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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參加多層次傳銷事業的個人,常誤將銷售貨物取得的營利收入或自傳銷事業取得的業績獎金皆列為佣金收入,不但造成稽徵機關審核上困擾,個人亦常因而溢繳稅款而不自覺。究竟參加多層次傳銷事業的個人應如何申報,才能合法節稅呢?下列說明應可對您有所助益:

一、應將各類所得區分清楚:

參加方式

因銷售產品

所賺取之

零售利潤

因下線買貨

而取得之

獎金

因本身買貨

而取得之

獎金

(個人)

參加人

營利所得

執行業務所得

(佣金收入)

其他所得

(營利事業)

參加人

銷貨毛利

佣金收入

進貨折讓

 

二、營利所得之免稅:

  1.多層次傳銷事業個人參加人年進貨額在7萬元以下免稅。
      (財政部95.12.11台財稅字第09504545630)

  2.多層次傳銷事業個人參加人年度進貨金額等於建議售價總額,並將建議售價標示於商品上者,
     得免計算個人參加人營利所得,並免填報進貨資料申報表。

     (財政部98.5.25台財稅字第09800091550)

三、多層次傳銷事業個人參加人綜合所得稅申報時,依下列方式列報所得:

       (財政部83/03/30台財稅第831587237號函)

A.營利所得:

   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予消費者,全年進貨累積金額超過7萬元以上者,其全部銷售額所賺取之零售利
   潤,依適用情形擇一方式計算及申報:

       1.帳證齊備經查明屬實者,可檢據核實認定:營利所得=帳載銷售額(收入)-帳載成本費用

       2.帳證未齊備者,可採以下方式認定:營利所得=建議(參考)價格總額×6

       3.查無建議售價時,可採以下方式認定:

          營利所得=進貨成本÷(1-同業利潤標準之毛利率)×6

B.執行業務所得(佣金收入)

       因下層直銷商向傳銷事業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積分額(或金額)達一定標準,而自該事業取得之業績
       獎金或各種補助費。

      1.執行業務收入-直接費用(須檢附證明單據)=執行業務所得。

      2.執行業務收入(扣憑上的金額)20必要費用=執行業務所得。

C.其他所得:

       因直接向傳銷事業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積分額(或金額)達一定標準,而自該事業取得之業績獎金或
       各種補助費。

四、多層次傳銷事業(營利事業)參加人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依下列方式列報:
       (財政部83/03/30台財稅第831587237號函)

   1.經銷傳銷事業商品賺取銷售利潤。

   2.其向傳銷事業購進商品達一定標準而取得之報酬,按進貨折讓處理。

   3.因推薦下層參加人向傳銷事業購進商品達一定標準而取得之報酬,按佣金收入處理。準此,營利事
      業參加人兼具買賣業及經紀業性質,其於適用擴大書面審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實施要點
      時,應依該要點第點第二項規定,以主要業別(收入較高者)之純益率標準計算之。至稽徵機關依
      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時,則分別按各該業別適用之同業利潤標準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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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14年綜所稅

114年綜所稅及所得基本稅額免稅額及扣除額等,皆無調整!

  • 綜所稅免稅額9.7萬元;
  • 滿70歲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納稅義務人扶養的直系尊親屬免稅額14.55萬元。
  • 標準扣除額方面,單身者13.1萬元;有配偶者26.2萬元。
  • 薪資所得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21.8萬元。

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相關免稅額、扣除額,維持不變!

113年基本生活費每人21萬元(114年5月申報適用)

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相關免稅額、扣除額,維持不變!

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15萬,房屋租金支出為特別扣除18萬,114年5月申報適用

  1. 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擴大適用年齡至6歲,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6歲以下子女,第1名子女扣除額15萬元,第2名及以上每人扣除22.5萬元,並取消排富規定。
  2. 房租支出改列特別扣除,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上限18萬元;另財部並訂有排富條款,當年度綜所稅申報適用稅率在20%以上者不適用。
  3. 2025年5月申報2024年綜所稅適用。

 

113年調高個人基本所得額免稅為750萬元;保險死亡給付金額為3740萬元,114年5月申報適用

  1. 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門檻及計算基本稅額時基本所得額應扣除金額750萬元;
  2. 保險死亡給付金額調高為3740萬元,自2025年5月申報綜所稅適用。

 

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相關免稅額、扣除額,維持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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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14年1月1日起,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依規定時限據實上傳

財政部表示,行政院已核定113年8月7日修正公布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部分條文自114年1月1日施行,

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確實依限將電子發票與相關必要資訊及買受人載具識別資訊傳輸至該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下稱平台)存證,未依規定時限或未據實傳輸存證者得按次處行為罰。

