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網路交易平臺是現代人不可或缺之交易管道,近來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宅經濟」暴發,網路交易更加熱絡。而經常性利用網路接受買家訂購貨物,再藉由實體通路交付之營業人,如每月銷售額已達20萬元者,除須使用統一發票外,也要留意取得合法之進項憑證並申報扣抵,以免報繳每期營業稅時,因無進項稅額可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導致需繳納較多的營業稅,影響權益。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規定,進項稅額係指營業人購買貨物時,依規定支付的營業稅額,而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的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營業人以其支付的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為其權利的行使,惟所取得之進項憑證,應以載有營業人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或經財政部核定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始為准予扣減之合法進項憑證。

該局舉例說明,所轄A君經查獲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於104年7月至107年12月間利用露天市集、蝦皮及Yahoo等網路購物平台,以會員帳號happy經營網路拍賣業務銷售3C產品,銷售金額達4千餘萬元,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經該局核定補徵營業稅額並處罰鍰合計4百餘萬元。A君不服,復查主張其銷售之商品皆自國外亞馬遜網站購入後,利用手提包裹帶回或以小額包裹寄回臺灣,海關已完成代徵或免徵營業稅程序,其並無逃漏營業稅,且已提示進貨證明,進項稅額請准予扣抵。該局認為A君於上述3年半期間,藉由網路銷售貨物之筆數超過數百筆,足勘認定係屬經常性且持續性從事網路銷貨之營業人,應於月銷售額達8萬元時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又其所提示之進貨證明文件僅有國外網站訂貨單,並非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8條規定之申報進項合法憑證,且未載有已含有我國營業稅額,自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原處分並無不合,復查決定予以維持,遞經訴願及行政訴訟駁回在案。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在辦理稅籍登記前所取得之統一發票或經財政部核定之憑證,因未記載統一編號,不符前述營業稅法規定之進項憑證要件,營業人可於辦妥稅籍登記後,檢具確係為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進項憑證,向稽徵機關提出專案申請,經稽徵機關核實認定後准予扣抵。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劉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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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19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為出清存貨、配合節慶活動舉辦購物或展覽會,如於稅籍登記所在地以外之地區,舉辦臨時性特賣活動者,應先向其登記地之主管稽徵機關核備,並據實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應於開始營業前辦妥稅籍登記,並於銷售時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予消費者;如於稅籍登記所在地以外之地區舉辦臨時性特賣活動,於活動結束即不再該處營業,屬臨時性展售活動,基於簡化稽徵及便民服務之考量,營業人於活動開始前,應先向其登記地之主管稽徵機關核備,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3條規定,由銷售人員攜帶統一發票,於銷售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並據實向登記地之主管稽徵機關報繳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針對具有固定營業場所,且已辦妥稅籍登記之營業人,偶爾跨越稅籍登記所在地以外之地區辦理表演、比賽及展售等臨時性活動,例如:配合政府舉辦之活動,於活動現場擺攤展售等,營業人應於活動開始前向其登記地之主管稽徵機關核備,並於銷售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以避免發生短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情事。

該局提醒,營業人於稅籍登記營業所在地以外地區舉辦臨時特賣會,雖已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報備,惟若於銷售貨物時短漏開統一發票並短漏報銷售額,經稽徵機關查獲,仍需補稅處罰。

(聯絡人:法務一科張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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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總分支機構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以自己領用之統一發票開立並交付與買受人,不得與其他分支機構互換或借用,以免遭受處罰。

  該局說明,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1條第2項規定,營業人購買之統一發票或稽徵機關配賦之統一發票字軌號碼,不得轉供他人使用。次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47條第2款規定,納稅義務人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按次處罰,並得停止其營業。

該局舉例說明,分支機構乙分公司於1093-4()銷售貨物,卻開立總機構甲公司領用之統一發票,並由總機構申報銷售額,雖未涉及逃漏稅,惟總機構甲公司將其領用之發票轉供分支機構乙分公司使用之情形,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核發現,爰依營業稅法第47條第2款規定予以處罰。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不慎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之情形,於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自動向主管稅捐稽徵機關報備實際使用情形者,依據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之2規定,可免遭受處罰。

