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公告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如下:

一、

免稅額:

每人新臺幣(下同)88,000元;年滿70歲的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納稅義務人扶養的直系尊親屬,其免稅額為132,000元。

二、

標準扣除額:

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90,000元;有配偶者扣除180,000元。

三、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128,000元為限。

四、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每人每年扣除128,000元。

五、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

級別

稅率

課稅級距 (單位:元)

1

5%

0-540,000

2

12%

540,001-1,210,000

3

20%

1,210,001-2,420,000

4

30%

2,420,001-4,530,000

5

40%

4,530,001-10,310,000

6

45%

10,310,001以上

財政部表示,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依所得稅法第5條第1項、第3項及第5條之1規定,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3%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
綜合所得稅免稅額及第1級至第5級課稅級距金額(6級課稅級距併同前5級距考量)上次調整年度為102年度,106年度適用之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與102年度適用之指數相較,上漲3.06%,已達應行調整之標準,爰依上揭稅法規定予以調整。至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因106年度適用之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104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未達應行調整標準,故免予調整。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及課稅級距金額之調整,係為符合國民經濟情況,依據法律規定進行之稅負調整,乃為反映人民實質納稅能力,尚有別於一般具特定政策目的之減稅措施,預估增加民眾可支配所得約68億元,納稅義務人於107年辦理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適用。

 

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一覽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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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常接獲民眾詢問,地主與建設公司合建分屋,雙方互易房地時,應如何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8條及第25條規定,合建分屋之銷售額,應按該項土地及房屋當地同時期市場銷售價格從高認定,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2條規定,於換出房屋或土地時開立統一發票,故建設公司與地主應以換出或換入之時價從高認定,並按較高之價格等額對開發票,土地價款之發票(所有人如為個人者,可開立收據)免徵營業稅,房屋價款之發票,應加5%營業稅。因此,合建分屋互易之房屋及土地之「銷售額」應屬相等,亦即不含營業稅之房屋價格應等於土地之價格。
該局舉例說明,假設建設公司以市價1,000萬元之房屋與地主交換市價1,500萬元之土地,因兩者時價應從高認定,故建設公司應開立總計1,575萬元(即銷售額1,500萬元加計營業稅額75萬元)之統一發票交付地主。至地主換出之土地,依規定可免徵營業稅,是地主得選擇開立銷售額1,500萬元之免稅發票或收據交付予建設公司。
該局提醒,部分合建分屋案件誤以為僅需按房屋評定價格與土地公告現值兩者從高認定,並按較高之價格對開發票即可,卻忽略了營業人如以較時價顯著偏低之價格銷售貨物或勞務而無正當理由者,稽徵機關依規定得按時價調整其銷售額,是以,建設公司及地主應依前述規定辦理,以維護交易雙方之權利。
(聯絡人:審查四科賴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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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3款規定,醫院、診所、療養院提供之醫療勞務、藥品、病房之住宿及膳食,免徵營業稅。至「美容醫學」係屬「醫療勞務」之範疇,免辦營業登記免課徵營業稅。
該所說明,醫美院所販售保養品,為一般商業行為,非屬醫療勞務範疇,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該所近來查獲醫美中心將販售之保養品併入診療費規避營業稅賦,除補徵本稅外,並處以罰鍰。
該所呼籲醫療院所美容醫學業務,若非屬醫療勞務之延續,僅為單純美容部門,則屬一般商業行為,應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並載明相關營業項目,且該部門如與醫療機構同址設置,其執業場所須各設有獨立進出門口,使用空間應明確區隔,避免醫療行為與商業行為混淆,影響醫療作業,及產生消費糾紛。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相關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連絡人:沙鹿稽徵所 銷售稅股 劉曉萍
聯絡電話:(042665135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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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公告106年度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如下:

一、

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其所得額之計算方式如下:

  1. 一次領取總額在新臺幣(下同)180,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0
  2. 超過180,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62,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3. 超過362,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二、

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781,000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財政部表示,退職所得定額免稅金額,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4項規定,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3%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

綜合所得稅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上次調整年度為102年度,106年度適用之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與102年度適用之指數相較,上漲3.06%,已達應行調整之標準,爰依上揭稅法規定予以調整。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106年度綜合所得稅退職所得定額免稅金額之調整,係依所得稅法規定之機制調整,納稅義務人於107年辦理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適用。

新聞稿聯絡人:吳科長君泰
聯絡電話:23228122

106年度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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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6

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要課徵營業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近年來網路購物盛行,許多店家透過網路銷售商品,使消費者不出門也能輕鬆購物,值得注意的是,只要是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並不因行銷方式不同而有所差異。 依據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法課稅,又營業人如為使用統一發票店家,應依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按期申報銷售額繳納營業稅。為防止營業人藉由網路交易規避稅負,查核網路交易營業人是否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為該局今年的查核重點。該局曾查獲李君自行建置網站,提供外燴服務、宅配料理及提供場地辦理宴客料理,經蒐集相關資料後,發現交易金額達數千萬元,已超過網路交易得暫時免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標準(每月銷售貨物的銷售額8萬元,勞務4萬元),但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擅自營業且漏報銷售額,除對李君補徵營業稅外並處罰鍰。 該局提醒,營業人透過網路交易或實體通路銷售貨物,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營業人不要心存僥倖,以免經查獲補稅及處罰鍰,得不償失。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許科長 聯絡電話:06-2298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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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5

透過網際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予境外個人或事業,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

 

