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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請領發票,需負責人持身份證、公司章、負責人章、發票專用章及房屋稅單與房屋租賃合約書,親自至當地國稅局洽稅務管區辦理。 ※未辦理營業登記,相關法規提醒【營業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 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 【營業稅法】第四十五條 未依規定辦登記之處罰: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者,除通知限期補辦外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補辦者,得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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