(聯絡人:審查四科剡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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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獨資組織營業人轉讓或變更負責人時,雖然營業稅稅籍沒有註銷,但原負責人將其存貨及固定資產轉讓與新負責人時,仍應視為銷售貨物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應視為銷售貨物並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獨資組織營業人對外雖仍以所經營之商號名義營業,實際上屬獨資出資人個人之事業,應以該獨資經營之自然人為權利義務主體。當獨資營業人之負責人變更,原負責人將存貨及固定資產轉讓與新負責人時,其權利義務已由原負責人移轉至新負責人,依上開規定,應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至受讓人取得該進項發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A獨資商號係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其負責人甲與受讓人乙簽訂讓渡契約,約定將該商號之經營權轉讓予乙,甲將其價值100萬元之存貨及固定資產移轉給乙時,視為銷售貨物,應以A商號名義開立銷售額為100萬元,稅額為5萬元之三聯式統一發票交付與受讓人乙(統一發票買受人欄仍記載為A商號),並依法報繳營業稅,至受讓人乙取得該進項發票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提醒,獨資組織之營業人變更負責人時,應特別注意相關規定,以免因漏開統一發票而遭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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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業務實際需要,與其僱用之外務員訂立合約,利用外務員自有之機動車輛訪問客戶推銷產品,約定由營利事業補貼汽油費、修繕費、停車費、過橋費等,可核實列為公司之費用,並免視為外務員之薪資所得。

該局說明,依據財政部75422日台財稅第7523491號函釋規定,約定由公司補貼之汽油費、修繕費、停車費、過橋費等,可憑合約及相關原始憑證核實認列為該公司之營業費用,並免視為該外務員之薪資所得。但不包括車輛之牌照稅、保險費及折舊。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8年間與其聘僱之外務員王君訂立合約,由王君使用自有機車拜訪客戶、推銷產品,由甲公司補貼相關費用。經王君取具汽油費、修繕費、停車費、過橋費等發票、收據憑證計68百元。甲公司依據合約及相關憑證補貼王君68百元,依前開函釋規定可核實列報為108年度之營業費用,免視為王君之薪資所得。

該局呼籲,國內營利事業如因業務需要,與員工約定使用其自有之機動車輛從事公務,並補貼相關費用,取得相關憑證後可核實列為營利事業之費用,並免視為該員工之薪資所得;惟應注意以補貼汽油費、修繕費、停車費、過橋費為限,不包含車輛之牌照稅、保險費及折舊等。

(聯絡人:審查一科林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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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38

營業人加收客戶延遲支付貨款之違約金收入,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6條第1項規定所稱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因此,營業人銷售貨物,因客戶延遲支付貨款所加收之違約金,依前揭規定均屬銷售額範疇,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營業人甲公司銷售貨物,因買受人乙公司延遲支付貨款,所加收乙公司之違約金,營業人甲公司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與買受人乙公司。反之,若係買受人乙公司因賣方甲公司延遲交貨,所收取甲公司之賠償款,因乙公司並無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行為,故乙公司收取之賠償款,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特別提醒,請營業人檢視所取得違約金之性質,如係因銷售行為取得而有漏未開立統一發票者,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調查前,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額,以維護自身權益。

 

