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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將在稅籍登記所在地以外地區臨時租用場地舉辦特賣會,是否應另行辦理稅籍登記,又統一發票要如何開立?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於開始營業前應辦妥稅籍登記,並於銷售時依同法第32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惟為簡政便民,已辦理稅籍登記之營業人,跨越不同稽徵機關轄區舉辦臨時性特賣活動,得向稅籍登記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備,如為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應攜帶統一發票,於銷售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並申報繳納營業稅,免辦理稅籍登記。

營業人如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s://www.ntbk.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  聯絡人:王美淑主任 聯絡電話:(07)330-2499

 

撰稿人: 許文馨        聯絡電話:(07)330-2058 分機6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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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開辦了!

 

一、申請銀行:土地銀行所屬分行或其委託之金融機構。

二、申請期間:110年1月8日(星期五)至110年1月22日(星期五)止。
(一)臨櫃:每上班日上午9時至下午5時止,星期六、星期日不受理。
(二)網路:110年1月8日(星期五)0時起至110年1月22日(星期五)24時止。
(三)郵遞:以郵戳為憑。

三、申請資格:被保險人同時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得申請本貸款。
(一)生活困難需要紓困。
(二)參加勞工保險年資滿15年(計算至110年1月22日止)。
(三)無欠繳勞工保險費及滯納金。
(四)未曾借貸勞保紓困貸款,或曾借貸已繳清貸款本金及利息。
注意:1.已請領老年給付、終身無工作能力之失能給付或向其所屬機關請領勞工保險補償金者,不得申請。
          2.申辦本項貸款無需繳交任何費用;每人限申請1次,重複申請者不予受理。

四、申請方式:(請擇一辦理)
(一)臨櫃:被保險人填妥申請書並檢齊第五項應檢附文件,親自向土地銀行所屬分行或其委託之金融機構提出申請。但因傷病診療期間無法親自辦理者,應提出委託書、醫療機構出具之相關證明文件、戶口名簿(或其他足資證明被保險人與受託人親屬關係之證明文件)與受託人印章、身分證正本及正、背面影本1份(正本驗後發還)委託親屬辦理,俟核定通過後再檢齊第五項應檢附文件,由被保險人親自到原申請之分行或金融機構辦理簽約、對保及撥款手續。
(二)網路:點選土地銀行入口網站(https://www.landbank.com.tw)/110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申請,依序填妥申請資料並列印申請書,受理後以Email回傳受理成功訊息,俟核定通過後再檢齊第五項應檢附文件,親自到原申請之分行或金融機構辦理簽約對保及撥款手續;另符合土地銀行所定之網路簽約及對保資格者,可逕予辦理網路簽約及對保手續。
(三)郵遞:被保險人填妥申請書,並檢附身分證影本,以掛號郵寄至土地銀行所屬分行或其委託之金融機構(地址請至該行網站查詢),俟核定通過後再檢齊第五項應檢附文件,親自到原申請之分行或金融機構辦理簽約對保及撥款手續。

五、應檢附文件:(完成網路簽約及對保手續者除外)
(一)掛號回郵信封(填妥收件人姓名、住址,並貼足郵票)。
(二)被保險人印章。
(三)未在土地銀行開立存款帳戶者,請攜帶身分證正本及正、背面影本2份,以及健保卡(或駕照)正本及正、背面影本1份。
已在土地銀行開立存款帳戶者,請攜帶存摺及身分證正本及正、背面影本1份。

六、貸款額度:
(一)本貸款總額度新臺幣200億元為原則。
(二)每人最高貸款金額新臺幣10萬元。

七、貸款利率:自撥款日起為年息1.28%,嗣後由勞工保險局報勞動部於每年1月及7月第1個營業日,按勞工保險基金定存平均年利率加計代辦銀行手續費率公告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