財政部說明,依修正後營業稅法第32條之1第4項授權訂定「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之資訊範圍及時限表」及修正後「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第20條之1規定,
 

電子發票相關資訊存證時限,維持現行規定未改變
 

  • 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2日
  • 買受人為營業人者7日
  • 空白未使用之電子發票字軌號碼及總、分支機構配號檔為次期開始10日內

 

 


自114年1月1日起,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依規定時限據實上傳


自114年1月1日起,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依規定時限據實上傳

僅修正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進貨退出或折讓之作業方式

現行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下稱折讓單)得由雙方合意由買方或賣方開立及傳輸至平台存證,惟基於健全電子發票資訊完整性及配合修正後營業稅法第32條之1第1項規定賣方營業人負有依限據實傳輸電子發票及相關必要資訊之義務,復考量其已具資訊能力,為事責一致,業修正折讓單應由賣方營業人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並依規定時限傳輸存證,交付買受人收執。

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傳輸至平台範圍及時限表
自114年1月1日起,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依規定時限據實上傳

自114年1月1日起,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依規定時限據實上傳

未依規定時限上傳電子發票之罰則

營業人未依規定時限或未據實傳輸存證電子發票相關資訊,按修正增訂營業稅法第48條之2規定,得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限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實,並得按次處罰;

自114年1月1日起,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依規定時限據實上傳
自114年1月1日起,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依規定時限據實上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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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業務所得是什麼?

執行業務所得是什麼?

執行業務所得可以簡稱為執業所得,用最簡單的意思說明,
就是指以專業性勞務或技藝自力營生者的所得,這和薪資所得是不同的項目。

國稅局的定義:執行業務所得為執行業務者將業務收入或演技收入,減除業務上各項費用或成本後的餘額,即稱為執行業務所得。

執行業務,包含這些職業:

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助產師(士)、醫事檢驗師(生)、
程式設計師、精算師、不動產估價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營養師、心理師、
牙體技術師(生)、語言治療師、地政士、記帳士、著作人、經紀人、代書人、表演人、
引水人、節目製作人、商標代理人、專利代理人、仲裁人、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業務人、
書畫家、版畫家、命理卜卦、工匠、公共安全檢查人員、民間公證人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

如果屬於上述這些職業內容的專業工作收入,都屬於職業所得(9A)類別。

而其他也有一些工作內容不在上述範圍的專業收入內,屬於職業所得(9B)類別。

例如現在很熱門的網紅、Youtuber,或一些接案的SOHO族等,接到廠商業配合作,還沒有開公司可以開發票給廠商的情況下,這些收入就會被列為執行業務所得。

執行業務所得、薪資所得有什麼不同?

執行業務所得與薪資所得的定義、扣繳稅率都不同,兩者的差異如下:

  • 薪資所得:即為受僱者(有僱傭關係),受競業禁止約束、授受指揮調度。薪資所得的所得代號為50,又可分為固定薪資、不固定薪資。
  • 執行業務所得:即為承攬者(無僱傭關係),簡單來說就是必須自負盈虧/資金風險、收入與費用會有明確劃分。執業所得根據類型又可在分為9A、9B。

執行業務所得 9A、9B 有什麼差異?

執行業務所得中又分為9A、9B兩種不同的項目,
許多人常搞不清楚自己的所得是屬於薪資所得(50)、執行業務所得9A還是9B,底下列表說明:

執行業務所得(9A、9B)與薪資所得(50)的定義 & 免稅額度:

薪資所得一般是指有僱傭關係,所得可分為固定薪資、非固定薪資,像固定授課的收入或是一次性的鐘點費都可以納入薪資所得(50)來申報。這類所得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

目前112年的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為20萬7000元

9A雖然是看職業別的專業收入決定,但9B是看工作內容決定。
比方說你是律師的專業執行業務所得會歸在9A,但如果一位律師去受邀演講,或者寫作出書、邀稿,相關的收入則會算在9B。

9A收入是根據執業種類,有不同的費用比率,可將收入一部分比率認列為費用。9B則是有18萬的免稅額。

一般多由雇主在申報成本費用(例如勞務報酬單)時,根據雇主在上面填寫的項目決定。

有些雇主無法申報的部分則是需要自行申報填寫。因此尤其當你收入屬於9B時,最好先跟雇主確認過對方也是用9B幫你申報

執行業務所得(9A、9B)與薪資所得(50)的定義&免稅額度:

