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以所收取之全部代價為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同法第19條第1項第1款及第33條規定,營業人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根據上述規定,#銷售虛擬遊戲商品,應以所收取之全部代價為銷售額課徵營業稅。另取得虛擬遊戲商品之支出,倘未依法支付營業稅額並取得及保存載有進項稅額之憑證,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如向毋須申請稅籍登記之個人購買者,尚無支付進項稅額,不生扣抵銷項稅額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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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網路交易平臺是現代人不可或缺之交易管道,近來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宅經濟」暴發,網路交易更加熱絡。而經常性利用網路接受買家訂購貨物,再藉由實體通路交付之營業人,如每月銷售額已達20萬元者,除須使用統一發票外,也要留意取得合法之進項憑證並申報扣抵,以免報繳每期營業稅時,因無進項稅額可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導致需繳納較多的營業稅,影響權益。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規定,進項稅額係指營業人購買貨物時,依規定支付的營業稅額,而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的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營業人以其支付的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為其權利的行使,惟所取得之進項憑證,應以載有營業人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或經財政部核定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始為准予扣減之合法進項憑證。

該局舉例說明,所轄A君經查獲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於104年7月至107年12月間利用露天市集、蝦皮及Yahoo等網路購物平台,以會員帳號happy經營網路拍賣業務銷售3C產品,銷售金額達4千餘萬元,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經該局核定補徵營業稅額並處罰鍰合計4百餘萬元。A君不服,復查主張其銷售之商品皆自國外亞馬遜網站購入後,利用手提包裹帶回或以小額包裹寄回臺灣,海關已完成代徵或免徵營業稅程序,其並無逃漏營業稅,且已提示進貨證明,進項稅額請准予扣抵。該局認為A君於上述3年半期間,藉由網路銷售貨物之筆數超過數百筆,足勘認定係屬經常性且持續性從事網路銷貨之營業人,應於月銷售額達8萬元時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又其所提示之進貨證明文件僅有國外網站訂貨單,並非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8條規定之申報進項合法憑證,且未載有已含有我國營業稅額,自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原處分並無不合,復查決定予以維持,遞經訴願及行政訴訟駁回在案。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在辦理稅籍登記前所取得之統一發票或經財政部核定之憑證,因未記載統一編號,不符前述營業稅法規定之進項憑證要件,營業人可於辦妥稅籍登記後,檢具確係為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進項憑證,向稽徵機關提出專案申請,經稽徵機關核實認定後准予扣抵。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劉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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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19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為出清存貨、配合節慶活動舉辦購物或展覽會,如於稅籍登記所在地以外之地區,舉辦臨時性特賣活動者,應先向其登記地之主管稽徵機關核備,並據實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應於開始營業前辦妥稅籍登記,並於銷售時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予消費者;如於稅籍登記所在地以外之地區舉辦臨時性特賣活動,於活動結束即不再該處營業,屬臨時性展售活動,基於簡化稽徵及便民服務之考量,營業人於活動開始前,應先向其登記地之主管稽徵機關核備,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3條規定,由銷售人員攜帶統一發票,於銷售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並據實向登記地之主管稽徵機關報繳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針對具有固定營業場所,且已辦妥稅籍登記之營業人,偶爾跨越稅籍登記所在地以外之地區辦理表演、比賽及展售等臨時性活動,例如:配合政府舉辦之活動,於活動現場擺攤展售等,營業人應於活動開始前向其登記地之主管稽徵機關核備,並於銷售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以避免發生短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情事。

該局提醒,營業人於稅籍登記營業所在地以外地區舉辦臨時特賣會,雖已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報備,惟若於銷售貨物時短漏開統一發票並短漏報銷售額,經稽徵機關查獲,仍需補稅處罰。

(聯絡人:法務一科張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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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總分支機構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以自己領用之統一發票開立並交付與買受人,不得與其他分支機構互換或借用,以免遭受處罰。

  該局說明,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1條第2項規定,營業人購買之統一發票或稽徵機關配賦之統一發票字軌號碼,不得轉供他人使用。次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47條第2款規定,納稅義務人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按次處罰,並得停止其營業。

