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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規模

114年1月1日起,小規模課稅起徵點調高,銷售貨物達10萬;勞務達5萬

 

財政部今(12)日修正發布「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下稱起徵點)

自114年1月1日起
 

  • 銷售「貨物」業別(如買賣業)由8萬元調高至10萬元
  • 銷售「勞務」業別(如裝潢業)由4萬元調高至5萬元


財政部說明,起徵點係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6條規定授權由該部定之,旨在使小規模營業人負擔合理稅負前提下簡化稽徵,期減輕營業人遵從成本及稽徵機關稽徵成本,小規模營業人其每月銷售額如未達該起徵點者,免繳納營業稅。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起徵點前次調高係96年1月1日,近年來,物價上漲導致原免徵營業稅之營業人銷售額增加,可能超過現行起徵點而成應課徵營業稅,該部參酌96年1月迄今消費者物價指數(CPI)上漲幅度25%,調高起徵點如上述。預估受惠家數約12萬家營業人,增加減稅利益約10.68億元。

小規模課稅起徵點調高,銷售貨物達10萬;勞務達5萬

 

行政院公報

解釋令 財政部令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 台財稅字第11304677940號
規定

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修正規定 一、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辦理。 二、買賣業、製造業、手工業、新聞業、出版業、農林業、畜牧業、水產業、礦冶業、包 作業、印刷業、公用事業、娛樂業、運輸業、照相業及一般飲食業等業別之起徵點為 每月銷售額新臺幣十萬元。 三、裝潢業、廣告業、修理業、加工業、旅宿業、理髮業、沐浴業、勞務承攬業、倉庫 業、租賃業、代辦業、行紀業、技術與設計業及公證業等業別之起徵點為每月銷售額 新臺幣五萬元。 四、營業人如兼營前二點所列業別之營業,其各點所列業別銷售額占各該點起徵點之百分 比合計數達百分之一百者,應予課徵。

財政部 11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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