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於國內進貨、進料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以下簡稱查核準則)45條第2款規定取得進貨憑證(例如自營利事業取得統一發票,或自農漁民取得收據),倘交易相對人未給與合法憑證,營利事業可提示送貨單及支付貨款證明等相關資料,由稽徵機關查明按實際進貨金額認定成本。

  財政部說明,營利事業如因交易相對人未依規定給與統一發票或收據,致未能取得合法憑證,依查核準則第38條第2項規定,倘該營利事業已誠實入帳,且能提示送貨單及支付貨款證明,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准按實際進貨價格核定成本;其於稽徵機關發現前由會計師簽證揭露或自行於申報書揭露者,並得免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有關未取得憑證之規定處罰。

  財政部呼籲,營利事業進貨或進料務請依規定取具合法憑證入帳,如確因交易相對人未依規定給與憑證,亦應依前開查核準則第38條第2項規定辦理,以維護自身權益。惟切勿向其他非實際交易人取得不實憑證入帳,如經稽徵機關查獲,將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以進貨金額5%之罰鍰,得不償失。

 

新聞稿聯絡人:胡科長仕賢

聯絡電話:02-2322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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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政府農業發展政策需要,銷售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或農民自產自銷農產品免徵營業稅;個人從事自力耕作、漁、牧、林業所得,其成本及必要費用按收入之100%計算,爰請農民銷售農產品時據實開立收據交予購貨之營利事業作為入帳憑證,不須擔心因銷售收入高低而影響免稅權益。

  營利事業為幫消費者健康把關,並落實照顧農民,採直接向農民購買其自行生產之農產品作為食材或商品販售,惟偶有因農民不諳稅法規定,擔心有課稅問題而不願出具憑證予營利事業(交易對象)作為其入帳憑證的情形。財政部特此說明,為支持我國農、林、漁、牧產業,現行稅法規定,農民個人自產自銷農產品免徵營業稅,亦無所得課稅問題,不會因為營利事業向農民個人購買農產品索取進貨憑證而改變其適用之課稅規定。另為使營利事業取得進貨憑證據實反映其成本費用,請農民依實際銷售農產品之情形開立載有品名、數量、金額、年月日並經簽章等資料之收據,交予營利事業作為列報成本或費用之憑證,營利事業取得相關憑證按實際所得課稅,自可鼓勵營利事業向農民直接採購我國農產品,促進我國農業發展。

 

新聞稿聯絡人:胡科長仕賢

聯絡電話:02-2322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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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自106年4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將全面查核轄區內網路交易營業人(含個人)是否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及是否有短、漏報營業稅情事,請營業人(含個人)先行自我檢視,以免遭查獲後補稅處罰。

該局說明,近年來網路交易盛行,國內業者交易型態多元,行動裝置和支付系統越趨普遍,消費者透過網路購物已成風氣,個人或營業人大量從國外進口貨物,並透過「Facebook」社群媒體、「Line」通訊軟體、「App」應用程式、各大網路交易平台等銷售貨物或勞務或透過「日租網」或「網路訂房平台」銷售住宿勞務,今(106)年度將加強查核網路交易個人營業人是否涉嫌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逃漏營業稅及營業人假借個人名義銷售貨物或勞務以規避查核等情事。此外,該局仍將持續蒐集金流、物流及資訊流等相關資料,並運用各種查緝方式及跨機關協調與合作,加強查核網路交易逃漏稅,以維護租稅公平。

該局進一步表示,基於愛心辦稅,全面查核期前,即自106年3月1日起至3月31日止為輔導期,經營網路交易營業人(含個人)如因一時不察而有未依規定申請設立稅籍登記、短漏開統一發票或短漏報應稅銷售額等違反稅法規定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向所轄分局或稽徵所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額並加計息,即可免除受罰。