該局舉例說明,分支機構乙分公司於1093-4()銷售貨物,卻開立總機構甲公司領用之統一發票,並由總機構申報銷售額,雖未涉及逃漏稅,惟總機構甲公司將其領用之發票轉供分支機構乙分公司使用之情形,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核發現,爰依營業稅法第47條第2款規定予以處罰。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不慎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之情形,於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自動向主管稅捐稽徵機關報備實際使用情形者,依據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之2規定,可免遭受處罰。

(聯絡人:審查四科剡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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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獨資組織營業人轉讓或變更負責人時,雖然營業稅稅籍沒有註銷,但原負責人將其存貨及固定資產轉讓與新負責人時,仍應視為銷售貨物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應視為銷售貨物並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獨資組織營業人對外雖仍以所經營之商號名義營業,實際上屬獨資出資人個人之事業,應以該獨資經營之自然人為權利義務主體。當獨資營業人之負責人變更,原負責人將存貨及固定資產轉讓與新負責人時,其權利義務已由原負責人移轉至新負責人,依上開規定,應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至受讓人取得該進項發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A獨資商號係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其負責人甲與受讓人乙簽訂讓渡契約,約定將該商號之經營權轉讓予乙,甲將其價值100萬元之存貨及固定資產移轉給乙時,視為銷售貨物,應以A商號名義開立銷售額為100萬元,稅額為5萬元之三聯式統一發票交付與受讓人乙(統一發票買受人欄仍記載為A商號),並依法報繳營業稅,至受讓人乙取得該進項發票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提醒,獨資組織之營業人變更負責人時,應特別注意相關規定,以免因漏開統一發票而遭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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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38

營業人加收客戶延遲支付貨款之違約金收入,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6條第1項規定所稱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因此,營業人銷售貨物,因客戶延遲支付貨款所加收之違約金,依前揭規定均屬銷售額範疇,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營業人甲公司銷售貨物,因買受人乙公司延遲支付貨款,所加收乙公司之違約金,營業人甲公司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與買受人乙公司。反之,若係買受人乙公司因賣方甲公司延遲交貨,所收取甲公司之賠償款,因乙公司並無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行為,故乙公司收取之賠償款,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特別提醒,請營業人檢視所取得違約金之性質,如係因銷售行為取得而有漏未開立統一發票者,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調查前,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額,以維護自身權益。

 

提供單位:審查四科   聯絡人:周璧珠科長  聯絡電話:(07)7115104

撰稿人:李素秋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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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15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現今消費平台多樣,消費市場競爭激烈,企業為促進銷售,往往以促銷獎勵金方式激勵客戶配合公司政策,提昇業績,惟於銷售貨物或勞務開立統一發票後,始支付之促銷獎勵金,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注意需俟事實發生時,並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折讓證明單等相關憑證,始可列報銷貨折讓。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0條規定,銷貨折讓已於開立統一發票上註明者,准予認定;統一發票開交買受人後始發生之折讓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規定辦理,即於事實發生時,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等憑證辦理;而營利事業依經銷契約所取得或支付之獎勵金者,應按進貨或銷貨折讓處理。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該公司依據經銷契約約定,於年底時先行估算銷貨獎勵金1千餘萬元,並直接自營業收入項下減除,惟依前揭法令規定,營利事業依經銷契約所支付之獎勵金,應按銷貨折讓處理,又該筆銷貨獎勵金截至年底因尚未確定,進而未能取具買受人所出具之銷貨折讓證明單等相關憑證,該銷貨折讓應不予認列。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於列報銷貨折讓時,應依前述規定,於事實發生時並取具相關憑證憑以列報,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一科許審核員;電話:(02)2311-3711分機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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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20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因新冠肺炎疫情影響,民眾減少出門旅遊購物,消費模式轉變為在家上網選購日常生活用品,上網購買商品如因消費金額未達免收運費門檻而需加付運費,應檢視隨貨附上之統一發票總金額是否含運費在內;另消費者收到商品後因故退貨並寄回發票,網路賣家多就扣除運費後之餘額退還貨款給消費者,此時,賣家應就未退還之運費另行開立發票,依法報繳營業稅。

