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多層次傳銷事業個人參加人,因銷售商品或勞務所賺取之零售利潤,或取自該事業之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應依規定正確申報所得類別,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個人參加人之所得類別有營利所得、執行業務所得之佣金收入及其他所得等3類:()個人參加人如有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予消費者,所賺取之零售利潤,除可提供憑證核實認定外,得依其進貨資料按建議價格(參考價格)計算銷售額,或參考其進貨商品類別,依當年度各該業同業利潤標準之零售毛利率核算銷售額,再依一時貿易盈餘之純益率6%核定其個人「營利所得」;()個人參加人因下層直銷商向傳銷事業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積分額(或金額)達一定標準,而自該事業取得之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係屬「執行業務所得之佣金收入」;()個人參加人因自己直接向傳銷事業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積分額(或金額)達一定標準,而自該事業取得之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核屬「其他所得」。

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參加人銷售商品或勞務所賺取之零售利潤,自105年度起,其全年進貨累積金額在77,000元以下者,免按建議價格(參考價格)計算銷售額核計個人營利所得;全年進貨累積金額超過77,000元者,應就其超過部分依前段說明有關營利所得計算之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特針對個人參加人常詢問之營利所得部分舉例說明,個人參加人甲君105年度銷售商品予消費者,全年進貨累積金額140,000元,建議售價總額200,000元,除甲君可提供憑證核實認定營利所得外,稽徵機關得依其進貨金額超過77,000元之部分,按比率計算屬超過部分之建議價格,再依一時貿易盈餘之純益率6%核計其營利所得5,400元(〔200,000×(140,000-77,000)/140,000〕×6%)。

該局提醒,如有上述所得之個人參加人,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時,應正確申報所得類別及金額,以免短漏報或申報錯誤遭補稅及處罰,影響自身權益。

(聯絡人:文山稽徵所鄭股長;電話2234-3833分機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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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 98 年 7 月 3 日經審字第 0980208568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4 條;施行日期,由主管機 關定之 經濟部 98 年 7 月 3 日經審字第 09802085685 號令發布定自 98 年 6 月 30 日施行 經濟部 99 年 6 月 10 日經審字第 09902503880 號令修正發布並自同年 6 月 15 日生效 經濟部 102 年 11 月 14 日經審字第 10204606270 號令修正發布第 8 條、第 9 條、第 11 條條 文;施行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 經濟部 102 年 11 月 14 日經審字第 10204606280 號令發布除第 8 條第 2 項外,定自 102 年 11 月 14 日施行 經濟部 104 年 3 月 13 日經審字第 10404601210 號令修正發布第 8 條條文 經濟部 104 年 3 月 13 日經審字第 10404601220 號令 104 年 3 月 13 日發布之第 8 條定自 104 年 3 月 13 日施行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七 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七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第九條至第十二條所定投資案件及未來投資計畫變更事項之審理、查 核、管理等事項,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構)辦 理。

第 三 條 本辦法所稱投資人,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 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依本辦法規定在臺灣地區從事投資行為者。 前項所稱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 機構投資第三地區之公司,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直接或間接持有該第三地區公司股份或出資總額逾百分之三十。 二、 對該第三地區公司具有控制能力。 前項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在臺灣地區之投資,不適用外國人投資 條例之規定。

第 四 條 投資人依本辦法規定應申請許可之投資行為如下: 一、 持有臺灣地區公司或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但不包括單次且累計投 資均未達百分之十之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股份。 二、 在臺灣地區設立分公司、獨資或合夥事業。 三、 對前二款所投資事業提供一年期以上貸款。 投資人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臺 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及臺灣地區與 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規定,來臺投資臺灣 地區金融保險證券期貨機構,不適用前項第一款但書規定。

第 五 條 投資人持有所投資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合計超過該事業之股份總數 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以上者,稱為陸資投資事業,該陸資投資事業之 轉投資,應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第 六 條 投資人為大陸地區軍方投資或具有軍事目的之企業者,主管機關應限 制其來臺投資。

第 七 條 依本辦法投資,其出資之種類,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 現金。 二、 自用機器設備或原料。 三、 專利權、商標權、著作財產權、專門技術或其他智慧財產權。 四、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投資之財產。