項目 說明
薪資所得(50) ●薪資所得一般是指有僱傭關係,所得可分為固定薪資、非固定薪資,像固定授課的收入或是一次性的鐘點費都可以納入薪資所得(50)來申報。這類所得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
●108年的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為20萬元
執行業務所得(9A) ●執行業務所得即為非僱傭關係,通常是指建築師、律師、代書、會計師、地政師、專業表演人等執行的收入。
●申報時要再依9A底下的各個不同職業別的代號,對應要扣除的費用率(簡單來說,總收入的一部分可以根據規定比率認列為成本費用,剩下才當成應稅收入),費用率可至國稅局查詢。
執行業務所得(9B) ●執行業務所得即為非僱傭關係,通常是指演講費、論文指導費、稿費、審查費、口試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等所得。
●全年免稅限額為18萬元,超過18萬元以上可以附資料核實減除,或直接減除30%的成本費用(非自行出版者),以餘額申報執行業務所得,並且併入綜合所得計算。自行出版的部分則是減除75%的成本費用後,以餘額申報執行業務所得。
資料來源:國稅局 

綜合整理如下:

  • 執業所得(9B)的免稅條件最有優勢(多一項免稅額18萬,超出部分稅率10%)
  • 執業所得(9A)則是根據業種而定,沒什麼彈性空間,只要你的行業別在規定的範圍中,該職業專業的執行業務所得就需要根據行業別規定,扣除指定費用率後,剩下的是所得。
  • 薪資所得(50) – 固定薪資 (特別扣除額20萬7000元,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

 

二代健保補充保費是什麼?

二代健保補充保費是100年修正後的健保法案,目的是提升保費負擔的公平性,以解決健保財務虧損的問題。
二代健保會針對經常性薪資以外的6項所得,另外收取健保補充保費。
補充保費是只要你有高額獎金(全年累計超過四個月投保金額的獎金)、執行業務收入、兼職所得、股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收入等,
就會被另外再收取2.11%的健保補充保費。

要注意的是,二代健保補充費目前的規則是按”一次”、”一筆”來算,如果單筆超過20000元,就要繳2.11%的二代健保補充費。

二代健保補充保費扣繳規則:

二代健保補充保費扣繳規則

扣繳稅率 2.11%
金額規定 (單筆)2萬(含)以上~1000萬需扣繳2代健保補充保費
課徵資格 底下6種收入要扣繳二代健保補充保費:
●全年累計超過當月投保金額4倍部分的獎金
●兼職薪資所得
●執行業務收入
●股利所得
●利息所得
●租金收入
 

執業所得稅該如何節稅?

當你收到款項時,通常發錢、發薪資給你的廠商雇主會讓你填寫勞務報酬單,這個單據上面就會載明你的報酬金額,以及屬於哪一類別,廠商也會根據這報酬單去申報自己的年度營運成本費用。

1. 釐清楚自己的職業別,善用9B扣除額或費用率標準來申報

若是沒有正職工作領非固定薪資的話,很多公司為了方便會將支付給你的費用,
申報為薪資所得(50),但這個項目的免稅額一年只有20萬,而且多的收入可能會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

所以需要清楚自己的工作類型,是否在可以免稅上較優惠的範圍內。
例如:你清楚自己的職業別是文字工作者的話,稿費就屬於執業所得9B的範圍中,反而使用9B來扣除免稅額18萬,會比較節稅。

另外,申報執業所得稅9A、9B時,超過2萬(含)會被扣二代健保補充保費,在記帳士公會網站上就有看到一個方法是,拆成單次支付金額較小,
若單筆支付金額小於2萬就可免扣繳稅額(10%)、二代健保補充保費(2.11%),
例如所得是3萬6,拆成2筆給付就沒有二代健保補充保費。(當然這要看雇主怎麼做。)

2. 屬於9A但費用相對規定的費用率更高,可以提供單據憑證

例如你的職業別,費用率是20%,收入100萬時,可以自動把其中20萬當成成本,無須任何證明,剩下80萬是應稅收入。
但如果你手邊有足夠的單據能證明是成本費用,例如有30萬的單據可以證明是產生的費用,那報稅時也可以選擇自行提供單據來申報(較麻煩的作法,但對於成本高的人還是值得)。

3. 成立公司、工作室

對於個人綜合所得稅級距高的人來說
當金額大到一定程度時,或是你已經開始有更多成本產生時,可以考慮成立公司(有限公司、工作室),
一方面這些收入都併入公司所得做計算,產生的成本費用則是可以用來抵免稅務(成本可以抵營業稅,成本費用可以抵年度的營所稅)。
稅務也會從原本是個人綜合所得稅,變成公司扣除成本後先繳營業稅和營所稅,公司盈餘有股利部分回到個人再併入綜所稅。

經驗上如果你個人綜合所得稅被課到20%以上就可以評估了。
成立公司會有一些基礎費用產生(設立登記、記帳費、辦公室租賃),
可以衡量這些支出與稅務支出做比較再決定。