提供單位:審查四科   聯絡人:周璧珠科長  聯絡電話:(07)7115104

撰稿人:李素秋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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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15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現今消費平台多樣,消費市場競爭激烈,企業為促進銷售,往往以促銷獎勵金方式激勵客戶配合公司政策,提昇業績,惟於銷售貨物或勞務開立統一發票後,始支付之促銷獎勵金,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注意需俟事實發生時,並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折讓證明單等相關憑證,始可列報銷貨折讓。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0條規定,銷貨折讓已於開立統一發票上註明者,准予認定;統一發票開交買受人後始發生之折讓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規定辦理,即於事實發生時,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等憑證辦理;而營利事業依經銷契約所取得或支付之獎勵金者,應按進貨或銷貨折讓處理。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該公司依據經銷契約約定,於年底時先行估算銷貨獎勵金1千餘萬元,並直接自營業收入項下減除,惟依前揭法令規定,營利事業依經銷契約所支付之獎勵金,應按銷貨折讓處理,又該筆銷貨獎勵金截至年底因尚未確定,進而未能取具買受人所出具之銷貨折讓證明單等相關憑證,該銷貨折讓應不予認列。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於列報銷貨折讓時,應依前述規定,於事實發生時並取具相關憑證憑以列報,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一科許審核員;電話:(02)2311-3711分機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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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將在稅籍登記所在地以外地區臨時租用場地舉辦特賣會,是否應另行辦理稅籍登記,又統一發票要如何開立?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於開始營業前應辦妥稅籍登記,並於銷售時依同法第32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惟為簡政便民,已辦理稅籍登記之營業人,跨越不同稽徵機關轄區舉辦臨時性特賣活動,得向稅籍登記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備,如為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應攜帶統一發票,於銷售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並申報繳納營業稅,免辦理稅籍登記。

營業人如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s://www.ntbk.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  聯絡人:王美淑主任 聯絡電話:(07)330-2499

 

撰稿人: 許文馨        聯絡電話:(07)330-2058 分機6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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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開辦了!

 

一、申請銀行:土地銀行所屬分行或其委託之金融機構。

二、申請期間:110年1月8日(星期五)至110年1月22日(星期五)止。
(一)臨櫃:每上班日上午9時至下午5時止,星期六、星期日不受理。
(二)網路:110年1月8日(星期五)0時起至110年1月22日(星期五)24時止。
(三)郵遞:以郵戳為憑。

三、申請資格:被保險人同時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得申請本貸款。
(一)生活困難需要紓困。
(二)參加勞工保險年資滿15年(計算至110年1月22日止)。
(三)無欠繳勞工保險費及滯納金。
(四)未曾借貸勞保紓困貸款,或曾借貸已繳清貸款本金及利息。
注意:1.已請領老年給付、終身無工作能力之失能給付或向其所屬機關請領勞工保險補償金者,不得申請。
          2.申辦本項貸款無需繳交任何費用;每人限申請1次,重複申請者不予受理。

四、申請方式:(請擇一辦理)
(一)臨櫃:被保險人填妥申請書並檢齊第五項應檢附文件,親自向土地銀行所屬分行或其委託之金融機構提出申請。但因傷病診療期間無法親自辦理者,應提出委託書、醫療機構出具之相關證明文件、戶口名簿(或其他足資證明被保險人與受託人親屬關係之證明文件)與受託人印章、身分證正本及正、背面影本1份(正本驗後發還)委託親屬辦理,俟核定通過後再檢齊第五項應檢附文件,由被保險人親自到原申請之分行或金融機構辦理簽約、對保及撥款手續。
(二)網路:點選土地銀行入口網站(https://www.landbank.com.tw)/110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申請,依序填妥申請資料並列印申請書,受理後以Email回傳受理成功訊息,俟核定通過後再檢齊第五項應檢附文件,親自到原申請之分行或金融機構辦理簽約對保及撥款手續;另符合土地銀行所定之網路簽約及對保資格者,可逕予辦理網路簽約及對保手續。
(三)郵遞:被保險人填妥申請書,並檢附身分證影本,以掛號郵寄至土地銀行所屬分行或其委託之金融機構(地址請至該行網站查詢),俟核定通過後再檢齊第五項應檢附文件,親自到原申請之分行或金融機構辦理簽約對保及撥款手續。