第 八 條 投資人得投資之業別項目、限額及投資比率,由主管機關會商各中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相關機關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投資人所為投資之申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限制或禁止之。其投 資之經營有下列情事之ㄧ者,得撤銷或廢止其投資: 一、 經濟上具有獨占、寡占或壟斷性地位。 二、 政治、社會、文化上具有敏感性或影響國家安全。 三、 對國內經濟發展或金融穩定有不利影響。

第 九 條 投資人依本辦法投資者,應填具投資申請書,檢附投資計畫、身分證 明、授權書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投資計畫變更時, 亦同。 前項投資申請書格式及內容,由主管機關定之。 投資人依第一項規定投資者,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命其限期申報資金 來源或其他相關事項;申報之事項有變更時,應於一個月內向主管機 關申報。 投資人轉讓其投資時,轉讓人及受讓人應會同檢附第一項規定之文件, 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主管機關認為投資人之轉讓影響國家安全或公 共利益者,得不予許可。 投資人在臺灣地區,無住所或營業所者,為第一項及第四項之申請, 應委任會計師或律師辦理。

第 十 條 投資人應將所許可之出資於核定期限內全部到達,並將到達情形報主 管機關查核。 投資人經許可投資後,在核定期限內,未實行之出資,期限屆滿後不 得再行投資。但有正當理由,於期限屆滿前,申請主管機關許可延展 者,不在此限。 投資人於實行出資後二個月內,應向主管機關申請審定投資額;其投 資額之核計方式、審定程序及應檢具之文件,準用華僑及外國人投資 額審定辦法之規定。

第 十一 條 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之陸資投資事業,應於每屆會計 年度終了六個月內,檢具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股東名簿及其他 指定資料,報主管機關備查。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命投資人所投資事業申報前項財務報表、股東 名簿及其他指定資料。 主管機關得定期調查投資人所投資事業之經營情況或活動。主管機關 為查驗前二項資料或掌握投資人所投資事業之經營情況或活動,必要 時,得單獨或會同相關機關派員前往調查,投資人所投資事業不得規 避、妨礙或拒絕。

第 十二 條 投資人得以其投資每年所得之孳息或受分配之盈餘,申請結匯。 投資人經許可轉讓股份、撤資或減資者,得以其經審定之投資額,全 額一次申請結匯;其因投資所得之資本利得,亦同。 投資人依本辦法享有結匯之權利,不得轉讓。但其出資讓與投資人之 繼承人或經許可受讓其投資之華僑、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民、法人、 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者,不在此限。

第 十三 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於依本條例第七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經主管 機關許可在臺灣地區投資之投資事業擔任董事或監察人職務者,應依 公司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經許可在臺灣地區投資之投資人屬自然人者,得來臺擔任該投資事業 之董事或監察人;投資人屬法人者,得由大陸地區人民為其法人之代 表人,來臺擔任該投資事業之董事或監察人。

第 十四 條 本辦法施行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

陸資投資正面表列-許可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業別項目

僑外投資負面表列—禁止及限制僑外人投資業別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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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近年來旅遊風氣興盛,各旅遊勝地除可住宿於飯店外,亦有民宿可供選擇,尤以多樣特色之鄉村住宅民宿深受民眾喜愛,每逢假日一房難求,邇來接獲民眾詢問,經營民宿是否應辦理營業登記及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表示,鄉村住宅供民宿使用,依民宿管理辦法申請登記後,在符合客房數5間以下、客房總面積不超過150平方公尺及未僱用員工,自行經營情形下,將民宿視為家庭副業,得免辦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倘若鄉村住宅民宿經營者未依民宿管理辦法申請登記而私自經營或其經營規模已不符合前開規定者,均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於開始營業前向國稅局申請營業登記,其民宿收入平均每月如已達4萬元而未達20萬元,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營業稅稅率為1%。反之,如平均每月民宿收入達20萬元以上,則應使用統一發票並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提醒,鄉村住宅民宿自行經營者,若有不符合免辦營業登記條件者,應儘速主動至各地區國稅局補辦營業登記,以免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後,除補稅外仍需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陳股長 06-2298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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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提供外國客戶之樣品,未經海關通關出口,而直接交由該外國客戶之國內辦事處,如有收取代價,應依該價額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據財政部78216日台財稅第781139734號函規定,出口樣品若為無償得免開立統一發票,但事後如收到貨款者,營業人仍應於收款時開立統一發票(現行外銷貨物得免開立統一發票)。惟該銷售額如欲申報營業稅適用零稅率,得以郵局所掣發之「國際包裹執據」、「郵政快捷郵件執據」或「陸空聯運包裹執據」影本填妥規定事項,並檢附原始外匯收入款憑證影本,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適用零稅率。