雇主要注意:執行業務所得、薪資所得,超過一定金額要扣繳

所謂的扣繳,並不是指稅率,
而是雇主在付款時必須要先扣下來繳給政府,
等到個人年度報稅時,再根據收入高低、綜合所得稅級距,來決定是否要多課稅或者退稅給你。

例如你被預扣10%的稅,但最後算下來你當年個人綜合所得稅率只有到5%的級距,多收的部分之後就會退回給你。

所以當金額較大時,從雇主那邊拿到的收入都是被扣繳過的。而雇主則是要記得預先把款項扣繳下來,如果不熟悉可以跟自己的記帳士或會計師確認。

執行業務所得、薪資所得扣繳稅率

所得類別與代號 本國人扣繳率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滿183日的本國人、外國人、華僑、大陸人士)
外國人扣繳率
(中華民國境內未居住滿183日的外國人、華僑、大陸人士)
薪資所得(50) 薪資所得以「全月給付總額」,按下列方式擇一扣繳:
●非固定薪資,每月所得額超過84,501元稅率為5% (工讀、鐘點費、三節獎金、年終獎金屬於這類,要注意這是預扣、不是稅率)
●固定薪資:按全月給付總額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之規定扣繳,加班費一般也是算在固定薪資中。
●所得額35,700元(含)以下:6%
●所得額超過35,700元:18%
執行業務所得(9A、9B) 年所得額超過20,000元為10% 所得額超過5,000元為20%
資料來源:國稅局、109年度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 

薪資所得(50)分成固定薪資、不固定薪資

不固定薪資包含以下類別:

  • 酬勞費
  • 鐘點費
  • 工讀金
  • 補助金
  • 獎金
  • 出席費
  • 生活費
  • 調查費
  • 顧問費
  • 助學金
  • 年終獎金
  • 即席翻譯人員酬勞-口譯費
  • 有開課程或舉辦研習的演講鐘點費
  • 子女教育補助、眷屬喪葬補助等各項補助費
  • 國旅卡休假補助、健康檢查補助、員工生育補助

基本上這不會影響最終你要課多少稅,只會影響你錢是先被扣下來預繳稅,還是等報稅季再來繳稅。

執業所得稅該怎麼報稅(試算、查詢與申報)?

執業所得稅和報綜所稅的方式是類似的,每年5月1號~5月31日報稅,
可以用人工申報(到家裡附近的國稅局申報),或是下載財政部的報稅軟體,
自然人憑證、健保卡、查詢碼、金融憑證、台灣行動身份識別登入,
可將執業所得併同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

  • 對執業者來說:有些是雇主那邊會申報(會自動上傳到報稅資料)、有些是你自己需要申報,你要做的事情就是誠實申報、繳稅。
  • 對雇主來說:則是需要把勞務報酬單等資訊提交,才能將這些支出列為自己的成本。另外要注意有些金額高的需要先幫受雇者預扣繳。

在報稅期間到綜所稅結算申報專區,可以試算查詢與申報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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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厝阿明-圖

賣厝阿明/圖


通常稽徵機關在選案比例最高的情況至少有 14 種,重點如下:

 

  1. 全年財富增減達 10% 以上,而且與年度申報所得明顯不相當者。
  2. 房屋或土地移轉屬於 25 歲以下的子女或二等親內的財產移轉買賣。
  3. 同一筆土地一年以內兩次移轉,第二次移轉之買受人與前次出售人姓氏、住址雷同,移轉之限款在 300 萬以上者。 (即所謂的三角移轉)
  4. 主管機關蒐集房屋貸款資料,瞭解借款資金之用途及流向,通常此部份須具贈與稅起徵的金額才列入。
  5. 因繼承或受贈農地連續五年未從事農業耕作五年以上。
  6. 收取大額的土地徵收補償金追查資金流向。
  7. 當年度薪資所得成長幅度不高,但財產較以往急遽增加
  8. 無薪資所得但擁有數十萬元以上利息所得者。
  9. 無固定收入但擁有三棟以上房屋者。
  10. 未滿25歲但在金融機構存款超過500 萬元,25歲以上到30歲之間存款金額超過千萬者。
  11. 特定人士或知名的演藝人員。
  12. 假交易真贈與之情況,如贈予公設地予子女再用現金買回等。
  13. 個人帳戶短期內以連續用現金方式提領或存款。
  14. 購買外幣轉匯到其子女在國外的銀行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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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海關退還溢繳營業稅,應如何申報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因退回進口貨物而取得海關退還溢繳之營業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條第2項後段及相關令釋規定,應於海關退稅當期(月)申報扣減進項稅額。