八、還款方式:貸款期間3年,前6個月按月付息不還本,自第7個月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如借款10萬元,按目前利率前6個月每月需繳利息107元,自第7個月開始每月繳本息3,389元。
提醒:1.請按期正常還款,以免扣減未來請領之保險給付;並多利用網路申請方式辦理。
          2.申請人對本貸款如有疑問,請直接向經辦機構洽詢,不要委託他人代辦,以防錢財遭詐騙。
          3.本貸款直接撥入被保險人帳戶,不會要求以操作提款機辦理,請勿輕信詐騙技倆。

以下是每年都會辦的勞工紓困貸款,一律在土地銀行申辦(有年資15年的限制)

勞工紓困貸款是什麼?(勞工疏困/勞工貸款),勞保年資15年,直接向土地銀行辦理,自己就可辦, 不用任何費用。

 

那何時會知道勞工疏困的辦理時間呢? 通常都在年底會公告辦理時間。

一般在年底及隔年元月初申辦,所以約11底12月初就要注意!

2020(109)年勞工紓困貸款(申請期間2019年12月20日至2020年01月03日止)

2019(108)年勞工紓困貸款(申請期間2019年01月04日至2019年01月18日止)

2018(107)年勞工紓困貸款(申請期間2018年01月12日至2018年01月26日止)

2017(106)年勞工疏困貸款(申請期間2016年12月23日至2017年01月06日止)

2016(105)年勞工紓困貸款(申請期間2016年01月08日至2016年01月22日止)

2015(104)年勞工紓困貸款(申請期間2015年01月01日至2015年01月30日止)


 

109年勞工紓困貸款

一、申請銀行:土地銀行所屬分行或其委託之金融機構。

二、申請期間:108年12月20日(星期五)至109年1月3日(星期五)止。
(一)臨櫃:每上班日上午9時至下午5時止,星期六、星期日不受理。
(二)網路:108年12月20日(星期五)0時起至109年1月3日(星期五)24時止。
(三)郵遞:108年12月20日(星期五)至109年1月3日(星期五)止,以郵戳為憑。



三、申請資格:被保險人同時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得申請本貸款。
 (一)生活困難需要紓困。
 (二)參加勞工保險年資滿15年(計算至109年1月3日止)。
 (三)無欠繳勞工保險費及滯納金。
 (四)未曾借貸勞保紓困貸款,或曾借貸已繳清貸款本金及利息。
 注意:
1.已請領老年給付、終身無工作能力之失能給付或向其所屬機關請領勞工保險補償金者,不得申請。
2.申辦本項貸款無需繳交任何費用;每人限申請1次,重複申請者不予受理。

四、申請方式:(請擇一辦理)
 (一)臨櫃:被保險人填妥申請書並檢齊第五項應檢附文件,親自向土地銀行所屬分行或其委託之金融機構提出申請。但因傷病診療期間無法親自辦理者,應提出委託書、醫療機構出具之相關證明文件、戶口名簿(或其他足資證明被保險人與受託人親屬關係之證明文件)與受託人印章、身分證正本及正、背面影本1份(正本驗後發還)委託親屬辦理,俟核定通過後再檢齊第五項應檢附文件,由被保險人親自到原申請之分行或金融機構辦理簽約、對保及撥款手續。
(二)網路:點選土地銀行入口網站/109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申請,依序填妥申請資料並列印申請書,受理後以Email回傳受理成功訊息,俟核定通過後再檢齊第五項應檢附文件,親自到原申請之分行或金融機構辦理簽約對保及撥款手續。
(三)郵遞:被保險人填妥申請書,並檢附身分證影本,以掛號郵寄至土地銀行所屬分行或其委託之金融機構(地址請至該行網站查詢),俟核定通過後再檢齊第五項應檢附文件,親自到原申請之分行或金融機構辦理簽約對保及撥款手續。

五、應檢附文件:
 (一)掛號回郵信封(填妥收件人姓名、住址,並貼足郵票)。
 (二)被保險人印章。
 (三)未在土地銀行開立存款帳戶者,請攜帶身分證正本及正、背面影本2份,以及健保卡(或駕照)正本及正、背面影本1份。
已在土地銀行開立存款帳戶者,請攜帶存摺及身分證正本及正、背面影本1份。

