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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組織營利事業結算申報經查獲短漏報所得,則其未分配盈餘如何申報?

南區國稅局台南分局答覆:公司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核定短漏報所得,致稅後純益同步發生短漏情形者,應於申報漏報年度的未分配盈餘申報書中自行調整 加計「查獲年度短漏報所得的稅後純益」。另上揭漏報所得包含應稅及免稅之所得。舉例來說,A公司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漏報其他收入5萬元及出 售土地(免稅)所得200萬元,則辦理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將漏報所得之稅後純益204.15萬元自行加計於102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 書,計算後若有應加徵之稅額,於申報期限屆滿前自行繳納。

為了維護自身權益,若有上揭漏報稅後純益情事,務請於申報時再次檢視,以免因一時疏漏遭到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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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因應網路跨境交易活動日漸蓬勃,不少國內營利事業為拓展事業,常透過Facebook(設籍愛爾蘭)等社群網站登載廣告,此等外國營利事業如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其收取之報酬應由我國營利事業於給付時,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

該局說明,「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第3點規定,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外國營利事業,利用網路提供社群廣告服務予我國營利事業所收取之報酬,屬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之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我國營利事業應於給付報酬時,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扣繳稅款及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扣繳憑單申報。

該局指出,如果是跟Facebook直接往來的話,每個月會收到Facebook寄到信箱的費用明細,統計上一個月的廣告費用,於扣繳20%的稅款並辦理扣繳憑單申報後,只需電匯80%的廣告費給Facebook。舉例來說,若上一個月的廣告費是100萬元,扣繳20萬元(100萬元×20%)的稅款並做扣繳憑單申報後,只需電匯80萬元(100萬元×80%)的廣告費給Facebook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給付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外國營利事業各類所得,除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並應依限申報扣繳憑單,以免受罰。

(聯絡人:士林稽徵所劉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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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期查獲房東將原應納的健保補充保費轉由房客負擔,或不願負擔應扣繳稅款,於合約約定由房客吸收,該補充保費及扣繳稅額也要計入房東租金收入總額,一併扣繳所得稅。   

該局指出,依據所得稅法第88條及財政部48台財稅發第01035號令釋規定,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納稅或其他債務應視同租金,所得稅法第14條第5類規定租賃所得稅款扣繳義務人為承租人,故房屋之承租人應於給付租金時,按當年適用之扣繳稅率扣繳所得稅款。因此,承租人應以包括扣繳稅款及其他代出租人履行其他債務在內的給付總額為計算基礎,計算應扣繳的稅款。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5年向乙君承租房屋,租賃契約約定房客每月實際給付房東乙君新臺幣10萬元,甲公司另須負擔租金扣繳稅款及保險費率1.91%的健保補充保費。扣繳義務人在計算租金扣繳稅款時,給付總額並非10萬元,而是加計補充保費與扣繳稅款在內的金額113,520元【100,000元÷﹝1-(10%扣繳率+1.91%補充保險費率)】。因此,房屋租金扣繳稅款為11,352元(113,520元×10%);補充保險費為2,168元(113,520元×1.91%),房東每月租金收入應為113,520元。

(聯絡人:文山稽徵所陳股長;電話2234-3833分機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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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暑假期間辦理多場旅遊活動,其中有幾場旅遊活動有限制參加員工資格並招待經銷商及客戶,其公司支付的旅遊費用是否應列入參加人員之所得課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針對參加人員資格與性質不同,所得有不同之徵免規定:

 

一、若全體員工均可參加,沒有限制者,免視為員工之所得。

 

二、若限制特定員工(例如達到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業績標準等)才能參加者,則屬員工所得,但其所得類別又依下列方式區分而有 不同;

 

(一)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者,應先在職 工福利金項下列支,由職工福利委員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 定,列單申報該員工「其他所得」之免扣繳憑單;但若超過職工福 利金動支標準部分,由公司負擔者,此係屬公司對員工之補助, 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申報扣()繳憑單。

 

(二)未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 規定,該旅遊費用屬公司對員工之補助,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 申報扣()繳憑單。