該局說明,營業人進口之貨物因故退運出口,如該貨物不再復運進口,向海關申報出口報單類別及統計方式為「G3外貨復出口」及「82已完稅進口之外貨因故復出口不再進口」,是類案件係屬進貨退出,非屬外銷貨物,營業人於貨物進口時繳納之營業稅額,亦為其可扣抵之進項稅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辦理退貨並取得海關核退進口貨物溢繳之營業稅,則屬進項稅額之減少,應於發生退稅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營業人應自行填具「海關退還溢繳營業稅申報單」,區分「進項及費用」與「固定資產」,分別填入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403)進項「減:退出、折讓及海關退還溢繳稅款」欄(欄位代號40、41或42、43)。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8月間進口原料合計新臺幣(下同)200萬元,並繳納海關代徵之進口營業稅額10萬元,於申報112年7-8月營業稅時,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後因其中價值60萬元之原料有瑕疵,將其退回與國外供應商,並向海關申請退還該批原料進口時繳納之營業稅,甲公司於同年12月10日取得海關核退溢繳營業稅額3萬元,則甲公司應於申報112年11-12月營業稅時,將其填入申報書進項「減:進貨退出、折讓及海關退還溢繳稅款」欄,列為進項稅額之減項。

該局呼籲,營業人取得前開海關退稅款項,若漏未於當期營業稅申報書之進項稅額中申報扣減,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申報,並補繳應納稅額及加計利息,以免日後遭查獲補稅並處以罰鍰。

(聯絡人:銷售稅組呂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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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取得退還減徵貨物稅之解釋函令

令函文號:財政部 109.07.09. 台財稅字第10904597360號令

日  期:109.07.09

要  旨:核釋「所得稅法」第14條、第24條、第89條,有關消費者依「貨物稅條例」規定取得退還減徵貨物稅之所得稅相關規定

出  處:行政院公報

本  文:

一、個人、營利事業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

                購買符合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 1、第12條之5或第12條之6規定之貨物,

                依上開規定取得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屬購買該貨物成本或費用之減

                少,非屬所得性質。

二、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買受人申請退還前點規定減徵之貨物稅稅額,應

                為該固定資產成本或當年度費用之減項。其於購買次年度始申請退

                徵之  貨物稅稅額者,該退稅款應於申請時列為該資產未折減餘額之減項

              ,依所得稅法第52條規定計算折舊;該貨物以費用列帳者,列為申請年

              度之其他收入。

               

 三、給付單位依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 1、第12條之5或第12條之6規定退還

                減徵之貨物稅稅額,無須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 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

      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四、購買符合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或第12條之6規定車輛新車,並以靠行

                方式登記為車行所有者,該靠行車依規定申請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

    ,應由車行依第 2點規定認列。

五、修正本部 105721日台財稅字第10500573890號函,刪除說明三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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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概況小
透過網路平臺銷售虛擬遊戲商品應以所收取全部代價為銷售額課徵營業稅

1.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隨著網路遊戲日益盛行,利用網路平台銷售遊戲點數、遊戲幣、虛擬寶物等虛擬遊戲商品,此種利用各類方式(如向其他玩家購入、僱用員工打寶等)取得虛擬遊戲商品後,利用網路平臺銷售給他人使用並收取對價,係屬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勞務,應以所收取之全部代價為銷售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規定課徵營業稅

2. 該分局說明,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16條第1項及第32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以所收取之全部代價為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同法第19條第1項第1款及第33條規定,營業人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根據上述規定,#銷售虛擬遊戲商品,應以所收取之全部代價為銷售額課徵營業稅。另取得虛擬遊戲商品之支出,倘未依法支付營業稅額並取得及保存載有進項稅額之憑證,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如向毋須申請稅籍登記之個人購買者,尚無支付進項稅額,不生扣抵銷項稅額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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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一、「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
二、何種網路交易行為需要課徵營業稅?
三、對從事網路拍賣業者課徵營業稅是否公平?
四、個人透過拍賣網站出售自己使用過後的二手商品是否需要課稅?
五、如果網路賣家是專門經由其他管道收購二手商品,也要課徵營業稅嗎?
六、如果是以營利為目的,是否都應該要辦理稅籍登記?
七、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時,應該要檢附及填寫那些資料?
八、國稅局對於從事網路銷售的營業人,是如何核定銷售額及稅額?
九、如果買家棄標或結標後買方討價還價以致降價出售,如何處理這部分銷售額?
十、如果網路賣家當期銷售額與上期不同時,可否要求調整?
十一、對於網路交易營業人與實體商店採相同課稅標準,公平?
十二、對於從事網路拍賣交易的賣家,可否規定由拍賣網站業者代徵一定稅率?
十三、為何海關在貨物進口時要對其課徵進口貨物的營業稅?
十四、「代購代付」平臺替境內買家代買並代付貨款,是否需課徵營業稅?
十五、團購網站,是否需要課徵營業稅?
十六、導購網站,是否需課徵營業稅?
十七、境內買家向境外網站購買電子勞務,是否需要課徵營業稅?