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A君未辦理營業登記,於境外設立一人公司,並透過網際網路提供全球各地消費者上網訂購由其撰寫之軟體,於確認消費者刷卡付費後,將軟體授權碼傳輸予訂購者,訂購者於網站上下載所訂購之軟體,即完成交易。經該局查獲A君之境外公司網際網路IP位址係我國境內中華電信公司所有,由A君本人申設、使用及管理,且價金均匯入A君於我國境內銀行帳戶。由於A君於我國境內確有提供勞務收取報酬之營業行為,依所得稅法第8條第3款規定,該報酬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解釋,透過我國境內設置之網際網路銷售勞務予境外個人或事業,該銷售行為係屬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其營業稅部分雖適用零稅率,並免開立統一發票,惟其銷售額屬營利事業所得稅課徵範圍,應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透過網際網路銷售商品(貨物或勞務),其交易資料均屬稽徵機關可掌握之課稅資料,銷售者應依規定辦理登記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申報,未依規定辦理者,一經查獲,將依法補徵稅款,如涉及違章逃漏,並將依法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吳審核員 聯絡電話:06-2298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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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4

網購業者於收到貨款時應開立發票?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主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依該時限表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應於發貨時開立發票,但發貨前已收之貨款,應於收款時開立發票,請營業人注意。 該局說明,隨著網路資訊之發達,網路揪團購買具有特色商品,已非常普遍,業者往往要求消費者先匯款後再出貨,但是消費者在收到商品時,業者並未隨貨附寄發票,籲請業者於收款時,應先行開立發票,隨貨附寄予消費者,以符規定。 該局呼籲,營業人在消費者購物付款時,應即開立統一發票,如有未依規定開立發票情形,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以免經查獲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 許科長 聯絡電話:06-2298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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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3

淘寶網路交易四大課稅情形?

 

「淘寶網」每天有上萬件之物品進口台灣,許多夜市攤販、路邊十元店販售之日常用品多是淘寶貨,為避免跨國網路交易變成避稅之天堂,各國稅局自今年7月起鎖定透過「淘寶網」進口貨物之消費者或營業人進行查核,查核範圍包括個人買家直接或間接向該網站購買之貨物或虛擬商品是否繳納營業稅,或個人買家透過「淘寶網」進口貨物轉售及接受國內買家委託向「淘寶網」進口貨物以賺取手續費之國內代購代付平台業者是否辦理營業登記繳納營業稅等等。 南區國稅局表示,該項查核專案已進行一段時間,由於許多民眾對上述情況之課徵營業稅規定不甚明瞭,因此常接獲民眾詢問電話,該局乃將跨國網路交易涉及課徵營業稅之情形彙整說明如下: 
一、依稅法規定,進口貨物收貨人或持有人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應繳之營業稅由海關代徵,另基於加速通關及簡化行政作業,完稅價格在新臺幣(下同)3千元以下免徵營業稅 。 
二、台灣買家向「淘寶網」購買電子書、App等數位商品,單筆支付款項超過3,000元以上,買家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列印或向國稅局索取購買國外勞務營業稅繳款書(408繳款書),自行繳納營業稅款。 
三、向境外網站購物,貨物進口轉銷售應辦理營業登記,如果「全部」採網路銷售無實體店面,只要每個月銷售額未達8萬元,得暫時免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但仍應記得就經營網路交易之營利所得併計個人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 
四、國內代購代付平台業者接受台灣買家委託,向大陸淘寶網進口貨物,其向買家收取之手續費屬銷售勞務,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納營業稅 。 該局呼籲,喜歡上「淘寶網」購物或透過「淘寶網」批貨轉賣之網路賣家及代購代付平台業者要注意相關規定,以免遭查獲補稅並處罰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 許科長 聯絡電話: 06-2298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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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2

網路銷售貨物應辦理營業登記?

 

南區國稅局民雄稽徵所表示:財政部宣布從7月起加強查緝網路交易逃漏稅,除嚴查大陸淘寶網進口商品,也將各類虛擬商品如軟體、電子書、App列入追查範圍,首先鎖定個人、國內代購代付平台業者,透過淘寶網進口貨物在境內銷售涉嫌逃漏稅進行查核。 
該所指出,財政部將藉由電腦系統將同一寄件人、同一送貨地址,與相同收件人的進口貨物集中調查,並利用X光檢查同包裝且數量龐大貨物進行比對;除了就海關進口階段進行調查,也將從金流面追查網購商家,銷售額是否達每月8萬元的營利事業登記門檻。因此該所呼籲民眾若經由網路交易,每月銷售額已達營業登記門檻者,請儘速向稽徵機關辦理營業登記以免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盧瓊欣股長 聯絡電話:05-206214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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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1

經營網路或電視購物之營業人記得以簡訊或電子郵件等方式通知消費者電子發票號碼,以免受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表示,近來常有民眾反應在網路或電視購物台消費,業者僅說有開立電子發票,但是未告知發票號碼等相關訊息,因此懷疑是否有漏開發票,在此該所特別再次提醒:經營網路或電視購物經核准使用電子發票之營業人,在網路或電視購物頻道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除應提供財政部整合服務平台之網址,並告知如何查詢及列印交易明細外,應將電子發票於開立後48小時內上傳服務平台,並將發票號碼以簡訊或電子郵件等方式通知消費者,如此才能視為已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否則如經查獲,將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該所另指出,營業人以訊息或電子郵件等方式通知消費者電子發票開立訊息時,消費者如果要求交付統一發票紙本,營業人應該立即寄送統一發票收執聯予消費者。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股 陳先生 聯絡電話:08-789987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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