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公告106年度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如下:

一、

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其所得額之計算方式如下:

  1. 一次領取總額在新臺幣(下同)180,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0
  2. 超過180,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62,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3. 超過362,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二、

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781,000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財政部表示,退職所得定額免稅金額,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4項規定,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3%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

綜合所得稅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上次調整年度為102年度,106年度適用之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與102年度適用之指數相較,上漲3.06%,已達應行調整之標準,爰依上揭稅法規定予以調整。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106年度綜合所得稅退職所得定額免稅金額之調整,係依所得稅法規定之機制調整,納稅義務人於107年辦理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適用。

新聞稿聯絡人:吳科長君泰
聯絡電話:23228122

106年度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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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6

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要課徵營業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近年來網路購物盛行,許多店家透過網路銷售商品,使消費者不出門也能輕鬆購物,值得注意的是,只要是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並不因行銷方式不同而有所差異。 依據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法課稅,又營業人如為使用統一發票店家,應依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按期申報銷售額繳納營業稅。為防止營業人藉由網路交易規避稅負,查核網路交易營業人是否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為該局今年的查核重點。該局曾查獲李君自行建置網站,提供外燴服務、宅配料理及提供場地辦理宴客料理,經蒐集相關資料後,發現交易金額達數千萬元,已超過網路交易得暫時免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標準(每月銷售貨物的銷售額8萬元,勞務4萬元),但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擅自營業且漏報銷售額,除對李君補徵營業稅外並處罰鍰。 該局提醒,營業人透過網路交易或實體通路銷售貨物,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營業人不要心存僥倖,以免經查獲補稅及處罰鍰,得不償失。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許科長 聯絡電話:06-2298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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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5

透過網際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予境外個人或事業,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

 

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A君未辦理營業登記,於境外設立一人公司,並透過網際網路提供全球各地消費者上網訂購由其撰寫之軟體,於確認消費者刷卡付費後,將軟體授權碼傳輸予訂購者,訂購者於網站上下載所訂購之軟體,即完成交易。經該局查獲A君之境外公司網際網路IP位址係我國境內中華電信公司所有,由A君本人申設、使用及管理,且價金均匯入A君於我國境內銀行帳戶。由於A君於我國境內確有提供勞務收取報酬之營業行為,依所得稅法第8條第3款規定,該報酬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解釋,透過我國境內設置之網際網路銷售勞務予境外個人或事業,該銷售行為係屬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其營業稅部分雖適用零稅率,並免開立統一發票,惟其銷售額屬營利事業所得稅課徵範圍,應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透過網際網路銷售商品(貨物或勞務),其交易資料均屬稽徵機關可掌握之課稅資料,銷售者應依規定辦理登記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申報,未依規定辦理者,一經查獲,將依法補徵稅款,如涉及違章逃漏,並將依法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吳審核員 聯絡電話:06-2298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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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4

網購業者於收到貨款時應開立發票?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主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依該時限表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應於發貨時開立發票,但發貨前已收之貨款,應於收款時開立發票,請營業人注意。 該局說明,隨著網路資訊之發達,網路揪團購買具有特色商品,已非常普遍,業者往往要求消費者先匯款後再出貨,但是消費者在收到商品時,業者並未隨貨附寄發票,籲請業者於收款時,應先行開立發票,隨貨附寄予消費者,以符規定。 該局呼籲,營業人在消費者購物付款時,應即開立統一發票,如有未依規定開立發票情形,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以免經查獲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 許科長 聯絡電話:06-2298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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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3

淘寶網路交易四大課稅情形?

 

「淘寶網」每天有上萬件之物品進口台灣,許多夜市攤販、路邊十元店販售之日常用品多是淘寶貨,為避免跨國網路交易變成避稅之天堂,各國稅局自今年7月起鎖定透過「淘寶網」進口貨物之消費者或營業人進行查核,查核範圍包括個人買家直接或間接向該網站購買之貨物或虛擬商品是否繳納營業稅,或個人買家透過「淘寶網」進口貨物轉售及接受國內買家委託向「淘寶網」進口貨物以賺取手續費之國內代購代付平台業者是否辦理營業登記繳納營業稅等等。 南區國稅局表示,該項查核專案已進行一段時間,由於許多民眾對上述情況之課徵營業稅規定不甚明瞭,因此常接獲民眾詢問電話,該局乃將跨國網路交易涉及課徵營業稅之情形彙整說明如下: 
一、依稅法規定,進口貨物收貨人或持有人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應繳之營業稅由海關代徵,另基於加速通關及簡化行政作業,完稅價格在新臺幣(下同)3千元以下免徵營業稅 。 
二、台灣買家向「淘寶網」購買電子書、App等數位商品,單筆支付款項超過3,000元以上,買家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列印或向國稅局索取購買國外勞務營業稅繳款書(408繳款書),自行繳納營業稅款。 
三、向境外網站購物,貨物進口轉銷售應辦理營業登記,如果「全部」採網路銷售無實體店面,只要每個月銷售額未達8萬元,得暫時免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但仍應記得就經營網路交易之營利所得併計個人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 
四、國內代購代付平台業者接受台灣買家委託,向大陸淘寶網進口貨物,其向買家收取之手續費屬銷售勞務,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納營業稅 。 該局呼籲,喜歡上「淘寶網」購物或透過「淘寶網」批貨轉賣之網路賣家及代購代付平台業者要注意相關規定,以免遭查獲補稅並處罰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 許科長 聯絡電話: 06-2298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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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2

網路銷售貨物應辦理營業登記?