六、貸款額度:
 (一)本貸款總額度新臺幣200億元為原則。
 (二)每人最高貸款金額新臺幣10萬元。

七、貸款利率:
 自撥款日起為年息1.39%,嗣後由勞工保險局報勞動部於每年1月及7月第1個營業日,按勞工保險基金定存平均年利率加計代辦銀行手續費率公告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

八、還款方式:
 貸款期間3年,前6個月按月付息不還本,自第7個月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如借款10萬元,按目前利率前6個月每月需繳利息116元,自第7個月開始每月繳本息3,394元。
   
提醒:
1.請按期正常還款,以免扣減未來請領之保險給付;並多利用網路申請方式辦理。
2.申請人對本貸款如有疑問,請直接向經辦機構洽詢,不要委託他人代辦,以防錢財遭詐騙。
3.本貸款直接撥入被保險人帳戶,不會要求以操作提款機辦理,請勿輕信詐騙技倆。
 
洽詢電話:
1.土地銀行客服專線(02)2314-6633及其所屬分行或其委託之金融機構(詳細電話及地點請至土地銀行網站查詢)。
2.勞保局服務專線(02)2396-1266及其各地辦事處。

各縣市土銀的地址及連絡電話.....

土地銀行(北部營業據點)

台北分行 (02)23713241 10043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72

營業部 (02)23483456 10047台北市中正區館前路46

東門分行 (02)23911188 10644台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二段165

民權分行 (02)25629801 10449台北市中山區民權西路26 map

長安分行 (02)25238166 10456台北市中山區長安東路二段52

長春分行 (02)25681988 10459台北市中山區長春路156

城東分行 (02)25676268 10448台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二段46號之2

大直分行 (02)85025868 10462臺北市中山區樂群二路289

南京東路分行(02)2503-6345 10489臺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3701

松山分行 (02)25774558 10557台北市松山區敦化南路一段1

復興分行 (02)2719998910596台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三段132

中崙分行 (02)27477070 10565台北市松山區東興路26

古亭分行 (02)23634747 10647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三段125

和平分行 (02)27057505 10670台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三段15

仁愛分行 (02)27057505 10651台北市大安區仁愛路三段29

忠孝分行 (02)27312393 10666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129

敦化分行 (02)27071234 10683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76

大安分行 (02)23256266 10667台北市大安區大安路二段37

萬華分行 (02)23322778 10864台北市萬華區西園路二段205

信義分行 (02)27585667 11051台北市信義區基隆路一段436

東台北分行(02)27272588 11075台北市信義區松德路107

松南分行 (02)27631111 11090台北市信義區松山路130

士林分行 (02)28341361 11145台北市士林區中山北路五段689

天母分行 (02)28767287 11148台北市士林區忠誠路二段122

圓山分行 (02)28866379 11166臺北市士林區承德路四段91

內湖分行 (02)27963800 11490台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六段156

西湖分行(02)26599888 11494台北市內湖區港墘路185

南港分行 (02)27834161 11579台北市南港區南港路一段364

文山分行 (02)29336222 11669台北市文山區景興路206

基隆分行 (02)24210200 20241基隆市中正區義一路18

正濱分行 (02)24621111 20248基隆市中正區中正路652

板橋分行 (02)29689111 22050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一段143

東板橋分行(02)29633939 22065新北市板橋區民族路212

華江分行(02)22518599 22044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二段18212

光復分行 (02)89522345 22069新北市板橋區三民路二段148

汐止分行 (02)26498577 22146新北市汐止區大同路一段3063

汐科分行 (02)26972858 22175新北市汐止區新台五路一段93

新店分行 (02)29151234 23147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一段309