五、應檢附文件:(完成網路簽約及對保手續者除外)
(一)掛號回郵信封(填妥收件人姓名、住址,並貼足郵票)。
(二)被保險人印章。
(三)未在土地銀行開立存款帳戶者,請攜帶身分證正本及正、背面影本2份,以及健保卡(或駕照)正本及正、背面影本1份。
已在土地銀行開立存款帳戶者,請攜帶存摺及身分證正本及正、背面影本1份。

六、貸款額度:
(一)本貸款總額度新臺幣200億元為原則。
(二)每人最高貸款金額新臺幣10萬元。

七、貸款利率:自撥款日起為年息1.28%,嗣後由勞工保險局報勞動部於每年1月及7月第1個營業日,按勞工保險基金定存平均年利率加計代辦銀行手續費率公告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

八、還款方式:貸款期間3年,前6個月按月付息不還本,自第7個月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如借款10萬元,按目前利率前6個月每月需繳利息107元,自第7個月開始每月繳本息3,389元。
提醒:1.請按期正常還款,以免扣減未來請領之保險給付;並多利用網路申請方式辦理。
          2.申請人對本貸款如有疑問,請直接向經辦機構洽詢,不要委託他人代辦,以防錢財遭詐騙。
          3.本貸款直接撥入被保險人帳戶,不會要求以操作提款機辦理,請勿輕信詐騙技倆。

以下是每年都會辦的勞工紓困貸款,一律在土地銀行申辦(有年資15年的限制)

勞工紓困貸款是什麼?(勞工疏困/勞工貸款),勞保年資15年,直接向土地銀行辦理,自己就可辦, 不用任何費用。

 

那何時會知道勞工疏困的辦理時間呢? 通常都在年底會公告辦理時間。

一般在年底及隔年元月初申辦,所以約11底12月初就要注意!

2020(109)年勞工紓困貸款(申請期間2019年12月20日至2020年01月03日止)

2019(108)年勞工紓困貸款(申請期間2019年01月04日至2019年01月18日止)

2018(107)年勞工紓困貸款(申請期間2018年01月12日至2018年01月26日止)

2017(106)年勞工疏困貸款(申請期間2016年12月23日至2017年01月06日止)

2016(105)年勞工紓困貸款(申請期間2016年01月08日至2016年01月22日止)

2015(104)年勞工紓困貸款(申請期間2015年01月01日至2015年01月30日止)


 

109年勞工紓困貸款

一、申請銀行:土地銀行所屬分行或其委託之金融機構。

二、申請期間:108年12月20日(星期五)至109年1月3日(星期五)止。
(一)臨櫃:每上班日上午9時至下午5時止,星期六、星期日不受理。
(二)網路:108年12月20日(星期五)0時起至109年1月3日(星期五)24時止。
(三)郵遞:108年12月20日(星期五)至109年1月3日(星期五)止,以郵戳為憑。



三、申請資格:被保險人同時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得申請本貸款。
 (一)生活困難需要紓困。
 (二)參加勞工保險年資滿15年(計算至109年1月3日止)。
 (三)無欠繳勞工保險費及滯納金。
 (四)未曾借貸勞保紓困貸款,或曾借貸已繳清貸款本金及利息。
 注意:
1.已請領老年給付、終身無工作能力之失能給付或向其所屬機關請領勞工保險補償金者,不得申請。
2.申辦本項貸款無需繳交任何費用;每人限申請1次,重複申請者不予受理。

四、申請方式:(請擇一辦理)
 (一)臨櫃:被保險人填妥申請書並檢齊第五項應檢附文件,親自向土地銀行所屬分行或其委託之金融機構提出申請。但因傷病診療期間無法親自辦理者,應提出委託書、醫療機構出具之相關證明文件、戶口名簿(或其他足資證明被保險人與受託人親屬關係之證明文件)與受託人印章、身分證正本及正、背面影本1份(正本驗後發還)委託親屬辦理,俟核定通過後再檢齊第五項應檢附文件,由被保險人親自到原申請之分行或金融機構辦理簽約、對保及撥款手續。
(二)網路:點選土地銀行入口網站/109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申請,依序填妥申請資料並列印申請書,受理後以Email回傳受理成功訊息,俟核定通過後再檢齊第五項應檢附文件,親自到原申請之分行或金融機構辦理簽約對保及撥款手續。
(三)郵遞:被保險人填妥申請書,並檢附身分證影本,以掛號郵寄至土地銀行所屬分行或其委託之金融機構(地址請至該行網站查詢),俟核定通過後再檢齊第五項應檢附文件,親自到原申請之分行或金融機構辦理簽約對保及撥款手續。