該局進一步指出,外銷貨物除經海關出口免檢附證明文件外,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應依其外銷貨物或勞務類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適用零稅率。

該局特別提醒,將收費樣品直接交與外國客戶於其國內辦事處,因無外銷貨物事實,縱有invoice及外匯收入款憑證,亦應以應稅貨物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聯絡人:信義分局金課長;電話2720-1599分機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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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邇來有民眾利用自宅從事早餐店、麵攤、點心及飲料店等,因未具備牌號及僱用員工,就未辦理營業登記,但如有前揭銷售行為時,就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避免因一時疏忽而受罰

該所進一步表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營業稅。又同法第6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為營業人。因此營業人如經營旨揭銷售貨物行為時,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致逃漏營業稅,經稽徵機關查獲者,除通知限期補辦及應補徵稅款外,另按所漏稅款處5倍以下之罰鍰,且未依期限內補辦登記者並得連續處罰。倘涉有違章情事,在未經查獲前,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行補辦營業登記並補報繳所漏稅額及加計利息後,可免予處罰。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國稅相關問題,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沙鹿稽徵所銷售稅股蔡宏基

聯絡電話:04-26651351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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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兼營營業人於申報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應記得填寫「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調整計算表」(採直接扣抵法者應填寫「兼營營業人採用直接扣抵法營業稅額調整計算表」),並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併同該期營業稅額申報繳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2年間,僅於102312日銷售特種稅額勞務(參與分配取得執行名義之金融機構不良債權強制執行所得金額)乙筆,銷售額30,000元,開立當期(10234月份)發票,申報時雖已計算調整當期不得扣抵比例,惟未於102年度最後一期(1021112月份)申報時,依規定調整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致虛報進項稅額48,300元,遭該局補稅處罰。甲公司主張僅10234月期為兼營特種稅額計算之營業人,當期之進項稅額9,000元已依不得扣抵比率100%全數調整為不得扣抵進項稅額,該局竟將全年度之進項稅額核定為不可扣抵。該案迭經訴願決定駁回,甲公司於行政訴訟階段提出撤回起訴而告確定。

該局強調,兼營營業人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請確實依前揭規定辦理營業稅額調整,如當年度有股利收入

,也請將該股利收入彙總加入當年度最後一期「免稅銷售額」計算申報,如未依規定調整致虛報進項者,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追補所漏稅額並處5倍以下罰鍰,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洽該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查詢相關規定,以免受罰。

(聯絡人:法務一科李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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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營業人將營建工程委由承包商施作,承包商以該工程之「借土填方」折抵應收之工程款,二者係屬不同交易事項,營業人及承包商雙方應就各自交易金額分別開立統一發票,不得逕以債權債務相互抵銷之淨額由單方開立統一發票,如經稽徵機關查獲除依法補稅外,將以未依規定給予及取得借土填方與工程款之統一發票補徵稅款及裁處罰鍰。

  本局進一步說明,近日查獲轄內甲公司於100年至102年間,將營建工程委由乙承包商施作,工程合約總價為5,500萬元,雙方約定扣除該工程之「借土填方」後以淨額收付,甲公司未依規定就「借土填方」部分開立統一發票銷售額3,840萬元及取得同額工程款之進項憑證,案經本局查獲,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追繳甲公司營業稅192萬元,並按其未依規定給與銷項憑證及取得進項憑證部分處罰鍰200萬元。另外乙承包商亦未依營建工程承攬總價開立統一發票,涉嫌工程款短漏開統一發票銷售額3,840萬元,及未依規定取得同額「借土填方」部分之進項憑證,亦併予補稅移罰。

