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子商店」營業登記及課稅規定
(臺中訊)實體店面分格出租的格子商店營運風潮漸轉型走精品風格、手創風格或跳蚤市場的微型百貨公司型態。中區國稅局表示,出租人將實體店面分格出租予承租人展售商品,並提供人員代為銷售貨物,再向承租人收取費用(租金、管理費或手續費等)之交易模式屬出(承)租行為及委(受)託代銷貨物行為,其相關稅捐注意事項如下: 

【承租人部分】:最近6個月平均每月銷售額已達營業稅起徵點新臺幣8萬元者,應申辦營業登記;如未達者,得暫免申辦。不同承租地點,應分別申辦營業登記;惟如同一地點承租多個格子,則併計其銷售額作為應否申辦營業登記之認定基礎。

【出租人部分】:如經稽徵機關核定免用統一發票(屬查定課徵)之店家,則依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核定其銷售額及稅額。如經核應使用統一發票者,則依其進銷項憑證認定之,銷項憑證為:1.收取租金時應開立予承租人之統一發票2.受託代銷貨物時應開立予消費者之統一發票;應取得之進項憑證為:如承租人為應申辦營業登記者,承租人應開立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屬查定課徵)交付出租人;惟如為免辦營業登記者,出租人應填報「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按期向稽徵機關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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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常有營業人詢問進口貨物若發生退運出口或折讓情形,營業稅應如何處理?

該局說明,進口貨物經海關代徵營業稅提領後,未經使用即原貨報關退運出口,或有溢繳稅款情形,可向原進口地海關申請退還所代徵的營業稅,但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且專營應稅貨物或勞務的營業人不適用

該局指出,

1.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且專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即使用401申報書之營業人)進口貨物海關代徵之營業稅,可依營業稅法規定向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或申請退還,故該等營業人進口貨物,在完納各項進口稅捐經海關放行後,未經使用即原貨報關退運出口,不再復運進口,由進口地海關辦理營業稅退稅

2.至其他營業人(如查定課徵營業人使用403、404申報書的營業人)或個人進口貨物所繳納的營業稅,因現行營業稅法有進項稅額退抵的限制,所以可向進口地海關申請退還營業稅,但以在原貨物進口之翌日起3個月內復運出口前申請核辦。前述進口貨物如係機器設備,得於安裝就緒試車之翌日起3個月內復運出口前申請核辦。此外,進口貨物如僅部分使用,發現品質不符後,將「未經使用」品質不符部分退運出口,該退運出口之貨物,仍符合未經使用之條件。

該局進一步表示,營業人如取得海關核退進口貨物溢繳之營業稅額,係屬進項稅額之減少,其與營業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性質相同,故營業人如已持憑海關代徵營業稅繳納證扣抵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依財政部92年1月10日台財稅字第0910456851號令釋規定,應自行填具「海關退還溢繳營業稅申報單」,於發生退稅當期(月)之進項稅額中扣減之。如漏未申報上開退稅資料,將遭稽徵機關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5款規定處罰,營業人不可不慎。

至進口貨物發生折讓之情事,因海關未退還原代徵的營業稅,故不發生申報營業稅進項折讓扣減進項稅額之情形,亦即無須申報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

1.甲公司係採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且專營應稅貨物或勞務的營業人,進口一批貨物,海關代徵營業稅進口稅費5,000元,該筆貨物有瑕疵,原貨未經使用即退運出口,因甲公司可持海關代徵營業稅之稅費繳納證申報進項扣抵,為簡化作業,進口地海關將不會退還原代徵之營業稅。如因該筆貨物有瑕疵,國外供應商給予折讓,僅須帳列調整無須申報營業稅扣減。

2.如甲公司係兼營銷售應稅及免稅貨物或勞務且採用比例扣抵法計算稅額的營業人,因其持海關代徵營業稅的稅費繳納證向稽徵機關申報進項稅額僅能比例扣抵,故可於前開期限內向進口地海關申請退還原進口代徵的營業稅。