審查四科 賴股長 (02)2311-3711分機255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7-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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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小規模營利事業如於年度中改為使用統一發票商號,其營利事業所得應將免用統一發票期間之查定營業額一併申報。其免用統一發票期間之實際營業額如經調查發現高於查定營業額時,應按其實際營業額認列營業額。

該局進一步表示,前揭於年度中改為使用統一發票之商號,其所得額之計算,茲分別說明如下:

一、屬免用統一發票期間,若依法設帳並辦理結算申報者,應併計使用發票期間之收入及成本損費等辦理申報,由稽徵機關依其帳載核實認定其所得額;另併計後之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不包括土地及其定著物之交易增益暨依法不計入所得課稅之所得額)之合計數在3,000萬元以下者,其年度結算申報書表齊全,亦可自行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規定之純益率調整申報其所得額。

二、屬免用統一發票期間,未辦理結算申報者,由稽徵機關按查定課徵營業額,依適用年度「擴大書面審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實施要點」規定之純益率核定其所得額者。若經稽徵機關查獲之實際營業額大於原查定營業額者,其差額應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如其未能提示有關成本資料以供核定,且其實際營業額在實施要點之營業額標準以內者,應依該要點規定之純益率核定其所得額;若實際營業額大於適用要點之營業額標準以上者,其全年所得額均應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

該局舉例說明,假設甲商號原為免開立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於1055月以後改為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10514月份免用統一發票期間之查定營業額為600,000元,經調查發現實際營業額為800,000元,依前揭說明,免開立統一發票期間之營業額應為實際營業額800,000元;另105512月已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額為3,800,000元,據此,105年度應申報之營業收入為4,600,000元,屬得適用擴大書面審核之案件,倘甲商號為冰果店業者,其純益率為6%,課稅所得額為276,000元,應納稅額為23,460(=276,000*稅率17%*1/2)

該局籲請注意,小規模營利事業若有於年度中改為使用統一發票之情事,應依前揭規定辦理結算申報或申請更正,以正確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

(聯絡人:萬華稽徵所洪股長;電話2304-2270分機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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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個人參加人,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可能取得以下3種所得:

1. 營利所得:多層次傳銷事業個人參加人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予消費者,全年進貨累積金額超過新臺幣70,000元者,其全部銷售額所賺取之零售利潤。稽徵機關得依參加人之進貨資料按建議價格(參考價格)計算銷售額,如查無上述價格,則參考參加人進貨商品類別,依當年度各該營利事業同業利潤標準之零售毛利率核算之銷售價格計算銷售額,再依一時貿易盈餘之純益率6%核計個人營利所得予以歸戶課稅。

2. 執行業務所得:個人參加人因下層直銷商向傳銷事業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積分額(或金額)達一定標準,而自該事業取得之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係屬佣金收入,得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減除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納稅義務人如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記帳及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可適用財政部核定各該年度經紀人費用率(103年度為20%)計算其必要費用。

3. 其他所得:個人參加人因直接向傳銷事業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積分額(或金額)達一定標準,而自該事業取得之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

(財政部83330日台財稅第831587237號函)

(財政部951211日台財稅字第0950454563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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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表示,營業人繳納承租房屋之公用事業費用,自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抬頭為1077月以後者,應取具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之統一發票據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不再適用該部7899日台財稅第780276657號函釋(以下簡稱78年函釋)規定。

  財政部說明,公用事業自1051月起開立統一發票,依據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營業人用戶應以載有其名稱、統一編號及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惟考量營業人需向公用事業申請變更買受人名義,該部原請各地區國稅局於1051231日以前輔導轄內營業人用戶向公用事業申請於統一發票正確登載買受人名義。嗣依各地區國稅局回報輔導結果,發現部分公用事業帳單及統一發票電作程式無法分別處理登記用戶及使用人分屬不同人之情形,致有承租人無法於統一發票上登載統一編號情形,該部爰請各地區國稅局於10612月以前輔導公用事業提供用戶房屋承租人得於統一發票登載統一編號,不受用戶名稱限制之作業方式,並延長前開輔導期程至1077月。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營業人承租房屋取得以出租人名義開立之公用事業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抬頭為1076月以前,得比照78年函釋辦理,且依規定仍有10年之申報扣抵期間;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抬頭為1077月以後,應依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正確登載買受人名義。該部籲請有上開情形之營業人,儘速向公用事業申請變更買受人名義。