  本局提醒營業人將工程發包予承包商,如有以「借土填方」或剩餘材料折抵工程款,不得逕按淨額取得進項憑證,除應取得全部工程款之進項憑證外,並應就折抵工程款部分開立銷項統一發票,倘有違反稅法規定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儘速向所轄國稅局加計利息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可免予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 王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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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時,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存根聯,應依法保存5年,以免受罰。
該局說明,去年臺北市某營業人所開立之統一發票中200萬元特獎,經該局請營業人提供所開立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存根聯影本供代發獎金單位核對,查得該營業人因已申請註銷稅籍登記,而未將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存根聯或副本保存,違反稅捐稽徵法第11條及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7條規定,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該局舉例,甲營業人10551日至105630日所開立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存根聯,共計12,000張,金額總計(含稅)100萬元,依規定應保存而未保存,經該局查獲,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行為罰47,619元。
該局呼籲,營業人依稅法規定給予他人憑證之存根或副本,不論營業中、停業中或註銷稅籍登記等,均應保存5年,千萬不要心存僥倖,以免遭受處罰。
(聯絡人:審查四科賴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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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年關期間,偶有營業人以其產製或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員工或他人所有,應視為銷售貨物並依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及依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應視為銷售貨物,並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應將視為銷售貨物之銷售額,以時價為準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進一步說明,年節期間,營業人為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而無償移轉之貨物,如該貨物於購入時已決定供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並以各該有關項目列帳,且依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依財政部76722日台財稅第761112325號函釋規定,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統一發票,以資簡化。惟如係將自己產製或購入供銷售之貨物贈與員工或他人者,因產製或購入貨物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後轉送員工或他人者,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年節前購入一批A貨品,成本價格為新臺幣(以下同)50,000元,預計於市場上銷售,售價為70,000元,嗣後甲公司以無償方式捐贈乙公司,作為乙公司尾牙摸彩贈品,如甲公司所購入之A貨品原係供銷售使用,購買該項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並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後甲公司無償贈與乙公司,則甲公司應依前揭營業稅法規定,按A貨品售價(時價)70,000元開立買受人為甲公司之統一發票;如甲公司購入A貨品時已決定捐贈乙公司作為尾牙贈品,並以適當項目入帳,且進項稅額未提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依前揭函釋規定,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因一時不察,有上開應視為銷售貨物行為而漏未開立統一發票情事者,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如已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並加計利息者,將可免除漏稅之處罰。

(聯絡人:審查四科沈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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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頻接獲民眾詢問,何以有些大眾日常消費之餐飲店,生意頗佳,店內卻仍高掛免用統一發票之貼紙,店家是否未誠實納稅抑或稽徵機關未善盡督導之責?該局回應,營業人核定使用或免用統一發票,並非以銷售額為唯一標準,仍得視其營業性質及營業規模而定。

該局說明,一般國人所認知之免用統一發票標準為每月銷售額未達新臺幣20萬元,惟經財政部核定之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其銷售額則不受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限制。依財政部8953日台財稅第0890452799號函規定,所稱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如下:「(一)供應大眾化消費之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麵食館、自助餐、排骨飯、便當及餐盒。……」。故上列部分大眾飲食店業,即不受銷售額達新臺幣20萬元須使用統一發票之限制,得免用統一發票。

該局特別提醒,依據前揭財政部89年號函釋但書規定,主管稽徵機關得視其營業性質及經營規模,具有使用統一發票能力者,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另依財政部101年修正發布「稽徵機關核定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供應大眾化消費之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麵食館、自助餐、排骨飯、便當及餐盒之查定課徵營業人,其銷售額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以連鎖或加盟方式經營。()以電子系統設備管理座位、提供取餐單或號碼牌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以電子方式或收銀機開立收據、處理或管控帳務。()依其營業狀況、商譽、季節性及其他情形,銷售額倍增,足以認定有使用統一發票能力。是以,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若符合上述情形,稽徵機關仍得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若經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而拒絕使用者,除處以罰鍰外,更可能處以停業處分,並得連續處罰至改善為止,事關權益,請相關行業營業人注意,以免受罰。

(聯絡人:信義分局金課長;電話2720-1599分機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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