 


一、財政部為何要發布「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對從事網路交易者課徵稅捐?

 

答:「網路交易」(即電子商務)是一種新興的銷售(交易)型態,也可以說是一種在實體通路外新增的銷售通路,或許有它不同的附加價值,但是目前經濟合作暨開發組織(OECD)、歐盟及美國等對於此種交易行為,都是採取維持與實體通路相同課稅規定之原則,我國的「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亦依循本項原則所訂定。所以,對於網路交易行為課徵稅負除了是基於維護租稅公平考量外,也是未來不可避免的趨勢。


二、何種網路交易行為需要課徵營業稅?

 

答:依據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同法第6條第1款規定,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為營業人。因此,網路賣家如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基於租稅公平考量,稽徵機關應依法對其課徵營業稅。


三、財政部發布之「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對從事網路拍賣業者課徵營業稅是否公平?

 

答:財政部於94年5月5日發布「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的內容都是建構在現行租稅法律規範架構下,主要是為了維持營業人透過實體通路銷售行為與透過網路銷售行為間的租稅衡平,並未有創設或增加任何人民租稅負擔的情形。就營業稅而言,如甲營業人開設實體商店銷售A商品,均已依法報繳稅捐,而乙營業人透過網路銷售相同商品即可不必課稅,則勢必造成對甲營業人的不公平現象。所以,財政部主要就是為了維護租稅公平性及中立性才發布該項規範。


四、個人透過拍賣網站出售自己使用過後的二手商品,或買來尚未使用就因為不適用而透過拍賣網站出售,或他人贈送的物品,自己認為不實用透過拍賣網站出售,是否也需要課稅?

 

答:基於租稅公平性考量,財政部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必須依法課稅。所以,如果網路賣家是透過拍賣網站出售自己使用過後的二手商品,或買來尚未使用就因為不適用而透過拍賣網站出售,或他人贈送的物品,自己認為不實用透過拍賣網站出售,均不屬於上面所述必須課稅的範圍。


五、如果網路賣家是專門經由其他管道收購二手商品,再透過網路銷售,賺取利潤,也要課徵營業稅嗎?

 

答:財政部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必須依法課徵營業稅,所以如果網路賣家所銷售的二手商品,是透過各種管道收購而來,利用賺取差價作為利潤者,就符合上面的課稅構成要件,也就是說這種行為必須課稅。


六、如果是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的網路賣家,是否都應該要辦理稅籍登記?

 

答:符合「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要件的網路賣家,並非一定要辦理稅籍登記。因為依據財政部的規定,為了維持租稅公平性,網路賣家的課稅標準必須比照實體商店(小規模營業人),依據現行一般營業人課稅標準,每月銷售額如果未達新臺幣(下同)8萬元者(銷售勞務者為4萬元),是不須課徵營業稅的,而網路賣家的銷售額是透過網路交易而來,交易資料明確,所以,如果網路賣家每個月在網站銷售額未達到8萬元者(銷售勞務者為4萬元),暫時可以免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但是一旦當月的銷售額超過8萬元(銷售勞務者為4萬元),就必須立即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稅款,以免因被檢舉或被查獲而必須被處罰。


七、如果從事網路銷售且已符合應辦理稅籍登記標準者,在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時,應該要檢附及填寫那些資料?

 

1.網路賣家如果是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而且每月銷售額已達到8萬元(銷售貨物)或4萬元(銷售勞務)者,應檢附該網路賣家的國民身分證及印章,由納稅義務人(網路賣家)自行選擇向住(居)所或戶籍所在地的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辦理。
2.辦理時,請填寫「營業人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
3.營業人名稱欄,請填寫該網路賣家的個人姓名或商號名稱(許多網路賣家在網路上已設有商號名稱者,可自行選擇填寫商號名稱,但填寫商號名稱者必須檢附營利事業印章,也就是所謂的「大章」)。
4.稅籍登記地址欄,請填寫上面網路賣家所選擇的住(居)所或戶籍地(無須檢附房屋稅稅單或租賃契約影本等)。此部分資料國稅局是為了送達稅單使用,所以務必填寫正 確資料,避免屆時因為稅單未繳納,造成欠稅問題。另外,可免填列「稅籍登記地址房屋稅籍編號」欄資料,因為國稅局並不會因為網路賣家將其戶籍地或住(居)所登記在「稅籍登記地址欄」,就認定該址有營業行為。
5.營業項目欄,依據實際經營項目可選擇採「列載登記」或「列載及概括方式登記」填列外,請加填「經營網路購物」,並自112年1月1日起,於「網路銷售業者應登記資料」欄位,確實載明「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若網路賣家有數個銷售網站網址或會員帳號,必須全數填列,但是務必不要填列個人密碼,因為此部分資料涉及個人隱私而且與課稅無關,所以網路賣家不必要將個人網路密碼告訴國稅局人員。


八、國稅局對於從事網路銷售的營業人,是如何核定銷售額及稅額?

