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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常有房東詢問出租房屋給營利事業使用,該營利事業卻於年度中結束營業,且負責人行蹤不明,致房東每月被代扣繳10%稅款,無法取具扣繳憑單,該項租賃所得應如何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承租個人財產給付租金,應依規定扣繳率扣繳稅款。但營利事業於年度中結束營業,負責人行蹤不明,致房東無法取具扣繳憑單,可由房東代營利事業補填報「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書」及「扣繳憑單」,並由房東在前揭申報書之扣繳單位簽章處簽名蓋章,並註明原因,聲明願負法律責任後,憑此項補報憑單之證明聯,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該已扣繳之稅款得抵繳結算申報應納稅款或退稅。
該局提醒,因為此類補報之扣繳憑單是為了辦理房東當年度的綜合所得稅申報,已扣繳稅款得以抵繳結算申報應納稅款或退稅,所以房東於任何時間申報,國稅局都不會以逾期申報處罰房東。
(聯絡人:審查二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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