 

南區國稅局民雄稽徵所表示:財政部宣布從7月起加強查緝網路交易逃漏稅,除嚴查大陸淘寶網進口商品,也將各類虛擬商品如軟體、電子書、App列入追查範圍,首先鎖定個人、國內代購代付平台業者,透過淘寶網進口貨物在境內銷售涉嫌逃漏稅進行查核。 
該所指出,財政部將藉由電腦系統將同一寄件人、同一送貨地址,與相同收件人的進口貨物集中調查,並利用X光檢查同包裝且數量龐大貨物進行比對;除了就海關進口階段進行調查,也將從金流面追查網購商家,銷售額是否達每月8萬元的營利事業登記門檻。因此該所呼籲民眾若經由網路交易,每月銷售額已達營業登記門檻者,請儘速向稽徵機關辦理營業登記以免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盧瓊欣股長 聯絡電話:05-206214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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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1

經營網路或電視購物之營業人記得以簡訊或電子郵件等方式通知消費者電子發票號碼,以免受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表示,近來常有民眾反應在網路或電視購物台消費,業者僅說有開立電子發票,但是未告知發票號碼等相關訊息,因此懷疑是否有漏開發票,在此該所特別再次提醒:經營網路或電視購物經核准使用電子發票之營業人,在網路或電視購物頻道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除應提供財政部整合服務平台之網址,並告知如何查詢及列印交易明細外,應將電子發票於開立後48小時內上傳服務平台,並將發票號碼以簡訊或電子郵件等方式通知消費者,如此才能視為已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否則如經查獲,將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該所另指出,營業人以訊息或電子郵件等方式通知消費者電子發票開立訊息時,消費者如果要求交付統一發票紙本,營業人應該立即寄送統一發票收執聯予消費者。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股 陳先生 聯絡電話:08-789987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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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0

國稅局是如何取得網路拍賣賣家在拍賣網站的交易資料?

 

為維護租稅公平性,國稅局對於符合課稅構成要件及達到課稅標準的網路拍賣賣家必須依法課稅,原則上財政部及國稅局一向認為納稅人都是誠實申報的, 所以國稅局並不會要求經營拍賣網站業者全面提供會員資料,僅會在必要時(例如受理檢舉案件或查獲交易額超過一定標準,不課稅已嚴重影響租稅公平等),以個案方式向拍賣網站業者調閱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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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9

網路拍賣買家透過拍賣網站向國外拍賣網站賣家購買貨物,為何海關在貨物進口時要對其課徵進口貨物之營業稅?國外賣家須否被我國課稅?

 

一、營業稅係採屬地主義,亦即採消費地或銷售地課稅原則,因此,我國營業稅法第1條後段規定,進口貨物為營業稅課稅範圍,同法第41條亦規定, 進口貨物應由海關代徵營業稅,所以當網路拍賣買家透過拍賣網站向國外網路拍賣賣家購買貨物,於該項貨物進口時,將由海關依法代徵營業稅。

二、至於國外的網路拍賣賣家,依據目前加值稅課稅原則及我國營業稅法第4條規定,因為貨物起運地並非在我國境內,所以我國並無對該外國網路拍賣賣家課稅的權力,應由該國外網路拍賣賣家的政府對該銷售行為主張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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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6

如果買家棄標或結標後買方討價還價以致降價出售,如何處理這部分銷售額?

 

如果在網路上拍賣的商品結標後買方棄標,或者因為買方討價還價而降價出售時,網路拍賣賣家必須對此部分資料舉證 ,例如網頁上的評價資料、拍賣網站出具證明或匯款資料等均可,基於覈實課稅原則,只要營業人能提證明,國稅局會扣除此部分銷售額。

Q7

如果網路拍賣賣家當期銷售額與上期不同時,可否要求調整?

 

網路拍賣具有具體交易資料,國稅局應該要依據具體交易資料課稅,因此,如果網路拍賣賣家的銷售額與上期不同時,是可以要求國稅局調整, 但是如果在稅單核發後才提出,就必須依循更正程序辦理。

Q8

部分從事網路拍賣賣家反映他們賣的貨物價格遠較實體商店要低,因此利潤較少,政府對於網路拍賣營業人與實體商店維持相同課稅標準,是否公平?

 

財政部僅將以營利為目的的網路拍賣業者納入課稅範圍,主要就是考量如果此部分不課稅對於銷售相同商品的實體商店會形成稅負上的不公平, 因為實體商店必須支付高額店租及其他必要費用,但從事網路拍賣營利的營業人並無須負擔高額店租,況且,我國營業稅係對於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課稅,尚不問其銷售通路為何,因此, 對於實體通路業者及網路交易業者採取相同課稅標準,係符合租稅公平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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