 

1. 網路賣家的銷售額是透過網路交易而來,交易資料明確,因此,從事網路銷售的營業人必須提供網路交易明細資料,供國稅局核定該賣家的銷售額。原則上不必提供存摺資料,但是當徵納雙方對於銷售額的認定有爭議時,必要時,國稅局為了查證需要,可能會要求網路賣家提供。
2. 至於稅額部分,稽徵機關目前是依據營業稅法規定對具營利性質之網路交易行為課稅,所以與實體商店維持相同課稅標準。現行銷售貨物的實體商店課稅標準如下:
(1) 每月銷售額在8萬元(起徵點)以下者,無須課徵營業稅。
(2) 每月銷售額超過8萬元但未達20萬元者,按銷售額依稅率1%,由國稅局按季(每年1、4、7、10月的月底前發單)開徵。
(3) 每月銷售額超過20萬元,或依其營業性質、業別或規模經國稅局認定具使用統一發票能力者,國稅局將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稅率為5%,但相關進項稅額可提出扣抵,且此類營業人必須每2個月向國稅局申報一次銷售額並自行繳納營業稅額。


九、如果買家棄標或結標後買方討價還價以致降價出售,如何處理這部分銷售額?

 

答:如果在網路上拍賣的商品結標後買方棄標,或者因為買方討價還價而降價出售時,網路賣家必須對此部分資料舉證,例如網頁上的評價資料、拍賣網站出具證明或匯款資料等均可,基於覈實課稅原則,只要營業人能提出證明,國稅局會扣除此部分銷售額。


十、如果網路賣家當期銷售額與上期不同時,可否要求調整?

 

答:網路交易具有具體交易資料,國稅局應該要依據具體交易資料課稅,因此,如果網路賣家的銷售額與上期不同時,是可以要求國稅局調整,但是如果在稅單核發後才提出,就必須依循更正程序辦理。


十一、部分網路賣家反映他們銷售的貨物價格遠較實體商店為低,因此利潤較少,政府對於網路交易營業人與實體商店維持相同課稅標準,是否公平?

 

答:財政部僅將以營利為目的之網路交易業者納入課稅範圍,主要就是考量如果此部分不課稅,對於銷售相同商品的實體商店會形成稅負上的不公平。況且,我國營業稅是對於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課稅,尚不問其銷售通路為何,因此,對於實體通路業者及網路交易業者採取相同課稅標準,是符合租稅公平原則的。


十二、對於從事網路拍賣交易的賣家,財政部可否規定由拍賣網站業者代徵一定稅率的營業稅?

 

1. 依據營業稅法第2條第1款規定,銷售貨物或勞務的營業人為納稅義務人,也就是說從事網路拍賣的營業人在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是營業稅法規定的納稅義務人,如果由拍賣網站業者(如Yahoo!拍賣或露天拍賣等)代扣稅款,因為現行營業稅法並無代扣稅款規定,於法不合。
2. 財政部目前僅將以營利為目的之網路賣家納入課稅範圍,如果規定由拍賣網站業者代扣稅款,對於僅是為出售(清)自己或家人多餘日常用品的網路拍賣賣家而言,因為拍賣網站無法區分其拍賣貨物的目的,以致於必須被代扣稅款,將造成另一種不公平現象。


十三、網路交易買受人向國外網站的網路賣家購買貨物,為何海關在貨物進口時要對其課徵進口貨物的營業稅?國外賣家是否需要被我國課稅?

 

1. 我國營業稅是採消費地課稅原則,依據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進口貨物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同法第41條亦規定,進口貨物應由海關代徵營業稅,所以當網路交易買受人向國外網站的網路賣家購買貨物,在該項貨物進口時,將由海關依法代徵營業稅。
2. 至於國外網站的網路賣家,依據目前消費稅課稅原則及我國營業稅法第4條規定,因為貨物起運地並不是在我國境內,所以我國並沒有對該外國網路賣家課稅的權力,應該由該國外網路賣家所在地的政府對該銷售行為主張課稅。


十四、境內買家在境外購物網站消費購物,是否需要課徵營業稅?如果需要課徵營業稅,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為何人?另外因為境外購物網站的興起,衍生「代購代付」平臺業者替境內買家代買商品並代付貨款,該代購代付業者是否也需課徵營業稅?