五、應檢附文件:
 (一)掛號回郵信封(填妥收件人姓名、住址,並貼足郵票)。
 (二)被保險人印章。
 (三)未在土地銀行開立存款帳戶者,請攜帶身分證正本及正、背面影本2份,以及健保卡(或駕照)正本及正、背面影本1份。
已在土地銀行開立存款帳戶者,請攜帶存摺及身分證正本及正、背面影本1份。

六、貸款額度:
 (一)本貸款總額度新臺幣200億元為原則。
 (二)每人最高貸款金額新臺幣10萬元。

七、貸款利率:
 自撥款日起為年息1.39%,嗣後由勞工保險局報勞動部於每年1月及7月第1個營業日,按勞工保險基金定存平均年利率加計代辦銀行手續費率公告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

八、還款方式:
 貸款期間3年,前6個月按月付息不還本,自第7個月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如借款10萬元,按目前利率前6個月每月需繳利息116元,自第7個月開始每月繳本息3,394元。
   
提醒:
1.請按期正常還款,以免扣減未來請領之保險給付;並多利用網路申請方式辦理。
2.申請人對本貸款如有疑問,請直接向經辦機構洽詢,不要委託他人代辦,以防錢財遭詐騙。
3.本貸款直接撥入被保險人帳戶,不會要求以操作提款機辦理,請勿輕信詐騙技倆。
 
洽詢電話:
1.土地銀行客服專線(02)2314-6633及其所屬分行或其委託之金融機構(詳細電話及地點請至土地銀行網站查詢)。
2.勞保局服務專線(02)2396-1266及其各地辦事處。

各縣市土銀的地址及連絡電話.....

土地銀行(北部營業據點)

台北分行 (02)23713241 10043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72

營業部 (02)23483456 10047台北市中正區館前路46

東門分行 (02)23911188 10644台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二段165

民權分行 (02)25629801 10449台北市中山區民權西路26 map

長安分行 (02)25238166 10456台北市中山區長安東路二段52

長春分行 (02)25681988 10459台北市中山區長春路156

城東分行 (02)25676268 10448台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二段46號之2

大直分行 (02)85025868 10462臺北市中山區樂群二路289

南京東路分行(02)2503-6345 10489臺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3701

松山分行 (02)25774558 10557台北市松山區敦化南路一段1

復興分行 (02)2719998910596台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三段132

中崙分行 (02)27477070 10565台北市松山區東興路26

古亭分行 (02)23634747 10647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三段125

和平分行 (02)27057505 10670台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三段15

仁愛分行 (02)27057505 10651台北市大安區仁愛路三段29

忠孝分行 (02)27312393 10666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129

敦化分行 (02)27071234 10683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76

大安分行 (02)23256266 10667台北市大安區大安路二段37

萬華分行 (02)23322778 10864台北市萬華區西園路二段205

信義分行 (02)27585667 11051台北市信義區基隆路一段436

東台北分行(02)27272588 11075台北市信義區松德路107

松南分行 (02)27631111 11090台北市信義區松山路130

士林分行 (02)28341361 11145台北市士林區中山北路五段689

天母分行 (02)28767287 11148台北市士林區忠誠路二段122

圓山分行 (02)28866379 11166臺北市士林區承德路四段91

內湖分行 (02)27963800 11490台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六段156

