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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概況小
透過網路平臺銷售虛擬遊戲商品應以所收取全部代價為銷售額課徵營業稅

1.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隨著網路遊戲日益盛行,利用網路平台銷售遊戲點數、遊戲幣、虛擬寶物等虛擬遊戲商品,此種利用各類方式(如向其他玩家購入、僱用員工打寶等)取得虛擬遊戲商品後,利用網路平臺銷售給他人使用並收取對價,係屬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勞務,應以所收取之全部代價為銷售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規定課徵營業稅

2. 該分局說明,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16條第1項及第32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以所收取之全部代價為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同法第19條第1項第1款及第33條規定,營業人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根據上述規定,#銷售虛擬遊戲商品,應以所收取之全部代價為銷售額課徵營業稅。另取得虛擬遊戲商品之支出,倘未依法支付營業稅額並取得及保存載有進項稅額之憑證,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如向毋須申請稅籍登記之個人購買者,尚無支付進項稅額,不生扣抵銷項稅額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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