寶中分行 (02)29111898 23144新北市新店區寶中路94-3

永和分行 (02)89268181 23441新北市永和區竹林路33

中和分行 (02)29461123 23577新北市中和區景平路323

雙和分行 (02)22425300 23555新北市中和區中山路二段120

圓通分行 (02)22497071 23547新北市中和區連城路192

土城分行 (02)22651000 23664新北市土城區中央路一段127

三峽分行 (02)86711010 23741新北市三峽區民生街83

樹林分行 (02)26845116 23860新北市樹林區保安二街82

三重分行 (02)89712222 24147新北市三重區重新路二段18

西三重分行(02)29846969 24161新北市三重區重陽路一段81

北三重分行(02)89821919 24145新北市三重區重陽路四段99

新莊分行 (02)29973321 24250新北市新莊區思源路221

南新莊分行(02)22066080 24262新北市新莊區新樹路28823

泰山分行 (02)29018899 24354新北市泰山區明志路三段168

蘆洲分行 (02)22859100 24748新北市蘆洲區中山一路100

淡水分行(02)26219691 25157新北市淡水區中山北路一段42

 

土地銀行(桃竹苗營業據點)

新竹分行 (03)5233693 30041新竹市中央路1

東新竹分行(03)5353998 30044新竹市北大路22

竹北分行 (03)5532231 30251新竹縣竹北市縣政九路130

湖口分行 (03)5996111 30342新竹縣湖口鄉中正路一段102

新工分行 (03)5981969 30353新竹縣湖口鄉新竹工業區中華路76

竹東分行 (03)5961171 31047新竹縣竹東鎮東林路10

工研院分行(03)5910188 31040新竹縣竹東鎮中興路四段195

中壢分行 (03)4253140 32041桃園市中壢區中山路190

北中壢分行(03)4250011 32070桃園市中壢區環北路400

內壢分行 (03)4612666 32071桃園市中壢區環中東路33

平鎮分行 (03)4699111 32463桃園市平鎮區中豐路山頂段5

石門分行 (03)4792101 32552桃園市龍潭區北龍路49

楊梅分行 (03)4881215 32643桃園市楊梅區大平街116

桃園分行 (03)3379911 33041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75

南桃園分行(03)3786969 33059桃園市桃園區中山路835

北桃園分行(03)3565406 33045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10711樓之1

林口分行 (03)3182128 33377桃園市龜山區文化二路109

八德分行 (03)3667966 33450桃園市八德區介壽路一段702

大園分行 (03)3856625 33756桃園市大園區中正東路55

南崁分行 (03)3526556 33845桃園市蘆竹區洛陽街16

竹南分行 (037)551022 35047苗栗縣竹南鎮中正路62

頭份分行 (037)667185 35159苗栗縣頭份市中華路932

通霄分行 (037)756010 35741苗栗縣通霄鎮中正路85

苗栗分行 (037)32053136043苗栗縣苗栗市中正路402

 

土地銀行(中部營業據點)