西湖分行(02)26599888 11494台北市內湖區港墘路185

南港分行 (02)27834161 11579台北市南港區南港路一段364

文山分行 (02)29336222 11669台北市文山區景興路206

基隆分行 (02)24210200 20241基隆市中正區義一路18

正濱分行 (02)24621111 20248基隆市中正區中正路652

板橋分行 (02)29689111 22050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一段143

東板橋分行(02)29633939 22065新北市板橋區民族路212

華江分行(02)22518599 22044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二段18212

光復分行 (02)89522345 22069新北市板橋區三民路二段148

汐止分行 (02)26498577 22146新北市汐止區大同路一段3063

汐科分行 (02)26972858 22175新北市汐止區新台五路一段93

新店分行 (02)29151234 23147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一段309

寶中分行 (02)29111898 23144新北市新店區寶中路94-3

永和分行 (02)89268181 23441新北市永和區竹林路33

中和分行 (02)29461123 23577新北市中和區景平路323

雙和分行 (02)22425300 23555新北市中和區中山路二段120

圓通分行 (02)22497071 23547新北市中和區連城路192

土城分行 (02)22651000 23664新北市土城區中央路一段127

三峽分行 (02)86711010 23741新北市三峽區民生街83

樹林分行 (02)26845116 23860新北市樹林區保安二街82

三重分行 (02)89712222 24147新北市三重區重新路二段18

西三重分行(02)29846969 24161新北市三重區重陽路一段81

北三重分行(02)89821919 24145新北市三重區重陽路四段99

新莊分行 (02)29973321 24250新北市新莊區思源路221

南新莊分行(02)22066080 24262新北市新莊區新樹路28823

泰山分行 (02)29018899 24354新北市泰山區明志路三段168

蘆洲分行 (02)22859100 24748新北市蘆洲區中山一路100

淡水分行(02)26219691 25157新北市淡水區中山北路一段42

 

土地銀行(桃竹苗營業據點)

新竹分行 (03)5233693 30041新竹市中央路1

東新竹分行(03)5353998 30044新竹市北大路22

竹北分行 (03)5532231 30251新竹縣竹北市縣政九路130

湖口分行 (03)5996111 30342新竹縣湖口鄉中正路一段102

新工分行 (03)5981969 30353新竹縣湖口鄉新竹工業區中華路76

竹東分行 (03)5961171 31047新竹縣竹東鎮東林路10

工研院分行(03)5910188 31040新竹縣竹東鎮中興路四段195

中壢分行 (03)4253140 32041桃園市中壢區中山路190

北中壢分行(03)4250011 32070桃園市中壢區環北路400

內壢分行 (03)4612666 32071桃園市中壢區環中東路33

平鎮分行 (03)4699111 32463桃園市平鎮區中豐路山頂段5

石門分行 (03)4792101 32552桃園市龍潭區北龍路49

楊梅分行 (03)4881215 32643桃園市楊梅區大平街116

桃園分行 (03)3379911 33041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75

南桃園分行(03)3786969 33059桃園市桃園區中山路835

北桃園分行(03)3565406 33045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10711樓之1

林口分行 (03)3182128 33377桃園市龜山區文化二路109

八德分行 (03)3667966 33450桃園市八德區介壽路一段702

大園分行 (03)3856625 33756桃園市大園區中正東路55

南崁分行 (03)3526556 33845桃園市蘆竹區洛陽街16

竹南分行 (037)551022 35047苗栗縣竹南鎮中正路62

頭份分行 (037)667185 35159苗栗縣頭份市中華路932

通霄分行 (037)756010 35741苗栗縣通霄鎮中正路85

苗栗分行 (037)32053136043苗栗縣苗栗市中正路402

 

土地銀行(中部營業據點)

