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舉辦臨時性銷售活動收取款項時,應依法向主管稽徵機關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營業人舉辦臨時性活動,如有娛樂性質售票收取費用者,應依娛樂稅法第2條、第8條及第10條規定,於舉辦前向稅捐稽徵處辦理登記及娛樂稅徵免手續。如符合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2條規定之範圍,得向文化部就其文化勞務或銷售收入申請免徵營業稅或減輕娛樂稅之認可。
該局指出,如係屬已辦理登記之營業人,申報自繳之營業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報繳;如係經核定為查定銷售額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依實際銷售收入按已逾查定銷售額之差額補徵營業稅。未辦營業登記者,依所收取之銷售額按5%稅率計算銷項稅額,並扣減進項稅額後由主管稽徵機關發單課徵。惟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主辦娛樂稅法第2條第3款所稱之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活動者,稅率則按1%,由主管稽徵機關查定計算課徵。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營業人攜帶統一發票離開登記所在地之營業場所辦理臨時性活動時,基於簡化稽徵及便民服務之考量,可逕向登記地之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繳納營業稅,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27款規定,娛樂業之門票收入得免用或免開立統一發票。如該活動已為經常性、固定性時應依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則仍應向活動地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營業(設籍)登記。
該局呼籲,機關團體請自行檢視臨時性活動性質及有無辦理營業登記,並依相關其規定辦理及繳稅,以免受罰。
(聯絡人:信義分局金課長;電話2720-1599分機700)
目前分類:營業稅 (46)
- Dec 07 Wed 2016 08:57
營業人舉辦臨時性銷售活動收取款項時,應依法向主管稽徵機關報繳營業稅
- Oct 24 Mon 2016 08:04
營業稅進貨退出(銷貨退回)或折讓單申報注意事項
國稅局呼籲,採用網路申報營業稅的營業人,如有逾期未申報的銷貨退回或折讓單,應向所轄稽徵稽關辦理更正補行申報,切勿擅自變更憑證開立年月,否則仍將產生異常,徒增徵納雙方稽徵作業困擾。
取自 freepik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條規定,營業人因銷貨退回或折讓而退還買受人之營業稅額,應於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之當期銷項稅額中扣減之。營業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應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之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之。
次依財政部91年1月10日台財稅字第0900457915號函規定,因「銷貨退回或折讓而退還」買受人之營業稅額應於銷貨退回或折讓之當期或次期申報扣抵。
另依財政部92年1月10日台財稅字第0910456851號令規定,營業人取得海關退還之營業稅額,應自行於退稅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
該局並表示:營業人申報營業稅銷貨退回或折讓,憑證開立年月應與申報所屬年期(月)或前一個年期(月)相同,例如:
- 按月申報營業人-104年3月限申報開立年月104年1~2月資料;
- 按期申報營業人-104年3月限申報開立年月103年11月~103年2月資料。(註:「開立年月」係指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之發生年月)。
若是營業人申報營業稅進貨退出或折讓及取得海關退還之營業稅額時,憑證開立年月必須與申報所屬年期(月)一致,例如:
- 按月申報營業人-104年3月限申報開立年月104年2月資料;
- 按期申報營業人-104年3月限申報開立年月104年1~2月資料,不得逾期申報。
另外,同一張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內,若包含多筆不同發票號碼時,應按發票號碼逐筆登錄,以避免產生異常。
國稅局呼籲,採用網路申報營業稅的營業人,如有逾期未申報的銷貨退回或折讓單,應向所轄稽徵稽關辦理更正補行申報,切勿擅自變更憑證開立年月,否則仍將產生異常,徒增徵納雙方稽徵作業困擾。
防疫期間限定,低於業界價格與您共體時艱!
《借址登記/設立聯絡處》
√台北市黃金門牌「信義路四段」輕鬆擁有。
√門牌號碼「26號」。
√優惠價2,500元/月,簽約1年(送1個月)。
√租期最短半年!(超級無負擔!!)
√代收轉寄郵件服務。(以上未稅價喔!)
√什麼人最適合?
公司/商行/工作室/SOHO族/
網拍(無店面零售業)
網紅YOUTUBER
直銷高所得Leader
海外在台駐點
僑外投資/陸資投資 (在台設立公司,辦事處)
《超便利交通機能》
√捷運:台北捷運文湖線及淡水信義線交會的捷運車站。
《超完善生活機能》
√中心樓下就有7-11。 名額有限,馬上手刀預約!