 

該分局進一步指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是以,運費即應包含在統一發票銷售額。當發生銷貨退回,而由消費者負擔運費時,消費者已退還原發票由營業人作廢,營業人自應另行開立運費發票。

 

該分局特別提醒,從事網路銷售的營業人收取運費等相關收入而漏開發票之情形,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以免遭查獲補稅受罰。

 

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連絡人:臺中分局銷售稅課 黃志傑

聯絡電話:(04)22588181轉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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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33

網拍也要課徵營業稅嗎?我需要開立發票嗎?

中華民國的營業稅採屬地主義。凡是在中華民國境內發生交易行為的貨物或勞務,以及進口貨物,都要課徵營業稅。換言之,營業稅課徵對象不限於營利事業,只要在中華民國境內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或進口貨物,都應課徵營業稅。

什麼樣的條件下需要開立發票?

一、每月銷售額在8萬元(起徵點)以下者,無須課徵營業稅,不用開發票。

二、每月銷售額超過8萬元但未達20萬元者,按銷售額依稅率1%,由國稅局按季(每年1、4、7、10月的月底前發單)開徵。

三、每月銷售額超過20萬元者,因為每年銷售額已超過240萬元以上,具有相當經營規模,國稅局將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稅率為5%,但相關進項稅額可提出扣抵,且此類營業人必須每2個月向國稅局申報一次銷售額並自行繳納營業稅額,需要開發票。

什麼樣的收入會算在營業所得內?

1、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

(包括向國外購買而在我國境內提供或使用的勞務)。

2、進口貨物。

若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罰則為何?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

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於法定申報期限前經查獲者,應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額繳納稅款,並按該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但處罰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 營業人有前項情形,一年內經查獲達三次者,並停止其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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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國內產業,為振興經濟,刺激民眾消費,政府於715日推出振興三倍券。民眾持三倍券向使用統一發票之商店消費時,店家應依收受之全部金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進一步說明,振興三倍券之性質屬現金禮券,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4規定,應於兌付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又依紙本三倍券使用規範,不得找零。消費者持面額500元紙本三倍券,向使用統一發票之店家購買定價480元之商品,因店家不找零,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銷售額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店家應就收取之金額500元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若消費者持2200元紙本三倍券,差額80元以現金支付,店家應就收取之全部金額480元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提醒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受三倍券應注意開立統一發票相關規定,如因一時疏忽,漏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調查前,請儘速自動補報及補繳稅款,以免遭查獲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徐股長 06-229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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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恆春稽徵所表示,財政部於1081028日發布解釋令,明定有關經教育主管機關依法核准設立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所收取之補習費收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營業稅,並自10711日生效。

 

該所說明,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學校、幼稚園與其他教育文化機構提供之教育勞務,免徵營業稅,其立法意旨在於提高國民教育水準,減輕受教育者之費用,但是成立公司組織的大型補習班,是以營利為目的,財政部原於106年發布解釋令,針對公司組織及未立案補習班,所收取的補習費課徵5%營業稅,而個人立案之補習班則免徵營業稅。惟基於課稅一致、公平性等原則,財政部遂於1081028日發布解釋令,針對教育主管機關依法核准設立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所收取的補習費收入,免徵營業稅,並自10711日生效。

