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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經准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之生存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以下簡稱分配請求權)金額,繼承人應於規定期限內足額給付該請求權金額之財產予被繼承人配偶,以免稽徵機關就未給付部分追繳遺產稅及加計利息。

該局指出,生存配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分配請求權,向稽徵機關主張該請求權扣除額,並經稽徵機關核准該項扣除額之金額,納稅義務人若未於稽徵機關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1年內,給付該請求權金額之財產予被繼承人配偶者,稽徵機關將就未給付部分依法補徵遺產稅,並按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加計利息。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於104年11月9日死亡,其配偶乙君行使分配請求權,主張該請求權價值自遺產總額中扣除,經核定分配請求權扣除額1,400萬元,遺產稅應納稅額480萬元,並於105年11月18日核發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嗣繼承人於106年11月14日以繼承人間因遺產繼承案涉有民事及刑事訴訟未判決,申請展延履行交付期限,經准予展延交付期限至107年11月14日。惟截至列管期限屆滿日,繼承人仍未履行交付,乃依規定否准該分配請求權扣除額1,400萬元,補徵遺產稅及加計利息合計143萬元。
該局呼籲,遺產稅案經核准分配請求權扣除額者,除有特殊原因申請展延履行交付財產期限並經核准外,應於取得稽徵機關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1年內,履行給付該請求權金額之財產予被繼承人之配偶,避免遭追繳遺產稅及加計利息,以維權益。
(聯絡人:法務二科謝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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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預告修正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有關「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免扣繳稅款門檻,由現行的2,000元提高至5,000元,預訂108年12月1日起實施。
該局說明,財政部發行的統一發票和公益彩券的中獎獎金係採分離課稅方式,於給付獎金時扣繳20%稅款,不必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計算。為簡化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扣繳作業,並鼓勵民眾購買政府之獎券投注公益,及於消費時索取統一發票,財政部預告課稅門檻由現行2,000元調高至5,000元,預訂自108年12月1日實施。
該局提醒民眾,108年7-8月期的統一發票開獎日期為108年9月25日,領獎期間為108年10月6日至109年1月6日止。民眾若是中了該期統一發票四獎之獎金4,000元,先別急著去兌獎,因為在新法實施日期前兌領,將被先行扣繳800元的所得稅款,如果中獎人於12月1日新修正規定實施後再去兌領,將免再扣繳800元的所得稅款,實際領取之金額將可增加800元。
新聞稿聯絡人:新竹分局 服務管理課劉課長
聯絡電話:(03)5336060轉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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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實務上發現營利事業取得不符合稅法規定之農民收據作為列報成本或費用之憑證致遭查核補稅,為建立營利事業正確取具憑證之觀念及維護農民權益,特別提醒注意相關課稅規定:
一、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9款後段規定,農、漁民銷售其收穫、捕獲之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免徵營業稅。亦即農民自產自銷農產品是免課徵營業稅,惟應據實開立載有品名、數量、金額、年月日並經簽章等之收據作為營利事業列報成本或費用之憑證。
二、營利事業如僱請農民為其修剪樹木及種植花卉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係屬農民提供勞務之薪資所得,應由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扣繳及填報扣免繳憑單,而非取具農民開立收據作為其入帳憑證。
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6類規定,個人自力耕作、漁、牧、林業之所得,以全年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併計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惟依財政部訂定當年度自力耕作漁林牧收入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成本費用為收入之100%,即所得額為0元。營利事業如遇農民不諳稅法規定不願意開立收據,可告知農民前開所得稅法規定,不必擔心有課稅問題。
該局提醒,為維護農民權益,營利事業直接向農民購買其自行生產之農產品或僱用農民植栽花木,請留意上述相關課稅規定。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規劃科 曾秀玉
電話:(04)23051111轉6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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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醫院、診所、療養院提供醫療勞務、藥品、病房住宿及膳食所取得之收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免徵營業稅;惟醫療院所將所有房屋出租收取租金,因非屬提供醫療勞務範疇,無免稅規定之適用。
該局最近發現轄內甲醫院101年7月至107年4月間將所有建物部分樓層出租予乙護理之家,除每月收取房屋租金550,000元外,另收取醫療資源使用費及經營權利金計100,000元,因這些項目均非屬醫療勞務,不符合免徵營業稅規定,該醫院銷售應稅勞務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擅自對外營業,漏報銷售額計3,800萬餘元,逃漏營業稅190萬餘元,除對該醫院補徵應納營業稅額外,並依法裁處罰鍰。
該局呼籲,公、私立醫療院所如將財產出租機關團體、營業人或金融機構等使用收取租金,非屬銷售醫療勞務,應依法申請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及依規定加計利息,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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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前10年核定虧損扣除額,如與規定可扣除數不符,經稽徵機關調整補稅者,應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所得稅法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計算應納稅額。如列報前10年虧損扣除額,與規定可扣除數額有出入,係屬調整補稅事項,可適用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規定加計利息一併徵收,免按同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該局舉例,轄區甲公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前10年核定虧損扣除額500萬元,惟甲公司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可扣除餘額僅100萬元,爰調減申報之虧損扣除額400萬元,除補徵稅額68萬元外,尚需按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規定,自結算申報期限截止之次日(107年6月1日)起,至繳納補徵稅款之日止,就核定補徵稅額,依結算申報稅款繳納期間所屬年度(107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但加計利息以一年為限。
該局提醒,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列報前10年虧損扣除額,應符合規定,以免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並加計利息。