 

新聞稿聯絡人:林科長華容

聯絡電話:02-23228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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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05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信託所得申報書及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申報,自10611日起開始受理,因1月適逢農曆春節有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期限延長至26日止。該局籲請申報單位儘早完成申報,並多加利用網路辦理申報。
該局說明,憑單填發單位如已於10626日以前向稽徵機關申報105年度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及其他相關憑單,且納稅義務人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即得免於106215日前填發憑單與納稅義務人,但納稅義務人要求給與憑單時,憑單填發單位仍應填發。
另外,106年不適用免填發憑單的範圍如下:
一、憑單所載的納稅義務人為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執行業務事務 
所、信託行為受託人及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
二、憑單填發單位逾期(10627日以後)申報或更正的憑單。
三、憑單填發單位有解散、廢止、合併、轉讓、裁撤或變更的情形,
所申報的憑單。
該局進一步表示,實施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後,納稅義務人仍有多元管道可順利取得憑單之所得資料,以憑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方式如下:
一、憑證查詢:以內政部核發的「自然人憑證」、財政部核准「金融
憑證」或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
(簡稱健保卡)為通行碼,使用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軟
體經由網路線上查詢。
二、臨櫃查詢:親自或委託他人至國稅局臨櫃查詢。
三、稅額試算通知書之所得資料:適用稅額試算服務者,可參考
國稅局寄發的綜合所得稅稅額試算通知書所列所得資料。
四、以「綜合所得稅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查詢碼」(簡稱查
詢碼)查詢:以稽徵機關核發的查詢碼或以稅額試算通知書
上所載之查詢碼,加上身分證統一編號、戶號及出生年月日,
透過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軟體於網路線上查詢。
有關「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相關資訊可至該局網站(網址:http://www.ntbca.gov.tw)扣繳申報專區查詢,請多加運用。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審查二科 張雁萍,電話:04-230511112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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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接獲轄內營利事業詢問,該公司自成立後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均適用擴大書面審核,公司於1053月廠房遭受祝融之災受有損失,經依保險契約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取得賠償款,該理賠收入及災害損失於辦理105年度適用擴大書面審核結算申報時應如何列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遭受火災損失,受有保險賠償者,於按擴大書面審核之規定辦理結算申報時,應將取得賠償金額及實際災損金額,分別列報於結算申報書之「非營業收入-其他收入」及「非營業損失-災害損失」項下,並應依規定以非營業收入總額併同營業收入淨額(合計在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自行按擴大書審標準純益率調整,於申報期限截止前繳清應納稅款,以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之規定。
國稅局舉例說明,若符合擴大書面審核要點之營利事業取得保險賠償收入300萬元,另經勘查核定災害損失200萬元,於辦理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於申報書內分別總額列報其他收入300萬元及災害損失200萬元,而不是以差額100萬元列報為其他收入。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若有類此理賠收入及損失,應於辦理擴大書面審核結算申報時,分別以總額列報保險理賠收入及災害損失,勿以兩者差額列報或因理賠收入小於災害損失而未列報該筆賠償收入,以免遭國稅局補稅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郭股長06-2298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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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我國自105年度起採用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及相關法令修正,並為稽徵實務需要及簡化作業,財政部於10613日修正發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修正重點擇要說明如下:
一、 因應企業會計準則公報修正相關規定:
() 增列營利事業編製財務報表之依據包含企業會計準則公報。(修正條文第2)
(
) 工程損益計算方法增訂成本回收法,並定明首次採用企業會計準則公報以前尚未完工之工程損益應依原方法處理。(修正條文第24)