 

1.境內買家向境外購物網站購物,貨物以空運快遞或進口郵包等方式運送至境內,就屬於進口貨物的範疇,基於加速通關及簡化行政作業,現行稅法規定允許關稅完稅價格在2,000元以下者,免徵營業稅。但是如果進口貨物關稅完稅價格超過2,000元,就必須課徵營業稅。
2.如果境外購物網站的網路賣家在中華民國境內沒有固定營業場所,該賣家透過網路銷售貨物給境內買家,屬於進口貨物,依稅法規定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持有人(境內買家)就是營業稅法規定的納稅義務人,應納營業稅由海關代徵。
3.因應境外高人氣購物網站興起而衍生的「代購代付」平臺業者,主要是接受境內買家委託,向境外購物網站購買並進口貨物,該代購代付平臺業者提供代購商品及代付貨款服務,所收取的手續費必須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十五、網路購物盛行,店家在團購網站以極優惠的價格,限量推出特定商品或服務,吸引消費者下單購買,是否需要課徵營業稅?
 

1. 消費者為獲取優惠的價格折扣,常透過團購網揪團購買商品,並以團購網交易平臺業者提供的團購憑證向店家預約取貨或訂位,因此,店家是透過團購網平臺銷售貨物或勞務,屬營業行為,依法必須辦理稅籍登記及課徵營業稅。
2. 如果該店家的銷售行為全部在網路上完成,每月銷售貨物的銷售額未達8萬元(銷售勞務為4萬元),可以暫時免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免徵營業稅,但應該記得要就經營網路交易的年度營利所得,併計個人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一旦當月銷售額超過前揭標準,應立即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
3. 如果該店家是部分網路銷售,部分於實體店面銷售,則應該依據一般營業人辦理稅籍登記規定,在開始營業前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及課徵營業稅。


十六、網路新興商業模式,幫買家找商品,幫賣家找買家,以第三方角色連結消費者與賣家的導購網站,該導購網站業者是否需課徵營業稅?
 

答:購物網站的規模愈大,商品愈多,消費者不易找到自己想要的商品,新興行業「導購網站」即因應而生。導購網站本身並不提供商品販售,而是將有意購買的消費者引導至賣方網站,並提供比價機制,目的就是要促成交易,如有成交,導購網站業者再向賣家收取手續費(服務費)。該導購網站業者媒介買家與賣家間的交易行為,並收取代價,是屬於營業行為,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及課徵營業稅。


十七、境內買家向境外網站購買電子勞務,是否需要課徵營業稅?如果需要課徵營業稅,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為何人?
 

一、境內買家為營業人:
(一)屬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於給付報酬的次期開始15日內,自行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www.etax.nat.gov.tw)線上列印購買國外勞務營業稅繳款書(408繳款書)或向國稅局索取前揭營業稅繳款書,自行繳納營業稅款。
(二)屬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依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購買之電子勞務如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使用,免予繳納營業稅;但如該營業人為兼營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規定免稅貨物或勞務者 ,則應於申報該期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3)時,自行填入購買國外勞務欄項,依比例計算報繳營業稅,不必另外以408繳款書繳納。
二、境內買家為境內自然人:
依營業稅法第2條之1及第6條規定,該境外網站業者雖於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但仍為我國營業稅法規定之營業人及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如其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之年銷售額逾新臺幣48萬元者,應於我國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境內自然人免予繳納。

財政部表示,因應營業人以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日漸普遍,網路賣家之「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如同實體營業人之營業地址,屬重要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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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幫忙朋友或親友尋找合適的不動產物件,買賣成交後所取得報酬屬佣金收入,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之執行業務所得,應申報繳納當年度綜合所得稅。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居間仲介房地買賣取得仲介報酬,於申報所得時,其計算方式是以佣金收入減除必要成本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如未能提示相關成本費用證明文件核實減除,可依財政部公告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20%計算費用,併計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納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於107年居間為乙、丙君仲介轄區內多筆土地買賣,收取買賣價格0.5%1%不等之佣金合計9,000,000元,甲君漏未將該筆佣金收入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經查獲因甲君未能提示相關成本費用,該局遂按財政部公告之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減除按收入總額之20%計算之必要費用後,核定甲君漏報執行業務所得7,200,000元,歸課甲君107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予以補稅2,880,000元,並裁處罰鍰1,152,000元。

        該局特別提醒,個人緃未隸屬任何房仲業者,而有居間仲介不動產收取報酬或其他類此性質之對價者,即屬從事不動產仲介業務之行為,所取得之收入核屬執行業務所得,應據實報繳當年度綜合所得稅。民眾如有相關疑問,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呂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1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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