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提供外國客戶之樣品,未經海關通關出口,而直接交由該外國客戶之國內辦事處,如有收取代價,應依該價額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據財政部78216日台財稅第781139734號函規定,出口樣品若為無償得免開立統一發票,但事後如收到貨款者,營業人仍應於收款時開立統一發票(現行外銷貨物得免開立統一發票)。惟該銷售額如欲申報營業稅適用零稅率,得以郵局所掣發之「國際包裹執據」、「郵政快捷郵件執據」或「陸空聯運包裹執據」影本填妥規定事項,並檢附原始外匯收入款憑證影本,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適用零稅率。

該局進一步指出,外銷貨物除經海關出口免檢附證明文件外,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應依其外銷貨物或勞務類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適用零稅率。

該局特別提醒,將收費樣品直接交與外國客戶於其國內辦事處,因無外銷貨物事實,縱有invoice及外匯收入款憑證,亦應以應稅貨物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聯絡人:信義分局金課長;電話2720-1599分機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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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邇來有民眾利用自宅從事早餐店、麵攤、點心及飲料店等,因未具備牌號及僱用員工,就未辦理營業登記,但如有前揭銷售行為時,就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避免因一時疏忽而受罰

該所進一步表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營業稅。又同法第6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為營業人。因此營業人如經營旨揭銷售貨物行為時,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致逃漏營業稅,經稽徵機關查獲者,除通知限期補辦及應補徵稅款外,另按所漏稅款處5倍以下之罰鍰,且未依期限內補辦登記者並得連續處罰。倘涉有違章情事,在未經查獲前,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行補辦營業登記並補報繳所漏稅額及加計利息後,可免予處罰。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國稅相關問題,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沙鹿稽徵所銷售稅股蔡宏基

聯絡電話:04-26651351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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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兼營營業人於申報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應記得填寫「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調整計算表」(採直接扣抵法者應填寫「兼營營業人採用直接扣抵法營業稅額調整計算表」),並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併同該期營業稅額申報繳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2年間,僅於102312日銷售特種稅額勞務(參與分配取得執行名義之金融機構不良債權強制執行所得金額)乙筆,銷售額30,000元,開立當期(10234月份)發票,申報時雖已計算調整當期不得扣抵比例,惟未於102年度最後一期(1021112月份)申報時,依規定調整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致虛報進項稅額48,300元,遭該局補稅處罰。甲公司主張僅10234月期為兼營特種稅額計算之營業人,當期之進項稅額9,000元已依不得扣抵比率100%全數調整為不得扣抵進項稅額,該局竟將全年度之進項稅額核定為不可扣抵。該案迭經訴願決定駁回,甲公司於行政訴訟階段提出撤回起訴而告確定。

該局強調,兼營營業人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請確實依前揭規定辦理營業稅額調整,如當年度有股利收入

,也請將該股利收入彙總加入當年度最後一期「免稅銷售額」計算申報,如未依規定調整致虛報進項者,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追補所漏稅額並處5倍以下罰鍰,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洽該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查詢相關規定,以免受罰。

(聯絡人:法務一科李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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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營業人將營建工程委由承包商施作,承包商以該工程之「借土填方」折抵應收之工程款,二者係屬不同交易事項,營業人及承包商雙方應就各自交易金額分別開立統一發票,不得逕以債權債務相互抵銷之淨額由單方開立統一發票,如經稽徵機關查獲除依法補稅外,將以未依規定給予及取得借土填方與工程款之統一發票補徵稅款及裁處罰鍰。

  本局進一步說明,近日查獲轄內甲公司於100年至102年間,將營建工程委由乙承包商施作,工程合約總價為5,500萬元,雙方約定扣除該工程之「借土填方」後以淨額收付,甲公司未依規定就「借土填方」部分開立統一發票銷售額3,840萬元及取得同額工程款之進項憑證,案經本局查獲,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追繳甲公司營業稅192萬元,並按其未依規定給與銷項憑證及取得進項憑證部分處罰鍰200萬元。另外乙承包商亦未依營建工程承攬總價開立統一發票,涉嫌工程款短漏開統一發票銷售額3,840萬元,及未依規定取得同額「借土填方」部分之進項憑證,亦併予補稅移罰。

