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營業登記-(國稅局稅籍登記)---委託代辦(富登會計事務所)
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辦理營業登記作業說明
一、 適用範圍:
個人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無實體店面且無其他對外營業之固定場所,利用網際網路銷售貨 物或勞務者。
二、 應備資料:
- 負責人(個人)國民身分證影本。
- 負責人(個人)印章。
- 營業人印章(以負責人姓名為營業人名稱者得免附)。
- 居住地證明 (以戶籍地為登記地址者免附)
- 網路交易明細資料(必要時請提供收款存摺影本)(申請使用統一發票者得免附)。
三、 辦理方式:
1、由負責人(個人)向戶籍地或居住地(擇一)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申請營業登記。
2、應填表格:營業登記(設立)登記申請書(其他類)1份。
3、填表說明:
(1) 「營利事業名稱」欄:填列個人姓名或商號名稱。
(2) 「營利事業所在地址」欄:填列戶籍地或居住地。
(3) 「營業項目」欄:除依實際經營項目填列外,加填「網路購物」 。
(4) 「網域名稱/網址及會員帳號」欄:填寫網域名稱或拍賣網站網址及會員帳號
(5) 「電子信箱」欄:填寫電子信箱號碼 。
(6) 「營利事業所在地房屋稅籍編號」欄:本欄免填 。
(7) 「營利事業蓋章」欄:蓋用營業人印章;以個人姓名為營業人名稱者,蓋用個人印章。
(8) 「負責人蓋章」欄:蓋用負責人印章。
四、 營業稅課稅方式:
(一) 自動報繳:
營業人每月網路交易之銷售額達20萬元以上者,除符合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規定者外,應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開立統一發票,並以每兩個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分別於每年1月、3月、5月、7月、9月、11月之15日前),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登記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如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
(二) 查定課徵:
營業人每月網路交易之銷售額在新臺幣(以下同)8萬元以上、未達20萬元者(含新設立或尚未開業者),稽徵機關得核定免用統一發票,依照網路交易明細資料(必要時請提供收款存摺影本等資料)查得之銷售額,按1%稅率計算營業稅額。每三個月(分別於每年1月、4月、7月、10月底前)郵寄繳款書通知繳納;如平均每月銷售額低於6萬元(銷售貨物者)或3萬元(銷售勞務者)者,免徵營業稅。
五、 其他注意事項:
(一) 以營利為目的之網路拍賣業者如果每個月銷售貨物之銷售額未達到8萬元者(銷售勞務者為4萬元),得暫
時免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稅籍)登記,惟一旦當月銷售額達8萬元(銷售勞務者為4萬元)以上者,應即向
國稅局辦理營業(稅籍)登記並報繳稅款,以免因被檢舉或被查獲而必須被補稅及處罰。
(二) 負責人如係未持有國民身分證之外僑人士,應檢附統一證號或護照等身分證明文件。
(三) 負責人如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應經法定代理人允許,並應附法定代理人證件1份。
(四)稽徵機關以「營利事業所在地址」欄所填列之地址,為繳款書及各文書之送達地址。
國稅局對於從事網路拍賣的營業人,是如何核定其銷售額及稅額?
網路拍賣賣家的銷售額是透過網路交易而來,資料明確,無須再由國稅局查定,因此,從事網路拍賣的營業人必須提供網路交易明細資料,但是,原則上無須提供存摺資料,惟當徵納雙方對於銷售額認定有爭議時,必要時,國稅局為查證需要可能會要求提供。
至於稅額部分,稽徵機關目前係依據營業稅法規定對網路拍賣具營利性質之銷售行為課稅,所以與實體商店維 持相同課稅標準,現行銷售貨物之實體商店課稅標準如下:
一、每月銷售額在8萬元(起徵點)以下者,無須課徵營業稅。
二、每月銷售額超過8萬元但未達20萬元者,按銷售額照稅率1%,由國稅局按季
(每年1、4、7、10月月底前發單)開徵。
三、每月銷售額超過20萬元者,因每年銷售額已超過240萬元以上,具有相當經營規模,國稅局將核定其使用統
一發票,稅率為5%,但相關進項稅額可提出扣抵,此類營業人須每2個月向國稅局申報一次銷售額並自行
繳納營業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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