台中分行 (04)22235021 40045台中市中區自由路二段1

南台中分行(04)22240323 40254台中市南區國光路81

西台中分行(04)22289151 40355台中市西區五權路24

北臺中分行(04)22016902 40458臺中市北區中清路一段79

北屯分行 (04)22915678 40462台中市北區文心路四段232

中清分行 (04)22956677 40676臺中市北屯區中清路二段358

中港分行 (04)23288800 40758台中市西屯區文心路2598

西屯分行 (04)27087759 40757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3542

南屯分行 (04)24723568 40854台中市南屯區文心南路65

太平分行 (04)22780788 41169臺中市太平區中山路3131

大里分行 (04)24061679 41266臺中市大里區國光路2405

烏日分行 (04)23360311 41443臺中市烏日區中山路1535

豐原分行 (04)25242191 42044臺中市豐原區中山路508

中科分行 (04)25658228 42881臺中市大雅區中科路62樓之1

沙鹿分行 (04)26651717 43350臺中市沙鹿區中山路407

大甲分行 (04)26877181 43746臺中市大甲區鎮政路40

彰化分行 (04)7230777 50045彰化縣彰化市光復路98

福興分行 (04)7785566 50661彰化縣福興鄉彰鹿路七段399

員林分行 (04)832-3171 51052彰化縣員林市中山路二段100

南投分行 (049)2222143 54057南投縣南投市中山街202

草屯分行 (049)2330573 54241南投縣草屯鎮中正路6017

嘉義分行 (05)2241150 60041嘉義市中山路309

嘉興分行 (05)2810866 60093嘉義市西區自由路28

民雄分行 (05)2200180 62157嘉義縣民雄鄉建國路三段126

虎尾分行 (05)6327373 63243雲林縣虎尾鎮林森路一段490

斗六分行 (05)5323901 64051雲林縣斗六市中山路72

北港分行 (05)7836111 65142雲林縣北港鎮民主路90

 

土地銀行 (東部營業據點)

宜蘭分行 (03)9361101 26046宜蘭縣宜蘭市中山路二段31

羅東分行 (03)9571111 26550宜蘭縣羅東鎮公正路158

蘇澳分行 (03)9961100 27048宜蘭縣蘇澳鎮太平路17

臺東分行 (089)310111 95046臺東縣臺東市中華路一段357

花蓮分行 (03)8312601 97050花蓮縣花蓮市中山路356

玉里分行 (03)8886181 98142花蓮縣玉里鎮中山路二段51

 

土地銀行(苗營業據點)

台南分行 (06)2265211 70048台南市中西區中正路28

安平分行 (06)2933555 70844台南市中華西路二段23

東台南分行 (06)2906183 70172台南市東區東門路三段261

北台南分行 (06)2210071 70448台南市北區公園路128-7

安南分行 (06)2568669 70966台南市安南區海佃路三段47

永康分行 (06)2321171 71075臺南市永康區中山南路20

大灣分行 (06)2071200 71080臺南市永康區永大路二段1062

學甲分行 (06)7832166 72641臺南市學甲區中正路303

新營分行 (06)6322441 73045臺南市新營區中山路79

白河分行 (06)6855301 73242臺南市白河區三民路395

新市分行 (06)5997373 74444臺南市新市區復興路10

新興分行 (07)2355111 80053高雄市新興區七賢一路480

中正分行 (07)2352156 80052高雄市新興區中正三路158

中山分行 (07)2519406 80148高雄市前金區五福三路87

苓雅分行 (07)3328477 80241高雄市苓雅區忠孝二路18

高雄分行 (07)5510428 0343高雄市鹽埕區大勇路131

前鎮分行 (07)3329755 80606高雄市前鎮區一心一路241

三民分行 (07)3861301 80778高雄市三民區建工路657

建國分行 (07)2250011 80760高雄市三民區建國一路458

博愛分行 (07)3150301 80757高雄市三民區博愛一路300

楠梓分行 (07)3621199 81168高雄市楠梓區藍昌路318

小港分行 (07)8065606 81268高雄市小港區宏平路336

左營分行 (07)3436168 81361高雄市左營區華夏路1237

仁武分行 (07)732-2678 (81458)高雄市仁武區仁勇路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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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19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針對日前民眾提出薪資所得扣繳問題,該局特別說明如下:

1.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領取之非固定薪資,如三節加發獎金、結婚、生育、教育補助費、醫藥補助費、休假旅遊補助費、升級換敘補發差額、員工紅利或董監事酬勞等,並非每個月固定發給,扣繳義務人應按6﹪扣繳,如合併當月份薪資發放時,亦可依薪資所得扣繳稅款規定扣繳。另薪資受領人在機構以外尚兼任其他機構職位工作而取得之兼職薪資,扣繳義務人應按6%扣繳。但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者,免予扣繳。