(聯絡人:審查一科孫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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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前段及第49條規定,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營業人未依本法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其未逾30日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下同)1,200元,不得超過12,000元;其逾30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3,000元,不得超過30,000元。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1,200元,怠報金為3,000元。
該局舉例說明,甲營業人108年3-4月(期)營業稅,未如期於108年5月15日前辦理當期營業稅申報,遲至同年月30日方完成申報,甲營業人主張因考慮結束營業,無銷售行為,故未購用統一發票,不知當期應辦理申報,絕無漏報之意且無漏稅額,不應對其加徵滯報金1,200元。惟甲營業人108年3-4月(期)雖無銷售額,依規定仍應於108年5月1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當期之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申報,已逾規定申報期限,依規定應加徵滯報金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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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東港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為促銷商品,常以購入物品作為贈送客戶之用,如具廣告費性質者,除依規定取具合法憑證外,應於購買時先列入資產項目,當贈品贈送顧客時再轉列廣告費用。
該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如以本身產品或商品作為贈品者,應於帳簿中載明;另外,如以銷貨附贈物品,應於銷貨發票加蓋贈品贈訖戳記,並編製書有統一發票字軌號碼、金額、贈品名稱、數量及金額之贈品支出日報表;如舉辦寄回銷貨包裝空盒換取贈品活動,應以買受者寄回空盒之信封及加註贈品名稱、數量及金額之贈領清冊為憑;以小包贈品分送消費者,得以載有發放人向營利事業領取贈品日期、品名、數量、單價、分送地點、實際分送數量、金額及發放人簽章之贈品日報表代替收據。
該所提醒營利事業,贈品費用之認列,是以贈品是否送出為準,如營利事業於購入贈品時未列入資產帳戶,而以費用科目列報,在年底時應就尚未送出之贈品轉列贈品盤存並調減相關費用,以避免不符合規定而遭調整補稅。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遺贈稅股王股長
聯絡電話:(08)8330132轉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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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如以其原供銷售之貨物饋贈客戶或贈與員工時,應依法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其發票之買受人為營業人自己,且其開給自己之統一發票扣抵聯,不得申報進項稅額扣抵其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視為銷售貨物。
該局指出,中秋佳節將至,公司行號常饋贈禮盒(品)予客戶或員工。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原非備供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購入時以進貨或有關費用等科目入帳,且其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自應於將該貨物轉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時,依視為銷售規定,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指出,上述的處理方式有例外情形,若營業人購入禮品時已決定供作酬勞員工或贈予客戶交際應酬使用,並依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其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則於饋贈該禮品時,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以資簡化。
該局提醒,營業人於贈予禮品時,應依前揭規定先自行檢視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倘已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仍應留意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避免將不得扣抵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免因違反規定而被補稅處罰。
(聯絡人:審查四科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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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將住宅出租給接受主管機關或其他機關辦理之各項租金補貼者,所獲得之租金收入,每屋每月在1萬元以內部分,免納綜合所得稅;超過1萬元部分,可核實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或按財政部頒定所得年度之必要費用標準(107年度租金收入之43%)計算之餘額,申報租金所得。
國稅局舉例說明,王君於107年3月起將房屋出租予領有政府租 金補貼者,每月租金12,000元,但未能檢附相關費用憑證,王君於今年5月申報107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應申報課稅之租金所得為11,400元〔(12,000×10個月-10,000×10個月)×(1-43%)〕。
該局進一步提醒,符合住宅法規定之房屋出租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時,應檢附租賃契約書、核實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之相關單據資料,供國稅局核認。如有任何問題,歡迎多加利用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程股長 06-2223111轉8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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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機關團體等扣繳單位承租房屋,扣繳義務人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於給付房東租金時,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扣取稅款,並按同法第92條規定將所扣之稅款向代收稅款機構繳納及向承租人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列單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租賃時如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某項納稅義務,或代出租人支付租賃財產之修理維持或擴建費用,或代出租人履行其他債務,則出租人因履行此項約定條件而支付之代價,實際即為租賃財產權利之代價,與支付現金租金之性質相同。是租賃契約如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負擔扣繳稅款及全民健保補充保費者,該代出租人負擔之扣繳稅款及補充保費即視同租金,併入給付租金計算給付總額,辦理扣繳稅款及憑單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向B君(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承租房屋,租賃契約約定10%扣繳稅款及1.91%全民健保補充保費由A公司負擔,B君每月實收租金100,000元,則A公司扣繳義務人每月應依給付總額113,520元〔100,000元÷(100%-10%-1.91%)〕辦理扣繳,扣繳稅額11,352元(113,520元×10%);A公司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月所扣稅款向代收稅款機構繳清,並於次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內扣繳納稅義務人之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承租人A公司所在地稽徵機關查核。如出租人為非居住者,其約定由扣繳義務人代出租人負擔之扣繳稅款者,亦應併入給付租金計算給付總額,並依規定之扣繳率20%計算扣繳稅款,於給付之日起10日內扣繳稅款及辦理扣繳憑單申報,給付對象為境內居住者或非居住者之扣繳及申報期限有所不同,仍請一併注意。
該局呼籲,扣繳單位承租房屋時,如有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我國境內居住者)負擔相關款項者,並由扣繳義務人依法扣繳稅款及填報扣(免)繳憑單。
(聯絡人:中南稽徵所郭股長;電話2506-3050分機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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