 

三、與經銷商或客戶約定,以達到一定購銷數量或金額為招待旅遊之條件者,核屬參加人員「其他所得」,由公司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該參加人員「其他所得」之免扣繳憑單。

 

該局提醒,若非單純全體員工均可參加,則務必依不同參加人員資格與性質予以不同的申報方式,以免因違反扣免繳憑單申報相關規定而遭依所得稅法第111條及第114條之處罰。【#317

 

新聞稿提供單位:綜合規劃科 職稱:股長 姓名:許心怡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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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民眾詢問量販店、便利商店或透過網路商店銷售烏魚子、茶葉蛋或冷凍薯條等食品,究竟應開立應稅或免稅統一發票呢?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相關規定,營業人銷售未經加工或僅經屠宰、切割、清洗、去殼或冷凍等簡單處理,不變更原始性質,且非以機具裝瓶(罐、桶)固封之農、林、漁、牧產物及副產物,免課徵營業稅,倘該產物及副產物經加鹽、日曬、烘乾處理或經繁複製造等步驟成為加工食品,已非屬「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之免稅貨物範圍,除農、漁民銷售其自行收穫、捕獲的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外,應依規定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便利商店銷售之雞蛋,係屬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9款所稱「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之畜產物,應於銷售時開立免稅統一發票,如將雞蛋加入茶業、滷包及醬油等材料,滷製成茶葉蛋,既經煮熟處理,其於銷售時則開立應稅統一發票。另外,市售冷凍薯條係經過繁複製造步驟之加工食品,其性質與生鮮馬鈴薯不同,已非屬免稅貨物範圍。冷凍蔬菜如需經殺菁處理且未變更其原始性質者,可免徵營業稅,但如經包裝之混合或冷凍什錦蔬菜,因具與其他貨物或勞務併同銷售之性質,不得免徵營業稅。

該局提醒,營業人銷售之商品如有未經加工或已經加工之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時,應多加留意勿將應稅統一發票誤開為免稅統一發票,如因此構成漏稅,除補稅之外還會受罰,得不償失。

(聯絡人:審查四科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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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大樓管理委員會向房屋仲介業者收取帶看房屋費,係以提供公共設施服務而收費,屬銷售勞務收取之代價,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所說明,大樓管理委員會為維護社區住戶環境品質,對業者收取帶看費,用以支付衍生的公共區域維護費及電費等,係以提供公共設施服務而收費,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屬銷售勞務範圍,應依同法第1條及第28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每月銷售額未達新臺幣20萬元者,始得摰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其營業稅由主管稽徵機關就查定銷售額按1%稅率課徵,每月銷售額已逾20萬元者,應開立統一發票,供依法報繳營業稅。

該所特別提醒,有向房屋仲介業者收取帶看費用之大樓管理委員會,應主動向所轄國稅局申請營業登記,以免受罰,並依法開立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

如對上述作業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稽徵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大屯稽徵所銷售稅股林盟峰

聯絡電話:(0424852934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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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局說明,營業稅法第16條第1項規定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第3項規定,營業人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其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者,得以該憑證交付委託人另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因此,如營業人受託代收轉付款項間有差額,或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未載明為委託人,即應將該款項列入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繳納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營業人甲公司承包乙公司機器設備安裝工程,承包價100萬元,另收取新臺幣10萬元之技術服務費,甲公司主張該款項係受乙公司委託代收轉付予丙公司之服務費,惟丙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買受人為甲公司,且轉付丙公司之金額僅新臺幣8萬元,收取轉付之間有2萬元差額,未符合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第3項免開立統一發票規定,應依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將該筆技術服務費10萬元列入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呼籲,營業人受託代收轉付款項符合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第3項規定,始可免另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請營業人自行檢查帳證,倘有發現未符合規定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者,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所轄分局或稽徵所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以免事後經查獲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徐股長 06-229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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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部落客與飯店合作,透過網路代銷住宿券,如每月銷售額已達起徵點者(銷售貨物者為8萬元;銷售勞務者為4萬元),應依法申請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3條第2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課徵營業稅;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又依同法第6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所謂營業人,並不以公、私法人團體之事業為限,個人以營利為目的之私營事業亦包括在內。個人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如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或是透過代銷或代購賺取佣金或手續費等,均屬銷售貨物或勞務範疇。