該所進一步說明,現行立案補習班之教育勞務及經教育主管機關依法核准設立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所收取之補習費收入,免徵營業稅,但是未依法申請核准立案,而以補習班名義擅自招生者,所收取之補習費收入則仍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新聞稿聯絡人:工商稅股王股長 08-889248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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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因業務使用取得的進項憑證,得於10年內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但申報扣抵後若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應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之當期營業稅申報書列報扣減進項稅額。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進項稅額係指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時,依規定支付的營業稅額,而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的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故營業人以其支付的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為其權利的行使,縱使該得扣抵之進項稅額憑證未於取得之當期申報扣抵,仍可於10年內列報扣抵銷項稅額。但營業人如已將進項憑證申報扣抵,嗣後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者,應於發生之當期申報進項稅額之減項,如未申報扣減,將造成虛報進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營業人於1082月購貨而取得進項憑證,因故未於1081-2月期營業稅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該營業人仍得於以後期別的營業稅申報扣抵。如營業人已於1081-2月期申報進項扣抵,後來在1087月退貨,則必須於1087-8月期營業稅申報表的進項稅額中申報扣減,逾期申報進貨退出或折讓,如經人檢舉或稽徵機關查獲者,將予補稅並依法處罰。倘若營業人發生退貨的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未於當期申報,而同筆交易購貨而取得的進項憑證也還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並沒有虛報進項稅額的情形,因此也不會被補稅及處罰。

該局提醒,營業人常誤以為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與進項憑證一樣可以延期申報而發生違章,請營業人自行檢視有無於發生當期申報進貨退出或折讓,如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得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聯絡人:審查四科賴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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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區國稅局表示,經常接獲營業人詢問有關進、出口貨物發生退貨時,營業稅應如何申報之問題,該局特別將經由海關申報進、出口貨物之相關規定及申報方式整理如附表。

該局說明,營業人外銷貨物且原已申報適用零稅率,嗣後因故退運回國內時,應自行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規定填具「銷貨退回或折讓證明單」,並檢附復運進口證明文件,於當期(月)申報零稅率銷貨退回。

另營業人進口貨物且按「載有營業稅額之海關代徵營業稅繳納證」之稅費繳納日期所屬月份,於申報當期(月)營業稅時一併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嗣後該進口貨物如有向海關申報退運出口,並取得退還之營業稅額時,則應自行填具「海關退還溢繳營業稅申報單」,於發生退稅當期(月)之進項稅額中扣減之。該局提醒,稽徵機關會依海關通資料進行交查,營業人如漏未申報上開海關退稅資料導致虛報進項稅額,將會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處罰。

該局呼籲,營業人外銷貨物或進口貨物退貨應依相關規定申報,如有稅務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提供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   王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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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表示,近來迭有民眾詢問營業人(營利事業)相互間訂定借貸契約所收取之利息,究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或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尚有未明,該部特予說明如下:

一、 營業稅部分
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規定課徵營業稅。另財政部75年7月3日台財稅第7557458號函及77年9月17日台財稅第770661420號函規定,非金融業之營業人因同業往來或財務調度之利息收入,應免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徵營業稅。故非金融業營業人(營利事業)相互間訂定借貸契約所收取之利息,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尚無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問題。
二、 所得稅部分
所得稅法第88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有利息所得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扣取稅款並繳納之。故營業人(營利事業)因同業往來或財務調度所支付之利息,應依法辦理所得稅扣繳及申報。

財政部特別呼籲,非金融業營業人(營利事業)因同業往來或財務調度所支付之利息,應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繳稅款及申報扣繳憑單。

新聞稿聯絡人:劉科長品妏、吳科長秀琳
聯絡電話: 02-23228133、02-23228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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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醫院、診所、療養院提供醫療勞務、藥品、病房住宿及膳食所取得之收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免徵營業稅;惟醫療院所將所有房屋出租收取租金,因非屬提供醫療勞務範疇,無免稅規定之適用。
該局最近發現轄內甲醫院101年7月至107年4月間將所有建物部分樓層出租予乙護理之家,除每月收取房屋租金550,000元外,另收取醫療資源使用費及經營權利金計100,000元,因這些項目均非屬醫療勞務,不符合免徵營業稅規定,該醫院銷售應稅勞務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擅自對外營業,漏報銷售額計3,800萬餘元,逃漏營業稅190萬餘元,除對該醫院補徵應納營業稅額外,並依法裁處罰鍰。
該局呼籲,公、私立醫療院所如將財產出租機關團體、營業人或金融機構等使用收取租金,非屬銷售醫療勞務,應依法申請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及依規定加計利息,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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