台中分行 (04)22235021 40045台中市中區自由路二段1

南台中分行(04)22240323 40254台中市南區國光路81

西台中分行(04)22289151 40355台中市西區五權路24

北臺中分行(04)22016902 40458臺中市北區中清路一段79

北屯分行 (04)22915678 40462台中市北區文心路四段232

中清分行 (04)22956677 40676臺中市北屯區中清路二段358

中港分行 (04)23288800 40758台中市西屯區文心路2598

西屯分行 (04)27087759 40757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3542

南屯分行 (04)24723568 40854台中市南屯區文心南路65

太平分行 (04)22780788 41169臺中市太平區中山路3131

大里分行 (04)24061679 41266臺中市大里區國光路2405

烏日分行 (04)23360311 41443臺中市烏日區中山路1535

豐原分行 (04)25242191 42044臺中市豐原區中山路508

中科分行 (04)25658228 42881臺中市大雅區中科路62樓之1

沙鹿分行 (04)26651717 43350臺中市沙鹿區中山路407

大甲分行 (04)26877181 43746臺中市大甲區鎮政路40

彰化分行 (04)7230777 50045彰化縣彰化市光復路98

福興分行 (04)7785566 50661彰化縣福興鄉彰鹿路七段399

員林分行 (04)832-3171 51052彰化縣員林市中山路二段100

南投分行 (049)2222143 54057南投縣南投市中山街202

草屯分行 (049)2330573 54241南投縣草屯鎮中正路6017

嘉義分行 (05)2241150 60041嘉義市中山路309

嘉興分行 (05)2810866 60093嘉義市西區自由路28

民雄分行 (05)2200180 62157嘉義縣民雄鄉建國路三段126

虎尾分行 (05)6327373 63243雲林縣虎尾鎮林森路一段490

斗六分行 (05)5323901 64051雲林縣斗六市中山路72

北港分行 (05)7836111 65142雲林縣北港鎮民主路90

 

土地銀行 (東部營業據點)

宜蘭分行 (03)9361101 26046宜蘭縣宜蘭市中山路二段31

羅東分行 (03)9571111 26550宜蘭縣羅東鎮公正路158

蘇澳分行 (03)9961100 27048宜蘭縣蘇澳鎮太平路17

臺東分行 (089)310111 95046臺東縣臺東市中華路一段357

花蓮分行 (03)8312601 97050花蓮縣花蓮市中山路356

玉里分行 (03)8886181 98142花蓮縣玉里鎮中山路二段51

 

土地銀行(苗營業據點)

台南分行 (06)2265211 70048台南市中西區中正路28

安平分行 (06)2933555 70844台南市中華西路二段23

東台南分行 (06)2906183 70172台南市東區東門路三段261

北台南分行 (06)2210071 70448台南市北區公園路128-7

安南分行 (06)2568669 70966台南市安南區海佃路三段47

永康分行 (06)2321171 71075臺南市永康區中山南路20

大灣分行 (06)2071200 71080臺南市永康區永大路二段1062

學甲分行 (06)7832166 72641臺南市學甲區中正路303

新營分行 (06)6322441 73045臺南市新營區中山路79

白河分行 (06)6855301 73242臺南市白河區三民路395

新市分行 (06)5997373 74444臺南市新市區復興路10

新興分行 (07)2355111 80053高雄市新興區七賢一路480

中正分行 (07)2352156 80052高雄市新興區中正三路158

中山分行 (07)2519406 80148高雄市前金區五福三路87

苓雅分行 (07)3328477 80241高雄市苓雅區忠孝二路18

高雄分行 (07)5510428 0343高雄市鹽埕區大勇路131

前鎮分行 (07)3329755 80606高雄市前鎮區一心一路241

三民分行 (07)3861301 80778高雄市三民區建工路657

建國分行 (07)2250011 80760高雄市三民區建國一路458

博愛分行 (07)3150301 80757高雄市三民區博愛一路300

楠梓分行 (07)3621199 81168高雄市楠梓區藍昌路318

小港分行 (07)8065606 81268高雄市小港區宏平路336

左營分行 (07)3436168 81361高雄市左營區華夏路1237

仁武分行 (07)732-2678 (81458)高雄市仁武區仁勇路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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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19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針對日前民眾提出薪資所得扣繳問題,該局特別說明如下:

