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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3款規定,醫院、診所、療養院提供之醫療勞務、藥品、病房之住宿及膳食,免徵營業稅。至「美容醫學」係屬「醫療勞務」之範疇,免辦營業登記免課徵營業稅。
該所說明,醫美院所販售保養品,為一般商業行為,非屬醫療勞務範疇,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該所近來查獲醫美中心將販售之保養品併入診療費規避營業稅賦,除補徵本稅外,並處以罰鍰。
該所呼籲醫療院所美容醫學業務,若非屬醫療勞務之延續,僅為單純美容部門,則屬一般商業行為,應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並載明相關營業項目,且該部門如與醫療機構同址設置,其執業場所須各設有獨立進出門口,使用空間應明確區隔,避免醫療行為與商業行為混淆,影響醫療作業,及產生消費糾紛。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相關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連絡人:沙鹿稽徵所 銷售稅股 劉曉萍
聯絡電話:(04)26651351轉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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