  本局提醒營業人將工程發包予承包商,如有以「借土填方」或剩餘材料折抵工程款,不得逕按淨額取得進項憑證,除應取得全部工程款之進項憑證外,並應就折抵工程款部分開立銷項統一發票,倘有違反稅法規定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儘速向所轄國稅局加計利息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可免予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 王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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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時,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存根聯,應依法保存5年,以免受罰。
該局說明,去年臺北市某營業人所開立之統一發票中200萬元特獎,經該局請營業人提供所開立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存根聯影本供代發獎金單位核對,查得該營業人因已申請註銷稅籍登記,而未將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存根聯或副本保存,違反稅捐稽徵法第11條及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7條規定,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該局舉例,甲營業人10551日至105630日所開立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存根聯,共計12,000張,金額總計(含稅)100萬元,依規定應保存而未保存,經該局查獲,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行為罰47,619元。
該局呼籲,營業人依稅法規定給予他人憑證之存根或副本,不論營業中、停業中或註銷稅籍登記等,均應保存5年,千萬不要心存僥倖,以免遭受處罰。
(聯絡人:審查四科賴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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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年關期間,偶有營業人以其產製或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員工或他人所有,應視為銷售貨物並依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及依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應視為銷售貨物,並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應將視為銷售貨物之銷售額,以時價為準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進一步說明,年節期間,營業人為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而無償移轉之貨物,如該貨物於購入時已決定供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並以各該有關項目列帳,且依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依財政部76722日台財稅第761112325號函釋規定,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統一發票,以資簡化。惟如係將自己產製或購入供銷售之貨物贈與員工或他人者,因產製或購入貨物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後轉送員工或他人者,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年節前購入一批A貨品,成本價格為新臺幣(以下同)50,000元,預計於市場上銷售,售價為70,000元,嗣後甲公司以無償方式捐贈乙公司,作為乙公司尾牙摸彩贈品,如甲公司所購入之A貨品原係供銷售使用,購買該項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並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後甲公司無償贈與乙公司,則甲公司應依前揭營業稅法規定,按A貨品售價(時價)70,000元開立買受人為甲公司之統一發票;如甲公司購入A貨品時已決定捐贈乙公司作為尾牙贈品,並以適當項目入帳,且進項稅額未提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依前揭函釋規定,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因一時不察,有上開應視為銷售貨物行為而漏未開立統一發票情事者,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如已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並加計利息者,將可免除漏稅之處罰。

(聯絡人:審查四科沈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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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頻接獲民眾詢問,何以有些大眾日常消費之餐飲店,生意頗佳,店內卻仍高掛免用統一發票之貼紙,店家是否未誠實納稅抑或稽徵機關未善盡督導之責?該局回應,營業人核定使用或免用統一發票,並非以銷售額為唯一標準,仍得視其營業性質及營業規模而定。

該局說明,一般國人所認知之免用統一發票標準為每月銷售額未達新臺幣20萬元,惟經財政部核定之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其銷售額則不受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限制。依財政部8953日台財稅第0890452799號函規定,所稱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如下:「(一)供應大眾化消費之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麵食館、自助餐、排骨飯、便當及餐盒。……」。故上列部分大眾飲食店業,即不受銷售額達新臺幣20萬元須使用統一發票之限制,得免用統一發票。

該局特別提醒,依據前揭財政部89年號函釋但書規定,主管稽徵機關得視其營業性質及經營規模,具有使用統一發票能力者,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另依財政部101年修正發布「稽徵機關核定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供應大眾化消費之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麵食館、自助餐、排骨飯、便當及餐盒之查定課徵營業人,其銷售額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以連鎖或加盟方式經營。()以電子系統設備管理座位、提供取餐單或號碼牌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以電子方式或收銀機開立收據、處理或管控帳務。()依其營業狀況、商譽、季節性及其他情形,銷售額倍增,足以認定有使用統一發票能力。是以,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若符合上述情形,稽徵機關仍得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若經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而拒絕使用者,除處以罰鍰外,更可能處以停業處分,並得連續處罰至改善為止,事關權益,請相關行業營業人注意,以免受罰。

