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請領發票,需負責人持身份證、公司章、負責人章、發票專用章及房屋稅單與房屋租賃合約書,親自至當地國稅局洽稅務管區辦理。
※未辦理營業登記,相關法規提醒【營業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
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
【營業稅法】第四十五條 未依規定辦登記之處罰: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者,除通知限期補辦外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補辦者,得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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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組織登記,無最低資本額限制,股東最少1人。
股份有限公司組織登記,無最低資本額限制(建議登記
25萬以上),股東最少2人;應有一人為董事長、至少二位董事、至少一位監察人,股東人數不足時得以外聘非股東人士擔任。
※ 違反公司法規定,相關法規提醒:
公司法第九條:(應收股款股東未實際繳納之處罰)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有前項情事時,公司負責人應與各該股東連帶賠償公司或第三人因此所受之損害。 第一項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但裁判確定前,已為補正或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已補正者,不在此限。公司之設立或其他登記事項有偽造、變造文書,經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
公司法第十九條(未登記而營業之限制)未經設立登記,不得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違反前項規定者,行為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並自負民事責任;行為人有二人以上者,連帶負民事責任,並由主管機關禁止其使用公司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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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如尚有漏稅情事,除追繳稅款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一倍至十倍之漏稅罰鍰。 
※ 未辦理營業登記,相關法規提醒:
未經設立登記而以商業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者,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應命行為人限期辦妥登記;屆期未辦妥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營業稅法】第四十五條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者,除通知限期補辦外,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補辦者,得連續處罰。【營業稅法】第五十一條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一倍至十倍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一、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者。
二、逾規定期限30日未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亦未按應納稅額繳納營業稅者。
三、短報或漏報銷售額者。
四、申請註銷登記後,或經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停止其營業後,仍繼續營業者。
五、虛報進項稅額者。
六、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繳納營業稅者。
七、其他有漏稅事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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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公司或行號名稱皆不可與他人相同,申請登記前需先行預查名稱是否與他人相同。
※ 公司組織預查名稱規定:
需向經濟部商業司提出預查申請,核准後保留6個月。
例:萬事興有限公司為公司組織,需向經濟部商業司申請。 
※ 行號獨資預查名稱規定:
需向營業所在地縣市政府提出預查申請,核准後保留2個月。
例:萬事興企業社為行號獨資,例設立地點在台北市,則向台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商業處申請;例設立地點在高雄市,則向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商業行政科申請,依此類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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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拍賣報稅標準參考一覽表

  1. 拍賣個人的二手貨或舊商品、日常使用品
  2. 拍賣每月平均收入8 萬元以下
  3. 拍賣每月平均收入8~ 20 萬元
  4. 每月平均收入超過 20 萬元,但年收入少於3000萬

1.拍賣個人的二手貨或舊商品、日常使用品

  • 綜合所得稅:不須申報 。
  • 營業稅:免申請營利事業登記,故不須申報 。
  • 營利事業所得稅:免申請營利事業登記,故不須申報 。

2.拍賣每月平均收入8 萬元以下

  • 綜合所得稅:以總收入的 6% 計算營利所得,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 營業稅:免申請營利事業登記,故不須申報 。
  • 營利事業所得稅:免申請營利事業登記,故不須申報 。

3.拍賣每月平均收入8~ 20 萬元

  • 綜合所得稅:營利事業盈餘歸戶計入個人綜合所得,所納之營所稅也歸戶扣抵個人綜所稅
  • 營業稅:
                     申請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以各管區分局核定之營業額
                          ex.每月15萬元1% 為營業稅,每(三個月)按期申報。
                      申請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
                         按一般稅額 (5%) 規定,每二個月申報繳交營業稅,進項稅額得扣抵。
                    

4.每月平均收入超過 20 萬元,但年收入少於3000萬元

  • 綜合所得稅:不適用
  • 營業稅:
         應依法申請使用統一發票。就實際銷售額計算銷項稅額 (5%) ,按期申報,進項稅額得扣抵。
  • 營利事業所得稅:
         得適用擴大書審純益率 6% 乘以營業收入,按營所稅稅率 25% 繳交營利事業所得稅。
         亦即採下列兩種方式繳交營利事業所得稅
         A.(收入×6% ) × 25
         B.(收入-實際成本支出 ) × 25%
         

許多從事網路拍賣交易的賣家朋友,都是從偶一為之逐漸轉為頻繁交易,對於自己是否已超越稅捐機關所謂的經常性商業行為,而必須開立發票(或申請免開統一發票)、繳交申報營業稅與營利事業所得稅,並沒有明確的認知。

Q1.主管機關如何認定我的營業額與課稅標準?

Ans.目前賦稅署與國稅局等主管機關尚未明確頒訂電子商務「營業」或「經常性交易」之標準,所以在實務操作上,仍由各地稅捐單位(例:台北市國稅局某某稽徵所)與各稅務人員依個案具體情形(例如銷售目的、物品來源等),並參考現行標準來判定您的課稅標準。
當您的網路拍賣年營業額高達新台幣72萬元以上或月平均達6萬元以上時,就有可能會成為稽徵機關查緝的對象。除非您能提出明顯的證據證明您的拍賣實為偶一為之之交易行為,非以營業為目的,否則有可能被稽徵機關視為「經常性交易」對象。


Q2.如果我賣的衣服包括新品與二手衣,都是向廠商批來的,這樣要繳稅嗎?


Ans.一般來說,個人出售家庭日常使用的二手用品,不用繳所得稅。但如果您專門批發他人之二手用品來出售,如開設二手服飾店,您就已是以營業為目的之營業人,該營利所得並非為免稅項目,您應計算營利所得納入個人綜所稅(以純利百分之六計算)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每月平均營業額超過8萬元)。


Q3.我人在國外是不是就不用繳稅?
 

Ans.主管機關計畫稽徵網路交易稅收,無論該電子商務平台設在國內或國外,是本國或外國公司,以及該營利事業是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都適用同樣的標準,依法必須誠實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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