(
) 修正營利事業融資租賃之認定及會計處理。(修正條文第36條之2)
(
) 增訂重大檢查費應列為資本支出及除列規定。(修正條文第95)
(
) 定明營利事業之資產因首次採用企業會計準則公報而轉列不同類別資產者,應按原資產種類計提折舊或攤折。(修正條文第104)
(
) 定明營利事業因首次採用企業會計準則公報而調整之前期損益項目,無須帳外調整營業外收入、支出 之規定。(修正條文第111)
二、 配合相關法規訂定、修正及該部解釋令修正相關規定:
() 刪除營利事業以包工包料方式建屋預售得以完工比例法計算損益之規定。(修正條文第24條之1)
(
) 配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及第4條之5有關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規定,修正出售土地利益免稅之範圍、土地與房屋時價參考資料,並定明土地增值稅不得列為成本費用。(修正條文第32條、第90)
(
) 配合該部解釋令增訂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認列費用規定,及伙食費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上限金額修正為新臺幣2,400元。(修正條文第71條、第88)
(
) 增列災害防救法有關捐贈規定。(修正條文第79)
三、 為減少爭議及簡政便民修正相關規定:
() 修正國外出差登機證之替代證明文件。(修正條文第74)
(
) 增列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團體年金保險費得核實列支,並與其他員工團體保險費合計每人每月新臺幣2,000元定額免計入薪資所得。(修正條文第83)
(
) 修正營利事業未申請適用投資抵減之研究發展支出認定範圍,並配合其他法律增列適用加速折舊之設備範圍。(修正條文第86)
(
) 增列固定資產耐用年數之變更無須申請稽徵機關核准,並定明乘人小客車限額提列折舊之計算公式;另修正固定資產或商品報廢係經會計師簽證者,應檢附相關資料佐證。(修正條文第95條、第101條之1)
(
) 增列依所得稅法第68條規定補繳暫繳稅款加計之利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加計之利息及依各種稅法規定加計之滯納利息,得列報利息費用。(修正條文第97)
四、 為利徵納雙方遵循,前開查核準則第74條第3款第2目國外出差登機證替代證明文件、第86條研究發展費、第95條第2款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變更、第97條利息費用等規定,於修正施行時,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均可適用。(修正條文第116)
  而本次增列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團體年金保險與其他員工團體保險費合計定額免計入薪資所得之相關規定,營利事業於辦理105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可適用。另為落實簡政便民本次修正簡化固定資產耐用年數之變更無須申請。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配合非公開發行企業自105會計年度起,應依103618日修正公布商業會計法及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編製財務報表,該部參照上()櫃公司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s)相關課稅規定,另於1051230日核釋採用企業會計準則公報之股東可扣抵稅額及未分配盈餘計算規定,以利企業遵循。
  財政部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注意上開新修正之規定,正確辦理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如有查詢此次修正內容需要,可於財政部賦稅署網站(http://www.dot.gov.tw),點選「賦稅法規服務」項下查詢。

新聞稿聯絡人:胡科長仕賢
聯絡電話:02-2322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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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民眾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每月銷售額逾8萬元者,應主動辦理營業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指出,個人利用網路從事交易活動,如採進、銷貨方式經營,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於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課徵營業稅。若每月銷售額已達8萬元(銷售貨物)4萬元(銷售勞務)者,應主動至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如每月銷售額超過20萬元者,則具有相當規模,國稅局將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必須每2個月向國稅局申報銷售額並自行繳納營業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甲君以個人名義於網路平台銷售貨物,經查核發現甲君每月銷售額於1015萬元之間,屬以營利為目的之經營業者,惟未主動辦理營業登記,該局遂依查獲銷售額核定補徵營業稅,併加處罰鍰。
該局提醒,民眾於網路平台銷售貨物,若屬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且每月銷售額達8萬元者,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並繳納營業稅。民眾如有法令適用疑義,請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或逕洽所轄稅捐稽徵機關。
(聯絡人:審查三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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