該局指出,某國內飯店業者與知名部落客甲君合作,雙方約定由甲君透過臉書(facebook)粉絲團代銷住宿券並收款,結算後飯店業者再給付佣金與甲君。嗣後該局查獲甲君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其104年間代銷住宿券及取得佣金收入合計高達5千多萬元,除通知甲君限期補辦稅籍登記,以及補徵營業稅外,並按所漏稅額處罰。

該局提醒,個人如有前述銷售行為,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倘有短漏報稅款情事,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辦設立登記及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含加計息),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聯絡人:大安分局解課長;電話2358-7979分機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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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將店面分格出租予承租人銷售貨物之經營型態(俗稱格子商店),出租人與承租人依規定皆應辦理稅籍登記,惟為簡化稽徵手續,如承租人最近6個月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新臺幣8萬元者,得暫免辦稅籍登記。

該局說明,因格子商店之經營型態,係出租人將實體店面分成數格後,逐一出租予承租人展示商品,由出租人提供人員處理銷售事務,並按承租人所訂價格銷售貨物,再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或銷售、帳務管理費。此種交易模式,屬「出(承)租行為」及「委(受)託代銷貨物行為」。因此,承租人如在中華民國境內不同地點承租格子銷售貨物,應分別以最近6個月平均每月銷售額有無達新臺幣8萬元,做為是否辦理稅籍登記之依據,並以各個承租格子所在地點分別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惟如於同一地點承租多個格子,應併計各個格子銷售額做為其應否辦理稅籍登記之認定基礎。

該局進一步指出,出租人如係使用統一發票者,於收取租金時應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承租人,在銷售寄賣品時應按約定代銷價格開立發票給消費者並註記「受託代銷」,其進項應自承租人取得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惟承租人如屬免辦稅籍登記者,則出租人應填報「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按期向轄區國稅局申報。至於出租人如屬經稽徵機關查定課徵之營業人,其銷售額之查定,應依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該局呼籲,若有經營將實體店面分格出租予承租人銷售貨物之交易模式,無論出租人及承租人,除符合暫免辦稅籍登記者外,應儘速配合辦理稅籍登記並依照前開規定報繳營業稅,以免被稽徵機關查獲遭補稅及處罰。

(聯絡人:信義分局金課長;電話2720-1599分機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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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為拓展業務需要與客戶、供應商溝通,常有交際性質之宴客,饋贈送禮及公關方面的支出,然而為建立社會善良風俗及防止營利事業浮報、濫報交際費,因此所得稅法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訂有交際費列支之相關規定。

 

該局進一歩說明,列報交際費應依規定取有憑證,且支出與業務有關,但全年支付總額,以不超過所得稅法第37條規定最高標準為限。交際費之原始憑證如下:

一、在外宴客及招待費用,應以統一發票為憑,其為核准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者,應取得普通收據。

二、自備飯食宴客者,應有經手人註明購買菜餚名目及價格之清單為憑。

三、購入物品作為交際性質之餽贈者,應以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為憑,其係以本身產品或商品餽贈者,應於帳簿中載明贈送物品之名稱、數量及成本金額。

此外,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或與業務有關之顧客出國觀光旅遊所支付之費用,應檢具受招待之顧客、經銷商出國觀光旅遊有關費用憑證,依所得稅法第37條規定限額內認列交際費,但營利事業與經銷商或客戶約定,以達到一定購銷數量或金額為招待旅遊之條件者,該旅遊費用,非屬「交際費」範疇,應按「其他費用」列支,並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向國稅局申報及填發免扣繳憑單予接受旅遊招待之經銷商或客戶。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切勿將與業務無關的消費物品費用列報為公司交際費支出,並注意應取具合法憑證及列報的限額,避免因不符合規定而遭剔除補稅,損及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黃審核員 06-2298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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