https://rich-full.com.tw/
- Oct 06 Thu 2016 08:21
商品出口展示可否申報適用零稅率?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如已依規定向海關申報商品出口展示,於展示中或展示後就地出售,可申報適用零稅率。
該局說明,商品出口展示,原計劃不出售,惟於展示中或展示後就地出售,出口之營業人應於收到外匯銀行通知匯入貨款之日,依銀行結匯匯率開立統一發票(現行外銷貨物得免開統一發票),於申報銷售額時,填入「零稅率銷售額」中「應附證明文件」欄,並檢附外匯收入款憑證影本及原出口文件以供稽徵機關查核。
該局指出,近年來營業人常以商品出口展覽,以拓展外銷業務。如甲公司貨物出口參加展覽,展示後出售予當地公司,約定於售後15日內支付貨款,甲公司可於收到外匯收入之日,依銀行結匯之金額,於當期申報營業稅零稅率銷售額。
該局提醒營業人,商品出口展示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相關規定,取具出口報單、外匯收入款憑證影本等證明文件,申報適用零稅率。若未依規定向海關申報,而由員工自行攜帶出口,則無零稅率之適用。
新聞稿提供單位:中北稽徵所
職稱:股長
姓名:陳股長
聯絡電話:25024181 分機300
- Sep 19 Mon 2016 08:32
「格子商店」營業登記及課稅規定
【承租人部分】:最近6個月平均每月銷售額已達營業稅起徵點新臺幣8萬元者,應申辦營業登記;如未達者,得暫免申辦。不同承租地點,應分別申辦營業登記;惟如同一地點承租多個格子,則併計其銷售額作為應否申辦營業登記之認定基礎。
【出租人部分】:如經稽徵機關核定免用統一發票(屬查定課徵)之店家,則依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核定其銷售額及稅額。如經核應使用統一發票者,則依其進銷項憑證認定之,銷項憑證為:1.收取租金時應開立予承租人之統一發票2.受託代銷貨物時應開立予消費者之統一發票;應取得之進項憑證為:如承租人為應申辦營業登記者,承租人應開立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屬查定課徵)交付出租人;惟如為免辦營業登記者,出租人應填報「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按期向稽徵機關申報。
- Sep 13 Tue 2016 16:34
哪些公司行號可以申請「免用統一發票」?
- 農產品批發市場之承銷人。(營§23)
- 銷售農產品之小規模營業人。(營§23)
- 小規模營業人。(營§23)及(財政部75/07/12台財稅第7526254號函)
- 視障經營之按摩業。(營§23)
- 理髮業。(營施§10)
- 沐浴業。(營施§10)
- 計程車業。(營施§10)
- 大眾化餐飲店。如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麵食館、自助餐、排骨飯、便當及餐盒,但主管稽徵機關得視其營業性質及經營規模,具有使用統一發票能力者,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財政部89/05/03台財稅第890452799號函)
- 電動玩具遊樂場所。(財政部89/05/03台財稅第890452799號函)
- 糧食品零售業。稻米、麵粉、小麥、大麥、米粉、麵類(包括麵乾、麵條等)、豆類、落花生、高梁、甘薯、甘薯簽、甘薯澱粉、大麥片、糕粉等零售業。(財政部89/05/03台財稅第890452799號函)
- 攤販。(財政部89/05/03台財稅第890452799號函)
- 其他屬季節性之行業,其交易零星者。(財政部89/05/03台財稅第890452799號函)
- 腳踏車機車保管業。(財政部75/09/12台財稅第7566119號函)
- 非營利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主辦戲劇等活動。(財政部77/11/09台財稅第770520444號函)
- 銷售公益彩券之營業人。(財政部91/09/05台財稅字第0910454984號令)
- 自行車出租業。(財政部98/03/09台財稅字第09700566180號令)
- 承包各級學校營養午餐業。(財政部100/04/29台財稅字第10000122850號令)
- Apr 07 Tue 2015 16:17
營業人進口貨物發生退運出口或折讓申報之解析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常有營業人詢問進口貨物若發生退運出口或折讓情形,營業稅應如何處理?
該局說明,進口貨物經海關代徵營業稅提領後,未經使用即原貨報關退運出口,或有溢繳稅款情形,可向原進口地海關申請退還所代徵的營業稅,但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且專營應稅貨物或勞務的營業人則不適用。
該局指出,
1.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且專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即使用401申報書之營業人)進口貨物海關代徵之營業稅,可依營業稅法規定向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或申請退還,故該等營業人進口貨物,在完納各項進口稅捐經海關放行後,未經使用即原貨報關退運出口,不再復運進口,免由進口地海關辦理營業稅退稅;
2.至其他營業人(如查定課徵營業人或使用403、404申報書的營業人)或個人進口貨物所繳納的營業稅,因現行營業稅法有進項稅額退抵的限制,所以可向進口地海關申請退還營業稅,但以在原貨物進口之翌日起3個月內及復運出口前申請核辦。前述進口貨物如係機器設備,得於安裝就緒試車之翌日起3個月內及復運出口前申請核辦。此外,進口貨物如僅部分使用,發現品質不符後,將「未經使用」品質不符部分退運出口,該退運出口之貨物,仍符合未經使用之條件。
該局進一步表示,營業人如取得海關核退進口貨物溢繳之營業稅額,係屬進項稅額之減少,其與營業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性質相同,故營業人如已持憑海關代徵營業稅繳納證扣抵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依財政部92年1月10日台財稅字第0910456851號令釋規定,應自行填具「海關退還溢繳營業稅申報單」,於發生退稅當期(月)之進項稅額中扣減之。如漏未申報上開退稅資料,將遭稽徵機關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5款規定處罰,營業人不可不慎。
至進口貨物發生折讓之情事,因海關未退還原代徵的營業稅,故不發生申報營業稅進項折讓扣減進項稅額之情形,亦即無須申報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
1.甲公司係採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且專營應稅貨物或勞務的營業人,進口一批貨物,海關代徵營業稅進口稅費5,000元,該筆貨物有瑕疵,原貨未經使用即退運出口,因甲公司可持海關代徵營業稅之稅費繳納證申報進項扣抵,為簡化作業,進口地海關將不會退還原代徵之營業稅。如因該筆貨物有瑕疵,國外供應商給予折讓,僅須帳列調整,無須申報營業稅扣減。
2.如甲公司係兼營銷售應稅及免稅貨物或勞務且採用比例扣抵法計算稅額的營業人,因其持海關代徵營業稅的稅費繳納證向稽徵機關申報進項稅額僅能比例扣抵,故可於前開期限內向進口地海關申請退還原進口代徵的營業稅。
審查三科 李股長 (02)23113711分機1727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07-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