1.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領取之非固定薪資,如三節加發獎金、結婚、生育、教育補助費、醫藥補助費、休假旅遊補助費、升級換敘補發差額、員工紅利或董監事酬勞等,並非每個月固定發給,扣繳義務人應按6﹪扣繳,如合併當月份薪資發放時,亦可依薪資所得扣繳稅款規定扣繳。另薪資受領人在機構以外尚兼任其他機構職位工作而取得之兼職薪資,扣繳義務人應按6%扣繳。但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者,免予扣繳。

2.法人股東派員擔任董監事,法人所具領之車馬費、董監事酬勞,屬薪資所得,境內法人股東縱使開立統一發票,扣繳義務人仍應按6﹪扣繳薪資所得稅。

3.僱用具有執行業務資格者,其所提供之勞務有專屬性,並不能獨立執行業務,常須受服務單位勤惰考勤,例如張三土木技師受僱至甲營造公司擔任經理;李四會計師受乙公司聘為會計室主任,張三、李四與甲、乙公司係屬僱傭關係,支付之勞務報酬為薪資所得。

4.依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扣繳者,填報免稅額申報表。未填表者應視同無配偶無扶養親屬之情況辦理。亦可自行選擇按10﹪扣繳。

5.公司為員工投保之團體壽險,其由公司負擔之保險費,可以營利事業或被保險員工及其家屬為受益人,每人每月保險費在2000元以內,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超過部分應視為變相之補助費,轉列員工薪資所得。但公、勞、健保由服務機構負擔之保險費,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

6.聘僱外籍員工,依聘僱契約、工作期間、居留證、護照有效簽證期間已183天以上者,除非第1年係於下半年入境受僱,否則自始即可按居住者之身分扣繳。

7.由國外母公司代支付臺灣子公司之外籍人員薪資,經轉帳而由臺灣子公司負擔該費用者,應於通知列帳時扣繳其薪資所得稅款。

8.給付單位指定題目,而由研究人員進行研究,提供研究報告發給之研究獎助費,或依任職研究期間按月定額給予研究費,均屬為給付單位提供勞務之報酬,屬研究人員之薪資所得。如於專案研究合約中訂明人員及事務費用者,人員費用為參與研究人員之薪資,事務費用則可檢具由會計單位核銷。

9.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教師及行政人員從事課後輔導、補救教學及暑期學藝活動等教學課程,所領取之所得,除由教育局統一編列經費補助部分可免納所得稅外,其餘由學生支應者,應屬授課老師之薪資所得,不適用免稅之規定。

10.國民中小學依特殊教育法承辦「特殊教育班」,由學生家長繳費給付外聘教師之授課鐘點費,非屬政府核定待遇標準而發給之薪資,不適用免稅之規定。

11.保險業務員取得其所屬公司給付之報酬,雖係按招攬業績給付,惟因保險業務員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之規定,應專為所屬公司從事保險之招攬,並依公司訂定之業務員管理辦法及報酬支給標準,接受公司管理及受領報酬,故是項受領之報酬,仍屬為工作上提供勞務之薪資所得,非屬執行業務所得。

12.藥師僅受僱負責管理職務,支領固定薪資,其性質核與醫師受聘於公私立醫院者無異,既非執行業務,其收入係屬薪資所得。

13.薪資受領人如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應向服務單位之扣繳義務人填報「薪資所得受領人免稅額申報表」,並依照各類扶養親屬之規定填報。薪資受領人於年度進行中遇有(1)結婚、離婚或配偶死亡(2)受扶養親屬人數增加或減少時,應於發生之日起10日內將異動情形,填寫上述申報表通知扣繳義務人。扣繳義務人於每月給付薪資時,依照薪資受領人填寫之「薪資所得受領人免稅額申報表」扣取稅款。

該局呼籲扣繳義務人注意扣繳相關規定,正確辦理扣繳,以免遭到處罰。

(聯絡人:北投稽徵所王股長;電話:28951515分機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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