2.法人股東派員擔任董監事,法人所具領之車馬費、董監事酬勞,屬薪資所得,境內法人股東縱使開立統一發票,扣繳義務人仍應按6﹪扣繳薪資所得稅。

3.僱用具有執行業務資格者,其所提供之勞務有專屬性,並不能獨立執行業務,常須受服務單位勤惰考勤,例如張三土木技師受僱至甲營造公司擔任經理;李四會計師受乙公司聘為會計室主任,張三、李四與甲、乙公司係屬僱傭關係,支付之勞務報酬為薪資所得。

4.依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扣繳者,填報免稅額申報表。未填表者應視同無配偶無扶養親屬之情況辦理。亦可自行選擇按10﹪扣繳。

5.公司為員工投保之團體壽險,其由公司負擔之保險費,可以營利事業或被保險員工及其家屬為受益人,每人每月保險費在2000元以內,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超過部分應視為變相之補助費,轉列員工薪資所得。但公、勞、健保由服務機構負擔之保險費,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

6.聘僱外籍員工,依聘僱契約、工作期間、居留證、護照有效簽證期間已183天以上者,除非第1年係於下半年入境受僱,否則自始即可按居住者之身分扣繳。

7.由國外母公司代支付臺灣子公司之外籍人員薪資,經轉帳而由臺灣子公司負擔該費用者,應於通知列帳時扣繳其薪資所得稅款。

8.給付單位指定題目,而由研究人員進行研究,提供研究報告發給之研究獎助費,或依任職研究期間按月定額給予研究費,均屬為給付單位提供勞務之報酬,屬研究人員之薪資所得。如於專案研究合約中訂明人員及事務費用者,人員費用為參與研究人員之薪資,事務費用則可檢具由會計單位核銷。

9.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教師及行政人員從事課後輔導、補救教學及暑期學藝活動等教學課程,所領取之所得,除由教育局統一編列經費補助部分可免納所得稅外,其餘由學生支應者,應屬授課老師之薪資所得,不適用免稅之規定。

10.國民中小學依特殊教育法承辦「特殊教育班」,由學生家長繳費給付外聘教師之授課鐘點費,非屬政府核定待遇標準而發給之薪資,不適用免稅之規定。

11.保險業務員取得其所屬公司給付之報酬,雖係按招攬業績給付,惟因保險業務員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之規定,應專為所屬公司從事保險之招攬,並依公司訂定之業務員管理辦法及報酬支給標準,接受公司管理及受領報酬,故是項受領之報酬,仍屬為工作上提供勞務之薪資所得,非屬執行業務所得。

12.藥師僅受僱負責管理職務,支領固定薪資,其性質核與醫師受聘於公私立醫院者無異,既非執行業務,其收入係屬薪資所得。

13.薪資受領人如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應向服務單位之扣繳義務人填報「薪資所得受領人免稅額申報表」,並依照各類扶養親屬之規定填報。薪資受領人於年度進行中遇有(1)結婚、離婚或配偶死亡(2)受扶養親屬人數增加或減少時,應於發生之日起10日內將異動情形,填寫上述申報表通知扣繳義務人。扣繳義務人於每月給付薪資時,依照薪資受領人填寫之「薪資所得受領人免稅額申報表」扣取稅款。

該局呼籲扣繳義務人注意扣繳相關規定,正確辦理扣繳,以免遭到處罰。

(聯絡人:北投稽徵所王股長;電話:28951515分機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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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匯回境外資金得選擇適用「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以下簡稱資金專法)課稅,或提示證明文件,以辨認匯回資金性質,釐清屬於核課期間內之海外所得金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或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課稅。

 

  該局說明,「境外資金」不等於「境外所得」,為避免個人誤以為匯回境外資金會全部被視為海外所得課稅,財政部在108131日發布解釋(詳附件1),明確規範境外資金不用課徵所得稅的3種態樣,包括:(1)非屬海外所得的資金;(2)屬海外所得但已課徵所得基本稅額的資金;(3)已逾核課期間的資金,並規定相關認定原則與應提示文件,協助個人釐清境外資金的性質。個人可以提出有利的證明文件,主張匯回資金的構成內容與性質,釐清屬於核課期間內未辦理申報的海外所得,海外所得加計應計入基本所得額項目之金額如超過新臺幣670萬元(102年度為600萬元)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稅率20%),有應補繳基本稅額者,除加計利息外,免予處罰。