審查三科 李股長 (02)23113711分機1727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07-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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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請領發票,需負責人持身份證、公司章、負責人章、發票專用章及房屋稅單與房屋租賃合約書,親自至當地國稅局洽稅務管區辦理。
※未辦理營業登記,相關法規提醒【營業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
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
【營業稅法】第四十五條 未依規定辦登記之處罰: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者,除通知限期補辦外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補辦者,得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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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組織登記,無最低資本額限制,股東最少1人。
股份有限公司組織登記,無最低資本額限制(建議登記
25萬以上),股東最少2人;應有一人為董事長、至少二位董事、至少一位監察人,股東人數不足時得以外聘非股東人士擔任。
※ 違反公司法規定,相關法規提醒:
公司法第九條:(應收股款股東未實際繳納之處罰)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有前項情事時,公司負責人應與各該股東連帶賠償公司或第三人因此所受之損害。 第一項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但裁判確定前,已為補正或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已補正者,不在此限。公司之設立或其他登記事項有偽造、變造文書,經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
公司法第十九條(未登記而營業之限制)未經設立登記,不得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違反前項規定者,行為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並自負民事責任;行為人有二人以上者,連帶負民事責任,並由主管機關禁止其使用公司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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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如尚有漏稅情事,除追繳稅款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一倍至十倍之漏稅罰鍰。 
※ 未辦理營業登記,相關法規提醒:
未經設立登記而以商業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者,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應命行為人限期辦妥登記;屆期未辦妥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營業稅法】第四十五條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者,除通知限期補辦外,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補辦者,得連續處罰。【營業稅法】第五十一條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一倍至十倍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一、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者。
二、逾規定期限30日未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亦未按應納稅額繳納營業稅者。
三、短報或漏報銷售額者。
四、申請註銷登記後,或經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停止其營業後,仍繼續營業者。
五、虛報進項稅額者。
六、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繳納營業稅者。
七、其他有漏稅事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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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公司或行號名稱皆不可與他人相同,申請登記前需先行預查名稱是否與他人相同。
※ 公司組織預查名稱規定:
需向經濟部商業司提出預查申請,核准後保留6個月。
例:萬事興有限公司為公司組織,需向經濟部商業司申請。 
※ 行號獨資預查名稱規定:
需向營業所在地縣市政府提出預查申請,核准後保留2個月。
例:萬事興企業社為行號獨資,例設立地點在台北市,則向台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商業處申請;例設立地點在高雄市,則向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商業行政科申請,依此類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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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商圖



 

網路拍賣報稅標準參考一覽表

  1. 拍賣個人的二手貨或舊商品、日常使用品
  2. 拍賣每月平均收入8 萬元以下
  3. 拍賣每月平均收入8~ 20 萬元
  4. 每月平均收入超過 20 萬元,但年收入少於3000萬

1.拍賣個人的二手貨或舊商品、日常使用品

  • 綜合所得稅:不須申報 。
  • 營業稅:免申請營利事業登記,故不須申報 。
  • 營利事業所得稅:免申請營利事業登記,故不須申報 。

2.拍賣每月平均收入8 萬元以下

  • 綜合所得稅:以總收入的 6% 計算營利所得,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 營業稅:免申請營利事業登記,故不須申報 。
  • 營利事業所得稅:免申請營利事業登記,故不須申報 。

3.拍賣每月平均收入8~ 20 萬元

  • 綜合所得稅:營利事業盈餘歸戶計入個人綜合所得,所納之營所稅也歸戶扣抵個人綜所稅
  • 營業稅:
                     申請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以各管區分局核定之營業額
                          ex.每月15萬元1% 為營業稅,每(三個月)按期申報。
                      申請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
                         按一般稅額 (5%) 規定,每二個月申報繳交營業稅,進項稅額得扣抵。
                    

4.每月平均收入超過 20 萬元,但年收入少於3000萬元

  • 綜合所得稅:不適用
  • 營業稅:
         應依法申請使用統一發票。就實際銷售額計算銷項稅額 (5%) ,按期申報,進項稅額得扣抵。
  • 營利事業所得稅:
         得適用擴大書審純益率 6% 乘以營業收入,按營所稅稅率 25% 繳交營利事業所得稅。
         亦即採下列兩種方式繳交營利事業所得稅
         A.(收入×6% ) × 25
         B.(收入-實際成本支出 ) × 25%
         

許多從事網路拍賣交易的賣家朋友,都是從偶一為之逐漸轉為頻繁交易,對於自己是否已超越稅捐機關所謂的經常性商業行為,而必須開立發票(或申請免開統一發票)、繳交申報營業稅與營利事業所得稅,並沒有明確的認知。

Q1.主管機關如何認定我的營業額與課稅標準?

Ans.目前賦稅署與國稅局等主管機關尚未明確頒訂電子商務「營業」或「經常性交易」之標準,所以在實務操作上,仍由各地稅捐單位(例:台北市國稅局某某稽徵所)與各稅務人員依個案具體情形(例如銷售目的、物品來源等),並參考現行標準來判定您的課稅標準。
當您的網路拍賣年營業額高達新台幣72萬元以上或月平均達6萬元以上時,就有可能會成為稽徵機關查緝的對象。除非您能提出明顯的證據證明您的拍賣實為偶一為之之交易行為,非以營業為目的,否則有可能被稽徵機關視為「經常性交易」對象。


Q2.如果我賣的衣服包括新品與二手衣,都是向廠商批來的,這樣要繳稅嗎?


Ans.一般來說,個人出售家庭日常使用的二手用品,不用繳所得稅。但如果您專門批發他人之二手用品來出售,如開設二手服飾店,您就已是以營業為目的之營業人,該營利所得並非為免稅項目,您應計算營利所得納入個人綜所稅(以純利百分之六計算)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每月平均營業額超過8萬元)。


Q3.我人在國外是不是就不用繳稅?
 

Ans.主管機關計畫稽徵網路交易稅收,無論該電子商務平台設在國內或國外,是本國或外國公司,以及該營利事業是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都適用同樣的標準,依法必須誠實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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