(聯絡人:信義分局金課長;電話2720-1599分機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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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於國內進貨、進料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以下簡稱查核準則)45條第2款規定取得進貨憑證(例如自營利事業取得統一發票,或自農漁民取得收據),倘交易相對人未給與合法憑證,營利事業可提示送貨單及支付貨款證明等相關資料,由稽徵機關查明按實際進貨金額認定成本。

  財政部說明,營利事業如因交易相對人未依規定給與統一發票或收據,致未能取得合法憑證,依查核準則第38條第2項規定,倘該營利事業已誠實入帳,且能提示送貨單及支付貨款證明,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准按實際進貨價格核定成本;其於稽徵機關發現前由會計師簽證揭露或自行於申報書揭露者,並得免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有關未取得憑證之規定處罰。

  財政部呼籲,營利事業進貨或進料務請依規定取具合法憑證入帳,如確因交易相對人未依規定給與憑證,亦應依前開查核準則第38條第2項規定辦理,以維護自身權益。惟切勿向其他非實際交易人取得不實憑證入帳,如經稽徵機關查獲,將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以進貨金額5%之罰鍰,得不償失。

 

新聞稿聯絡人:胡科長仕賢

聯絡電話:02-2322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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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政府農業發展政策需要,銷售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或農民自產自銷農產品免徵營業稅;個人從事自力耕作、漁、牧、林業所得,其成本及必要費用按收入之100%計算,爰請農民銷售農產品時據實開立收據交予購貨之營利事業作為入帳憑證,不須擔心因銷售收入高低而影響免稅權益。

  營利事業為幫消費者健康把關,並落實照顧農民,採直接向農民購買其自行生產之農產品作為食材或商品販售,惟偶有因農民不諳稅法規定,擔心有課稅問題而不願出具憑證予營利事業(交易對象)作為其入帳憑證的情形。財政部特此說明,為支持我國農、林、漁、牧產業,現行稅法規定,農民個人自產自銷農產品免徵營業稅,亦無所得課稅問題,不會因為營利事業向農民個人購買農產品索取進貨憑證而改變其適用之課稅規定。另為使營利事業取得進貨憑證據實反映其成本費用,請農民依實際銷售農產品之情形開立載有品名、數量、金額、年月日並經簽章等資料之收據,交予營利事業作為列報成本或費用之憑證,營利事業取得相關憑證按實際所得課稅,自可鼓勵營利事業向農民直接採購我國農產品,促進我國農業發展。

 

新聞稿聯絡人:胡科長仕賢

聯絡電話:02-2322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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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自106年4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將全面查核轄區內網路交易營業人(含個人)是否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及是否有短、漏報營業稅情事,請營業人(含個人)先行自我檢視,以免遭查獲後補稅處罰。

該局說明,近年來網路交易盛行,國內業者交易型態多元,行動裝置和支付系統越趨普遍,消費者透過網路購物已成風氣,個人或營業人大量從國外進口貨物,並透過「Facebook」社群媒體、「Line」通訊軟體、「App」應用程式、各大網路交易平台等銷售貨物或勞務或透過「日租網」或「網路訂房平台」銷售住宿勞務,今(106)年度將加強查核網路交易個人營業人是否涉嫌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逃漏營業稅及營業人假借個人名義銷售貨物或勞務以規避查核等情事。此外,該局仍將持續蒐集金流、物流及資訊流等相關資料,並運用各種查緝方式及跨機關協調與合作,加強查核網路交易逃漏稅,以維護租稅公平。

該局進一步表示,基於愛心辦稅,全面查核期前,即自106年3月1日起至3月31日止為輔導期,經營網路交易營業人(含個人)如因一時不察而有未依規定申請設立稅籍登記、短漏開統一發票或短漏報應稅銷售額等違反稅法規定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向所轄分局或稽徵所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額並加計息,即可免除受罰。

審查四科 賴股長 (02)2311-3711分機255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7-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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