該局指出,個人因資金累積在外多年,如境外資金無法辨識所得金額與判斷是否逾核課期間,可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請適用資金專法課稅。申請適用資金專法課稅,不必提供境外資金來源、構成內容與性質的相關證明文件,匯回資金應存入外匯存款專戶,由受理銀行於資金存入專戶時扣取稅款。

該局呼籲,資金專法施行期間僅2年,第1年優惠稅率8%申請期間已過,個人欲依資金專法規定匯回境外資金,適用第2年優惠稅率10%者,應注意把握最後1年申請期限(109815日至110814日)。對於境外資金匯回課稅規定如仍有疑義,可至各國稅網站【境外資金匯回專法專區】及【台商回台投資稅務諮詢服務專區】查詢相關規定,或洽詢所在地國稅局專人諮詢窗口(詳附件2)。

(聯絡人:審查二科李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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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__11370720

代購補稅案列

 

案主(以下簡稱A先生)網路上做代購加拿大服飾的!!
2020年,收到國稅局的一封公文,要求提示說明網路販售商品有無繳稅。
提示銀行存摺,拍賣平台交易記錄  #yahoo  #露天拍賣  #蝦皮

案例解析
 

1.進貨成本認列須要有進項發票貨是海關稅單,才能認列成本。
   用快遞進口基本上都是沒有申報簡易報關,因此無法列入成本。

 

2.國稅局掌握了網路上交易的數據,或是成交紀錄/檢舉。
   來核定有出過每月8萬的話就會發文調查。基本上逃不過繳稅及罰款的命運。
   

3.依據銀行存摺明細計算收入約為180萬左右。
   因為月平均未達20萬,所以補稅 (180萬×1%)+罰款9,000元。

結論

賣家於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

1、每月銷售貨物的銷售額超過新臺幣8萬元者,依規定須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

2、每月銷售貨物的銷售額超過新臺幣20萬元者,須使用統一發票。

3、銷售額已達標準未辦理營業登記,經查獲的罰則如下:

      月營收20萬以下(小規模營業人) 開罰1%。

      超過20萬以上開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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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20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因新冠肺炎疫情影響,民眾減少出門旅遊購物,消費模式轉變為在家上網選購日常生活用品,上網購買商品如因消費金額未達免收運費門檻而需加付運費,應檢視隨貨附上之統一發票總金額是否含運費在內;另消費者收到商品後因故退貨並寄回發票,網路賣家多就扣除運費後之餘額退還貨款給消費者,此時,賣家應就未退還之運費另行開立發票,依法報繳營業稅。

 

該分局進一步指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是以,運費即應包含在統一發票銷售額。當發生銷貨退回,而由消費者負擔運費時,消費者已退還原發票由營業人作廢,營業人自應另行開立運費發票。

 

該分局特別提醒,從事網路銷售的營業人收取運費等相關收入而漏開發票之情形,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以免遭查獲補稅受罰。

 

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連絡人:臺中分局銷售稅課 黃志傑

聯絡電話:(04)22588181轉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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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33

網拍也要課徵營業稅嗎?我需要開立發票嗎?

中華民國的營業稅採屬地主義。凡是在中華民國境內發生交易行為的貨物或勞務,以及進口貨物,都要課徵營業稅。換言之,營業稅課徵對象不限於營利事業,只要在中華民國境內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或進口貨物,都應課徵營業稅。

什麼樣的條件下需要開立發票?

一、每月銷售額在8萬元(起徵點)以下者,無須課徵營業稅,不用開發票。

二、每月銷售額超過8萬元但未達20萬元者,按銷售額依稅率1%,由國稅局按季(每年1、4、7、10月的月底前發單)開徵。

三、每月銷售額超過20萬元者,因為每年銷售額已超過240萬元以上,具有相當經營規模,國稅局將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稅率為5%,但相關進項稅額可提出扣抵,且此類營業人必須每2個月向國稅局申報一次銷售額並自行繳納營業稅額,需要開發票。

什麼樣的收入會算在營業所得內?

1、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

(包括向國外購買而在我國境內提供或使用的勞務)。

2、進口貨物。

若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罰則為何?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

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於法定申報期限前經查獲者,應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額繳納稅款,並按該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但處罰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 營業人有前項情形,一年內經查獲達三次者,並停止其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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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33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以下簡稱查核準則)第92條第5款第3目規定,營利事業支付國外佣金支出以出口廠商或其員工、國外經銷商及直接向出口廠商進貨之國外其他廠商為受款者,不予認定。

 

該局舉例說明,轄區A公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將其透過甲君仲介銷售貨物予香港B公司而支付予甲君之1,200萬元,列報為佣金支出,嗣經該局查得甲君為香港B公司之業務人員,負責向A公司訂購商品,因依香港B公司覆函,足徵甲君係香港B公司之受僱員工,其所為買賣行為之法律效果直接歸屬於香港B公司,非甲君個人立於第三人之地位,為A公司報告與香港B公司訂約機會,或為A公司訂約之媒介,而與民法第565條「居間」之性質迥異,則A公司給予甲君之上開款項,依前揭查核準則規定,自不得列報佣金支出,予以剔除補稅。A公司不服,主張既已提出合約書及匯款證明,自應予認列云云,申經復查、訴願未獲變更,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確定在案。

該局提醒,實務上營利事業列報佣金支出,大多係對經紀人、代理人或代銷商因介紹或代理銷售其產品或服務所支付之居間報酬,故營利事業是否有支付佣金之必要,應以經紀人、代理人或代銷商有實際提供仲介勞務之事實為斷,如僅形式上具備合約書及結匯支付證明,而欠缺居間仲介事實之證明文件,則該項支出難謂為經營本業所需之必要或合理費用,即不得列報為佣金支出,該局籲請營利事業特別注意。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法務一科   呂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分機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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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09

1091月起,為落實源頭管理及降低民眾觸法蒙受損失,首創營業場所都計建管E化查詢系統(網址: https://reurl.cc/yyGaRO),只要於線上輸入欲查詢之地址及營業項目,即可得知查詢之地址及營業項目是否符合都計建管規定,從擇定營業場所、簽訂房屋租賃契約、裝修或辦理登記前等各個階段,都可線上查詢。自系統上線以來,平均申請使用量大幅提升,超過去年同期10倍以上,感謝大家支持。

10991日起,申請人辦理設立、遷址(以上含分公司、分支機構)、新增營業項目登記案件,如營業場所未符合都計建管規定,經行政指導要求改正後,仍執意辦理登記者,將全面追蹤列管

營業場所未符合都計建管規定辦理登記者,如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至現場訪視仍有違規使用情事,依都市計畫法第79條規定,都市發展局除可連續裁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外,並將停止供水、供電。為避免後續遭裁罰,造成無可彌補之損失,仍請多使用營業場所都計建管E化查詢系統,以擇定合乎規定之營業場所營業。

場所審查增加「住宅為主兼辦公室」選項

另考量新型態經營模式,公司或商業登記之場所多有以「住宅為主兼作辦公室」使用之情形,如申請人於申請預審或公司(商業)登記時隨案檢附居住事實證明(如現場照片:室內空間全景及各隔間照片足以供辨識有居住事實),且檢附平面圖說(可手繪)並切結(申請人簽名或蓋章)與現場相符,營業場所將以住宅使用審查,惟如經檢舉經訪視現場主要為辦公室使用而有不符土地使用規定情事者,仍將依都計法令規定予以裁處。

 

新聞聯絡人:

臺北市商業處  科長        范國敦 02-27208889/1999轉6525/0958-880-714

           媒體聯絡人  張懷元 02-27208889/1999轉4563/0972-368-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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